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通信技術及產品的蓬勃發展,人們已經能夠輕易地將聲音、影像或數據等資訊,有效率且快速地傳送至世界各地,其中所倚賴者即為無線電頻率及射頻器材。
關於無線電頻率,基於「電波無疆界」之特性,為了避免不同國家所使用之無線電頻率相互發生干擾,國際電信聯合會(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ITU)在各會員國間實施無線電頻率之分配及無線電頻率指配之登記,並且制訂無線電規則(Radio Regulation ),供各國制訂其國內規則參考。我國目前雖非ITU的會員國,但是為了讓我國無線電頻率使用與國際接軌,仍參照各會員國做法,制訂我國使用的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並隨時配合修訂。
在完備我國頻率分配之規劃後,緊接著即是射頻器材管理,參考國際先進國家訂定各類射頻器材技術規範,利用技術規範對各項射頻器材之使用頻率及最大輸出功率加以管理,避免其使用無線電頻率產生相互干擾,並期使無線通信之應用發揮最大效益,因此「維持電波秩序」成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管制射頻器材的主要原因。
在射頻器材的管理上,以往「電信法」對於射頻器材的管制,係將所有具有射頻功能之射頻器材皆納為本會所管制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並以公告方式排除不受本會管制的射頻器材項目;而「電信管理法」對於射頻器材的管制,則非所有射頻器材皆受本會管制,僅有在電信管理法第65條第2項公告範圍內的射頻器材,本會才加以管制;在評估各種類、項目之射頻器材對於國內電波秩序之影響程度後,將可能產生干擾電波秩序者,公告為本會管制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必須透過取得審驗合格或專案核准等方式(即所謂「前市場管理」機制),才得以在國內製造、輸入或在市場上販賣,防止後續該等器材之使用發生電波干擾情形;因此,依公告可將射頻器材區分為「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及「非管制射頻器材」;並依公告將規管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為「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與「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並明定各級器材所包含之項目,進行分級管理;其中「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公告項目如下:
不同於電信法下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依電信管理法所公告之「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已解除最大射頻輸出功率1毫瓦(mW)以下無線遙控器之管制,在於考量無線遙控器已發展數十年,相關技術亦成熟穩定,且其具有短距離、短時間發射之特性,經量測及評估結果造成電波干擾之情況微乎其微,於109年9月16日訂定「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時,即將最大射頻輸出功率1mW以下之無線遙控器解除列管,以符合電信管理法第65條射頻器材自由流通使用之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解除管制的射頻器材仍應符合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之相關規定,如果後續使用上發生電波干擾情形時,本會仍得透過「後市場管理」機制,將不符合規定之器材責成製造商或進口商應負責下架及回收,並限制或禁止該等器材之使用(電信管理法第67條規定)以確保社會大眾無線通信使用之權益。
在資通訊產業快速發展下,射頻器材的種類日趨繁雜,組合應用亦推陳出新,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各式各樣具有射頻功能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的使用,其中具有藍芽連接功能的音響及耳機等低功率射頻器材,已逐漸成為民眾生活中依賴性極高的日常用品。
隨著消費者開始習慣使用及依賴各種電子產品(指具有射頻功能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市場上對於該類器材的供給也因應消費者的需求而增加,因而出現了市場商機;除實體銷售通路外,伴隨網路購物的逐日興盛,這些較貼近民眾日常生活會使用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也開始於各大網路購物平台上銷售買賣,例如智慧型手錶、無線耳機及具有藍芽傳輸功能的體重體脂機等皆可見於網路上販售。
賣家(尤其是個人賣場)於網路上販賣低功率射頻器材時,時常疏忽該類器材之相關管制法規,以致網路上經常出現違法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情形。在本會每年處理的檢舉案件中,即以「違法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檢舉案占大宗,且大多發生於網路販賣上,檢舉事由以「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及「販賣標示不實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為主。以下將探討網際網路違法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相關議題。
在違法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案件中,較常出現的類型為「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以下先說明電信法及電信管理法之罰則規定並比較二者之不同,再說明本會對於違法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處理:
(一) 電信法下的罰則規定
如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發生於「電信法」時期,涉及違反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65條第1項第10款及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器材之一部或全部。
(二) 電信管理法下的罰則規定
如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係發生於「電信管理法」時期,涉及違反電信管理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處警告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並得按次處罰。
首先,從上述電信法與電信管理法所適用之罰則規定可以看出,電信管理法除了「罰鍰」的行政罰手段外,並增加「警告」的行政罰手段,給予本會針對個案情節有更多的裁量空間;另外有別於以往電信法將違法「製造」、「輸入」及「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等行為以一個條文來規範(電信法第49條第3項),並適用相同的罰則規定(電信法第65條第1項、第2項),在電信管理法中則將違法「製造」、「輸入」及「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的行為分別規定於該法第65條第2項及第66條第1項,並僅有違法「製造」、「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有沒入之處罰規定(電信管理法第80條第2項),至於違法「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則已無沒入之處罰規定。
另外附帶一提,在電信法中尚有處罰「公開陳列」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行為(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至於電信管理法則不再對「公開陳列」行為限制;甚至連以往在電信法中「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皆須事先經本會許可(電信法第49條第1項),而在電信管理法中亦不再對「持有」行為加以管制。
再者,電信管理法對於違法「製造」、「輸入」行為採取較嚴格的管制,例如罰鍰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較違法「販賣」行為之罰鍰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重,且相較於電信法時期(電信法第65條第1項)之罰鍰額度(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也比較高;另電信管理法對於違法「販賣」行為則採取較寬鬆的管制,甚至較電信法時期之管制強度更低,例如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罰鍰金額電信管理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相較於電信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得輕,並另設計有「警告」之行政罰手段可資運用。
綜上比較可知,電信管理法已明確區別行為人之行為態樣,對於前端的「製造」、「輸入」行為採取嚴格管制,並對於後端的「販賣」行為採取適度放寬管制。
(三) 本會受理違法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檢舉案件處理流程
由圖1可知,如經本會調查結果屬類別b「商品網頁標示不實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資訊」,除涉及違反電信管理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外,因尚有「盜用」、「標示不實」之行為,涉及違反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或第255條妨害農工商罪,本會於檢舉人提供完整事證後,移送警局以刑事案件處理之。
至於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如未有「盜用」、「標示不實」之行為,僅是未標示審驗合格標籤資訊,由圖1可見其將實體店面販賣與網路販賣分別處理,如屬類別c「實體店面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本會查證結果屬實,則直接依電信管理法(第66條第1項、第81條第1項)規定裁處之。如屬類別a「商品網頁未標示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資訊」,則以涉及違反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第2項規定,由本會通知網站賣家限期改正(於網站上標示器材審驗合格標籤及其型號資訊)並暫時停止其販賣該商品至改正完成為止。
然而,符合上述流程圖類別a之情形,其中可能為「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未標示審驗合格標籤等資訊而販賣」,或為「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未標示(無法標示)審驗合格標籤等資訊而販賣」,皆以涉及違反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理,未就可能符合類別a之所有情況加以細分處理,是否合於現行法規規定,實有待商榷;且在法律已有明文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須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下,又將違法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行為以發生於實體店面或網路賣場而做不同的處置,如無正當事由,則本會做成之行政處分似有違反平等原則的疑慮。
為了減少甚至根本解決本會近來受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檢舉案的問題,除了以法律明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須事先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外;將已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關資訊置於本會建置的型式認證查詢資料庫中提供民眾於網站內查詢及辨識,避免民眾誤買未經審驗合格產品所產生之消費爭議;及函請網路購物平台業者向網站賣家宣導遵守本會相關法規,並確實執行平台下架管理政策;並調整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關法規之適用,以降低器材申請審驗之成本,並增加申請人申請器材審驗之意願等等,為本會採取之預防措施。
有鑒於外界對開放10mW以下之低功率射頻器材仍有疑慮,例如考量目前其他先進國家尚未解除該等器材之管制,解除管制該等器材是否將產生資安風險等等;因此暫行不予解除管制,而僅鬆綁最大射頻輸出功率1mW以下之無線遙控器管制。
觀察本會受理違法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檢舉案,被檢舉之器材多以低功率射頻器材為主,且多為本會前曾於109年6月17日預告「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草案時,原擬解除列管之最大射頻輸出功率10mW以下之藍牙(Bluetooth)、Zigbee、近場通訊(NFC)等低功率射頻器材。
在目前的「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公告下,筆者認為民眾的消費習慣已有所改變,網路購物逐漸成為民眾經常使用的消費模式,透過與網路購物平台業者合作方式,將本會已建置的「NCC型式認證查詢資料庫」與平台業者的系統連結,使網站賣家於產品上架前須先經過查核程序認證,確認上架產品如屬本會所管制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已取得型式認證才得以上架販售,以減少網際網路違法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情形,或許是現階段比較可行的作法。然而,在電信管理法等相關法規尚未有明確規範業者之協力義務前,業者是否即負有配合本會政策執行之義務,當是本會決定採行此作法時會面臨到的另一項問題。
本文認為鑑於資通訊產業的快速發展,具有射頻功能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已被廣泛應用於日常生活中,本會更應積極檢討「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制項目是否仍合於現今產業發展實況,如果一再地以「維持電波秩序」為由,繼續將技術發展已成熟穩定、且影響電波秩序情形幾乎不存在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納為本會「前市場管理」之管制對象,是否確實有助於達成「維持電波秩序」之目的,以及國內產業技術之發展,確實值得省思。
或許借鏡日本開放「極低功率無線設備」使用機制,我國亦可考量不再透過「前市場管理」機制事前管制技術發展穩定度高、且影響電波秩序情形極低的低功率射頻器材,使該等器材得及早於市場上自由流通,而透過「後市場管理」機制來監理(電信管理法第67條)才是解決現況的最佳對策,除了使射頻器材能更加自由流通使用、利於產品研發創新並縮短上市期程外,也能讓消費者享受使用新科技產品及其各種創新應用服務所帶來之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