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電信法」第38條第6項規定:「建築物應設置之屋內外電信設備及其空間,其設置與使用規定、責任分界點之界定、社區型建築物之限定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定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之設置,應符合技術規範,其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交通部據此對我國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審驗法規進行相關之制定及修訂作業,於民國92年修訂完成「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另依據「電信法」第38條第8及第9項規定:「前項所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等事項,電信總局得委託電信專業機構辦理。前項電信專業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交通部因此制定了「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接著交通部於民國93年依據「電信法」第38條第6項規定修訂完成「CLE-EL-3600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奠定了我國建築物電信設備法規之基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民國95年成立後,配合政府「光纖入戶」政策,積極推動我國寬頻建設,持續研議及修訂以上與建築物電信設備有關之3項法規迄今。
隨著通訊傳播與資訊科技技術日新月異,電信、傳播及網際網路的基礎建設與網路服務,因寬頻化及數位化之推波助瀾,得以將語音、影像、數據等不同訊息內容,充分整合並快速傳遞,因此本會開始「電信管理法」之立法作業,「電信管理法」於民國108年6月26日經總統令公布,並由行政院公告自民國109年7月1日施行,該法第49條規定:「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建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之設置,應符合技術規範,且設計圖說應於申報開工前,經主管機關審查,完工後報主管機關審驗」,本會爰於民國110年2月22日依「電信管理法」訂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及「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
建築物設置有線電視纜線設備之相關法規首次納入「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及「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中,解決了因有線電視纜線於建築物中缺少設置空間所導致之景觀不佳及公共安全疑慮等問題,並配合政府「光纖入戶」政策,積極推動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Cable上網寬頻建設,以及將光纖列入一定規模以上新建築物建造時必備電信線路之一,這是我國實現光纖入戶目標的一大進展。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簡介如下:
為落實「數位國家兆元級寬頻建設到戶」之政策目標,以及避免建築物建造後,建築物使用人為順利接取電信服務需二次施工,破壞建築物整體美觀,爰「電信管理法」第49條明定,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建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
為明確化建築物應建置之屋內外電信設備及其空間,其建置、使用管理、責任分界點之界定、社區型建築物之限定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爰依「電信管理法」第49條第6項之授權,並參考「電信法」第38條第6項授權訂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條文。
本會在新修訂的「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8條第3項明定:「建築物所在地位於經主管機關公告當地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全數實行光纖入戶(FTTH)供裝之地區者,建築物起造人得僅依規定引進光纜,無需設置供有線廣播電視系統連接使用之主幹同軸電纜及其空間」,以達成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網路光纖化及有效提升Cable上網頻寬之政策。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簡介如下:
為確保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之設置,保障民眾通訊傳播服務品質及權益,爰「電信管理法」第49條第7項明定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之設置,應符合技術規範;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爰本會依據上述法律授權訂定「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
本會在新修訂的「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用詞定義2.1中,對於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管箱設備定義為,指收容建築物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線纜之設備,針對新建築物電信設備之引進管、電信室、總配線箱及線纜位置將有線電視線纜之設備正式納入,俾利後續有線電視經營者能順利提供相關電信服務。
由以上新訂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及「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之相關簡介可知,隨著時代的進步及光纖技術的發展,「電信法」與「電信管理法」下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規定亦有所不同,其中比較重要的差別有以下幾點:
「電信管理法」第87條第1項及第2項明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作業,主管機關得委託電信專業驗證機構辦理,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依據上述法律授權,並參考「電信法」第38條第9項授權,由本會依法訂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
依「電信法」授權訂定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審驗機構應遴聘電機或電子執業技師,以執行審查審驗業務。其執業執照係依技師法領有技師證書者,經從事各該科實際技術工作累計兩年以上者,即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證照。
為因應有線電視纜線引進建築物,以及建築物電信設備應經審驗合格,電信事業始得接取之變革,為確保建築物起造人及使用人權益,爰適度提高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應遴聘之審查及審驗人員專業門檻,明定受託辦理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業務之機構,應遴聘之審查審驗人員應領有電機或電子技師證書,並具連續三年電信相關工作經驗。
依據「電信管理法」第8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審驗機構在遴聘、管理擔任審驗機構之審驗人員及專業人士上,比「電信法」授權時期之管理辦法規定,將有更多選擇,俾提供新建築物之申請人更專業、優質且快速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服務。
依據「電信法」第38條第9項授權訂定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擔任審驗機構之審驗人員應具備資格條件為依法領有電機技師執業執照或電子技師執業執照之技師,由於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之會員多具有電機技師執業執照或電子技師執業執照,因此該公會於民國95年依法向本會提出申請且經本會審核同意後,開始為本會執行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之業務。
民國110年2月22日依「電信管理法」第8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發布後,該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擔任審驗機構之審驗人員應具備資格條件:「依法領有電機或電子技師證書,並於取得證書後具有連續三年以上電信相關工作經驗。但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受本會委託之審驗機構所遴聘之審驗人員,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年內,不在此限」。
由於擔任審驗機構之審驗人員所具備之資格條件修訂為依法領有電機或電子技師證書,並於取得證書後具有連續三年以上電信相關工作經驗之技師,不再僅限於依法領有電機技師執業執照或電子技師執業執照之技師,因此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於民國110年依法向本會提出申請,且經本會於民國111年審核同意後,開始成為第二個本會委託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目前即由前述兩個公會接受本會委託,辦理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之業務。
目前建築物起造人可依其送取件之方便性,或其不同需求來選擇不同審驗機構之審驗處,以利民眾辦理建築物電信設備之審查及審驗。前述兩個公會亦配合本會每年度之「推動建築物電信設備光纖」計畫,由本會至所屬之審驗處進行不定時查核作業,目前雙方在相關查核業務之執行上,亦已達成共識。
為滿足民眾寬頻上網之需求,本會已將光纖列入一定規模以上新建築物建造時必備電信線路之一,本會為持續推動光纖入戶政策,保障民眾通訊傳播品質,進而促進我國光纖網路到戶普及發展,已於民國108年開始將「推動建築物電信設備光纖化」列為本會年度施政計畫之一,本項計畫內容包括:
經統計民國109年度我國建築物電信設備光纖入戶審查及審驗合計件數,較民國108年度同類型件數成長比率約達20%,顯示本會持續宣導「光纖入戶」政策及稽核建築物電信設備審驗機構,對於落實「光纖入戶」政策有正面助益。
現今已是寬頻網路社會,健全寬頻網路基礎建設,滿足民眾寬頻上網之需求,是政府首要任務,而為落實蔡總統提出「數位國家、智慧島嶼」之主張,強化數位基磐建設、發展數位經濟、實現平等活躍之網路社會、打造服務型數位政府,以及建設永續、智慧城鄉等政策方針,更是需要堅實的寬頻網路基礎建設作為後盾。
本會積極推動寬頻網路基礎建設,並依據「電信法」第38條第8項及第9項,有關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作業得委託電信專業機構辦理之規定,於民國95年開始委託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依據「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之業務,本項政策推行迄今,除了達到便民外,亦積極落實政府再造有關業務委外辦理政策,達成政府精簡人事費用支出之目標。
本會為落實寬頻網路基礎建設的推動,在行動通訊方面,積極辦理第5代行動寬頻釋照作業,陸續於民國109年6、7月期間釋出5張行動寬頻5G業務特許執照,以推動我國5G寬頻網路建設;在固定通信方面,本會配合政府「光纖入戶」政策積極推動,依「電信管理法」第49條第6項及第7項規定授權,於民國110年2月22日修正「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與「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管、線、箱設施列入電信設備,俾加速推動Cable上網寬頻建設,更將光纖列入一定規模以上新建築物建造時必備電信線路之一,以有效落實光纖入戶政策,促進我國光纖網路到戶普及發展,進而保障民眾通訊傳播品質。
在本會加強推動光纖入戶政策之執行下,經統計光纖入戶申請案件數由民國107年5,351件(占全部申請案之24.62%)逐年增加至民國108年8,161件(占全部申請案之35.28%)、民國109年9,912件(占全部申請案之40.74%)、民國110年10,973件(占全部申請案之44.66%)及民國111年11,624件(占全部申請案之46.68%),顯示近5年來全國光纖入戶申請案件數有逐年增加之趨勢,顯示我國推動寬頻網路基礎建設已具有一定成果。
在本會推動寬頻網路基礎建設已有初步成果後,為了持續加強推動光纖入戶之政策,本會已修訂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審驗業務之相關法規,促進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網路光纖化,及有效提升Cable上網頻寬,例如本會修訂「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8條第3項:「建築物所在地位於經主管機關公告當地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全數實行光纖入戶(FTTH)供裝之地區者,建築物起造人得僅依規定引進光纜,無需設置供有線廣播電視系統連接使用之主幹同軸電纜及其空間」,並自民國110年開始每半年函請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回報所屬系統之「實行光纖入戶供裝情形」。
本會並針對全區以光纖入戶供裝之地區予以公告,此項修法之目的,即是鼓勵業者加強推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網路光纖化,以及有效提升Cable上網頻寬,讓業者配合政府一起推動光纖入戶之政策,並且能省下設置供有線廣播電視系統連接使用之主幹同軸電纜及其空間之費用,達成業者、政府與民眾三贏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