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我國電信事業之管制方式採特許/許可制,區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以是否使用「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作為劃分服務型態之準則(參照電信法第11條)。並要求第一類電信事業取得政府核發之特許執照後,須依其事業計畫書建設相應基地臺及網路,原則上此類電信事業係從無到有建設其為提供服務之公眾電信網路,並提供電信服務。
為期能營造自由創新與公平競爭的產業環境,現行109年7月1日施行之電信管理法大幅鬆綁傳統電信法之管制架構,取消原電信法下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事業之分類,改採「行為管理」模式(參照電信管理法第5條)。並將特許/許可制改為自願登記制,管制架構解構後,朝登記制發展,可降低市場進入門檻,打破過往以資本額及網路建置規模來劃分型態的模式。
自新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尚未申請登記之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應由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現行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於新法施行後三年內,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並取得相關許可;原第二類電信事業若無使用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等電信資源,則有可能視其營運需求,自由決定是否依電信管理法向本會辦理登記轉軌事宜,以完成其身分轉換(參照電信管理法第83條)。
本會尊重電信事業選擇轉軌意願,電信事業得選擇不同業務適用電信法或電信管理法,而轉軌政策以平順轉換為原則,朝向簡化審核程序辦理轉軌流程,將各處依規定審查各項義務及原事業計畫書項目之時間儘可能簡短,並於事業計畫書轉換營運計畫時平移履行義務,讓有轉軌意願的業者能配合本會快速轉軌完成。
電信事業依電信管理法第83條辦理登記,應以總公司為申請主體,並得採整體或業務別方式,進行一次性或分批轉軌程序。現行業者辦理轉軌程序略述如下:
既有業者依電信管理法第83條辦理登記時,無重大變更情形原則下,因屬法律制度改變而非歸責於電信事業,本會不收取核准文件及登記費用。
業者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時,本會將先審查其變更是否涉及營運計畫或網路設置計畫之更改。若屬電信資源或網路設置變更,則涉及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之更改,將請業者補件,並分別至本會平臺事業管理處及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申請修改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完成變更核准函後,再行申請變更登記事項。
為達平順轉換及簡政便民之目標,本會協助業者轉軌措施略述如下:
另本會於轉軌專區增設查詢功能,供一般民眾查詢,依電信管理法申請登記之業者名單,包含電信事業登記、服務項目、營運計畫或網路設置計畫核准情形。
申請項目 | 登記 | 網路設置計畫 (1本) |
營運計畫 (1本) |
使用資源證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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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率 | 號碼 | ||||
已申請 業者數 | 31 | 31 | 16 | 6 | 13 |
已核准 業者數 | 31 | 25 | 14 | 6 | 13 |
審核中 | 0 | 5 | 0 | 0 | 0 |
核准後變更 | 0 | 0 | 0 | 0 | 0 |
不予受理 | 0 | 1 | 2 | 0 | 0 |
第一類電信事業 | 電信法之特許業務執照 (依業務別排序) |
依電信管理法完成身分之轉換 (原特許執照失效日) |
電信管理法下身分 (詳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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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市內、長途及國際網路) | 109/09/09 | 電信事業(A)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109/09/30 109/09/30 109/09/30 |
電信事業(A) |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市內、長途及國際網路) | 109/10/21 | 電信事業(A)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109/09/30 109/11/04 |
電信事業(A)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行動寬頻業務 | 109/09/09 | 電信事業(A)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行動寬頻業務 | 109/10/14 | 電信事業(A) |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行動寬頻業務 | 109/10/14 | 電信事業(A) |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 | 110/04/14 | 電信事業(A) |
台亞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 | 110/09/22 | 電信事業(A) |
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 固定通信/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 | 109/12/30 | 電信事業(B) |
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固定通信/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 | 110/05/05 | 電信事業(B) |
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 | 固定通信/市內網路業務(營業區域:臺北市) | 110/03/24 | 電信事業(B) |
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固定通信/市內網路業務(營業區域:彰化縣) | 110/05/12 | 電信事業(B) |
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
110/07/14 110/07/14 |
電信事業(B) |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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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9/22 110/09/22 |
電信事業(B) |
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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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10 110/11/10 |
電信事業(B) |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固定通信/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 | 109/12/02 | 電信事業(B)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固定通信/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 | 110/03/31 | 電信事業(B) |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固定通信/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 | 110/05/24 | 電信事業(B) |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固定通信/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 | 110/08/04 | 電信事業(B) |
備註:
1.電信事業(A):設置有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並登記電信事業。
2.電信事業(B):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並登記電信事業。
3.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未使用電信資源且非電信事業。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維護既有業者之經營權利,電信管理法第83條第1項及第6項特別訂定三年緩衝期之規定,以降低長期適應於特許及行為規範下運作的產業衝擊。本會將確保此三年轉軌期間過程平順,令業者業務不致受影響,以保障民眾享有優質穩定電信服務之權益;並期望藉由新法鬆綁管制達到降低市場進入門檻,達成孕育創新與多元服務型態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