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文字大小 回 NCC 首頁 瀏覽其他期 NCC NEWS 列印本頁面 分享本頁面 開啟搜尋視窗 選單
第17卷・第3期 中華民國112年9月出刊 關閉章節選單

112.06.01-112.08.31委員會議重要決議

112年6月7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07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99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9件。


修正通過本會113年度施政計畫草案,並依規定時程辦理後續行政作業。


核准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因合併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報網路設置計畫及電臺設置規劃書變更。


核准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因合併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報營運計畫變更。

112年6月14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59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00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4件。


審議通過「衛星地球電臺設備技術規範」第二次預告結果,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審議通過「行動通信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第一點、第三點、第六點修正草案第二次預告結果,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112年6月21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12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01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4件。


本案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附加負擔如下:

本案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附加負擔如下:

112年6月28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27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02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7件。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鏡電視新聞台」申請負責人、公司章程變更暨換發執照案,經6位出席委員( 其中1位採視訊 )審議後,以4票同意,2票棄權,作成決議如下:

本案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2款規定,附加停止條件如下:
貴公司全體股東應於處分送達後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出切結書,確認其股東之全部或一部除交付信託外,未將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後,處分始生效力。


凱擘集團所屬金頻道等12家、台固集團所屬永佳樂等5家、中嘉集團所屬吉隆等12家、天外天數位、大新店民主及屏南共32家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中基本頻道變更涉鏡電視頻道案,經6位出席委員(其中1位採視訊)審議後,以4票同意,2票棄權,作成決議如下: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許可凱擘集團所屬金頻道等12家、台固集團所屬永佳樂等5家、中嘉集團所屬吉隆等12家、天外天數位、大新店民主及屏南共32家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基本頻道變更;另上揭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中付費頻道異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予以備查。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era news年代新聞」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附加附款方式予以許可,該公司應依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其執行情形並列為下次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本案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2款規定,附加停止條件如下:該公司未來6年營運計畫之節目規畫中有關新增規劃各類藝文活動、體育賽事、娛樂產業等相關活動之轉播,俟本會另為審理決議後,始生效力。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壹電視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附加附款方式予以許可,該公司應依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其執行情形並列為下次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本案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2款規定,附加停止條件如下:該公司未來6年營運計畫之節目規畫中有關新增轉播(重播)重要的體育賽事、藝文活動、影視娛樂相關活動及各類現場活動等,俟本會另為審理決議後,始生效力。


審議通過「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會銜發布事宜。

112年7月5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64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03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81件。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非凡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予以許可。該公司應依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其執行情形列為下次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東森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 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以附加附款方式予以許可,該公司應依負擔及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其執行情形並列為下次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本案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附加負擔如下:
依本次換照資料、112年6月14日到會說明及112年6月26日補正說明,「東森電視新聞部編輯室公約」第九條規定,已明確規範公司不得以人事獎懲等不利新聞部員工之處分,干預或影響新聞部員工對新聞處理之不同觀點。而為落實新聞專業自主與新聞部門獨立性,該公司應修正編輯室公約,並納入「本公約為本公司製播新聞同仁基本勞動條件之一,並應視為勞動契約之基本構成要件,本公司不得因製播新聞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之規定;公約完成修正並簽署,應於公司官網公開,並應於文到之次日起3個月內報送本會。


審議通過數位發展部所提「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6條、第30條及「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修正條文會銜發布案,並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會銜發布事宜。

112年7月12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23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04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8件。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民視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以附加附款方式予以許可,該公司應依負擔及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其執行情形並列為下次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本案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附加負擔如下:
請確實依該公司所訂之「政論節目製播規範」事實查證原則參酌指標及公平原則參酌指標製播政論節目;政論節目專責編審請依112年7月4日補正說明,進行政論節目之把關,以強化自律內控,並應確保專職編審職務行使之獨立性及自主性,並將閱聽眾對政論節目之申訴處理情形每季公布於官網。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三立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以附加附款方式予以許可,該公司應依負擔及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其執行情形並列為下次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本案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附加負擔如下:
請依112年7月5日補正說明,確實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及「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製播節目,並強化獨立編審及公評人對新聞置入之審查及規範,且由獨立編審對新聞部同仁進行教育訓練,新聞中不得有政治及商品置入;新聞排播前由獨立編審進行審查,防止政治置入,並納入外部公評人每年提出之業務報告書於官網公告。

112年7月19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32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05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5件。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許可祥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基本頻道變更。

112年7月26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73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06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8件。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寰宇財經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64 條第 1項準用第18條第1項、第2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規定,予以附附款許可,該公司應依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其執行情形並列為下次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本案附加保留廢止權附款如下:旨揭頻道應依該公司112 年7月21日補正說明,自許可換照之執照效期始日起2年內新播及首播比率合計達50%以上、自製比率達50%以上。並須於下次換照前逐年提升新播及首播比率合計至60%、自製比率至60%。該公司如未履行,本會得廢止本許可處分。



海峽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未落實用戶資料查核,違反電信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64條第2項核處新臺幣30萬元。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落實用戶身分查核,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75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處該公司罰鍰新臺幣100萬元,並限期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個月內提交改正報告。

112年8月2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20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07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40件。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受理8家企業客戶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落實用戶身分查核,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75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矽谷數位企業社」、「矽霖行銷企業社」、「楷矽行銷企業社」及「蝦扯蛋企業社」等4件案件中,每件核處該公司罰鍰新臺幣250萬元,另於「協義行銷企業社」、「龍谷行銷企業社」、「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及「龍谷數位有限公司」等4件案件,每件核處該公司罰鍰新臺幣150萬元,以上8件案件均限期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個月內提交改正報告。


許可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北都TAIPEI台」,該公司應依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執行情形並列為下次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112年8月9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06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08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28件。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0條放寬廣告時間公告案,依本會109年8月3日通傳內容字第10948024360號令,公告廣告播送時間之適用終止日為116年4月30日。


郭○廷架設非法基地臺,違反電信管理法第52條第2項規定,致干擾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者,依同法第74條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400萬元。


審議通過「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及「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預告結果,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與數位發展部辦理法規會銜發布事宜。

112年8月16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30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09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27件。


東森電視提報股權交易案承諾事項執行情形(111年部分)案,考量負擔履行期限將屆,請行政指導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確實履行本會107年5月23日通傳內容字第10700076790號函、110年10月27日通傳內容字第11000647080號函二處分所附附款。


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之數量限制」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續預告事宜。

112年8月23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67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10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4件。


112年8月30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98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11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8件。


搜尋本期內容

關閉搜尋

分享本文章

關閉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