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近3年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所擬定之各項防疫措施,辦理「簡訊實聯制」、「電子圍籬」及「有線電視及MOD協助宣導防疫衛教訊息」等事項;另因疫情帶動居家上網需求,除請電信事業加強服務品質、對經濟弱勢提出電信費用緩繳機制及執行資費管制,以減輕民眾負擔外,亦配合教育部督導電信事業,提供經濟弱勢學生行動上網優惠方案等措施。
「簡訊實聯制」係全國民眾以手機掃描QR Code後,免費發送僅含有場所代碼之簡訊至衛生福利部21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之「1922」專線,並由電信事業代指揮中心保管「1922」簡訊資料共計28天,屆期刪除;後端資料利用面,由指揮中心授權系統介接電信事業「1922」資料庫,進行資料傳輸、匯集,並僅限於疫調目的之使用。
指揮中心宣布自民國111年4月28日零時起,提前停止簡訊實聯制之實施,自民國110年5月19日起至111年4月27日止之實施期間,五大電信事業共計發送約47.8億則簡訊。為確保其落實資料保留28天即刪除之原則,本會於民國110年7月、10月、12月,以及111年3月、5月之實施期間,逐一完成行政檢查機房之安全管控,並辦理個人資料保護與疫調資料刪除之稽核作業。
依據行政院指示,本會自民國109年1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15日止,協調國內五家行動業者配合建立電子圍籬,採取科技防疫措施,針對染疫及其密切接觸者或疑似染疫者,追蹤其軌跡,防止疫情擴散,工作項目包含資料整備、居家隔離及檢疫之定位追蹤,以及簡訊發送。
本會協助指揮中心及疾管署等機關整備資料,並針對受居家檢疫、居家隔離、國外入境者或其他高風險者,透過電信事業就其自有手機門號,執行軌跡定位與簡訊發送等作業,並視疫情發展,依相關機關之疫情防治要求,提供必要協助。另亦協助指揮中心執行各項疫調作業,並依該中心指示,針對大範圍群聚及高風險事件,發送關懷簡訊。
依指揮中心指示,本會於民國109年1月22日及2月5日,分別發函要求有線電視系統及MOD經營者,每日以插播式字幕及影片等方式,指定播送宣導防疫衛教訊息,提供民眾正確防疫知識,以安定民心。後續因防疫政策鬆綁,依該中心通知,配合自民國112年2月20日起暫停辦理指定影片之播送,並自同年5月1日起停止指定字幕之播送。
平臺 類別 | 插播式字幕(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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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 | MOD | |
109年 | 12,932,572 | 3,136,120 |
110年 | 11,197,210 | 4,326,961 |
111年 | 13,358,250 | 4,362,192 |
112年 | 1,247,808 | 1,427,671 |
平臺 類別 | 影片(次) | |
有線電視 | MOD | |
109年 | 940,374 | 5,580 |
110年 | 638,558 | 1,629 |
111年 | 607,788 | 1,492 |
112年 | 74,609 | 48 |
資料來源:本文作者
受疫情影響,企業與學校啟動在家上班上課,帶動居家上網需求,為保障消費者對於網路品質之要求,每週密集通知電信事業,加強注意寬頻連網速度及品質穩定度,並即時採取相關擴容及疏通行動。
在寬頻骨幹部分,針對骨幹流量設計監控機制,流量平均超過70%~85%即啟動骨幹擴容及疏通作業;在客戶連網部分,居家學習及辦公之民眾增加後,偶有短暫發生連線緩慢及視訊LAG之情形,立即進行訊務疏通予以排除,並協助用戶於線上排除或派員到府查修,以有效降低客訴。
教育部分別於民國109年3月6日及110年5月19日,請本會協調電信事業予以協助,提供短期行動上網預付卡之使用,以協助經濟弱勢學生於停班停課期間,進行居家線上學習活動,電信事業爰免費提供教育部,短期15天之計日型4G門號共計8萬4,000門,以及效期45天之預付卡共計9萬8,000門。
民國109年至112年間依據本會109年3月5日公告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數值」,以及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CPI)變動因素,本會核定固網市場主導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寬頻上網電路月租費,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調降幅度約1.63%~1.83%;民國110年4月1日起調降幅度約2.39%~2.65%;民國111年4月1日起調降幅度約0.23%~0.34%。另針對因通貨膨脹(△CPI上漲)得調漲資費時,協調該公司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仍自主凍漲。
據統計在疫情期間(自民國109年1月起至112年5月止),固網寬頻上網電路月租費約累計調降4.25%~4.82%,不僅帶動有線電視寬頻服務競爭,也讓疫情期間之民眾持續享有質優價廉、多元選擇及創新之各種數位經濟服務。
109年 4月1日起 |
降幅約 1.63%~1.83% |
依法規規定應調降 | |
110年 4月1日起 |
降幅約 2.39%~2.65% |
依法規規定應調降 | |
111年 4月1日起 |
降幅約 0.23%~0.34% |
依法規規定應調降 | |
112年 4月1日起 |
自主凍漲 (不調升) |
依法規規定應調升 | |
累計 | 調降幅度約4.25%~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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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文作者
疫情初期由於持續期間尚不明朗,為照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之電信用戶,向經濟部、財政部或其他主管機關申請紓困作業並獲同意之用戶,如有通信費無法繳納之情形,得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至109年9月30日期間,向電信業者申請緩繳相關通信費6個月,以確保用戶之電信服務不斷訊。
因應指揮中心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解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本會於5月底前至五大電信事業稽核,各公司皆配合指揮中心辦理前述有關電子防疫之個人資料保護及資料刪除情形,以兼顧民眾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本會仍將督導電信事業持續注意網路頻寬監測,運用系統化訊務疏通機制,適當分流重負載網路,以確保網路順暢不壅塞,提供民眾安全穩定的寬頻網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