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卷第4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出刊

關閉章節選單
前往前一章

媒體需自律 自由應保障編輯室公約相關研析及彙整

文|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調整文字大小 回首頁 瀏覽其他期 NCC NEWS 列印本章節 分享本頁面 開啟搜尋視窗

一、編輯室公約起源

查編輯室公約之起源多以德國經驗為參照,因應當時媒體併購風潮,媒體工作者為爭取內部新聞自由而發起編輯室公約運動,國外已簽署編輯室公約者多以平面媒體為主,較為人知者如《明星週刊》、《南德日報》等,內容包含記者之觀點保障及良心保障、人事事項之共同決定權等(按:「觀點保障」指媒體工作者面臨經營權易主而未獲留用或其觀點與新經營者傾向不同時,於轉職之過渡期間不應由其承擔經濟上之不利益;「良心保障」指媒體工作者無須昧於其良心與確信撰稿或署名)。德國編輯室公約之內涵包含「編輯的自主性」及「媒體勞動者思想、信念自由的保護」兩大核心原則,藉簽署編輯室公約之方式以達成內部新聞自由之目的,主要內容包含以下制度性之設計,賦予媒體工作者一定的權限並規範媒體經營者一定之義務:

  1. ()代表權:如組成工會,賦予媒體員工代表與資方進行協商的權利。
  2. ()意見諮詢權與內部資訊取得權:對於有關媒體工作者(如編輯及記者)之內部人事、相關預算及重大決定做成前,媒體工作者有請求內部資訊取得及形成共識之共同決定權,且資方有義務於事前向員工進行意見諮詢。
  3. ()理由請求權:若資方欲就新聞節目進行中止或變更時,媒體工作者有請求其具體說明理由的權利。
  4. ()公開權:若在意見諮詢與理由請求權程序進行後,媒體工作者仍無法接受資方主張,工會有權對外公開內部爭議內容,訴諸公民社會輿論監督。
  5. ()人事權:對於資方的人事決定(如總編輯之任用),媒體工作者具有共同決定權,如得參與聽證或協商。
  6. ()而內部新聞自由在德國之發展,其訴求除制定並公開編輯室公約外,尚包含記者之良心及觀點保障,出版事項、人事事項及經濟事項之共同決定權。

二、以德國經驗為例

  1. ()學者認為內部新聞自由的實踐手段,分為國家立法、編輯室公約(團體協約)及個別勞動契約。雖透過國家立法較能提供保障,但法理疑慮較高(即國家可否透過立法規範報業內部);而屬私法自治範疇之編輯室公約運動雖曾於1960-1970年代興盛一時,惟實際簽署之平面媒體比例不高;另勞動契約部分,資方可透過解雇員工方式免除內部新聞自由之拘束。因此部分學者認為此德國經驗以事後結果看來稱不上成功。
  2. ()而德國後續推動內部新聞自由之歷程,因概念內涵及法律論述仍存有高度爭議,使其大多仍停留在理論探討及草案階段,至於具體成果(如法案、編輯室公約及團體協約等內容)則十分有限,法案部分較為人所知者,如1972年「意見自由形成保障法草案」、1974年「新聞法框架法草案」及1993年「布蘭登堡新聞法」(按:為德國唯一將內部新聞理念形諸於法條者,即該法第4條,納入勞動契約、明訂出版原則及立場應定期公開、編輯政策列為共同協議事項、納入編輯人員之觀點保障及良心保障;惟編輯室公約之簽訂並不具強制性,且公約內容應規範事項未於法條中明訂;勞動契約為規範資方與媒體工作者之根本文件)
  3. ()然「布蘭登堡新聞法」立法通過至今,布蘭登堡邦內迄今未有媒體簽署編輯室公約且未產生媒體工作者發起之編輯室公約運動,而編輯室公約運動後來亦逐漸歸於沉寂。相較於無制定新聞法之德國其他地區,擁有勞工運動意識及傳統之平面媒體,多以簽訂團體協約或編輯室公約方式以實踐內部新聞自由。依學者觀察德國經驗,相較於立法等國家介入規範,由勞資進行溝通及角力,以及媒體工作者自身的努力,更為爭取內部新聞自由成功的關鍵因素。茲因目前國內針對此部分研究之文獻較為不足,尚無法得知於「布蘭登堡新聞法」立法後,於實務上是否引發並帶動後續編輯室公約簽署之風潮。

三、爬梳本國經驗

  1. ()第一波:過去自立報系經營權轉移帶起之編輯室公約運動為簽署編輯室公約的契機。學者認為自立編輯室公約受阻主因為新資方無簽署誠意,且雙方缺乏互信。而學者亦指出,在新聞公信力不足、新媒體設立時,就會出現簽署編輯公約的討論,以保障新聞專業自主及內部新聞自由。而自立報系工會爭取編輯室公約雖未成功,後續也促成「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的誕生。後續伴隨「公共電視法」之制定,為確保中立自主性而納入編輯室公約,公視於2000年簽訂,率先為廣電媒體踏出內部新聞自由及專業自主之第一步。
  2. ()第二波:
    1. 隨著媒體併購潮(如壹傳媒交易案、茂德入主東森案),隨之而起的反媒體壟斷運動興起成為另一波編輯室公約簽署的契機。如2013年蘋果日報的編輯室公約(按:具有團體協約效力,包含勞資共同維護公正客觀立場,不受黨派、商業或利益團體左右,報導不被收買,不刊登偽裝成新聞的置入性行銷,並定期檢討疏失。蘋果日報工會有權代表編輯部員工向總編輯提出其的重大缺失,要求總編輯正式回復。另針對編輯部員工的人身安全、訴訟扶助等進行保障,提升編輯部工作者的勞動環境等);而壹電視工會亦提出編輯室公約草案,以爭取內部新聞自由。
    2. 另如2018年東森的東森電視新聞部編輯室公約(按:2018年4月24日簽署並沿用至今,雖不具團體協約效力,惟東森曾於2018年9月27日與工會之團體協商會議中,針對團體協約草案內容達成共識,草案內容包含涉及員工權益之工作規則工會得提出協調,工會組織與活動相關規範,工時認定及延長工時計算,勞工安全衛生與職業災害,勞資爭議及職業災害等事項;後續工會雖未通過該團體協約,惟每年仍定期於第四季由勞資雙方召開團體協商會議)
    3. 另學者認為我國編輯室公約的具體實踐較為稀少且內涵較為不明,亦較難落實為團體協約,為保障記者的獨立性及專業性,立法保障記者的良心自由及觀點自由更為關鍵(如「布蘭登堡新聞法」之規範模式),資方若違反將產生勞動法上之法律效果,而媒體工作者即得中止勞動契約並得請求資遣費。
    4. 本會為因應外界對於提升新聞自由之呼籲,亦推動「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惟立法尚未通過。
  3. ()第三波:近年廣電事業亦陸續簽署編輯室公約,藉以維護內部新聞自由。

四、對於內部新聞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內涵透

透過編輯室公約簽訂保障新聞自由,亦涉及多元主義之實踐,並有學者建議制定「新聞媒體事業經營法」,以明確界定媒體事業所有權、經營權及編輯權之間的關係,像是媒體內部的重要事項(人事制度及編輯政策)由資方與媒體工作者共同協商決定,納入新聞報導原則(新聞倫理、編業分離、更正答辯權),媒體工作者之內部救濟制度及權利保障(觀點保障、良心保障、涉己事件)等。然有關外部多元性之相關內涵較多聚焦於後續反壟法之制定,惟目前國內「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尚待立法完成。

五、新聞自由及憲法保障之空間

另有學者主張,新聞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含內部及外部新聞自由),應以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義,即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義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臺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作為規範的目的及立法者積極立法義務的限縮準則,亦即只有在防止資訊壟斷或避免多元意見散布出現危及之際,立法者才享有立法進行制度性保障及立法形塑之義務,換言之,在此脈絡下才有憲法上的規範義務,而此尚需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及必要性之檢視。此外,立法者對新聞組織內部規範之介入前提為客觀上存有言論市場壟斷或多元化危機,並應透過可信的調查及標準來檢視,以避免立法瑕疵。如要求媒體經營者與媒體工作者簽訂編輯室公約,其限制了經營者之新聞自由,需先通過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檢視,即適當性(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則)及衡平性原則(手段與目的之間須合乎比例),同時應考量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

六、目前國內編輯室公約現況

查目前國內已簽署編輯室公約(包含新聞自主公約、新聞製播公約等)之廣電事業,包含三立、東森、聯利、公視及中視等共11家,彙整如附錄(附錄共計15部編輯室公約,其中包含尚未簽署之草案及目前已無新聞頻道之中天公司。資料彙整並更新至2021年10月18日)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已於2012年簽署「中天電視新聞自主公約」,惟其所屬之中天新聞台已於2020年11月18日不予換照,目前該公司所屬頻道已無製播新聞(按:「中天亞洲台」申設案刻正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理中,該頻道為規劃有製播新聞之綜合頻道)

目前申設中之衛廣事業,已承諾若申設成功後將簽署編輯室公約並提供預擬之草案者,如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設之「鏡電視新聞台」、長和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之境外頻道「東森亞洲新聞台」(按:東森亞洲新聞台編輯室公約草案與「東森電視新聞部編輯室公約」內容相同,其擬申設之境外頻道「東森亞洲新聞台」及「東森亞洲衛視台」規劃製播新聞,預訂簽署對象為原頻道授權方香港東森亞洲衛視有限公司;本會已於2021年9月29日不予許可長和公司3境外頻道申設案)

另查鑫傳國際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設之「台灣生活新聞」頻道案,該公司業已於2021年5月4日簽署「鑫傳國際多媒體科技新聞部編輯室公約」(按:鑫傳公司之編輯室公約與三立之「三立電視新聞部編輯室公約」條文內容相同,簽署對象為董事長與新聞部最高主管-新聞部經理,該公司復於2021年8月17日及2021年8月27日增修條文。另鑫傳公司目前尚未成立工會)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及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2021年6月30日簽署編輯室公約,並已公告於官網;查「壹電視新聞台編輯室公約」內容與「年代新聞台編輯室公約」內容相同(按:壹電視由董事長練台生與新聞部總監/新聞部勞方代表人余朝為簽署;年代由董事長練台生與新聞部經理/新聞部勞方代表人簡振芳簽署)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刻正評估簽訂編輯室公約之可行性,預計6個月內規畫完成;另說明後續若簽訂編輯室公約,將依新聞台實際作業所需,單獨訂定工作規則(按:亞衛所屬寰宇新聞台灣台、寰宇新聞台及寰宇財經台有製播新聞節目)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2021年9月1日正式簽署「編輯室公約」,由總經理及新聞台台長與新聞台各中心代表簽署,並已於官網公告。

經彙整目前國內編輯室公約,比較分析如下(詳如附錄)

  1. ()內容公開:除中視、台視及鑫傳尚未公告外,目前已簽署者皆已將相關內容公告於官網(按:申設中之鏡電視及長和屬草案;壹電視及年代已公告;聯利2021年2月修改後版本已於官網更新)
  2. ()簽署對象:
    1. 總經理與新聞部代表簽署:東森、東森亞衛(草案)、中視、公視、華視。
    2. 董事長與新聞部代表簽署:三立(董事長與新聞部資深副總)、鑫傳(董事長與新聞部總經理)、聯利(董事長、總經理、新聞部及節目部主管)、民視(董事長與新聞傳播群)、原視(執行長與新聞部代表)、壹電視及年代(董事長與新聞部最高主管,並以新聞部最高主管為新聞部勞方代表人)
    3. 公司代表與新聞部代表簽署:中天。
    4. 公司代表與工會或新聞部員工簽署:鏡電視(草案)
    5. 總經理、新聞部主管與企業工會簽署:台視。
  3. ()與勞動保護相連結:中視(按:2021年6月15日中視評鑑合格函將以下列為負擔,新聞製播公約應納入「本公約為本台新聞部基本勞動條件之一,應視為勞動契約之基本構成要件,本台不得因新聞部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之規定,並應依限修正暨完成公約簽署後函送本會備查;查該公司以2021年9月10日中視總法字第110001600號函復本會,業已將「本公約為中國電視公司新聞部基本勞動條件之一,應視為勞動契約之基本構成要件,中國電視公司不得因新聞部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納入「中國電視公司新聞製播公約」條文中,並已於2021年8月11日由董事長兼總經理胡雪珠與新聞部代表彭愛佳、張騄遠、陳百嘉、胡志成、熊海瑞簽署,惟目前尚未於官網公告);公視;原視;鏡電視(草案);鑫傳(按:該公司已於2021年8月17日修訂,將「本公約位階為本公司新聞部基本勞動條件之一,應視為勞動契約之基本構成要件,本公司不得因新聞部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之條文納入);三立(按:已於2021年6月18日將「本公約為本公司新聞部門基本勞動條件之一,由本公司董事長及新聞部門勞方代表簽署後作為勞動契約之一部分,本公司不因新聞部同仁主張本公約權利而予以不利益處分」之條文納入,修訂後之版本並已於官網公告);華視(按:已將「本公約為華視基本勞動條件之一,且應納入勞動契約中,華視不得因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益之處分」納入「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台編輯室公約」條文中)
  4. ()修改權限:
    1. 公司與新聞部擁有修改權限:三立、鑫傳、東森、東森亞衛(草案)、中天、鏡電視(草案)、華視。
    2. 總經理與新聞部代表擁有修改權限:中視。
    3. 新聞部同仁擁有修改權限:公視、原視。
    4. 總經理、新聞部主管與企業工會有修改權限:台視。
    5. 新聞部最高主管(新聞部勞方代表人)及董事長:壹電視、年代。
    6. 修改後需經董事會備查:東森、東森亞衛(草案)、中視、公視、原視。
  5. ()納入涉己事件:東森、東森亞衛(草案)、聯利、鏡電視(草案)、壹電視、年代、華視。
  6. ()納入觀眾申訴及更正機制:東森、東森亞衛(草案)、中天、鏡電視(草案)、壹電視、年代。
  7. ()明訂不得以人事獎懲制度等不利員工處分干預員工之新聞專業自主(非工作規則):東森、東森亞衛(草案)、聯利、鏡電視(草案)、壹電視、年代、華視。
  8. ()新聞部最高負責人之人事權:鏡電視(草案),由公司任命聘請,若有不適任情形可提出不信任案(經投票表決後另聘)。
  9. ()與新聞自律規範相連結:三立、鑫傳、東森、東森亞衛(草案)、聯利、民視、鏡電視(草案)、壹電視、年代、台視、華視。
  10. ()與內部自律機制相連結:東森、東森亞衛(草案)、鏡電視(草案)、壹電視、年代。
  11. (十一)與製播規範/編輯守則/編輯方針相連結:三立、鑫傳、東森、東森亞衛(草案)、聯利、民視、中視、公視、原視、中天、鏡電視(草案)、壹電視、年代、台視、華視。
  12. (十二)救濟制度(如有違反公約或自律機制,新聞部員工得向倫委會提案要求公司改進):東森、東森亞衛(草案)、鏡電視(草案)、壹電視、年代、華視(違反公約,可由內部主管或向外部公評人舉報)。
  13. (十三)另查國內廣電事業已組成工會者包含東森、壹電視、民視、公視、原視、中視、華視、台視及三立,共9家;惟三立部分目前似無運作。無線電視部分皆已成立工會。

七、結語

依本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本會成立之目的即在於落實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並為維護媒體專業自主。而透過編輯室公約簽署及實踐,即在維護內部新聞自由及媒體工作者之專業自主;因此本會刻正鼓勵並推動編輯室公約,期賦予廣電產業媒體工作者新聞自由之制度性保障,提供其編輯自主的空間,俾保障內部新聞自由,進而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參考文獻

  1. 涂建豐(1996 )。編輯室公約運動。新聞學研究,85,35-48。
  2. 林佳和(1996 )。內部新聞自由的幾點法學觀察。新聞學研究,85,3-16。
  3. 張家尹(2002 )。「內部新聞自由」的可能性及其界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91,141-146,本文經作者授權,由月旦法學知識庫數位出版部重新編輯,以數位方式利用。
  4. 林于心(2013 )。內部新聞自由。憲政時代,103,89-122。
  5. 張智程(2012 )。反壟斷!爭取內部自由新聞自由:從編輯室公約運動到立法嘗試的德國經驗,檢自https://irenenews.pixnet.net/blog/post/84230468,檢索日期2021年3月22日。
  6. 臺灣《蘋果日報》編輯室公約全文,檢自https://zh-tw.facebook.com/Appleunion/posts/442990519124175/,檢索日期2021年3月30日。
  7. 黃兆年、林雨璇(2020 )。中國因素影響下臺灣媒體人的日常抵抗:對民主防衛的啟示。民主與治理,109,41-79。
表1國內編輯室公約現況彙整(本會業管事業)電臺與內容事務處(資料彙整至2021.10.18)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 三立電視新聞部編輯室公約
已簽署
已公告於官網
(2021年6月18日修訂版本已公告)
簽署對象 董事長與新聞部最高主管簽署
(原由總經理簽署,後於2021年2月17日由董事長與新聞部最高主管簽署)
簽署/修訂日期 2020年12月15日簽署,2021年2月17日修訂;2021年6月18日再次修訂
制定宗旨 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
製作人制/獨立編審 新聞部編輯室,由新聞編審把關
專業自主 公司及新聞部員工應共同維護新聞專業自主
新聞製播原則 董事長、總經理及非新聞部門主管不得強迫新聞部同仁從事違反三立電視新聞自律規範的新聞報導
與勞動保護相連結 為新聞部門基本勞動條件之一,為勞動契約之一部分,不因新聞部同仁主張本公約權利而予以不利益處分
期限 未規定
修改權限 公司及新聞部得依施行成效檢討,如有增修變更,新聞部最高主管與董事長簽訂後再行公布
修改是否需經董事會 未規定
涉己新聞處理原則 未規定
事實查證 合理查證
平衡報導 衡平報導
不當利益/利益團體 不得收受不當利益或受利益團體利益交易或關說
觀眾申訴/更正機制 未規定
明訂不得以人事獎懲制度等不利員工處分干預員工之新聞專業自主 未規定
備註 已成立「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 東森電視新聞部編輯室公約
已簽署
已公告於官網
簽署對象 總經理與新聞部主管簽署
(代理商長和擬申設境外頻道東森亞洲新聞台,編輯室公約擬由原頻道授權方東森亞洲衛視與其新聞部簽署)
簽署/修訂日期 2018年4月24日簽署
(前任總經理王智應簽署,目前新任總經理徐瑞勇沿用此版本,公約具延續性)
制定宗旨 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
製作人制/獨立編審 新聞部編輯室,設置獨立編審
專業自主 董事會、總經理及各部門主管不得干預新聞專業和自律空間
新聞製播原則 董事會、總經理及各部門主管不得強迫新聞部同仁違反新聞編輯守則
與勞動保護相連結 未規定
期限 未規定
修改權限 公司及新聞部得依施行成效檢討
修改是否需經董事會 修改後應透過公司官網公告,並向董事會報告,以利董事會共同遵循
涉己新聞處理原則 涉己新聞定義:涉及公司、關係企業、股東、董監事、員工之非公共議題。報導、主播及主持人之評論應公正客觀,呈現多元觀點。並應主動揭露與新聞內容間的關係及注意報導比例
事實查證 合理查證
平衡報導 衡平報導
不當利益/利益團體 公司及新聞部員工不得收受不當利益及受利益團體利益交易或關說
觀眾申訴/更正機制 查證後更正並應立即回復
明訂不得以人事獎懲制度等不利員工處分干預員工之新聞專業自主 不得以人事獎懲等不利新聞部員工之處分,干預或影響新聞部員工對新聞處理之不同觀點
備註 已成立「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 TVBS新聞編輯室公約
已簽署
已公告於官網
(2021年2月9日版本已公告)
簽署對象 董事長、總經理、新聞部副總經理、節目部總監簽署
簽署/修訂日期 2020年7月1日簽署,2021年2月9日修訂
制定宗旨 為確保符合專業自主精神,以提供專業真實、公正客觀之新聞資訊為宗旨
製作人制/獨立編審 設置新聞編審落實內控
專業自主 董事會、經營階層或其他業務、行政等主管不得以違背新聞專業精神之任何理由,干預新聞內容與自律空間
新聞製播原則 TVBS 新聞十誡若遇外部不當干預,聯利媒體董事會、經營階層應支持TVBS新聞獨立自主運作
與勞動保護相連結 未規定
期限 未規定
修改權限 未規定
修改是否需經董事會 未規定
涉己新聞處理原則 涉己新聞定義:若涉及聯利媒體董事會且非公共議題。應依TVBS新聞道德與採訪守則規範之涉己新聞原則處理
事實查證 反覆查證真實至上
平衡報導 未規定
不當利益/利益團體 公司及新聞台員工不得收受任何不當利益,交換或關說如
觀眾申訴/更正機制 未規定
明訂不得以人事獎懲制度等不利員工處分干預員工之新聞專業自主 不得以違背新聞專業精神之任何理由,干預新聞內容與自律空間,包括人事獎懲等方式
備註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 民視新聞自主公約
已簽署
已公告於官網
簽署對象 董事長與新聞傳播群簽署
簽署/修訂日期 2019年5月10日簽署
制定宗旨 為落實新聞專業自主,確保新聞公平報導及新聞獨立原則
製作人制/獨立編審 新聞傳播群副總經理指揮督導新聞傳播群業務
專業自主 民視任何董監事及股東不得干預新聞傳播群自主運作;新聞傳播群主管不得施加非專業之干預,新聞傳播群同仁亦應尊重主管基於專業之指導並符合新聞專業之要求
新聞製播原則 任何人不得強迫新聞傳播群同仁從事違反民視新聞宗旨與新聞自律規範之報導
與勞動保護相連結 未規定
期限 未規定
修改權限 未規定
修改是否需經董事會 未規定
涉己新聞處理原則 未規定
事實查證 未規定
平衡報導 選舉新聞必須持平衡報導原則,不可偏袒,各方皆須報導,避免私下參與所主跑候選人的競選活動
不當利益/利益團體 有衝突時,應多迴避,並報請主管另派其他同仁替代
觀眾申訴/更正機制 未規定
明訂不得以人事獎懲制度等不利員工處分干預員工之新聞專業自主 未規定
備註 已成立「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 中國電視公司新聞製播公約
已簽署
已公告於官網
尚未公告於官網
簽署對象 董事長兼總經理與新聞部代表簽署
簽署/修訂日期 2012年8月23日簽訂,已重新簽署(2021年8月11日修訂)
制定宗旨 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提供公正、確實、客觀、多元化之新聞資訊為宗旨。中視新聞部同仁誓言遵守民主自由進步多元之原則
製作人制/獨立編審 採製作人制,對節目內容負責
專業自主 董事會、總經理及各部門主管不得干預專業自主及自律空間
新聞製播原則 任何人不得強迫新聞部同仁,從事違反專業倫理之新聞報導
與勞動保護相連結 為新聞部基本勞動條件之一,為勞動契約構成要件(2021年6月15日列為評鑑負擔;2021年8月11日已納入條文)
期限 未規定
修改權限 總經理與新聞部代表協商後修訂
修改是否需經董事會 修改後向董事會報備後施行
涉己新聞處理原則 未規定
事實查證 未規定
平衡報導 未規定
不當利益/利益團體 未規定
觀眾申訴/更正機制 未規定
明訂不得以人事獎懲制度等不利員工處分干預員工之新聞專業自主 未規定
備註 已成立「臺北市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名稱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中華民國公共電視台新聞製播公約
已簽署
已公告於官網
簽署對象 總經理與新聞部主管簽署
簽署/修訂日期 2000年7月17日施行,2019年10月22日修訂
制定宗旨 依公共電視法第27條,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落實言論自由,提供公正、確實、客觀、多元化之新聞資訊為宗旨。公視新聞部同仁誓言遵守民主自由進步多元的原則
製作人制/獨立編審 採製作人制,對節目內容負責
專業自主 董事會、總經理、經理等主管不得干預專業自主及自律空間
新聞製播原則 任何人不得強迫新聞部同仁,從事違反新聞部編輯方針新聞報導
與勞動保護相連結 為公視新聞部基本勞動條件之一,為勞動契約構成要件
期限 以三年為期
修改權限 新聞部同仁,必要時得適度修改
修改是否需經董事會 修改後向董事會報備後實行
涉己新聞處理原則 未規定
事實查證 未規定
平衡報導 未規定
不當利益/利益團體 未規定
觀眾申訴/更正機制 未規定
明訂不得以人事獎懲制度等不利員工處分干預員工之新聞專業自主 未規定
備註 已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
事業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聞製播自主公約
已簽署
已公告於官網
簽署對象 原文會執行長與新聞部代表簽署
簽署/修訂日期 2018年7月9日董事會備查
制定宗旨 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落實言論自由,提供公正、確實、客觀、多元化之新聞資訊為宗旨。原視新聞部同仁誓言遵守民主自由、族群平等及原住民族主體的原則
製作人制/獨立編審 每日新聞(含族語新聞)採編輯會議制;其他新聞節目採製作人制。由新聞部編採會議及製作人對節目內容負全責
專業自主 董監事會、董事長、執行長、副執行長、經理、副理、主任等一級主管,不應干預新聞專業與自主空間
新聞製播原則 任何人(或機關單位)不應強迫新聞部同仁,從事違反原視新聞自主基本精神
與勞動保護相連結 為原視新聞部基本勞動條件之一,為勞動契約構成要件,不得因主張公約權利而給予不利處分
期限 以三年為期
修改權限 新聞部同仁,必要時得適度修改
修改是否需經董事會 修改後向基金會董事會備查
涉己新聞處理原則 未規定
事實查證 未規定
平衡報導 未規定
不當利益/利益團體 未規定
觀眾申訴/更正機制 未規定
明訂不得以人事獎懲制度等不利員工處分干預員工之新聞專業自主 未規定
備註 已成立「臺北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 壹電視新聞台編輯室公約(公約內容與「年代新聞台編輯室公約」相同,目前已簽署)
已簽署
已公告於官網
簽署對象 董事長與新聞部最高主管(新聞部勞方代表人)簽署
簽署/修訂日期 2021年6月30日簽署
制定宗旨 為保障公司及公司新聞部全體員工雙方權益,促進事業發展,維持編輯自主與新聞自由
製作人制/獨立編審 新聞部
專業自主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新聞部主管,應善盡公共責任,並謹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不得有濫用媒體公器及侵犯新聞專業自主行為;公司支持本台現有自律機制運作,尊重倫委會決議,不以任何形式阻撓或暫緩會議進行
新聞製播原則 公司應全支持本台編、採、播人員竭盡可能,真實、完整報導所有公共議題,不為私利、無所偏袒與畏懼
與勞動保護相連結
編輯室公約係保障新聞工作者之勞動權益
期限 未規定
修改權限 應由新聞部最高主管(勞方代表人)與董事長簽訂後公布
修改是否需經董事會 未規定
涉己新聞處理原則 應依「壹電視涉己新聞處理原則」辦理,遵守自律規範及製播準則
事實查證 未規定
平衡報導 處理新聞不得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 涉己新聞應嚴守平衡報導原則,不排擠其他新聞露出
不當利益/利益團體 本台不受政府、政黨、宗教、商業或其他團體左右,而有迴避或美化負面新聞,渲染正面新聞
觀眾申訴/更正機制 如經查證確認有誤,或閱聽人/受訪者合理批評,應遵照自律範,予以澄清、更正
明訂不得以人事獎懲制度等不利員工處分干預員工之新聞專業自主
  1. 工作規則牴觸公約者無效,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以人事獎懲手段等不利處分干預新聞部之新聞專業與自主空間
  2. 公約內容係保障新聞工作者之勞動權益,與公司工作規則,有同一效力
備註
  1. 已成立「壹電視工會」
  2. 支持自律機制運作,若其決議窒礙難行得經新聞部同意後向倫委會反映。違反編輯室公約或自律機制之決議,新聞部員工得向倫委會提案要求公司改進
  3. 如指派新聞部員工從事高風險採訪,應為員工投保,並落實人身安全重於報導與設備原則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 年代新聞台編輯室公約
已簽署
已公告於官網
簽署對象 董事長與新聞部最高主管(新聞部勞方代表人)簽署
簽署/修訂日期 2021年6月30日簽署
制定宗旨 為保障公司及公司新聞部全體員工雙方權益,促進事業發展,維持編輯自主與新聞自由
製作人制/獨立編審 新聞部
專業自主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新聞部主管,應善盡公共責任,並謹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不得有濫用媒體公器及侵犯新聞專業自主行為;公司支持本台現有自律機制運作,尊重新聞評議委員會決議,不以任何形式阻撓或暫緩會議進行
新聞製播原則 公司應全支持本台編、採、播人員竭盡可能,真實、完整報導所有公共議題,不為私利、無所偏袒與畏懼
與勞動保護相連結
編輯室公約係保障新聞工作者之勞動權益
期限 未規定
修改權限 應由新聞部最高主管(勞方代表人)與董事長簽訂後公布
修改是否需經董事會 未規定
涉己新聞處理原則 應依「年代新聞台涉己事務之製播規範」辦理,遵守自律規範及製播準則
事實查證 未規定
平衡報導 處理新聞不得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 涉己新聞應嚴守平衡報導原則,不排擠其他新聞露出
不當利益/利益團體 本台不受政府、政黨、宗教、商業或其他團體左右,而有迴避或美化負面新聞,渲染正面新聞
觀眾申訴/更正機制 如經查證確認有誤,或閱聽人/受訪者合理批評,應遵照自律範,予以澄清、更正
明訂不得以人事獎懲制度等不利員工處分干預員工之新聞專業自主
  1. 工作規則牴觸公約者無效,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以人事獎懲手段等不利處分干預新聞部之新聞專業與自主空間
  2. 公約內容係保障新聞工作者之勞動權益,與公司工作規則,有同一效力
備註
  1.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成立工會
  2. 支持自律機制運作,若其決議窒礙難行得經新聞部同意後向新聞評議委員會反映。違反編輯室公約或自律機制之決議,新聞部員工得向新聞評議委員會提案要求公司改進
  3. 如指派新聞部員工從事高風險採訪,應為員工投保,並落實人身安全重於報導與設備原則
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 台視新聞編輯室公約
已簽署
已公告於官網
尚未公告於官網
簽署對象 總經理、新聞部經理及企業工會理事長簽署
簽署/修訂日期 2021年4月8日簽署
制定宗旨 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獨立、公正、真實及客觀
製作人制/獨立編審 新聞部
專業自主 董事會、經營管理階層及非新聞部門主管,不得以任何有違新聞專業,干預新聞專業和自律空間;新聞部各單位主管應符合新聞專業並嚴守自律規範;若遇外部不當干預,應支持台視新聞立自主運作
新聞製播原則 新聞部同仁依「新聞編採製播作業注意事項」作業,並經由各專業主管共同開會討論確定議題, 編、採、審流程不受公司非新聞部門之干預;並依新聞專業,從法令、閱聽眾權益、新聞自律規範等層面為新聞製播把關
與勞動保護相連結 未規定
期限 未規定
修改權限 如有增修變更,應由總經理、新聞部最高主管及台視企業工會簽訂後再行公布
修改是否需經董事會 未規定
涉己新聞處理原則 未規定
事實查證 合理查證
平衡報導 平衡報導
不當利益/利益團體 公司及新聞部員工不得收受任何不當利益,或接受任何政府、政黨、公職人員或其他利益團體之利益交換或關說,而製播任何悖於新聞自律規範之報導
觀眾申訴/更正機制 未規定
明訂不得以人事獎懲制度等不利員工處分干預員工之新聞專業自主 未規定
備註 已成立「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台編輯室公約
已簽署
已公告於官網
簽署對象 由華視經營團隊、新聞台各中心代表共同簽訂
簽署/修訂日期 2021年9月1日簽署
制定宗旨 落實專業自主與言論自由,提供真實、客觀、多元新聞為宗旨。新聞台同仁在編採、製播新聞、新聞性節目時,須遵守以公共利益為優先的核心價值,堅守與落實新聞的專業自主與自由
製作人制/獨立編審 華視新聞台為華視之新聞編採、製播單位
專業自主 董事會、總經理、新聞台主管及華視其他部門主管,不得以任何違反新聞專業精神的理由,干預新聞專和自主空間
新聞製播原則 全體同仁應共同維護新聞專業自主,不得為私利,強迫新聞台同仁,從事違反「公眾利益」的新聞報導,應堅守不受任何政府、政黨、企業、廣告商等直接或間接影響;應堅守編業分離,各節新聞、新聞性節目不得作置入性行銷報導;編採製播過程需做事實查證
與勞動保護相連結 為華視基本勞動條件之一,且應納入勞動契約中,不得因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益之處分
期限 未規定
修改權限 納入內部法規,如遇窒礙難行,得經華視經營團隊、新聞台各中心代表雙方合意後進行修訂
修改是否需經董事會 報請董事會核備通過後施行
涉己新聞處理原則 報導涉己新聞時應清楚標示;應呈現多元意見。嚴守公正報導原則,提供各方當事人說明機會,不應排擠其他新聞篇幅
事實查證 事實查證
平衡報導 真實與平衡原則
不當利益/利益團體 全體同仁不受任何黨派、商業、宗教、或其他利益團體左右,新聞台不受任何政府、政黨、企業、廣告商等直接或間接影響
觀眾申訴/更正機制 未規定
明訂不得以人事獎懲制度等不利員工處分干預員工之新聞專業自主 各部門主管不得對檢舉人有任何不利之人事措施或處分
備註
  1. 已成立「台北市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2. 任何同仁違反本公約,可由內部越級申訴方式或向外部公評人舉報。由內部主管或外部公評人與新聞台各中心代表召開會議,進行調查。若對懲處結果不服,可依人事評議委員會設置管理準則提出申訴
  3. 保護檢舉人。各部門主管不得對檢舉人有任何不利之人事措施或處分
表2國內編輯室公約現況彙整(其他事業,為近期本會受理之申設案,其中包含申設中事業所提供尚未簽署之草案及目前已 無製播新聞之事業所提供已簽署之公約內容)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資料彙整至2021.10.18)
鑫傳國際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 鑫傳國際多媒體科技新聞部編輯室公約(公約內容與「三立電視新聞部編輯室公約」相同;目前「台灣生活新聞」尚在申設中,刻正由本會審理中)
已簽署
已公告於官網 尚未公告
簽署對象 董事長與新聞部最高主管簽署
簽署/修訂日期 2021年5月4日簽署;2021年8月17日(新增第7條,與勞動保護相連結);2021年8月27日再次修訂
制定宗旨 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及新聞台同仁誓言
製作人制/獨立編審 新聞部採製作人制,由製作人為新聞節目內容負責
專業自主 公司及新聞部員工應共同維護新聞專業自主
新聞製播原則 董事長、總經理及各部門主管不得強迫新聞部同仁從事違反新聞自律規範的新聞報導(2021年8月27日修訂,修正後為各部門主管)
與勞動保護相連結 2021年8月17日修訂,為新聞部基本勞動條件之一,應視為勞動契約之基本構成要件,不得因新聞部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
期限 未規定
修改權限 公司及新聞部得依施行成效檢討,如有增修變更,新聞部最高主管與董事長簽訂後再行公布
修改是否需經董事會 未規定
涉己新聞處理原則 未規定
事實查證 合理查證
平衡報導 衡平報導
不當利益/利益團體 不得收受不當利益或受利益團體利益交易或關說
觀眾申訴/更正機制 未規定
明訂不得以人事獎懲制度等不利員工處分干預員工之新聞專業自主 未規定
備註
  1. 尚未成立工會
  2. 該事業既有頻道「中台灣生活網頻道」及「冠軍夢想台」皆適用於「鑫傳國際多媒體科技新聞部編輯室公約」
長和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 東森亞洲新聞台編輯室公約草案(草案內容與「東森電視新聞部編輯室公約」內容相同,尚未簽署;本會已於110年9月29日不予許可「東森亞洲新聞台」等頻道申設案)
已簽署 尚未簽署
已公告於官網 尚未公告
簽署對象 總經理與新聞部主管簽署(由代理商長和申設境外頻道東森亞洲新聞台,編輯室公約擬由原頻道授權方東森亞洲衛視公司與其新聞部簽署)
簽署/修訂日期 僅為草案
制定宗旨 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
製作人制/獨立編審 新聞部編輯室,設置獨立編審
專業自主 董事會、總經理及各部門主管不得干預新聞專業和自律空間
新聞製播原則 董事會、總經理及各部門主管不得強迫新聞部同仁違反新聞編輯守則
與勞動保護相連結 未規定
期限 未規定
修改權限 公司及新聞部得依施行成效檢討
修改是否需經董事會 修改後應透過公司官網公告,並向董事會報告,以利董事會共同遵循
涉己新聞處理原則 涉己新聞定義:涉及公司、關係企業、股東、董監事、員工之非公共議題。報導、主播及主持人之評論應公正客觀,呈現多元觀點。並應主動揭露與新聞內容間的關係及注意報導比例
事實查證 合理查證
平衡報導 衡平報導
不當利益/利益團體 公司及新聞部員工不得收受不當利益及受利益團體利益交易或關說
觀眾申訴/更正機制 查證後更正並應立即回復
明訂不得以人事獎懲制度等不利員工處分干預員工之新聞專業自主 不得以人事獎懲等不利新聞部員工之處分,干預或影響新聞部員工對新聞處理之不同觀點
備註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 中天電視新聞自主公約(目前該事業已無製播新聞之頻道;「中天亞洲台」尚在申設中,規劃為有製播新聞之綜合頻道,刻正由本會審理中)
已簽署
已公告於官網
簽署對象 中天電視代表人與新聞部門協調訂定
簽署/修訂日期 2012年8月
制定宗旨 為確保公信力和專業水準,提供公正、確實、客觀、多元化之新聞資訊為宗旨;分為中天電視代表人誓言
製作人制/獨立編審 新聞台同仁在新聞台編輯方針指導下,對新聞及節目內容負全責
專業自主 董事會、總經理、經理等主管,不得以任何有違新聞專業精深的理由干預新聞台之新聞專業和自律空間
新聞製播原則 任何人都不得強迫新聞台同仁,從事違反新聞基本精神及新聞台編輯方針的新聞報導; 如遇外界不當干預,董事會、總經理、經理等主管,應維護新聞台之新聞獨立自主
與勞動保護相連結 未規定
期限 未規定
修改權限 若有須修改或調整,得由新聞台同仁與中天電視代表人協調後進行修改
修改是否需經董事會 未規定
涉己新聞處理原則 未規定
事實查證 未規定
平衡報導 平衡的專業標準,處理新聞資訊
不當利益/利益團體 遇有與職責可能牴觸的機關、企業或金融利益時應主動申報,新聞台主管應依利益迴避原則分派任務;不利用新聞媒體之身分謀取個人利益
觀眾申訴/更正機制 若有錯誤發生,必須盡速更正
明訂不得以人事獎懲制度等不利員工處分干預員工之新聞專業自主 未規定
備註
  1. 納入工作倫理
  2. 新聞報導原則
  3. 新聞台同仁不擔任黨職,參選公職均應事先辭去新聞台職務
  4. 保護秘密消息來源
  5. 新聞台同仁在工作以外就公共議題發表任何意見時,須以個人身分發表
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 鏡電視新聞台新聞編輯室公約草案(尚未簽署,目前「鏡電視新聞台」尚在申設中,刻正由本會審理中)
已簽署 尚未簽署
已公告於官網 尚未公告
簽署對象 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工會或新聞部員工(甲方)與鏡電視公司簽署(乙方)
簽署/修訂日期 僅為草案
制定宗旨 為保障雙方權益,促進事業發展,維持鏡電視新聞台編輯自主與新聞自由
製作人制/獨立編審 新聞部副總為新聞部最高負責人,由公司任命聘請,如有不適任, 可提出不信任案,並經投票表決結果,另聘新聞部副總
專業自主 公司應尊重新聞部員工為專業新聞工作者,不得要求新聞部員工從事業外工作
新聞製播原則 雙方應共同維護新聞專業自主;堅守編業分離,不得刊登置入性行銷報導;雙方共同遵守現有自律機制(節目製播準則,內容編審制度,客服準則,新聞自律倫理委員會)
與勞動保護相連結 效力視同團體協約法所稱之團體協約,如團體協約未完成,視同為雙方之團體協約
期限 未規定
修改權限 經一方提議,須徵得另一方同意修訂,雙方協商修正
修改是否需經董事會 未規定
涉己新聞處理原則 涉己新聞定義:報導內容涉及公司、公司之股東和經營團隊相關企業或人士之行為、言論及其內容和產品。應遵守涉己事務處理原則,公司並應揭露利益關係。不應排擠其他新聞版面
事實查證 未規定
平衡報導 處理新聞不得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報導涉己新聞時,應嚴守平衡報導原則
不當利益/利益團體 不受任何團體影響,迴避或美化負面報導,刊登無新聞價值報導;不受任何利益團體交換、關說
觀眾申訴/更正機制 若經查證確認有誤或利害關係人合理之批評,應播送更正啟事
明訂不得以人事獎懲制度等不利員工處分干預員工之新聞專業自主
  1. 工作規則牴觸公約者無效,公司不得因工會及其會員主張公約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
  2. 不得因新聞部員工對本台缺失提出改進建議而給予不利處分
  3. 不得以新聞部員工參與公司團體活動(運動會或尾牙)與否作為有利或不利處分依據
  4. 不得以人事獎懲手段等任何不利處分干預新聞部新聞專業與自主空間
備註
  1. 適用於具有工會會員資格之鏡電視新聞部員工
  2. 明訂記者採訪的工作時間計算,員工投保,職務涉訟協助等
  3. 納入新聞倫理與自律機制(若倫委會失去原有功能,可組成臨時監督委員會)
  4. 甲方如認為乙方違反本公約或自律機制決議時,應向倫委會要求乙方改進
前往下一章

搜尋本期

關閉搜尋

分享本文章

關閉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