第18卷 第3期
中華民國113年09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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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柯舜智

著眼公共利益  降低負面效應 從電視社會新聞報導探討犯罪新聞之製播原則

一、前言

近年來社群媒體普及,改變許多人的媒體使用行為。然而調查結果顯示,電視新聞依然是社會大眾獲取資訊且接觸頻繁的媒體之一。再進一步觀察民眾看電視新聞的內容,連續幾年的調查結果皆以「社會新聞」獨占鰲頭,七成以上的民眾將社會新聞列為經常收看的電視節目類型。民眾愛看社會新聞的原因其實不難理解;社會新聞是各類社會事件的報導,包含犯罪、車禍、意外、災難、人情趣味等,與日常生活、社會現象及社會問題連結在一起,具有強烈衝突性、懸疑性、趣味性、批判性、道德性等多元價值的激盪,格外引人注目。但也因為具有高收視的潛質,記者的報導尺度受到重視;過度報導成了灑狗血的煽情新聞、過於平實的報導可能缺乏收視的誘因。

在包羅萬象的社會新聞中,犯罪新聞無疑是最引人注目的。不僅因為犯罪行為涉及道德與法律的違反,對社會產生廣泛影響;更因大眾對犯罪事件本身、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好奇,讓犯罪新聞成為收視保證。當年的「白曉燕綁架案」、「南迴鐵路搞軌案」,近年的「八里雙屍案」、「北捷隨機殺人案」與民國112年的「五億高中生命案」等,電視新聞的大幅報導,屢屢帶來高收視,但也引發社會衝擊,帶來各界討論:媒體報導犯罪新聞的準則或界線在哪裡?

美國的傳播學者很早就發現,美國的媒體喜歡報導犯罪新聞,因為閱聽大眾關心,有助提升收視率;但也發現犯罪新聞有扭曲社會真實的情形,例如媒體偏好謀殺、強暴、攻擊等暴力犯罪新聞,犯罪情節較輕微的搶奪和偷竊等行為則較少被報導。其他研究也指出,媒體報導犯罪行為傾向呈現煽情與血腥的殘忍鏡頭,還喜歡重複被害畫面。

這些報導犯罪新聞的偏頗情況,在尺度寬鬆的網路媒體競爭下,更加刺激電視犯罪新聞的報導方式。為了求真寫實,電視臺在報導犯罪新聞時,除了大量引用非直接採訪的三器新聞(網路瀏覽器、行車記錄器、監視器),更常常過度報導案情或相關當事人,造成隱私權及其他權益的侵害,甚至影響司法制度的運作,檢舉申訴案例時有所聞,引發各界討論。

按照現行法規的規定,電視新聞屬普遍級,犯罪新聞的處理除了畫面的呈現要符合全齡民眾觀看;內容敘事也不得有涉及打鬥、驚悚、玄奇怪異,或者性、暴力等混淆道德價值的偏差現象,對未滿六歲兒童的行為或心理造成不良影響。如何恰如其分的報導犯罪新聞,成為媒體業者必須謹慎處理的議題。

本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委託研究的「電視社會新聞報導違法裁處案例分析研究」報告中,擷取與犯罪新聞相關的五個案例,進行案件違法核處的剖析;再探討合宜的處理方式,做為電視報導犯罪新聞的實務性參考。

二、管制電視犯罪新聞的相關研究

90年臺北市一名13歲少年因不服祖母管教,和祖母發生衝突,將之殺害後逃家,被捕之初曾試圖掩飾罪行,清楚交代不在場證明,但就因為交待得太詳細被警方識破,少年才供稱他是看電視學會如何掩飾犯行,因此媒體常被稱為「犯罪的教科書」。

媒體報導犯罪新聞是新聞自由的表現,但暴力犯罪的報導不僅影響兒少身心發展,容易引發學習模仿,報導的觀點與形式,還可能造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權益的侵害,讓各界重視暴力犯罪新聞的報導,除了要求媒體謹慎處理之外,也制定報導時應注意的準則,本文相關的研究重點如下。

()電視播出暴力犯罪內容與報導形式的影響

由於電視具有聲音影像,比印刷媒體或廣播更具渲染力,所以早在1950年代美國政府即開始關注電視暴力對青少年的影響。當時的報告指出,電視暴力可能對青少年具有潛在危險;1960至1980年代累積大量的調查,發現電視暴力增加的趨勢與青少年犯罪者的反社會行為有關1。美國全國暴力研究的報告明確指出,電視暴力中描繪的某些情節與元素,對兒少具有更高的風險,因為兒少可能會認同這樣的角色進而學習模仿。電視暴力的其他高風險,包含認為暴力是正當的、對攻擊性行為的模仿、對現實世界的恐懼、對暴力的麻痺無感、對意外事件與犯罪的負向感知,最終影響國家犯罪政策的形成等2

電視暴力對於攻擊行為有所影響,這個結論也得到美國心理協會、美國醫學會、美國外科醫生和國家心理健康研究所等機構一致性確認3。觀看電視暴力得到三個主要研究結論:(1)社會大眾會透過電視學習攻擊性的態度和行為;(2)觀看電視暴力犯罪節目,容易對暴力行為無感與麻木;(3)增加自己可能成為暴力受害者的恐懼。綜整而言,電視媒體對暴力的描繪極可能對社會大眾造成不良的影響。

英國的廣電媒體監理機關Ofcom,曾於2014年進行電視暴力的研究,社會一致同意在晚上9點以前,不應該讓兒童在電視上接觸任何暴力訊息,包括攻擊性語言、性、祼露的色情內容及肢體暴力,以確保民眾(特別是兒少)免受不當暴力訊息的影響。大家普遍認為播出時間是決定電視暴力內容是否可接受的最重要因素4。Ofcom也利用這項研究更新廣電業者有關如何處理電視暴力的指南,例如要求廣電業者提出「適當的節目規劃」,要考慮兒少的到校時間、週末和假期、觀眾中可能的兒少數量及年齡、節目的播出時間、頻道的屬性與節目定位等;並要求兒少不宜的內容不應在晚上9點以前或早上5點半之後播出,落實「分水嶺」(watershed)效應等5

此外,Ofcom的廣播法規(The Broadcasting Code)也明確規範,電視節目不得播出有攻擊性語言、暴力、性、性暴力、羞辱、痛苦、侵犯人類尊嚴、歧視性待遇或仇恨、辱罵和貶損性待遇,以及犯罪和刑事訴訟的描述等,以避免兒少以有害或危險的方式進行模仿。Ofcom特別提醒要避免兒少透過不同訊息的報導,將許多相關資訊拼湊起來的「拼圖效應」(the Jigsaw Effect),所以每一則訊息的報導都必須符合節目製播守則,才能為社會大眾提供足夠的保護,免於兒少受到有害、不實或攻擊性訊息的危害6

國內有關電視暴力的研究和國外的研究結果雷同,有關電視暴力研究所採用的理論基礎,有幾個共同的重要觀點,如社會學習理論,認為人類的行為大都經由學習模仿而來,閱聽眾會從暴力電視節目學習暴力犯罪行為;又如興奮轉移理論,觀看色情和暴力影片後,會處於興奮狀態,表現出較高的攻擊性。所以,電視暴力出現的次數越多,社會大眾越容易受到負向影響。

研究還發現,不僅暴力出現的數量對觀眾有影響,電視如何描述暴力行為的方式與情境,也會對閱聽眾產生影響。例如對暴力犯罪的過程描述的越詳細生動,越容易吸引人;受到獎賞或鼓勵的暴力犯罪會增加觀看者學習模仿的可能;若是暴力行為受到讉責或懲罰,會降低學習的可能性。此外,電視報導是否合理化暴力行為的動機,以及是否以英雄的姿態描述暴力者的角色等因素,都會影響閱聽眾對暴力犯罪行為的感知。

()電視犯罪新聞採用第三方影音素材的影響

犯罪與暴力行為經常是衝突或意外下發生的非預期行為,不是記者可以事先安排採訪的事件。面對突發而來的意外情形,無所不在的監視器、行車記錄器或民眾自拍上傳社群網路的影像,成了電視新聞很重要的素材來源,提供記者不在現場的第一手影像資料。例如近期發生的臺中捷運隨機殺人的犯罪行為,民眾自拍的影片與監視器,成為記者還原事實的重要目擊證據。

這些非記者親自採訪的影片,有人稱為「非自採影片」、或者稱為「第三方影音素材」,是取材於眾(crowdsourcing )、增加新聞來源豐富性的產製模式之一。若能運用得當,將是記者很好的現場資訊;但也可能運用失當,為電視新聞帶來負面形象。

針對電視新聞採用監視器畫面的研究指出,監視器新聞的主題以暴力和犯罪為主,其次是奇觀新聞,並且以感官化的手法呈現與社會安全相關的主題。大多數的監視器新聞是以目擊事件現場為賣點,呈現對犯罪事件和特殊奇觀的現場感,重點在加深觀眾的「共感氛圍」。此外,記者追求視聽訊息的感官化,會特別選擇新聞題材,並後製加工,企圖帶給觀眾強大的視覺衝擊力和感染力。監視器新聞不以訴諸理性或是傳達資訊為目的,反而簡化犯罪行為、淺碟化的煽情敘述,帶出社會的危險意象。整體而言,監視器新聞是一種去脈絡化的敘事形式,透過後製的音效和影像編輯,呈現緊張、懸疑和驚悚的氣氛,致使監視器在電視新聞的應用是負面影響居多。

另外有關電視新聞工作者如何使用第三方影音素材的研究發現,電視臺確實大量使用所謂的三器新聞,且超過半數以上的素材難以辨識來源。題材選定偏好具爭議性的內容,而處理素材的方式則以剪接為主。其次,電視新聞工作者通常採取單一查證方式,尋找單一採訪對象,且最常比對網路資料;在需查證的新聞中,僅半數的記者會到現場勘查與採訪。因此研究者建議,第三方影音素材不是不能使用,而是必須審慎客觀處理,儘可能找到消息來源或使用影像中可辨識的地點、物件與人物,進行事實查證。即第三方影音素材的新聞價值在於畫面的現場性,但電視臺應投資人力進行事實查核,有助於第三方影音素材發揮正面效益。

也有研究者認為,電視新聞為了挽回年輕族群的觀看,以及增加新聞來源的多樣性,適度採用YouTube、Facebook或其他社群平臺提供的影像,是一種因應環境變遷的作法。問題是要適度採用且符合新聞編採的專業原則。如同美國「紐約時報」與英國「衛報」均大量使用Twitter的內容來傳遞新聞、行銷故事、與消費者建立關係,將第三方影音素材做為報導的工具,即適當的使用第三方新聞素材是數位時代新聞產製的方式之一。

然而國內電視新聞使用三器新聞的比例將近一半,最常涉及的新聞類型為社會(42.99%)、犯罪(20.81%)與車禍意外(10.86%);許多三器新聞的內容屬於低公共性新聞,且記者親臨現場採訪的比例遠低於非三器新聞,這也是三器新聞遭人詬病的原因之一。

這些研究結果部分證實三器新聞與電視新聞羶腥色(sensational)導向的報導有關,但也有案例支持若能適切應用三器新聞在具有公共性的新聞,或是做為證據探究的起點與資料來源的輔助,三器新聞反而是現代電視新聞多樣化素材來源的利器。

()電視犯罪新聞小報化的影響

電視新聞的羶腥色風潮,與市場激烈競爭有密切關係。研究指出,電視新聞為了提高收視率,將報紙產業小報化(tabloidization)的手法應用得淋漓盡致。不僅新聞主題重視犯罪、暴力、醜聞、名人事件等導向的社會新聞;偏好使用聳動的新聞標題、配上特大的字體、鮮艷的顏色及大量圖片;敘事風格誇大、扭曲,極盡煽動閱聽眾情緒,出現小報電視(tabloid television)一詞,同時也讓小報化與感官主義(sensationalism)等詞夾雜在一起討論7

臺灣電視新聞的形式日趨小報化,研究指出,包含越來越大的標題、越來越多的圖案標誌,描寫的內容也出現語不驚人死不休、極盡煽情血腥的程度。電視新聞日益增加使用鏡面分割、資訊圖表與模擬動畫,多以花俏的展示為目的,而不是平實的說明功能。小報化的內容也展現在硬性與軟性新聞的模糊化,生活娛樂休閒的新聞越來越多,新聞工作者日漸捨棄傳統新聞專業角色的自我要求。整體來說,臺灣電視新聞小報化的情形相當普遍,且因市場競爭激烈之故,電視新聞小報化程度日趨嚴重。

進一步觀察電視新聞的小報化現象,研究結果發現,內容主題偏好犯罪、意外、災難、名人、醜聞與性;在表現形式上以音樂、音效、慢動作、轉場、記者口白、攝影角度與剪接後製特效技巧呈現。小報化的電視新聞也出現幾種現象:(1)影像鏡頭的應用,常見的新聞畫面使用包含鏡頭的推近與推遠、目擊者鏡頭、模擬鏡頭、左右與上下的搖動鏡頭及特寫畫面等;(2)畫面剪輯與聲音部分,常使用新聞配樂、播報的旁白、引導性的字幕、音效、快慢動作、轉場效果等;(3)簡化的敘事模式,不斷重複具視覺衝擊的畫面;(4)播出犯罪現場的恐怖聲音,或者使用驚恐的語調播報新聞。這些方式也是電視新聞用來刺激感官的手法。

犯罪事件具有強烈負面本質,電視新聞若為了追求收視率而小報化犯罪新聞的報導,代表媒體對於新聞專業的棄守,還可能造成侵害當事人權益、妨害兒少身心健康、違反節目分級與妨害公序良俗等法規,最終損害電視臺品牌形象及社會大眾對電視新聞的信任。

三、電視犯罪新聞案例解析

為了具體說明因違規報導犯罪新聞而遭到核處的實例,本文挑選109年因製播犯罪新聞而被核處的案例進行探究,解析新聞的報導,再分析違反法規的樣態與原因。

第一案的新聞內容是一名男子因情緒不佳,竟拿刀刺殺路邊一名背對他的機車騎士,致騎士傷重死亡;第二案的內容是關於萬華地區一位房仲業者,持藍波刀隨機砍路人18刀;第三案是一群未成年男女至KTV慶生,集體霸凌其中一名未成年少女的違法行為;第四案是一名男子因欠3千元遭到討債人以棍棒活活打死;第五案則是一名少年到餐廳打工,疑似工作態度不符要求,遭到主管私刑,以棍棒抽打腳底板。五則犯罪新聞的違法類型不同,詳如表1。

表1|本文5則電視犯罪新聞的違法類型及相關資訊
編號 違法類型 新聞內容 播出日期
1 違反節目分級 男子持生魚片刀,隨機刺殺路邊騎士,導致被害人死亡 109.3.12
2 房仲疑因工作不順持藍波刀隨機狂刺路人18刀 109.4.14
3 妨害兒少身心健康 未成年男女至KTV慶生,集體霸凌其中一名未成年少女 108.12.2
4 欠3千男子遭惡煞輪流棒打致死 109.5.5
5 妨害公序良俗 餐廳打工少年,疑似工作態度不佳,遭主管私刑,以棍棒抽打腳底板 108.12.30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至於解析電視犯罪新聞的項目,依據相關研究的綜合整理,可以分為五個面向來探究;分別是新聞報導主題、新聞報導角度、新聞素材來源、新聞視覺形式與聽覺形式。每個面向又包括多個細項,例如新聞素材來源將進一步區分為監視器、行車記錄器、網路平臺或記者現場採訪等,詳如表2的說明。

表2|電視犯罪新聞違法裁處案例內容分析表
分析面向 分析類目 說明
新聞報導主題 殺人、搶劫、偷竊、恐嚇、暴力、性、傷害、貪污、霸凌、毒品、侵占、詐騙等 犯罪新聞的類型
新聞報導角度 暴力、驚悚、衝突、隱私、批判究責、保護弱勢、怪異、維護公共利益等 新聞報導採取的立場或觀點
新聞素材來源 記者採訪、監視器、行車記錄器、網路瀏覽器(含社群媒體YouTube,FB,PTT等)、文件資料、其他人士提供等 新聞內容的素材來源
新聞視覺形式
  1. 畫面處理方式(馬賽克、停格、抽格等)
  2. 影片速度(慢動作、快動作或正常等)
  3. 鏡頭處理(遠、中、近、特鏡頭,仰角、俯角、跟隨鏡頭等)
  4. 後製剪輯(分割畫面、重複畫面、字卡、動畫等)
新聞報導的視覺畫面處理方式
新聞聽覺形式 現場音、人工音效、記者旁白與播報等 新聞報導的聲音處理方式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犯罪新聞的報導分析

五則新聞的犯罪類型分屬為隨機殺人、霸凌、暴力殺人及傷害,皆涉及生命安全,屬犯罪類型中行為嚴重、情節驚恐的類型,容易成為電視報導的新聞主題。新聞採取的報導角度,聚焦在驚悚、衝突與暴力等刺激閱聽眾感官情緒的元素。新聞素材的來源以監視器、記者現場拍攝、民眾自拍影片與人物訪問為主要來源,整理如表3。

表3|五則電視犯罪新聞的報導分析
案例一
犯罪事件 生魚刀刺殺騎士致死
報導主題 殺人致死
報導角度 驚悚/暴力
消息來源 行車記錄器、現場採訪、目擊民眾採訪、超商門口監視器、警局採訪、凶嫌FB照片、路邊監視器
視覺呈現
  1. 馬賽克及停格處理,殺人過程完整連貫、清楚看到被害人倒地
  2. 刺殺動作慢速播放
  3. 繪製凶嫌站在被害人背後圖片、加字卡說明、主要人物以紅圓圈標示
聽覺呈現 記者旁白及受訪者聲音
違法類型 違反節目分級
案例二
犯罪事件 藍波刀狂刺路人18刀
報導主題 殺人
報導角度 驚悚/暴力
消息來源 監視器、記者訪問民眾、被害人媽媽與偵查隊長
視覺呈現
  1. 馬賽克及停格處理,但殺人動作、被害人倒地掙扎及起身求救畫面仍清晰可識
  2. 殺人動作慢速播放
  3. 重複播放3次,自繪圖卡強調藍波刀、砍18刀,以紅色大圓圈標示重點
聽覺呈現 記者旁白及受訪者聲音,沒有現場音
違法類型 違反節目分級
案例三
犯罪事件 少女在KTV被集體霸凌
報導主題 霸凌
報導角度 衝突/暴力
消息來源 臉書霸凌影片及訪問三重分局偵查隊長
視覺呈現
  1. 青少年臉部馬賽克
  2. 霸凌動作與怒罵語言以正常速度播放
  3. 完整播放少女被集體霸凌過程,將霸凌語言以紅色字體標示。自繪圖片說明當事人爭風吃醋的霸凌原委
聽覺呈現 記者旁白及受訪者聲音;消音處理霸凌現場的怒罵聲及不雅語言
違法類型 妨害兒少身心健康
案例四
犯罪事件 欠3千遭輪流棒打致死
報導主題 打人致死
報導角度 驚悚/暴力
消息來源 民眾自拍影片、監視器、記者現場拍攝、訪問偵察隊長及被害人媽媽
視覺呈現
  1. 被害人臉部馬賽克,部分毆打畫面停格,但仍清晣可看事件過程
  2. 球棒打人慢速播放
  3. 兇器特寫
  4. 黃色特大字卡標記被害人的慘叫及求饒,毆打畫面重複播放
聽覺呈現 記者旁白及受訪者聲音、現場聲音(包含被害者求饒聲、慘叫聲、球棒打人聲),主播重複2次「活活打死」
違法類型 妨害兒少身心健康
案例五
犯罪事件 少年打工遭抽打腳底板
報導主題 傷害
報導角度 弱勢/暴力
消息來源 民眾自拍影片、記者實際拍攝、訪問餐廳員工
視覺呈現
  1. 臉部馬賽克,抽打動作停格處理
  2. 抽打動作停格慢速播放
  3. 影片截圖少年影像、圖卡說明人物關係、用紅圓圈標記動用私刑的男子與被打少年
  4. 抽打畫面重複2次
聽覺呈現 記者旁白及受訪者聲音,無現場音
違法類型 公序良俗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五則犯罪新聞的新聞敘事描述關注加害人如何兇殘冷血的殺害被害人,甚至第一、二則新聞是不需要理由的隨機殺人;新聞報導角度聚焦在犯罪行為的暴力驚悚與衝突。第五則新聞的被害人是未成年的青少年,新聞觀點還加上保護弱勢者的論述框架。因為犯罪事件的發生不可預期,記錄當下情景的三器新聞是主要消息來源,再佐以記者對現場目擊者、承辦警察或被害人家屬的採訪,避免只用三器新聞而未進行求證的缺失。

在新聞視覺效果的呈現,五則新聞皆對三器影片做了共通性的處理:「馬賽克」、「停格」、「抽格」及「慢速播放」,試圖降低血腥暴力的指數。然而新聞畫面的處理卻又一致性的以「重複畫面」、「特寫鏡頭」、「自繪圖卡」、「鮮豔大字標題」刺激閱聽眾的感官。可惜的是,雖然已進行上述新聞視覺的處理,卻因馬賽克打得太薄、停格或抽格不足等因素,觀眾還是清晰可識犯罪的過程,或是受害者被殘忍對待的結果,暴力血腥的感受不會因為沒看到血流如柱的畫面而消減。

聽覺也是電視新聞報導的重點。第一、第二與第五則新聞只採用記者的旁白與受訪者的聲音;第三則新聞雖消音處理霸凌現場的怒罵與不雅語言,卻以字幕呈現,閱聽眾很自然將影片動作配合霸凌者的叫罵合而為一,達到還原現場的目的;第四則新聞則是直接播放被害者的求饒聲、慘叫聲及球棒打人的聲音,加劇閱聽人驚恐不安的情緒。此外,記者播報使用的語言也會影響閱聽眾對犯罪新聞的感知,然而部分主播與記者偏好在事實前面加上形容詞,例如「殺人事件」,成為「驚悚恐怖的殺人事件」、「駭人聽聞的殺人事件」等,再配合加重與放慢的語調,刺激閱聽人的情緒也形塑犯罪事件的可怕程度。

()犯罪新聞的裁罰解析

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的規範,製播新聞節目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且新聞報導的畫面應符合普遍級規定。據此規定,解析上述五則新聞的審查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則隨機殺人致死事件,電視臺在畫面進行馬賽克、停格與慢播等處理,但諮詢委員認為畫面的處理不夠完善,行兇過程、刺殺動作與刀械形狀清楚,播放殺人畫面過長且行兇畫面重複出現,畫面驚悚,違反普遍級規定,對兒少產生驚恐及模仿效應。

第二則持刀刺殺路人的新聞,與第一則的情形相近,雖然電視臺已進行馬賽克及停格處理,但行兇畫面清楚、一再重複、報導時間過長、主播與記者的旁白述說太多犯罪細節,明顯的殺人畫面及驚悚血腥的旁白說明,均違反節目分級辦法對於普遍級的規定。

第三則有關KTV集體霸凌,這則來自臉書的影片被詳細的報導出來,時間長達一分多鐘,且重複霸凌動作。畫面雖有馬賽克處理,但把飲料淋在頭上、呼巴掌、抓頭髮等行為清晰可見;犯罪行為的細節敘述詳盡與重複,加上現場的辱罵聲,新聞後製的圖卡,不利兒少身心健康。此外,本則新聞未提供具有教育意涵的訊息,也未對霸凌行為有任何警語或譴責,易引起兒少模仿,明顯妨害兒少身心健康。

第四則遭棒棍毆打致死的新聞來自民眾上傳的影片,雖有馬賽克及慢速播放處理,但被害人被毆打求饒及不支倒地的畫面仍十分清晰,加上畫面播放現場打人的棍棒聲及被害人哀號求饒的慘叫聲,以及後製將被害人的慘叫聲與求饒文字,做成黃色特大字幕於新聞畫面上,讓人驚恐,這種明顯的暴力討債行為讓人心生恐怖,嚴重妨害兒少身心健康。

第五則新聞的主題是店家動用私刑傷害少年,鄰居自拍影片曝光此事。電視新聞雖然對少年的臉部打上馬賽克,抽打的動作進行停格與慢播處理,但打人行為仍然清楚且重複播放二次。新聞報導的重點聚焦「私刑」,媒體明知私刑是違法行為,不僅未深入瞭解事情真相及探討青少年管教問題,反而嘗試合理化店家動用私刑的正當性,缺乏正確的引導,最終因妨害公序良俗遭到裁處,即私刑打人概念並非社會生活中相互依循的生活規範或道德觀念。

()小結:電視犯罪新聞違法案例的報導

綜觀五則電視犯罪新聞的報導解析,出現共通現象如下。

  1. 「暴力」、「殘忍」、「重複」、「詳細」、「誤導」、「恐懼」、「模仿」是反覆出現的共同意見,也是被認為不符法規的表現。
  2. 在新聞報導的角度上,五則新聞都選擇暴力與驚悚為敘事主軸,忽略對於事件本質的探討。如隨機殺人的問題、霸凌的預防、私刑的避免等。
  3. 在視覺呈現方面,進行馬賽克、停格與抽格的處理目的,是讓觀看者知其事,卻又無法辨識暴力動作、犯罪過程、兇器等影響兒少身心健康的畫面。
  4. 記者的旁白與主播的播報聲音應理性平靜,不要再製造驚恐,也不要再強調暴力,更不能過度描述犯罪細節。

四、報導犯罪新聞的建議

犯罪新聞對社會大眾的影響力深遠,依據上述案例的解析,提出電視犯罪新聞製播實務面的建議。

()新聞報導主題

  1. 負向題材的犯罪新聞處理宜謹慎,以免增加兒少對現實世界的恐懼、對犯罪暴力的無感、甚至學習模仿。
  2. 若是要報導犯罪新聞,最好找到與公共利益或社會教育觀點的聯結,避免讓閱聽眾認為是為了吸引收視而做的小報化新聞。
  3. 處理犯罪題材的新聞角度、視覺與聽覺表現尺度不能逾越普遍級標準及妨害兒少身心健康。

()新聞報導角度

  1. 減少使用暴力驚悚或衝突等挑動情緒的觀點來報導犯罪新聞。
  2. 建議多以關懷或保護弱勢的人道觀點陳述事件內容。
  3. 連結公共利益或社會教育觀點,讓新聞具有正向意義。
  4. 平實報導犯罪類型及說明清楚關係人情況,避免不利於被害者或加害人的描述,避免媒體審判或輿論法庭現象。

()新聞來源

  1. 將第三方影音素材來源當成輔佐畫面,是新聞來源之一,而非唯一或第一。
  2. 新聞來源的重點還是記者的親自採訪與查證,釐清事實、瞭解真相與公共利益連結的關鍵。
  3. 增加新聞的可信度與完整性,採用具權威性的消息來源,如警方、檢察官或法醫等。
  4. 引用社群平臺的影音或照片,如翻拍當事人臉書照片、播放民眾上傳影片等,須注意是否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權或著作權等議題。
  5. 清楚標示影像畫面的來源。

()新聞視覺形式

  1. 不過度重複播出第三方影像畫面,例如2次或3次的重播。
  2. 不是畫面有馬賽克或停格就是自律的表現或免責的藉口,打馬賽克、停格或抽格的目的是模糊影片中的不宜畫面,若還能辨識暴力動作或驚悚過程,仍是徒勞無工。
  3. 本質已是負向的犯罪新聞,勿再浪費資源繪製動畫或圖卡來還原殺人行兇過程或被傷害的部位;部分新聞用動畫或圖卡來說明事情原委或主要人物的關係是可行的。
  4. 使用鮮豔大級數的標題強調關鍵重點,是典型的小報化風格,對釐清事實無太大助益,卻降低新聞視覺品質,務必慎用。

()新聞聽覺呈現

  1. 慎播現場音,不播出令人不安及恐懼的聲音,勿讓聲音成為暴力行為及挑動情緒的刺激物。
  2. 主播與記者的旁白應平實,減少主觀與強烈語詞的播報,例如「非常驚悚」、「很殘忍」等。
  3. 媒體不是犯罪教科書,主播與記者不應過度詳實報導不法行為的過程或細節,避免兒少學習模仿,以及引發社會不良影響。

五、結論

目前各家電視臺及公會皆訂有新聞製播準則,也成立新聞自律或倫理委員會,對於犯罪新聞的報導已有一套完整的規範,例如「不報導犯罪細節」、「避免英雄主義的語詞」、「不播血腥、暴力、殘忍、恐怖或令人作嘔的鏡頭」、「注意無罪推定原則,用字要精準,在案情不明朗之前,應該說『疑似』…必須依據事實、善盡查證責任」、「著眼於公共利益、盡量降低負面效應」、「尊重被害家屬感受,避免對家屬做侵入式採訪和拍攝,以免二度傷害」等等。

顯然大家都有共識,報導犯罪新聞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應避免小報化、感官主義式與犯罪細節的呈現、避免侵害當事人與家屬權益,才不會出現電視新聞成為犯罪教科書與干擾審判的污名,更不會引發犯罪行為模仿與妨害司法的負面影響。落實自律是根本,也只有自律失靈時,法律才有介入的機會。期待大家努力,讓社會環境更加美好!

(本文改寫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0年度委託研究計畫「電視社會新聞報導違法裁處案例分析研究」)

(本文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資訊傳播系副教授)

參考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0年度委託研究計畫「電視社會新聞報導違法裁處案例分析研究」,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2122/5459_48389_221220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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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Ofcom (2014b). Violence in UK soaps: A four-wave trend analysis. 網址:https://www.ofcom.org.uk/__data/assets/pdf_file/0015/51081/crg_content_analysi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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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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