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隨著使用火箭將人造衛星送上太空軌道之成本日漸低廉,以及民眾與企業利用寬頻上網服務尋求娛樂、工作、行銷與政府服務之需求逐日增加,國際多家衛星業者積極布建低軌衛星通信網路,帶動整體衛星通信產業蓬勃發展,衛星通信所需頻寬需求亦隨著衛星數量之激增而快速增加。
為因應國內下世代衛星通信產業與市場之發展需求,行政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核定修正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並經交通部於同年3月18日公告,規劃釋出10.7-12.7GHz、13.75-14.5GHz、17.7-20.2GHz及27.5-30.0GHz等頻率,開放電信事業申請設置作為同步與非同步衛星固定通信之衛星通信網路設備接取使用。
於我國經營衛星通信服務,屬於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除依「電信管理法」規定,向數位發展部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及核發頻率使用證明外,亦應依同法第37條規定,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之核准,經核准後始得營運及設置。
二、衛星服務申請規定及流程
鑒於衛星通信服務申請使用之無線電頻率為「電信管理法」第36條第2項所稱之電信資源,依「電信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供電信服務且申請無線電頻率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另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經依「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取得頻率核配資格後,應依下列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 (一)申請核准函:電信事業依該法第37條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核准函。
- (二)申請使用證明:受核配人為使用頻率,於完成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核准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三、電信事業登記申請程序
依「電信管理法」第5條規定,提供電信服務如有與其他電信事業進行互連協商或申請裁決、申請核配第56條規定以外之無線電頻率、申請核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及申請核配用戶號碼等行為者,應向本會辦理電信事業登記。申請程序分述說明如下:
四、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核配相關規定
近年來,國際多家衛星業者積極布建低軌衛星通信網路,帶動整體衛星通信產業蓬勃發展。透過衛星通信廣域涵蓋之特性,有助於彌補偏鄉及離島等地區訊號難以傳達之不足,降低普及服務所需成本支出,並提升偏遠地區之民眾福祉,為本次釋出同步及非同步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之主要目的。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或使用證明相關規定及程序,分述說明如下:
- (一)受理單位:數位發展部資源管理司。
- (二)法規依據:「電信管理法」第53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開放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核配有關事項」及「受理電信事業申請核配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審查作業要點」。
- (三)無線電頻率核配申請期間:
- 新設置衛星系統及既有衛星系統新增或變更頻率:每日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2時至5時(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
- 頻率屆滿再核配:頻率使用期限屆滿前3個月起1個月內,每日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2時至5時(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
- (四)申請頻率範圍、用途及期限:
- 開放頻段:Ku/Ka頻段( 10.7-12.7GHz、13.75-14.5GHz、17.7-20.2GHz及27.5-30.0GHz )。
- 頻率用途:供設置衛星固定通信之衛星通信網路使用,除固定衛星地球電臺外,亦包含航空器及船舶等衛星地球電臺。
- 頻率使用期限:2年,屆期依原核配內容申請核配。
- (五)申請資格及限制:
- 申請人應依「電信管理法」登記為電信事業。
- 申請人應依「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60%;且不得有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
- 實收資本額:使用者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3億元。
- (六)使用者義務:
- 干擾處理:不得干擾既有電臺,且非同步衛星不得干擾同步衛星。
- 應依法設置衛星通信網路。
- 於技術可行之情況下,網管系統應具有監測及即時關閉用戶端之衛星地球電臺功能。
- 負擔電信事業之一般義務、特別義務及指定義務(包括消費者保護及通訊監察等義務)。
- (七)無線電頻率核配審查費用:
- 新設置衛星通信網路( 或衛星系統):每件新臺幣100萬元。
- 既有衛星通信網路新增或變更使用頻率:每件新臺幣50萬元。
- (八)履約保證金:新臺幣750萬元。
五、電信事業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申請程序
為落實主管機關核配電信資源時,公眾電信網路者所應履行之義務,尤其為鼓勵創新並因應未來多元化之網路需求,「電信管理法」已開放公眾電信網路之設置,得採自建或組合既設之電信網路,以靈活調度資源;並得就提供服務的最適狀態進行動態管理,然而考量公眾電信網路設置品質之良窳,與通訊安全、消費者權益等息息相關,為確保公共利益得以實現,爰於「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附之文件。經營者於取得數位發展部無線電頻率使用核准函後,應申請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之核准。申請程序分述說明如下:
(一)營運計畫
- 受理單位:本會平臺事業管理處。
- 申請者應依「電信管理法」第37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表單、格式及網路設置計畫填寫重點,可參考本會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0063/5291_43334_200630_3.pdf、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0063/5292_43337_210331_1.pdf)。
- 法規依據:「電信管理法」第37條,「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第3條、第4條、第11條及第12條。
- 審查費用:新申請案新臺幣20萬元,變更案新臺幣5,000元。
(二)網路設置計畫
- 受理單位:本會基礎設施處。
- 申請者應依「電信管理法」第37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表單、格式及網路設置計畫填寫重點,可參考本會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0063/5291_43334_200630_3.pdf、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0063/5292_43337_210331_1.pdf)。
- 法規依據:「電信管理法」第37條,「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第3條、第5條、第11條及第13條。
- 審查費用:新申請案新臺幣20萬元,變更案新臺幣5,000元。
六、電信事業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及頻率使用證明申請程序
- (一)經營者於取得網路設置核准、營運計畫核准並完成公眾電信網路設置後,應檢具自評報告向本會申請衛星通信網路審驗,並經審驗合格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始能使用。申請程序分述說明如下:
- 受理單位:本會基礎設施處。
- 法規依據:「電信管理法」第39條及「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 審查費用:每案新臺幣6萬元。
- (二)頻率使用證明之受理單位:數位發展部資源管理司。
七、結語
衛星通信涵蓋範圍廣大,不僅可克服基地臺位址取得、施工與電力供給等基礎設施設置之難題,亦可輔助加速達成偏鄉地區寬頻服務普及之目標。國際主要電信業者如英國電信、日本KDDI等亦積極尋求與衛星通信業者合作之機會,以協助補足不經濟地區之寬頻連網服務需求。預期隨著我國衛星通信服務之開放,將可提升國內電信基礎建設之強韌性,並可為網路建置不易、涵蓋範圍不足或易受天候環境影響而中斷信號之偏鄉地區,提供寬頻服務之重要選項,有助於政府推動改善不經濟地區民眾之寬頻上網環境,實現下世代通訊所期之「無所不在網路服務」理想。
(本文作者為平臺事業管理處技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