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網路具有三大技術特性,包括增強型行動寬頻(Enhanced Mobile Broadband, eMBB)、巨量機器通訊(Massive Machine Type Communications, mMTC)、超可靠低延遲通訊(Ultra-reliable and Low-latency Communications, URLLC)。不同技術特性可適用於不同的應用情境,如eMBB大頻寬技術特性可應用於4K/8K等超高畫質的影像傳輸或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 AR)/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 VR)的相關應用;mMTC廣連結特性可應用於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 IoT)、智慧城市、智慧家庭等服務;URLLC低延遲特性則可應用於遠距機械操作、遠距醫療、無人車駕駛等領域。
所謂5G的關鍵技術,包括毫米波的使用、其他新的波形、頻譜共享、多無線電接取技術(RAT)整合、超寬頻(UWB)無線電模組、雲端或集中式RAN、設備到設備(D2D)、網路功能虛擬化(Network Function Virtualisation, NFV)、軟體定義網路(Software-Defined Networking, SDN)、多接取邊緣運算(Multi-access Edge Computing, MEC)和網路切片(Network Slicing)。
以5G技術標準而言,3GPP Release 16最新技術規範包括整合式接取與後端網路(Integrated Access and Backhaul)、免授權頻譜(Unlicensed Spectrum)、車聯網(Vehicle-to-Everything, V2X),進一步演進於Release 17,為Release 16 的5G NR(New Radio)支援非地面網路進一步增強。Release 17有幾項值得注意的功能為群播和廣播服務,滿足行動直播和垂直產業群組通信等需求、流量導向、交換和拆分支持架構(eATSSS)、網路自動化,對於支援任務關鍵服務和其他商業服務皆不可或缺,更提升5G網路的流量效率管理效能,以達到更佳的網路效能。
由於5G網路具備網路切片、多接取邊緣運算等技術,以及其具備大頻寬、廣連結、低延遲等特性,電信業者可提供之服務內容,由人際間之通訊,擴及至物與物之間通訊,即物聯網服務。因此,電信業者的商業模式將由原本以B2C為主,轉為B2B甚至是B2B2X。此處的「X 」,可以是個人、企業或是政府機關。
5G新型態商業模式之產生,主要是為了因應各種垂直應用服務發展,由生態體系內之不同參與者,包括網路開發者、服務促成者與服務創造者等共同合作(參見表1)。
類型 | 說明 |
---|---|
網路開發者 (Network Developer) |
負責網路基礎建設之營運,包含網路接取、核心網路及網路傳輸等,並藉由具規模的資通訊技術支持提供客戶量身訂製的解決方案,提升消費者與企業的效能。 |
服務促成者 (Service Enabler) |
服務促成者除具備高度連結性外,同時提供數位平臺,企業可透過高度自動化且簡易的方式,將數位化功能整合至其營運業務中。 |
服務創造者 (Service Creator) |
服務創造者除提供基礎設施與數位平臺外,建構電信服務外的創新應用服務合作,提供創新價值的數位平臺基礎建設服務。 |
資料來源:Ericsson, 2017. The 5G Business Potential second edition.
在B2B2X的商業模式下,電信業者的角色也由原本的連結服務業者或網路開發者,轉變為服務促成者,甚至可成為服務創造者。不論是服務促成者或是服務創造者,為滿足不同產業業者之需求,電信業者皆需要與不同的服務提供商共同合作,以實現創新應用服務。因此,電信業者與生態體系下之相關設備或服務提供商合作將更為緊密,透過B2B2X之商業模式,擴大5G之創新應用。
在5G商用服務的應用類型上,美國、英國、西班牙、德國、南韓、日本等國電信業者皆推出各類型商用服務,廣泛應用於運動賽事、零售、旅遊、交通運輸、教育、智慧製造、智慧醫療、遊戲、現場直播、展演等領域。
就5G商業模式發展趨勢而言,各國電信業者都強調與企業合作開發各類垂直應用服務。因此,商業模式以B2X或B2B2X型態為主。B2X模式主要為電信業者在場域內與企業合作,如德國的德意志電信與Osram照明設備商合作,布建5G園區網路打造智慧工廠應用,在實際生產環境中無線連接機器,加快自動化生產和物流流程。B2B2X的合作模式較為多元,可歸納以下幾個類型:
由此可見,5G應用下採取的B2B2X合作模式更加複雜,用戶端所體驗的服務(如線上服務、同步翻譯等),電信業者可能涉及多方合作關係,甚至是生態體系的建立。電信業者與場域業者的合作也相當重要,可藉此打造5G應用服務場景,提供使用者多樣化的體驗或應用服務。
5G的新商業模式強調電信業者與多方企業合作,電信業者角色有所轉變,不同的商業合作模式下,電信業者未必扮演主導者角色。B2B2X的商業模式,可能由第三方業者主導,例如日本NTT Docomo和NITORI合作,利用5G搭配XR技術實現系統廚具銷售應用,其中電信業者可視為服務促成者。
在5G新型態商業模式下,可見電信業者以5G技術為基礎,同時結合5G、AR/VR、AI、雲端、大數據等技術,發展多元應用;且過程中或需與不同設備、技術、服務業者合作,透過B2B2X商業模式,提供服務給最終使用者。以英國Three UK和Activison合作的5G沉浸式線上遊戲之案例舉例,對終端用戶而言,其商業模式是以B2C的形式呈現,但服務價值鏈中仍有不同企業參與,以完成服務傳遞。因此,在B2B2X的商業模式中,可見電信業者由單純網路營運者,朝服務促成者角色轉變,但為完成服務傳遞,仍需與不同技術、服務業者或場域業者合作,提供各種垂直應用服務。
5G 技術目前還在非獨立組網(Non-Standalone, NSA)架構階段,很多的創新應用需要等到獨立組網(Standalone, SA)的階段才能真正實現,相關終端設備或CPE(Customer Premise Equipment)支援亦尚未成熟,因此現階段各國電信業者主要利用5G的網路切片、多重接取邊緣運算、網路功能虛擬化等功能,更進一步結合AR/VR、AI、雲端及大數據等技術,推出不同應用服務。目前國際5G釋出之頻譜主要為中頻段的3.4-3.8GHz頻段,和24-28GHz的毫米波頻段,但實際應用仍以中頻段為主流,毫米波應用較不常見。美國可見較多毫米波應用,如美國AT&T透過毫米波5G+技術在體育場重塑現場賽事體驗。
就5G商業應用服務類型而言,5G應用領域廣泛,各國差異不大,各國電信業者都強調與企業合作開發各類垂直應用服務,商業模式以B2X或B2B2X型態為主。但個別業者之5G商業應用服務發展策略與其所屬集團之服務或業務相關。例如日本軟銀(SoftBank)轉投資企業廣泛,因此軟銀採用「超越營運商策略(Beyond Carrier Strategy)」,透過核心的電信業務,延伸發展其他領域之創新應用服務。新加坡M1是吉寶集團(Keppel Corporation)的子公司,吉寶集團業務涉及海洋與離岸工程、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與投資等,故M1強調在海事產業的5G智慧應用。
我國現階段的5G垂直場域應用,較多仍處於觀念驗證(Proof of Concept, PoC)階段,且B2B2X模式或涉及異業合作,跨產業業者間之文化、商業模式也需要磨合。由於我國製造產業,尤其是科技產業在全球產業鏈中具競爭優勢,5G結合AI技術之智慧製造為可關注之5G垂直應用領域。實務上可見電信業者與企業廣泛結盟,採B2B2X的模式推動5G垂直應用。建議我國為推動5G垂直應用,可採政策獎勵措施,促成電信業者與垂直應用領域之設備業者、服務業者、場域業者等共同合作觀念驗證與商業驗證(Proof of Business, PoB)方式試驗創新應用服務,同時釋出如工業區、港口、博物館或文創園區等應用場域供前述業者測試,並適時搭配法規鬆綁,以利創新應用服務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