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85年2月,因應世界自由貿易趨勢與進入WTO等所需,臺灣電信制度大幅改變,從之前電信總局獨占經營模式改為自由化開放經營型態。自此,電信資費隨電信自由化之落實而漸趨合理化,並逐漸消除交叉補貼之現象。因為於自由競爭環境中,成本與利潤為電信業者主要經營要件,為避免相關業者考量其投資效益與競爭能力,大幅提高電信資費或對偏遠地區與特定用戶收取高額費用,政府特研擬頒訂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經過長期討論後,在取得業者與消費機關兩方共識後,至90年6月5日依電信法第20條第4項授權訂定並發布「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並於91年開始實施。
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為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條所揭示整體通訊傳播環境形塑與產業改革的目標與方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即依循上述之意旨訂定電信管理法,並公告於109年7月1日開始施行,服膺數位匯流環境轉換的變革需要,以落實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政策之推動。
於電信管理法下,衡酌資訊科技的發展與使用,因性別、種族、階級或居住地理區域等不同背景而產生接近、使用資訊機會的差異,形成「數位落差」(digital divide)。因此,公平的資訊近用機會更應受到關注,電信管理法特就下列面向,透過市場的開放,引進競爭與鼓勵新技術,積極解決數位落差,並就其不足部分,賡續推動普及服務:一、縮短地理區位城鄉差距;二、確保少數與弱勢族群接近使用機會;三、促進先進通信基礎設施設置。
二、電信管理法下電信事業之普及服務義務
電信普及服務制度之目的係為「保障國民的基本通信權益」,使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由電信主管機關指定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普及服務,並成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以因應業者提供普及服務所造成成本高於營收而生之虧損問題,並授權由主管機關指定電信業者依規定攤分,以作為提供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管理費用之經費來源。
本會於電信管理法施行後,為持續推動電信普及服務,以積極解決數位落差,使不同性別、種族、階級或居住地理區域的民眾均能享有公平的資訊近用機會,爰依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電信事業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但其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金額以下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可負擔之價格,使用不可或缺之基本品質之電信服務;第3項,第一項應分攤之電信事業,應按主管機關之通知,將分攤金額繳交至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第4項,前項基金,非屬預算法所稱之基金;第5項,電信普及服務類型、品質、普及服務地區與提供者之指定、虧損之計算與分攤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明定電信事業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一般義務;另為利普及服務之提供,依同法第24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基本通訊權益,主管機關得依地區或服務類型指定電信事業提供第12條第2項之電信普及服務」,明定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電信事業,應有配合提供之特別義務。
三、電信法與電信管理法過渡期間普及服務適用相關規定
電信管理法施行後,依該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第5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尚未申請登記之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應由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另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於原電信法第20條及電信管理法第12條皆規定電信事業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並授權主管機關就電信普及服務相關管理事項訂定有關辧法,衡酌電信法及電信管理法同時施行期間,電信法下之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及電信管理法之電信事業公平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並使普及服務能持續推動平順移轉,本會除依電信管理法授權訂定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新辧法)外,同時需修訂電信法授權訂定之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舊辦法),以解決兩法過渡期間適用規定,有關橋接事項說明如下:
- (一)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電信管理法施行後,為符合公平原則,電信法及電信管理法下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共同分攤普及服務費用,爰於新辦法第25條第1項、舊辦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由主管機關以其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及電信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以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
- (二)營業額計算方式:為明確規定,普及服務分攤者當年度同時具有電信法及電信管理法身分之營業額計算方式,於新辦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電信事業依電信管理法辧理登記當年度之電信服務營業額,應併計登記前依電信法所經營電信事業之營業額。
- (三)指定普及服務提供者:為使電信管理法施行後,尚未依新法辦理登記之既有電信事業能繼續提供普及服務,於新辦法第30條、舊辦法第29條規定,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3年內,主管機關得指定依電信法取得執照且未依電信管理法辦理登記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擔任電信管理法之普及服務提供者。
- (四)111年起應依新辦法辦理:為使電信管理法施行後,電信普及服務之提供順利移轉至新法規範,於新辦法第31條、舊辦法第28-2條規定,自111年起之實施計畫原應依電信法規定辦理業者實施計畫、指定建設點、優惠補助金額、核定實施計畫、核准補助申請、分攤比例及金額等相關公告事項,應依新辦法辦理。
- (五)計畫之實施:為解決電信事業於電信管理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核定並公告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其後續相關事項之履行,於新辦法第32條規定,普及服務提供者原經主管機關依電信法核定之實施計畫應續為實施。
四、電信事業普及服務之履行情形
依據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新辦法規定,電信普及服務包含不經濟地區電話普及服務、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不經濟公用電話及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109年度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執行情形分述如下:
(一)不經濟地區電話普及服務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依據舊辦法第6條規定,於108年5月提報不經濟地區電話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並經本會核定公告,負責109年度不經濟地區電信普及服務之規劃及服務提供,其服務範圍含括臺灣本島之偏遠地區、離島及金門、馬祖、澎湖等區域。經執行後至109年12月底,16個縣市86個偏遠鄉(鎮、市、區),不經濟電話服務交換局共計215個,其市話客戶數共有226,142戶。該公司109年度普及服務之實施成果統計如下表:
表1中華電信109年度不經濟地區電話普及服務之實施成果
年度 |
普及率 |
服務供裝時程 |
接續完成率 |
每年障礙次數 |
每年障礙修復時間 |
出帳正確率 |
109 |
65.26% |
2.56天 |
98.19% |
0.13次 |
0.08天 |
100.00% |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績效與對社會之影響:中華電信配合政府推動普及服務目的,致力於偏鄉、離島地區包括電話、數據寬頻等電信基礎設施之建設與維運,使偏遠地區對外聯繫更加便捷順暢,並能同享優質化的通信服務品質。
(二)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 中華電信
- (1)本會依據新辦法第13條規定,指定中華電信109年度於特定村里提供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建設27個點。中華電信依據舊辦法第6條規定,於108年5月提報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並經本會核定公告,負責109年度不經濟地區電信普及服務之規劃及服務提供,其服務範圍含括臺灣本島之偏遠地區、離島及金門、馬祖、澎湖等區域。經執行後至109年12月底,16個縣市86個偏遠鄉(鎮、市、區),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服務交換局共計145個,其數據通信客戶數共有75,475戶。該公司109年度普及服務之實施成果統計如下表:
表2中華電信109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實施成果
年度 |
普及率 |
服務供裝時程 |
每年障礙次數 |
障礙修復時間 |
封包來回延遲時間 |
封包遺失率 |
出帳正確率 |
109 |
44.43% |
2.66天 |
0.148次 |
0.090天 |
11.374ms |
0.0054% |
100.00% |
年度 |
普及率 |
服務供裝時程 |
每年障礙次數 |
109 |
44.43% |
2.66天 |
0.148次 |
障礙修復時間 |
封包來回延遲時間 |
封包遺失率 |
出帳正確率 |
0.090天 |
11.374ms |
0.0054% |
100.00% |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2)績效與對社會之影響
- 為配合政府「數位匯流」政策,中華電信在偏遠(含離島)地區投入FTTx寬頻建設,使學校、衛生室、數位機會中心、原民會部落圖書室等公益機構能優先提升寬頻速率。
- 提供偏遠地區原住民部落學校高速教育網路,透過遠距教學讓偏鄉學生能平等享有師資、教材,利用寬頻上網學習平臺,縮短城鄉知識落差,促進城鄉機會均等。
- 成立數位機會中心,拓展網路行銷平臺,促進偏遠地區農業經濟、觀光旅遊及農產品產銷之發展,不僅可創造經濟商機並促進產業升級,且可改善其生活品質。
- 透過網路連結可提供偏遠地區遠距醫療、健康照護、居家安全、意外緊急搶救防護的服務需求,縮短偏鄉與都會間時空距離,有效提升醫療品質。
-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固網)
- (1)依本會所核定之嘉義縣阿里山鄉十字村、山美村、茶山村、南投縣仁愛鄉精英村5鄰及新竹縣尖石鄉義興村2鄰等5村里(鄰)從事電信網路建設、維護,並提供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實際數據通信接取用戶數共26戶。
- (2)績效與對社會之影響:
- 台灣固網配合政府照顧偏遠地區民眾寬頻接取之權益,使偏遠地區能同享優質化的寬頻通信服務品質,讓偏遠地區對外的溝通更加便捷、順暢,該公司於96年度申請提供嘉義縣阿里山鄉山美村、十字村、茶山村、南投縣仁愛鄉精英村5鄰及新竹縣尖石鄉義興村2鄰之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工作。
- 促進偏遠地區農業經濟、觀光旅遊及農產品產銷之發展,不僅可創造經濟商機,且可改善其生活品質。可提供偏遠地區醫療、教育、居家安全、意外緊急搶救防護的服務需求;亦可提供偏遠地區原住民部落高速教育網路。
(三)不經濟公用電話普及服務
- 中華電信依舊辦法第6條規定,於108年5月提報不經濟公用電話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並經本會核定公告後,負責109年度公用電話普及服務之規劃及服務提供,其服務範圍含括臺灣本島、離島及金門、馬祖、澎湖等區域。中華電信109年度公用電話普及服務實施後,營運公話機數為36,548具,依據核定之109年不經濟公話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不經濟公話機數8,535具。
- 績效與對社會之影響:為落實普及服務照顧偏遠地區及弱勢族群同胞之政策,截至109年12月底止偏遠地區共裝設公用電話2,506具,提報之不經濟話機共1,280具;為保護兒童與少年等弱勢族群之基本通信權益與便利性,於國中小學共裝置4,653具公用電話,列入不經濟公話1,987具。
(四)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 中華電信
- (1)為配合政府推動各級學校全面上網,中華電信除賡續以高品質的傳輸網路提供全省各級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接取TANet網路外,並以提升學校使用頻寬為目標,逐步將原使用之ADSL網路、數據電路轉換為光纖網路( FTTB ),由91年度2%之電路為FTTB網路,提升至109年度98.2%之電路為FTTB網路。
- (2)執行成果:109年度提供全國偏遠地區高中、職學校15所,國中99所,國小470所,公立圖書館20所,總計604個單位適用數據通信接取普級服務優惠;其中以非對稱式用戶迴路( ADSL )寬頻網路供裝共7路。
-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投有線電視
- (1)配合政府推動各級學校全面上網,中投有線電視以光纖網路高品質的傳輸網路,提供南投縣內13鄉鎮國中小學校接取哈Net網路,提升學校使用高頻寬為目標。
- (2)執行成果:109年度以FTTB(原100Mbps提升為300Mbps)於南投縣內偏遠鄉鎮(中寮鄉、國姓鄉、信義鄉、仁愛鄉、鹿谷鄉、魚池鄉)提供國中4所、國小29所,總計33個單位適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優惠。
五、補助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分攤普及服務費用情形
109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中華電信、台灣固網、中投有線電視,分別依本會新辦法及舊辦法規定,於110年5月1日前檢具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請審查該實施年度之補助。經本會核定補助,109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補助金額比例如圖1(詳細資料參考網址: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721&cate=0&keyword=&is_history=0&pages=0&sn_f=46471)。
109年度電信普及分攤者,包含電信法下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特殊業務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及電信管理法下之電信事業,經統計兩法下之普及服務分攤者共計131家,依規定扣除普及服務項目之棄置營收後總營業額合計2,529億2,026萬3,896元。其中本會審核該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逾1億元以上者共15家,其總營業額約2,503億,占全部131家普及服務分攤者總營業額約99%,考量業者之營運規模及提升行政機關稽核、管理等行政效率,該15家業者依規定需分攤109年度普及服務費用,各分攤者應分攤繳納金額占其營業額0.2468%不致造成業界太大負擔,109年度普及分攤者及普及服務費用分攤情形如圖2(詳細資料參考網址: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721&cate=0&keyword=&is_history=0&pages=0&sn_f=46867)。
六、結語
近年經由電信普及服務制度之實施,使偏遠地區相關通訊服務涵蓋及速率皆有顯著成果,各國中、國小均已全數光纖雙向100Mbps寬頻網路銜接至縣網中心,對接骨幹也以擴充到10Gbps等級,全面提升了偏鄉網路傳輸速率,更利用網路傳輸拉近城鄉數位距離,創造智慧偏鄉並提供優質影音學習環境。
未來本會將持續善用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搭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積極投入偏鄉數位建設,加強偏鄉或山林地區的基礎建設,提升其網路涵蓋率。面對未來5G時代的來臨,各種數位應用服務的發展,本會也會協力政府單位及各家電信業者,透過細緻的規劃和執行,使當地政府機構及民間企業將可更善加利用網路建設,拉近與外界的距離,促進各項施政措施如教育、文化、觀光、產業等各項扎根與升級工作,使偏遠地區民眾享有更優質的通訊品質服務。
(本文作者為平臺事業管理處技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