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卷第3期
中華民國110年9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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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01-110.08.31委員會議重要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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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6月2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487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96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50件。


審議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廣播電視事業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所受影響補貼辦法」修正草案,俟行政院審議完成後依其通過內容,不經預告即辦理發布及刊登公報事宜。


  1. 一、同意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結果為「合格」,並附加負擔如下:
    1. (一)、該公司新聞製播公約應納入「本公約為本台新聞部基本勞動條件之一,應視為勞動契約之基本構成要件,本台不得因新聞部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之規定,並應於文到之次日起6個月內修正暨完成公約簽署後函送本會備查。
    2. (二)、該公司應於下次評鑑期間屆滿前( 111年6月30日)函送具體財務改善計畫至本會備查,並請該公司於電視執照效期屆滿前( 114年6月30日)將負債比降低至六成以下,以改善財務虧損。
  2. 二、本案相關補正資料及到會面談陳述內容均納為營運計畫之一部分,並應依總評意見確實辦理,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審議通過「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事宜。

110年6月9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78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97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1件。


審議通過「認定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案,並依行政程序辦理相關處分之發函事宜。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結果「合格」,該公司應依下列行政指導事項確實辦理,其執行情形將列為未來評鑑之重點審查項目:

  1. 一、流動資產低於流動負債,請注意改善財務流動性,以確保穩定營運;另請以廣播/非廣播科目區分及詳細紀錄各種收入支出細項,並送本會備查。
  2. 二、工程收訊申訴案件偏多,宜注意電波涵蓋是否完整,以提升收聽品質。
  3. 三、電臺員工人數於寶島網及音樂網兩網停播後大幅減少,請注意保障員工合法合理之勞動權益。
  4. 四、請持續落實聽眾需求調查,製播符合當地聽眾需求或具在地特色之節目或新聞,並應注重企業社會責任,以發揮廣播媒體之功能。
  5. 五、近3年有節目經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核處之紀錄,請強化自律與內控機制、加強員工教育訓練並落實節目控管,納入外製單位、主持人及電臺管理階層進行節目內容、節目與廣告區隔規定及食品衛生管理等法遵意識教育課程,並宜增加相關教育課程之時數及聘請相關專業人員擔任講師;另請於文到3個月內提報節目與廣告區隔違規改善計畫到會,以確保節目製播品質。
  6. 六、自律委員會議外部委員比例應過半數,並納入自製及外製節目違規或警告案例討論改進,亦請作成內部教育訓練題材;教育訓練請包含強化節目內容監理規範、節目與廣告區隔規定、食品衛生管理法及藥事法等議題,提升電臺人員及主持人之法遵意識及專業職能。
  7. 七、請增加員工教育訓練場次及課程內容多樣性,並納入節目內容法規、食品衛生管理、藥事法、性別平權及兒少保護等議題,以提升電臺人員及主持人之職能素養及性別平權意識。
  8. 八、針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與該事業間就被認定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及部分財產屬不當取得財產等訴訟案,其訴訟結果如涉營運計畫變更事項,應向本會申請辦理。

110年6月16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71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98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21件。


許可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其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該公司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許可台數科集團所屬( 台灣佳光電訊、大屯、中投、佳聯、大揚、新永安)及北港、大台中數位共8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中「頻道規劃及其類型」之基本頻道變更。

110年6月23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73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99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7件。


  1.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以附負擔許可寶福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許可執照,並於文到後三個月內向本會陳報改善計畫,其附負擔如下:
    1. (一)、財務改善計畫:申請人應改善財務結構、降低負債比率,且以113年底前將負債比率降低至50%以下為目標,向本會陳報財務改善計畫,具體訂定改正方案。
    2. (二)、申請人應規劃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滿意度調查,並將107-109年滿意度調查之缺失改進情形納入受訪者問卷進行調查,以確實改善相關缺失,提升訂戶滿意度。
    3. (三)、落實專業經理人制度:明確釐定董事長、總經理或執行長之設置與職務規劃,避免出現決策監督與決策執行角色衝突之現象。
    4. (四)、強化公司治理精進方案:
      1. 對於收費方式中工程順收及門市收款之帳務稽核改進措施。
      2. 強化監察人業務監督與會計審計功能等公司治理事項之制度化機制。
    5. (五)、加強寬頻建設、拓展寬頻上網業務之規劃:
      1. 分年說明111-119年之寬頻服務具體建設時程規劃及採用技術。
      2. 1Gbps以上及其他高速寬頻上網服務方案實施期程具體計畫。
      3. 網路品質提升計畫。
      4. 有關寬頻網路建設、工程技術提升等方案,應編列相對應之經費預算。
  2. 二、前揭所載負擔應納入營運計畫變更者,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及第29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相關規定,向本會提出變更之申請或報請備查。
  3. 三、該公司之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其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審議通過本會111年度施政計畫( 草案),並依規定時程辦理後續行政作業。


審議通過本會「110年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及「配合電信管理法制定之108至109年法規整理計畫」、「109年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刊登公報成果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於本會全球中、英文資訊網站公告。

110年6月30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48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00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1件。


准予核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號碼5個單位。

110年7月7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72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01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4件。


  1. 一、HBO頻道109年10月23日播出「貝武夫:北海的詛咒」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8條第3項所訂定「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規定,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予以警告。
  2. 二、民視無線台109年11月26日播出「多情城市」節目,其內容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6條之1第1項所訂定「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規定,依同法第42條第3款予以警告。
  3. 三、民視新聞台109年12月14日播出「辣新聞152 」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8條第3項所訂定「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規定,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核處新臺幣20萬元。
  4. 四、台視( 主頻)110年2月6日播出「綜藝3國智」節目,其內容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6條之1第1項所訂定「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核處新臺幣80萬元。
  5. 五、TVBS歡樂台109年10月19日播出「女人我最大」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之規定,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核處新臺幣20萬元。

110年7月14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17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02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5件。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中天綜合台頻道營運計畫中節目規畫變更,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予許可,駁回申請,理由如下:

  1. 一、「中天綜合台」頻道為綜合頻道,營運計畫以製播綜藝節目為主,戲劇節目為次。本會於109年審理前揭頻道換照時,為產業整體發展,提升本國節目自製,促使該公司擴大對本國綜藝及戲劇內容之投資,特增列相關負擔;另要求其營運計畫應與新聞台及娛樂台內容規劃有所區隔。惟本變更營運計畫案,經審查相關資料,本次變更申請與前揭換照之負擔及營運計畫之要求顯有未符。
  2. 二、該公司前經營「中天新聞台」,業經本會作成不予換照之處分。經審視該公司本次所提交資料及到會面談紀錄,其自律及內控機制之運作執行,仍難以防止公司大股東介入新聞製播及落實新聞專業自主。

以附負擔許可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寰宇新聞台灣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該公司如未履行負擔,本會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廢止本處分。負擔內容如下:

  1. 一、該公司應依承諾訂定新聞編輯室公約,並納入「本公約為本公司新聞部基本勞動條件之一,應視為勞動契約之基本構成要件,本公司不得因新聞部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之規定;公約簽署完成,應於文到之次日起6個月內送本會備查。
  2. 二、依該公司109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109年底,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帳面淨額為新臺幣( 以下同)1,835,298元、當年度員工福利費用125,026,602元。該公司應依承諾於文到當(110)年起,每年「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員工福利費用」合計不低於109年水準,並於文到之當年起三年內另於前揭項目增加至少6,000萬至8,000萬元以上之投資,以擴充設備與人力。
  3. 三、該公司應依承諾,於文到當年起擴編「寰宇新聞台灣台」頻道採訪、編輯及節目製播人力,並於文到之當年起三年內增加該頻道專屬人力至158人以上。
  4. 四、請該公司依承諾就其新聞製播另設自律規範機制,並於章程中明訂外部委員應包含具新聞、性平、兒少專業背景之專家學者,並於文到之次日起3個月內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報本會備查;前開自律規範機制建立並運作後,該公司原依前條規定建立並運作之自律機制,應轉型為該公司其他內容之自律機制運作。
  5. 五、請該公司依營運計畫之規劃,自主產製新聞節目比率至98%,並不得以經編輯之外購新聞與節目替代之。
  6. 六、請該公司依承諾,未來除依其到會陳述後補充意見所稱之重大新聞外,「寰宇新聞台灣台」不共用所屬「寰宇新聞台」及「寰宇財經台」之新聞與節目。
  7. 七、為提升新聞品質,請持續製播專題報導、深度報導及特色新聞,並依該公司之承諾,每日產製新聞則數依該公司110年2月提交本會有關「寰宇新聞台灣台」新聞頻道則數為基礎,於文到之次日起三年內提升30%至40%,或增加至每日至少產製75則。
  8. 八、為追蹤該公司負擔履行情形,該公司應自文到之次(111)年起,於前一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就前開負擔履行情形及經會計師查核之報告等佐證資料報送本會。

綜合考量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後,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項、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3條第4項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第4條第3項等規定,不予許可觀天下、永佳樂、紅樹林、聯禾、鳳信及大新店民主等6家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營運計畫中「頻道規劃及其類型」基本頻道變更。


有關荷蘭商TBC Holdings B.V.( 下稱TBC Holdings )及Harvest Cable Holdings B.V.( 下稱Harvest CableHoldings)等公司向本會申請變更境外投資架構,大大數位匯流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大數位匯流)擬受讓Dynami Vision Pte. Ltd.(下稱Dynami)之65%股權案,經綜合考量申請人TBC Holdings、Harvest CableHoldings及其所屬南桃園、北視、信和、群健與吉元等5家國內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 下稱TBC有線電視集團)之經營實態,以及受讓人大大數位匯流之投資架構及其上層大無畏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無畏全控)所屬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豐)與大豐旗下之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灣數位寬頻)所屬有線電視集團之產業發展、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事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5條規定,駁回其投資之申請,理由如下:

  1. 一、有線電視為高資本密集產業,重視長期規劃與持續資本投入之經營,惟查Dynami係於106年取得TBC有線電視集團之經營權,另於108年申請TBC Holdings、Harvest Cable Holdings之境外上層投資架構中Gear RiseLimited之股權與股東變更,連同本次申請案亦涉經營權移轉,即等同於3年內經歷多次經營權或股權之重大變動,有異於現有其他系統經營者之經營情形,不利於TBC有線電視集團就強化產業競爭力及健全發展、創新服務與消費者需要等層次進行長期規劃與執行。
  2. 二、另查申請人TBC Holdings、Harvest Cable Holdings之境外上層股東Dynami於前案( Dynami申請受讓亞洲付費電視信託基金APTT之信託基金管理人MAMPL100%股權案,下稱Dynami受讓MAMPL案)中,該案之申請人Dynami於106年2月21日來函承諾事項之說明一、()中,即自敘「為健全有線電視之發展,申請人承諾永續經營,除為旗下系統經營者之經營所必需,未來不會增加申請人所屬系統經營者不當之負債,以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 」等承諾在案,即已向本會敘明獲得許可後,將長期經營有線電視之意願,且於同函說明一、( 十一)中提出具體規劃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精進方案,續獲本會於106年3月3日通傳平臺字第10641008000號函之許可處分,並於該許可函之附負擔事項()載明「本次交易之銀行貸款不得增加APTT所屬國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負債」,同函附負擔事項()載明「為健全並強化監督APTT所屬國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營運,並改善其負債比率,申請人應提出財務與資金運用計畫報請本會備查… 」等附負擔內容,即揭示本會重視TBC有線電視集團負債比率改善等情形,作為日後檢視附負擔執行情形之重要監理指標。
  3. 三、再查,Dynami雖於110年1月19日悅字第2021003號函自陳在107年至109年為改善TBC有線電視集團所為措施包括降低APTT發放股利、辦理APTT現金增資以償還銀行貸款、更換TBC董事長及謹慎管理資本支出等作為。惟查,Dynami先前承諾改善負債比率之TBC有線電視集團旗下群健、北視、南桃園、信和及吉元等5家系統經營者,其109年第4季之負債比率,較106年第2季之負債比率幾無改善(見下表)。意即前述措施對於TBC有線電視集團財務結構改善、經營效率之提升,除尚未有相當改善成果外,亦須有其他長期規劃措施並確實執行。
    南桃園等5家系統經營者負債比率:
    106年
    第2季
    109年
    第4季
    負債比率
    變化
    群健 77.67% 77.36% -0.31%
    北視 72.98% 72.11% -0.87%
    南桃園 76.91% 75.66% -1.25%
    信和 72.55% 72.53% -0.02%
    吉元 71.75% 72.33% +0.58%
  4. 四、詎料,距本會許可Dynami受讓MAMPL案僅約三年期間,即以TBC Holdings、Harvest Cable Holdings等公司,向本會申請經營權轉讓於第三人大大數位匯流,意即Dynami在前述承諾等措施成效尚未顯現改善跡象前,即尋求經營權之轉讓,申請讓與Dynami之65%股權予大大數位匯流,難謂無為求本會儘速審查同意106年許可Dynami受讓MAMPL案,即輕諾提出各項經營承諾之疑義,事後短期經營後即尋求其他第三方受讓者接手營運,未符本會對於新進經營者應致力改善TBC有線電視集團營運情形與負債比率之高度期待,且容有僅將TBC有線電視集團充作短期買賣轉讓標的、放棄長期經營規劃之重大疑慮,不利於我國有線電視產業之健全發展、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與公共利益目標之達成。

核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報「新增2G/1G速率之光世代電路及HiNet上網服務資費」案。

110年7月21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49件;以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03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1件,其中,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以附附款許可龍華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換發龍華動畫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其附款如下:

該公司所屬龍華動畫頻道應於文到次日起3年內提升新播及首播比率,新播比率達到4.83%以上,首播比率達到本會109年統計境內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兒少頻道之首播比率平均數14.93%以上,新播及首播比率並合計達到20%以上,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該公司如未履行前揭負擔內容,本會保留得廢止本許可處分並註銷執照之權。


  1.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以附負擔許可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其負擔如下:
    1. (一)、該公司應自核准換照之日起3年內改正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第1項之黨政軍條款情事。
    2. (二)、本會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規定,保留本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如該公司未於期限內改正完成,本會得依同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廢止該公司執照。
  2. 二、該公司之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其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6條修正草案預告結果及函報行政院案,並依行政作業程序函報行政院核定發布。


許可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換發CH30電視執照,該基金會應依總評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列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依廣播電視法第10條之1第2項之規定,予以核准台北流行廣播、台北之音廣播、中台灣廣播、高屏廣播、宜蘭中山廣播及東台灣廣播等6家股份有限公司節目聯播,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止;並行政指導該等公司如下:

  1. 一、參與聯播之廣播事業應持續製播符合當地聽眾需求或具在地特色之節目,加強在地聽眾服務。
  2. 二、參與聯播之廣播事業應持續維持人事、財務及非聯播時段節目製播獨立及自主之運作。

審議通過「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諮詢文件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諮詢文件發布事宜。

110年7月28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14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04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5件。


許可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其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該公司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110年8月4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43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05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3件。


核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11年度預算書,並依規定將上揭文件函送立法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另該中心111年度工作計畫書予以備查。


核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自110年10月15日起終止實施整體服務數位網路基本速率型(ISDN BRA)服務資費案。

110年8月11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58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06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4件。


核定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11年度預算書,並依規定將上揭核定文件函送立法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另該中心111年度工作計畫書予以備查。


許可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換發「ETtoday綜合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其相關補正資料及到會陳述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之一部分,該公司並應依下列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其執行情形列為未來評鑑、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1. 一、自換照當年起三年,該公司就旨揭頻道節目製播之投資,應不低於新臺幣3,120萬元(第一年850萬元、第二年1,020萬元、第三年1,250萬元);該公司應於111年起,每年6月底前,檢送前一年度經會計師簽證履行前開投資之查核報告書暨財務報表報送本會。
  2. 二、未來3年新、首播比率應依承諾逐年增加(新播率第1年9.5%、第2年10.7%、第3年11.6%;首播率均為10.1%);自製節目比率應達30.5%以上( 第1年30.5%、第2年為33.1%、第3年為36.3%)
  3. 三、指定時段播送本國節目比率及新播比率,應符合「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規定。

許可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及總經理變更。另行政指導該公司事項如下:
該公司董事及總經理應依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關法令規定執行職務,負相關法律責任,並應協助該公司所屬「中天綜合台」、「中天娛樂台」落實營運計畫( 包括頻道定位與內容規畫,內部控管機制及內容編審制度,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等)暨本會相關監理措施要求。

110年8月18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413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07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1件。


許可北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其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該公司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審議通過廣播及電視事業諮詢會議納入性別比例原則條文修正草案:

  1. 一、「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及「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草案預告事宜,預告期間60日,並一併公告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以廣泛徵集民眾意見。
  2. 二、「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及「廣播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俟前開二法規命令發布後,復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下達事宜。

110年8月25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52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08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4件。


審議通過公告110年6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全國總訂戶數案,並依規定辦理公告事宜。


許可東台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其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該公司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許可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其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該公司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以附負擔核准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其負擔如下:

  1. 一、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會核准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該公司之日起5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提供該公司歷次股東會會議紀錄、歷次董事會會議紀錄,送交本會備查。
  2. 二、有關共頻共網案承諾,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預計於111年度建置3.5GHz基地臺30臺於偏遠地區部分,應提前於110年底前完成,並再增加10臺建置於偏遠地區;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預計於111年度建置LTE基地臺14臺於偏遠地區部分,應提前於110年底前完成,並再增加4臺建置於偏遠地區。

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第四點、第五點及附表八」修正草案與「固定通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第四點及第五點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事宜。


許可隨身遊戲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麥卡貝綜合台」,其相關補正資料及到會陳述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之一部分,該公司應依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其執行情形列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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