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6月5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98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50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9件。
審議通過「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告結果,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與數位發展部辦理法規會銜發佈事宜。
113年6月12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31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51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2件。
修正通過公告指定桃竹苗地區FM94.9MHz及雲嘉南地區FM94.7MHz頻率供警廣使用,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公告事宜。
113年6月19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31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52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9件。
113年6月27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01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53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2件。
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提送本會前附期限許可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涉國家地理頻道等5個頻道變更案:
- 一、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予以許可,並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附加負擔,負擔內容如下:
- (一)申請人應持續辦理頻道收視率及滿意度調查,作為內部檢核頻道規劃與安排之依據。
- (二)申請人應於各地方政府進行114年度與115年度之基本頻道費率審議期間,提送113年度及114年度之前3季(1-9月)收視率及滿意度調查報告及相關頻道授權成本資料予地方政府,以作為核准費率之參考。
駁回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展延本會112年1月18日通傳平臺字第11100079040號函核准合併行政處分之超額頻寬處理附款履行期限之申請。
修正通過「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預告事宜。
審議通過「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續預告事宜。
審議通過「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及「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14條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續預告事宜。
113年7月3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16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54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3件。
- 一、台灣藝術電視台112年3月24日播出「真心賀喜」節目,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3條第2項節目贊助之規定,依同法第54條第3款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80萬元,並應立即改正,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製播節目。
- 二、era news年代新聞台112年6月16日播出「1400年代新聞」節目,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插播廣告區隔之規定,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以警告,並應立即改正,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製播節目。
- 三、AXN 112年6月17日播出「迷霧驚魂」節目,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8條第3項「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規定,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警告,並應立即改正,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製播節目。
- 四、中天綜合台112年6月23日播出「同學來了」節目,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規定,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40萬元,並應立即改正,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製播節目。
- 五、臺灣電視台112年7月27日播出「午安您好台視新聞」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請落實新聞查證工作,加強編審及內控機制,即時更正錯誤報導,並將本案列為員工教育訓練教材。
- 六、台視新聞台112年7月27日播出「午安您好台視新聞」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請落實新聞查證工作,加強編審及內控機制,即時更正錯誤報導,並將本案列為員工教育訓練教材。
- 七、淡水河廣播電台111年11月11日播出「大家來開講」節目,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2款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第3款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規定,依同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1萬5000元。
- 八、港都廣播電台112年3月20日播出「港都輕鬆玩」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
- (一)媒體為社會公器,主持人不宜利用工作之便,以職務賦予之話語權,於節目中指名道姓與特定聽眾爭論,亦應注意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範。
- (二)請電台具體規劃相關教育訓練,將本案列為員工訓練教材,並要求主持人參與課程,加強內控機制,以強化主持人等之自律行為。
- 一、台灣藝術電視台112年6月27日播出「台灣看天下」節目,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3條第2項節目贊助之規定,依同法第54條第3款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40萬元,並應立即改正,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製播節目。
- 二、東森財經新聞台112年7月5日播出「57股市同學會」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節目主持人以言語鼓勵觀眾以Line及掃描QR Code方式與分析師建立直接聯繫方式,有宣傳分析師服務之虞,建請修正或調整呈現方式,並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製播節目。
- 三、東森新聞台112年7月27日播出「1800晚間新聞」節目,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插播廣告區隔之規定,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20萬元,並應立即改正,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製播節目。
- 四、東森新聞台112年7月29日播出「1800晚間新聞」節目,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插播廣告區隔之規定,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20萬元,並應立即改正,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製播節目。
- 五、era news年代新聞台112年8月3日播出「12001300年代午報」節目,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插播廣告區隔之規定,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以警告,並應立即改正,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製播節目。
- 六、AXN 112年9月2日播出「健康研究室」節目,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插播廣告區隔之規定,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應立即改正,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製播節目。
- 七、臺灣電視台(台視主頻)112年6月3日播出「嗨!營業中2」節目,不予處理。
- 八、衛視中文台112年9月30日播出「嗨!營業中2」節目,不予處理。
- 九、山城廣播電台112年9月21日播出「無所不談」節目,違反廣播電視法第33條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插播廣告區隔之規定,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處以警告;另就節目涉及妨害兒少身心部分,函請業者就以下事項予以改進:
- (一)對墮胎的描述過於細微,內容血腥,對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恐有不利之影響。
- (二)主持人對女性的描述含有性別刻板印象及歧視,易扭曲兒少之自我評價或價值觀,影響兒少對性別尊重的健康認知。
- (三)主持人宜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訓練,且講述社會事件時,宜透過第三方提供客觀理性及專業看法。
審議通過「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預告事宜。
審議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制表」修正草案,並將該2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核定。
113年7月10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56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55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1件。
- 一、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本會112年1月18日通傳平臺字第11100079040號處分函說明五(二)所定期間,完成超額頻寬之處理,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怠金,並請該公司於處分送達後5日內履行前開義務。
- 二、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本會已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將900MHz頻段之使用頻寬由10MHz×2調整為5MHz×2,倘該公司未依本會通知限期改正,依電信管理法第75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並請該公司於處分送達後3日內改正。
有關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現有900 MHz超額頻寬電臺執照,請該公司依本會112年11月已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所附電臺設置規劃書,調整基地臺使用頻率後,再行核(換)發電臺執照。
審議通過本會114年度施政計畫草案,並依規定時程辦理後續行政作業。
審議通過「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修正草案,並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續行政規則發布作業。
113年7月17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10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56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43件。
審議通過「網際網路傳播政策白皮書」初稿架構及內容,並於本會官網專區公開徵詢意見90天,另依行政程序簽核,擇期辦理焦點座談及公開說明會。
中嘉案改善計畫後續執行情形案:
- 一、本會113年6月25日通傳平臺字第11341012540號函附附款同意之行政處分,因該公司未履行附負擔要求,爰依行政程序法第23條第3款規定,予以廢止。
- 二、本會前於113年2月17日通傳平臺字第11341002520號函之附負擔命泓順公司應於113年5月31日前就其上層爭議股權之受讓對象取得本會同意。惟查,泓順公司所提經本會113年5月29日第1121次委員會議附負擔通過之投資人名單已發生實質異動,該公司未能依限履行負擔,爰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課該公司新臺幣30萬元怠金;另命該公司應於7月31日前提出有意受讓其爭議股權投資人名單,並備齊投資意向書及切結書等相關必要文件後重新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於8月31日前完成相關爭議股權交割程序。
審議通過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公告「114年至117年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之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實施期間自114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止。
113年7月26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18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57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5件。
修正通過「本會委員人數未達委員總額過半數時之因應作為」,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本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及本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修正下達事宜。
核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報因應Thuraya衛星障礙消費者權益保護處置計畫。
審議通過與數位發展部會銜廢止「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並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會銜廢止事宜。
審議通過「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技術規範」(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預告事宜。
審議通過「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草案預告結果,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113年7月31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53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58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33件。
- 一、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era news年代新聞」營運計畫中節目規畫變更,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許可該頻道新增重要體育賽事轉播(含重播)之申請,就前開申請範圍內所為補正,視為營運計畫之一部,該公司並不得改變該頻道以製播特定類型節目(新聞)為主之定位。另考量該公司尚有經營其他非以製播特定類型節目(新聞)為主之頻道,於該頻道申請新增製播各類藝文活動、娛樂產業等相關活動之轉播內容,對產業整體發展有不利影響,於公眾視聽權益及視聽多元化助益有限,爰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條第3項及同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其餘部分之申請。
- 二、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壹電視新聞台」營運計畫中節目規畫變更,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許可該頻道新增重要體育賽事轉播(含重播)之申請,就前開申請範圍內所為補正,視為營運計畫之一部,該公司並不得改變該頻道以製播特定類型節目(新聞)為主之定位。另考量該公司尚有經營其他非以製播特定類型節目(新聞)為主之頻道,於該頻道申請新增製播藝文活動、娛樂影視相關活動及各類現場活動等轉播(含重播)內容,對產業整體發展有不利影響,於公眾視聽權益及視聽多元化助益有限,爰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條第3項及同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其餘部分之申請。
核發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新竹分臺及臺南分臺地區臺調頻廣播籌設許可。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不符網路設置計畫屆期未依本會113年7月10日通傳基礎字第11365017890號函及113年7月22日通傳基礎字第11365019090號裁處書改正,依電信管理法第75條第3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並通知於裁處書送達之次日起3日內改正。
113年8月7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12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59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2件。
審議通過「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告結果,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113年8月14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47件。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不符網路設置計畫屆期未依本會113年7月10日通傳基礎字第11365017890號函、113年7月22日通傳基礎字第11365019090號及113年8月2日通傳基礎字第11365019770號裁處書改正,依電信管理法第75條第3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並通知於裁處書送達之次日起3日內改正。
113年8月21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19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60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0件。
審議通過「廢止電信法及相關子法」,對能即刻廢止之83項法規命令及26項行政規則,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預告及行政規則發布事宜。
中嘉改善計畫執行情形案:
- 一、本案經評估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會提報之投資人名單尚無違反107年中嘉交易案附負擔條款或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黨政軍條款等情事,附負擔同意泓順公司所提之投資人名單,附負擔內容如下:
- (一)本案股權處分轉讓完成後,泓順公司應持續落實107年中嘉交易案附負擔條款之規定,確保其關係企業或自然人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控制新聞頻道。
- (二)除經本會許可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泓順公司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本案股權處分轉讓完成後,泓順公司及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吉隆等12家系統經營者(下稱中嘉所屬12家系統經營者)應按季向本會申報其各層股權架構,並揭露至最終自然人;如有股權異動時,該等公司應於股權交割完成後15日內申報。
- 本案許可之投資人豐泰中股份有限公司、竣中投資有限公司、維嘉投資有限公司、翰玲投資有限公司、益東投資有限公司、嘉筠投資有限公司、金投資有限公司及嘉壹投資有限公司,與其上層之法人股東、自然人股東及其關係企業,不得擔任中嘉所屬12家系統經營者、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泓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泓策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職務,亦不得有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控制前開公司之情形。
- 二、泓順公司及其所屬吉隆等12家系統經營者,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等規定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
113年8月28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9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