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網路使用國家稀有頻譜資源並扮演重要基礎建設角色,為增進此公共財之使用效率並促進市場競爭之目的,多數國家透過競標釋照之方式,由市場機制決定頻譜商業價值,即經營者須透過競標取得一定有效期間之特許執照,始得經營,特許期限屆滿後,頻率由國家收回重新釋出,確保頻率資源之有效運用,我國亦是如此。
在前述透過競標機制取得頻率的制度下,雖頻率資源的分配較為公平,但倘電信業者的特許執照到期而無法繼續使用該頻率,則可能造成服務無法延續,而對國民通訊權益產生影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過去在處理行動電話(2G)業務及第三代行動通信(3G)業務之終止方面,均以首重消費者權益之原則,廣納各界意見,訂定「零衝擊、無爭議」為目標,擬具相關行動方案,推動用戶轉換使用行動寬頻(4G)業務,俾使相關業務終止之圓滿,本文由前揭業務終止涉及消費者保護議題,歸納NCC推動相關政策之歷程、採行之作法,俾供各界參考。
就電信事業特許經營制度觀之,行動業務終止係電信業者之特許執照屆期失效,象徵電信事業公法上頻率使用資格消滅,對消費者來說,除因應行動業務終止之合約轉變(例如2G合約轉換為4G合約),民眾最關注的還是對自身使用電信服務將造成之影響,例如是否需要換手機,通訊品質能否能維持,電信資費是否會變貴,以及因應行動業務終止應採取之行動等等,而這些議題均與電信事業於行動業務終止後,對於原服務之處理方式息息相關。
隨行動通信技術由2G、3G到4G乃至於即將開放之5G演進,國際主流技術、使用頻段亦隨之而變。為資通技術與國際接軌,並使國民享有新穎電信服務,我國配合於不同時期釋出不同頻率之特許執照,電信事業取得執照後,多採用當下主流之行動技術營運,長時間下形成一業者取得多張不同頻率使用權特許執照,分採不同技術營運多個網路之情形,故電信業者其中一張特許執照屆期終止,可能採取:
倘屬情形一,電信事業只要與消費者確認相關合約內容,即可無縫提供服務,例如我國3G業務終止;倘屬情形二,除合約內容外,電信事業需揭露終端設備(如手機)對不同頻率之支援性等消費資訊,並請消費者使用可支援終端設備,我國過去未發生此類情形;倘屬情形三,因電信業者不再採用原技術,故消費者須更換終端設備,並與業者更新合約,始能繼續使用服務,對消費者影響較大,例如我國2G業務終止。
除確保消費者能有適用之資費、手機及服務外,電信事業對於行動業務終止相關資訊之宣導、過程中用戶諮詢或申訴之處理、消費者未及移轉之處理措施,或倘產生損害之補償措施,乃至於行動業務終止是否可能影響其他公共服務之提供等,均係行動業務終止須關注之消費者權益保護議題。
在頻率資源有限下,如何使頻率資源以最有效率之技術服務最多之群眾,攸關全體國民利益,終止已較無人使用之行動業務,汰除老舊網路,帶來之好處如下:
國際間許多電信商已有將較早發展之2G網路關閉,並利用相關頻率營運4G乃至於更先進技術之案例;但如前述,行動業務之終止與消費者權益息息相關,各國政府或電信事業對此多提出相關消費者保護措施:
KT公司係韓國之電信公司,於2012年3月19日關閉2G網路,KT公司申請2G業務終止過程,該國監理機關KCC(Korea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提出3條件:
KT公司提供用戶移轉自身3G或移轉至其他業者2G之優惠或補貼,並投入大量人力通知用戶,至該公司2G用戶下降至其全體用戶之1%以下(15,900戶,0.96%),KCC始同意KT公司2G業務終止之申請。
Singtel、M1、StarHub均為新加坡電信業者,當地電信主管機關資訊通信發展局(Infocomm Devel-opment Authority,簡稱IDA;後於2016年組織變更為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 Infocomm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簡稱IMDA)同意3家業者於2017年4月1日終止2G業務,並要求各業者針對一般用戶及企業用戶達成平順移轉,各業者須配合:
此外,IMDA並與電信事業及地方社團合作,向高齡用戶宣導2G業務終止,同時於銀髮資通中心(Silver Infocomm Junctions)開設智慧手機使用相關課程,照顧不同層面消費者。
美國通訊監理機關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未限制電信事業取得頻率須採用之技術,由電信業者自主規劃取得頻率使用之技術(2G、3G、4G),當地電信商AT&T公司於2012年8月3日宣布於2017年1月1日關閉2G網路將頻率以提升數據網路容量,過程中AT&T宣布不再認證及販售2G手機,並對外揭露重要Q&A訊息及寄發專函通知用戶。由於美國仍有其他電信業者提供2G服務,故AT&T之2G用戶除升級3G/4G外,亦可轉換他業者繼續使用。
AT&T2G終止後,多數消費型用戶成功轉換適用之網路使用,但仍有部分企業用戶使用較難更換通訊模組及SIM卡之2G物聯網設備,未及轉換而受較大影響,例如有報導指出舊金山智慧站牌之客運到站、抵達時間功能,在2G終止後無法精準報時,花費數周才完成升級。
為我國2G業務於2017年6月30日終止及3G業務於2018年12月31日終止,本會參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國際作法及國內各界意見,分別定有「因應行動電話業務終止用戶權益保障行動方案」及「因應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終止用戶權益保障行動方案」等行政計畫,規劃電信事業提供等於或優於原資費之4G方案,並透過多元管道宣導用戶換約,配合業務終止後保留原門號半年之緩衝措施之流程辦理,並藉由政府機關合作、實際參與業務終止之公私協力,以使業務終止之平順:
除人際通信外,考量部分用於公共民生之物聯網設備亦有使用2G網路者,如智慧公車、號誌、油電水表等,為保障相關服務不受2G業務終止之影響,本會擔任溝通橋樑,橫向聯繫相關部會、公共服務業者與電信事業,確保物聯網設備更換適用模組或有相關因應配套;另外本會也與各地消保官聯繫,提供相關常見問與答,協助第一線解決民眾疑難,發揮政府一體的力量,保障民眾權益。
前揭措施下,整體2G用戶數由51萬餘戶下降至7萬6,796戶、3G用戶由606萬餘戶下降至5萬3,443戶,配合業務終止後門號保留半年供用戶升級4G使用緩衝措施及客服因應配套,使全體國民均能依其意願無縫享有便利4G服務,相關頻率釋出供更高效之4G業務使用,我國亦邁向行動寬頻新紀元。
各電信業者亦可汰除約22,000臺老舊耗能之設備,全年節約用電約30,588萬度,相當於1.58億噸碳排放量,故該等設備之汰除,能促成節能、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效果,對環境永續發展極具正面意義。
鑒於「電信管理法」已完成制定發布,本會刻正研擬相關子法制定作業,俟相關法制配套完備後,將由行政院訂定實施日期,電信管理法一大特色即係解構現行以業務別之管制架構,故爾後將不再由法規面「行動業務終止」之存在;相應的,電信管理法規定,經本會認定之電信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3個月將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送本會核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1個月通知使用者(電信管理法第19條)。故對於電信事業擬終止行動服務之情形,本會仍會站在消費者立場,請電信業者落實相關用戶權益保護措施,並承襲過去辦理行動業務終止之經驗,確保推動過程之平順,民眾可無縫享有優質電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