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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卷・第1期 中華民國112年6月出刊 關閉章節選單

法規完備 邁向高速時代 家戶數位匯流網路的推手:
建築物電信審驗
文・邱正義

一、前言

民國92年交通部依據「電信法」第38條規定,發布「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修訂「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並於民國93年修訂「CLE-EL-3600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自此完整建立了建築物電信設備之相關法規。民國95年2月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於民國96年修正「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開始委託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以下簡稱電機技師公會)成立電信審驗中心,並於各縣市設立電信審驗處,於民國97年開始執行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之業務。

臺灣在民國80年由教育部電算中心以數據專線連結到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網路,自此開啟國內網際網路的使用。後來家戶利用電話線撥接上網,逐漸演變為以銅纜ADSL系統,以及同軸電纜之有線電視系統提供數據傳輸,至今發展到更高速的光纖網路,並在政府全力推動下,民國105年開始強制規定一定規模之建築物內須設置光纜,使得光纖到戶(FTTH)成為臺灣新建建築物的基本配備,家戶開始了高速網路的建置。

民國105年之前法規並無建築物有線電視纜線及其空間之授權法規依據,立法院於民國105年1月6日通過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2條第6項規定:「系統經營者為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將其系統引進建築物,建築物起造人、所有人須設置之設備及空間,依電信法第38條及第38條之1之規定」,在此法規授權下,建築物有線電視纜線設備與電信設備均納入建築物電信相關之規定。民國108年公告之「電信管理法」則將原「電信法」第38條有關建築物電信設備之規定,修改移列至「電信管理法」第49條。

民國110年2月22日公告修訂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及「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正式將建築物有線電視纜線設備設置之相關法規併入,建築物電信相關法規就此完備,也進入家戶數位匯流的新時代。

二、建築物電信審驗之現況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

民國97年電機技師公會成立第一個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當時於各縣市成立了24個審驗處及6個收件處,由各審驗處實際執行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迄今已15年,對於新建建築物之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已建立起良好的制度。目前所有新建建築物在開工前均須經過電信審查,建築物完工後均須經過電信審驗。

民國110年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成立了第二個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也加入審查及審驗的業務。所以,目前兩個審驗機構在各縣市合計共有43個審驗處及15個收件處,建築物起造人可依所在縣市,選擇不同審驗機構之審驗處,或經收件處收件後轉至審驗處,進行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相關業務。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的範圍

  1. 除農舍、倉庫或汽車車庫等外,所有新建建築物均須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及「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設置電信設備。至於既設及增建、改建、修建等建築物,得視用戶需要比照辦理,並未強制規定。
  2. 電信設備及空間包含,電信引進管、電信室、總配線箱或集中總箱,以及其他電信管箱、電信接地、電信纜線、電信纜線連接與成端裝置、電信插座等;電信纜線種類包含,電話電纜、寬頻數據電纜、同軸電纜及光纜等。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之流程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流程
圖1|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流程

依「電信管理法」第49條規定,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並於完工後報主管機關審驗;經審驗合格,電信事業始得使用。

目前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之流程如圖1所示,新建建築物電信及有線電視工程設計完成後,要先經電信業者及有線電視業者洽辦,以協商引進管、電信室或總配線箱及纜線位置。完成洽辦後設計圖說送至各縣市審驗處或收件處,由審驗處進行審查作業;為考慮便民措施,審驗處或收件處於收件時,經檢視確認審查圖面及文件完整並完成繳費後,先開立審查收執回條,起造人可依審查收執回條向建管單位申報開工。

電信審查階段審驗處會依照「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及「CLE-EL-3600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之規定,審查圖面及文件;完成審查後,將審查圖面及文件核章,並發給審查合格函。起造人可依據審查圖面及文件,委託合格的電信工程業者,開始施作電信及有線電視工程。

電信工程施工完成後,須由相關科別技術士依規定進行電信管線之檢測,並製作檢測報告,再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完成竣工檢查。相關資料準備完備後,就可送件至各縣市審驗處或收件處,由審驗處進行審驗作業;除了小規模之住宅建築採用書面審驗外,其餘大部分建築物均須由審驗處派遣審驗技師至現場審驗。審驗技師依審查合格圖面、文件及檢測資料查核施工現場,經審驗合格後,將圖面及文件再核章,並發給審驗合格函。

經審驗合格,電信事業始得使用。將來電信事業及有線電視業者接受新建建築物用戶申請提供服務時,須確認已完成審驗,才能供裝。目前許多縣市建管單位規定,新建建築物完成電信審驗為請領使用執照的要件之一。

()建築物電信審驗執行的成效

目前建築物相關電信法規已臻完備,而經歷十幾年的努力,電信審驗也已經步上軌道。現今新建建築物完工後,都有符合規定的電信設備及空間可供使用,可向電信事業及有線電視業者申請供裝,以提供服務。

三、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的建置

()建築物電信設備配線基本架構

目前電信設備配線基本架構如圖2所示:

建築物電信設備配線基本架構
圖2|建築物電信設備配線基本架構

建築物起造人在電信室、總配線箱或集中總箱設置電信線纜,經用垂直主幹管線、水平主幹管線接至宅內配線箱,再連接至電信插座,此部分完成審驗後,電信業者之電話電纜及光纜,可自業者機房經公共道路之地下管道引進建築物,藉由建築物設置之引進管,設置線纜至電信室、總配線箱或集中總箱,此處即為電信業者與建築物起造人之責任分界點。電信業者將線纜銜接至起造人所設置線纜成端處,即可將線路延伸至用戶之宅內配線箱,經由電話電纜將宅內配線箱連接至電話插座,就可供電話使用;光纜部分則依此光纖到戶(FTTH)架構,由電信業者提供光電數據機(ONU/ONT)設於用戶宅內配線箱,將光轉為電訊號,連接至網路設備及寬頻宅內電纜,再連接資訊插座,連接至網路設備及寬頻宅內電纜,就可供網路使用。

有線電視引進建築物後,也適用此電信架構,但目前大部分有線電視業者仍採用同軸電纜引進用戶,因此另規定建築物起造人須設置同軸電纜水平主幹配線,並預留垂直主幹配管及其電信箱體空間,供有線電視業者布設同軸電纜垂直主幹配線及信號處理設備。據此,有線電視業者、電信業者與建築物起造人之責任分界點,將會延伸至各樓層主配線箱。以集合住宅為例,同軸電纜管線架構如圖3所示,各樓層主配線箱為責任分界點,起造人須設置同軸電纜水平主幹配線連接至各戶宅內配線箱,宅內配線箱須設置電視分配器,以宅內同軸電纜配管線連接至客廳及各臥室之電視插座,將業者引進用戶之有線電視訊號,分配接至電視插座。此外,該架構圖也同時整合社區自設公用無線電視配線。

集合住宅同軸電纜供有線電視服務架構圖
圖3|集合住宅同軸電纜供有線電視服務架構圖

()光纜於建築物有線電視之應用

考量有線電視業者大部分仍採用同軸電纜引進用戶方式,現行法規規定建築物起造人須設置同軸電纜水平主幹配線,並預留垂直主幹配管及其電信箱體空間,供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布設同軸電纜垂直主幹配線及信號處理設備。但現今已有部分有線電視業者採用光纖到戶(FTTH)架構提供有線電視服務,現行規定也因此增加了電信光纖到戶之光纜心數。舊有規定網路每一用戶以2心(一用一備)光纜估計,在考慮有線電視也以光續引進用戶時,新修訂增加為4心光纜(電信及有線電視均為一用一備);證券業、商業用、辦公用途且面積為300平方公尺以上之用戶,則自4心光纜增加為6心光纜(電信二用二備,有線電視一用一備)

以100戶集合住宅為例,有線電視採用光纜架構如圖4所示。100戶集合住宅之電信光纜總心數增加有線電視光纜後,每戶設置4心光纜,光纜總心數為400C,光纜之責任分界點位於電信室之光終端配線架OLDF,光纜各戶宅內配線箱由業者提供光電數據機(ONU/ONT),將光轉為電訊號,以同軸電纜連接分配器,再以宅內同軸電纜配管線連接至電視插座。

100戶集合住宅增設光纜供有線電視服務架構圖
圖4|100戶集合住宅增設光纜供有線電視服務架構圖

()有線電視併入電信法規,加速有線電視系統升級

有線電視納入電信法規後,建築物各管箱及設備空間有了有效分配,不同業者可以在公平的競爭環境下,提出有利於用戶之服務品質訴求,以獲取客源。建築物有線電視納入「光纖到戶」之基本形式設置,提供了有線電視業者以「光纖到戶」提升服務品質之動力,加速業者升級。

四、結語

民國110年2月22日修訂之現行「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及「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係經探討先進國家建築物有關電信與有線電視之設備、布線設計及管線空間整合等議題,擷取國外經驗與技術,並考量有線電視業者、國內電信設備法規及審查審驗執行之現況,進一步整合電信及有線電視之管、線、箱與空間設施。

目前規定大部分建築物須引進光纜,使將來光纖到戶(FTTH)架構可提供家戶網路及有線電視的服務,可謂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之最有效應用。對起造人而言,增加引進光纜數量到每戶基本4心光纜之建置,雖然成本略為增加,但提供了數位匯流足夠容量的高速通路,增加家戶未來相關數位應用之可能性,也鼓勵數位創新產業發展之機會。

建築物電信審驗業務經過多年的努力,依相關規定推行及落實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之設置,可謂推動家戶數位匯流網路發展的最佳幫手。

(本文作者為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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