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卷第2期
中華民國108年4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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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伊翔
上一章

秒懂收音機裡聽到的是節目?還是廣告?淺談廣播節目廣告化、生活資訊與置入性行銷之別

壹、前言

由於數位匯流時代來臨,傳統媒體如電視、廣播和報紙皆受到極大衝擊,而導致閱聽率大降。然而,廣播事業所受衝擊卻是三者中最大,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三點:一,電視和報紙的閱聽眾屬於全國性分布;二,電視不但仍為現代休閒活動中的重要選項之一,且擁有影像優勢,並成功與網路結合如YOUTUBE直播或上架OTT平臺,並透過桌上型電腦和行動載具,成為多螢觀看模式;三,報紙除了文字之外,亦有圖像特色,以及相當程度成功地結合了網路與社群媒體,成為整合影音、文字和圖像的多媒體平臺。

反觀,國內廣播事業多達171家(尚未計入第11梯次開放的新進業者),多數為中小功率業者,其聽眾屬於區域或社區型分布,因此不但競爭者眾,且其市場規模比電視及報紙相對小很多。此外,各別廣播事業的營運資源不若電視與報紙事業集團來得雄厚,加以整體網路化程度亦不如電視與報紙來得顯著與成功。因此,節目廣告化似乎成了部分業者為求生存的「必要之惡」。惟節目廣告化為廣播電視法(下稱廣電法)所明文禁止之傳播行為,所以操作節目廣告化以維持事業營運不但與法有違,且更加深了普羅大眾對「廣播節目多半都在賣東西」的刻板印象,實不利於廣播產業的整體發展。

105年1月6日廣電法於立法院修正通過,正式開放廣播節目得接受置入性行銷,本會依廣電法授權制訂「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時,亦將置入性行銷納入明文規範,目的是期望能為廣播事業挹注活水,但就「本會例行監理實務經驗」而言,尚未發現有操作置入性行銷的廣播節目(即於節目前、後皆向聽眾揭露該節目有置入行為),且業者亦不時反映由於廣播媒介特色不同於電視,只有聲音沒有影像,所以置入性行銷執行難度高,深怕一不小心又操作成節目廣告化,結果違反相關法規而受罰,所以目前沒人敢開第一槍。

據此,本文就「節目廣告化(含與生活資訊之差異)」和「節目置入性行銷」的定義、差別和實務案例加以探討,希望能讓有心操作置入行銷的廣播事業參考,並同時也能讓社會大眾對於這兩個概念有正確認識的機會。

貳、節目廣告化的定義部分

簡單來說,節目廣告化就是「以節目形式包裝商業促銷訊息之節目內容」,因此雖名為節目,但「實際內涵與效果」無異於廣告。常見的模式可粗分為以下二種:

一、整段節目內容就是商業促銷訊息

這種模式的節目呈現,除了直接推銷特定商品或服務、鼓勵購買及影響消費等言論之外,可以說幾乎毫無實質內容可言。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根本就是把原本應該在廣告時段播出的促銷訊息,改在節目內容中播出。此外,這種模式的一種常見的變形態樣是專訪特定來賓,但訪談內容卻是「該來賓為自家商品或服務的宣傳」,於是該段訪談變相成為「節目中播出的廣告」。

二、整段節目內容含有商業促銷訊息

至於這部分,常可見節目在進行一段內容後,接著出現針對特定商品或商業服務的推介言論。例如,先介紹、探討特定醫療保健知識,之後再明示觀眾某商品能有效預防、或甚至強烈暗示具有療效。若單就「相關知識探討的內容部分」而言,有些節目的內容呈現問題不大,聽起來和介紹醫療知識的公共服務型節目沒什麼兩樣。

然而,若「整體以觀」,醫療知識探討的內容部分明顯是為接續的推介言論做「鋪陳」之用。以廣告心理學的角度來說,就是先向聽眾點出某個問題,以引起他們的重視或恐懼,之後節目參與者(主持人或來賓)再順勢提供前述問題的「解方」(推介特定商品、服務)

重要的是,前述的「專訪來賓」也可以是「先鋪陳後推介」的一種變形。不同的是,在這種模式下,整段內容確實不會出現「幾乎都在推介自家產品或服務」的情況,來賓一開始也會對節目主題表達相關意見,但之後就會慢慢「歪樓」到「推介自家產品或服務」。

此外,節目中含有商業促銷訊息還有一種常見的態樣是,節目開放聽眾叩應點歌、聊天或表達對節目主題的意見,但聽眾常歪樓到詢問廣告時段中推介的產品,甚至出現訂購言論,但有些主持人非但不加以制止,反而順勢接話,結果節目從「叩應點歌、聊天或表達看法」歪到「叩應訂購產品」。

綜上可知,節目廣告化會造成聽眾無法區分節目與廣告,所以廣電法第33條以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才會重複規定:「電臺所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俾利觀眾能明顯「辨認」節目與廣告之別,以達「區隔」之效。

是以,為達上述立法目的,管理辦法必須就「形式區隔」與「實質區隔」別予以規範。在「形式區隔」方面,其目的是規定「節目時段與廣告時段應分別播出」,即「節目時段→廣告時段→節目時段→廣告時段」的排播順序。因此,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插播廣告時,主持人以播報進廣告、工商服務,或以特定固定音樂方式,或其他適當方式與節目區隔。」同條第2項復規定:「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應於每段節目開始時播報節目名稱。」

據此,廣播事業於節目中插播廣告前須宣布進廣告、工商服務、播放固定音樂及其他適當方式告知聽眾「廣告即將開始」;另廣告結束後回到節目現場,以播報節目名稱的方式告知聽眾「廣告已經結束」。如此,廣告時段便可從前、後的節目時段在「形式上」隔離出來,以下為合乎法規之態樣圖:

廣告合乎法規之態樣圖

換句話說,廣播事業依管理辦法第2章第3條第3及2項規定進行形式區隔,聽眾則可明確知道廣告「何時開始」及「何時結束」。否則,不論是「先鋪陳後推介」或「叩應歪樓」模式,主持人常會在最後補上一句「以上廣告」,代表剛才是「廣告時間」,而非「節目中出現商業促銷訊息」,潛臺詞就是「我有在做節目廣告區隔喔,所以你NCC不能罰我!」然而,節目主持人在播出商業促銷訊息前不向聽眾宣布「進廣告」,最後才說「以上廣告」,不但會造成「廣告不知何時開始」的疑義,且這種節目呈現模式也構成違反「實質區隔」規定(同管理辦法第4條)之要件。所以,最後才播報「以上廣告」不但規避意圖明顯,且亦難改變「節目廣告不分」的違法事實。

對此,曾有業者反映只要提到商品就是廣告,因此提到商品時就是「廣告開始」。然而,商業促銷訊息雖因含有明顯促銷之意涵,讓聽眾於接收當下可能產生收聽廣告之感,但聽眾是否因此就認為這是廣告,那倒未必。倘若聽眾於廣告時段中收聽到促銷資訊,自當認定為廣告無誤;然若於節目時段中聽到相關資訊,則易產生不知該段內容究竟是節目還是廣告的疑惑。

至於「回到節目現場播報節目名稱」,是為了告知聽眾「插播的廣告已經結束,節目即將開始」。對此,亦有業者詢問是否可以「進廣告+以上廣告」來代替。嚴格來說,「以上廣告」確含有「廣告結束」之意,但同時也模擬兩可。因為這可以同時是「以上這則廣告結束」和「以上所有廣告結束」兩種意思。前者代表「接下來還有另一則廣告」(實務上確常見這種情形);後者則為「接下來節目開始」。因此,第3條第2項有關「回到節目現場播報名稱」的規定就「區隔效果」而言,比「以上廣告」更強,代表「剛才播出的所有廣告統統結束」,完全沒有灰色地帶。若從另一角度來看,「形式不區隔」亦容易導致「實質不區隔」(節目時段中播出含有廣告內之訊息),是以管理辦法第3條第3及2項亦有促進節目與廣告「實質區隔」之效。

另外,有關「實質區隔」(節目時段不得播出含有廣告內容之訊息)的部分,相關規定訂於管理辦法第4條:廣播事業播送節目內容之呈現,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

相較於第3條第3及2項有關「節目與廣告應分別播出」之規定,本條規定旨在「定義節目廣告化」以及「禁止節目時段之內容不得出現商業宣促銷訊息」,其核心精神為「1─3─8原則」。

所謂「1─3─8原則」,「1」就是「節目廣告化」;「3」是指「三大廣告化效果」,也就是本條規定提到的「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8」 則為「第4條下列8款常見之違法態樣」,經簡化後,可為主要常見之構成要件,如特定廠商、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價格、優惠、成分、功效或使用方式等,如下圖。

廣告效果構成要件

依本會監理實務SOP,監理時會先檢視「節目時段內容」是否出現上述相關具體要件;若有,即再進一步檢視是否具有廣告化效果(即是否有明顯促銷、推介之言論或意圖);若構成前述三大廣告化效果(之一),本會即認定為「節目與廣告未(實質)區隔」。

以下為本會例行監理所發現的「節目與廣告實質未區隔」之案例,且屬於前述的「整段節目就是廣告」的類型:

我們商品我們1罐訂價1300元,就是我們的活力鈣有5罐送3罐半,10罐送7罐半,平均1罐只有700-800元而已,……裏面含鈣量近40%,而且是天然熬合鈣,另外還有74種微量元素,……氨基酸……每一粒有650毫克的海藻鈣粉,我的意思是量很高吃80粒還有150毫克是95%薑黃素萃取,所以這二個東西分開做一支商品,95%薑黃素萃取在長春月刋內賣的保健食品就要1800元,我1粒內有150毫克80顆,我可以分開賣,但是我合起來賣1罐1300元,你買5罐送3罐半剩700-800元算非常便宜,1680元是訂價,很少人買訂價,有人問只買1-2罐會不好意思?我說完全不會,你買1罐我賺較多是實話,因為價差太大了,我說你先試看看没關係,冬蟲夏草1680元,裏面有蟲草素、蟲草酸、蟲草多醣體、麥角固醇都是有效,我們在藥廠做時會做監測品質表,没人在做這個…………。

依據前述本會監理SOP,首先檢視節目內容是否呈現相關要件,我們可清楚看到其中有「商品(活力鈣、冬蟲夏草)」、「價格(1300、1680元)」、「成份(微量元素、氨基酸、蟲草素、蟲草多醣體等)」、優惠(5罐送3罐半,10罐送7罐半)等要件。

其次,再進一步檢視其呈現內容是否構成三大廣告化效果時,明顯可見其促銷意圖與效果強烈,相關說明如下:

其一、由「促銷、宣傳」角度觀之,主持人不但大方承認在銷售商品(我可以分開賣…你買1罐我賺較多是實話),且更是竭盡所能地突顯相關商品的優點(各種有益成分、品質監測、購買優惠等),故明顯是「為激發聽眾購買欲望」之說服性內容。

其二、由「鼓勵消費」角度觀之,持平而論,若節目內容的呈現已具有針對特定商品或商業服務的促銷意圖和效果,自然已形成「鼓勵消費」的效果,因為不斷強調上述商品的促銷言論,其目的本來就是希望聽眾聽後能動心購買之,否則所為何來?重要的是,這段內容明顯可見「5罐送3罐半,10罐送7罐半」、「你先試看看没關係」及「都是有效,我們在藥廠做時會做監測品質表,没人在做這個」等鼓勵購買言論,故本段內容涉有鼓勵消費之實,毫無疑問。

其三、由「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角度觀之,主持人提到有類似成份的商品要1800元,但他推介的商品不但成份更高,且合起來賣也才1300元而已。此外,主持人除了提到「我們在藥廠做時會做監測品質表,没人在做這個」,更暗示「其他廠商商品品質不如主持人所推介的商品」。據此,前述言論當然是「捧已抑他」的比較性質,目的自然是透過告知聽眾自家產品是最好的方式,引發觀眾購買欲望。

綜上,由於本案不但構成相關要件,且同時具備廣告化三大效果,故已確認為節目廣告化無誤(其實只要前述效果之一成立,即可認定為節目廣告化)。當然,有些人看到這裡可能會有個疑問:如果節目只出現產品或服務名稱等相關要件,但只要沒有促銷言論,是可否不算節目廣告化?對此,本文將在下節詳加說明。

參、生活資訊

生活資訊意即「食衣住行育樂方面」的便民新知或資訊,其目的在於「服務民眾」,若以傳播理論中的「使用與滿足論」(Use and Gratification Theory)來看,閱聽眾使用媒介內容就是為了尋找可滿足某方面需求的資訊,而生活資訊就是其一,這也是為何生活資訊會被定位於「服務民眾」的原因。然而,既為「食衣住行育樂」,其資訊內容難免會有特定服務,甚至是商品出現,就如同每當有I phone新機發表或新電影上映時,新聞報導或其他節目會特別提一下,以告知閱聽眾最新資訊一樣。所以,有人會搞不清楚「生活資訊的提供」和「節目廣告化」之別。其實,最大差別是前者目的是「服務民眾」,後者的目的則為「促銷營利」,見下表:

節目廣告化 生活資訊
目的促銷宣傳以營利訊息告知以服務民眾
相同點節目出現商品或服務同左
表現手法刻意突顯特定商品及服務之價值,並含有促銷言論。提供食衣住行育樂方面等便民新知,不涉及特定商品或服務,或涉及但未含刻意促銷言論。
適法性違法合法

因此,回到上一節的問題:如果節目只出現產品或服務名稱等相關要件,但只要沒有促銷言論,是可否不算節目廣告化?基本上,這麼說沒有錯,因為這很可能屬於「生活資訊」的範疇。至於相關表現方式以及與節目廣告化之別,本案有以下二個監理案例可供參考:

其一、主持人在節目一開始的開場白後,即提到「最近7-ELEVEN和星巴克的咖啡有折扣、為期數天、買幾送一,需要打起精神上班的聽眾朋友可以試試」。

其二、主持人在某段節目開始後,提及「宜蘭有家開張多年的XX百貨公司已決定停業,為了清除還賣出的貨物,現在清倉特價,若有需要的在地朋友不要錯過」。

首先,兩位主持人雖明指「特定廠商(XX百貨公司)」及「商品(7-ELEVEN和星巴克咖啡)」,甚至還提及「優惠(買幾送一、清倉特價)」,惟這個案例被認定為「生活資訊」而非「節目廣告化」,其原因如下:

其一、以「播報時間與次數」與「節目與廣告搭配」的角度觀之,以上兩則訊息的播報時間皆只有一、二分鐘,且在節目裡亦只播報一次,與廣告時段所推介的商品更無關聯。反觀本會違反廣告化的節目,相關促銷訊息的次數和時間多半更多更長,且多數推介之商品或服務更常與廣告時段中播出的商品或服務產生關聯,結果形成「節目與廣告搭配」(此部分違反管理辦法第4條第4款規定)

其二、以「宣傳促銷、鼓勵消費」的角度觀之,主持人在播報這兩則訊息時,是以站在「告知者」的立場與口吻為之,並未有進一步的促銷言論,頂多提及「可以試試、不要錯過」等字眼;此外,在前述違反實質區隔規定的監理案例中,主持人是以「促銷者」的立場與口吻為之,所以其中內容可見「我們商品我們1罐訂價1300元…我可以分開賣,但是我合起來賣1罐1300元,你買5罐送3罐半剩700-800元算非常便宜…」等強烈促銷言論。

其三、當然有人會質疑「可以試試、不要錯過」不也是「促銷言論的字眼」?OK!退一萬步而言,即便將這句話當作「促銷言論的字眼」,其效果可謂「輕描淡寫」,且重要的是,兩則訊息「皆未」提及價格。另以「意圖」的角度觀之,後者的聽眾購買相關產品後的獲利者就是「電臺或背後的贊助商」,然而前者的聽眾購買行為的獲利者卻非該電臺。換句話說,前者兩則訊息的播報目的是為了「服務聽眾」,因為聽眾雖有得到好康的機會,但電臺播報後卻無任何實質獲利,因此具有「(在地)公共服務」性質。然而,後者卻是為了電臺(或背後贊助商)的利益而為之,因此含有商業訊息之內容片段淪為「商業促銷」,其性質自是「私人營利」。

綜上,生活資訊和節目廣告化的差別在於「服務」與「營利」,因此後者的表現言論帶有直接、刻意和強烈的促銷意圖和效果,其受益者為「電臺(或背後贊助商)」;前者則否。

節目廣告化

肆、置入性行銷的定義

「置入性行銷」意指「將特定商品或服務放入廣電節目內容中,藉由視聽眾對其內容情節處於高涉入心理的狀態下,無形中接收置入標的之促銷訊息,以提升對商品或服務的好感及行為上的支持。」因此,就節目廣告化而言,置入性行銷「本質上」確實屬於節目廣告化。

加以廣電法及管理辦法亦已將置入性行銷納入規範,所以說置入性行銷是「法律所允許的節目廣告化」似也不為過,然而廣電法第33條既已規定「節目與廣告必須區隔」,所以商品或服務再怎麼置入,也不得違反管理辦法第2章有關節目與廣告區隔之規定(包括前述第3及4條以外之同章其他條規定),故開放置入性行銷絕不等於開放節目廣告化。

換句話說,即便置入性行銷是法律所允許的節目廣告化,但卻是「有限度的節目廣告化」,而所謂的「有限度」,根據管理辦法第3章第10條規定,廣播事業於節目為置入性行銷時,其節目內容之製播,應依節目內容所需,融入節目情節,自然呈現,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二、直接鼓勵購買商品或服務。 三、誇大商品或服務及其效果。

其中「依節目內容所需,融入節目情節,自然呈現」就是法律所設下的底線,在這底線範圍內所進行的置入行銷行為皆合乎相關規定。以下圖為例,這條線代表節目廣告化,藍色部分即為「置入性行銷」,只要節目製播符合「依節目內容所需,融入節目情節,自然呈現」的原則,也就是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之內,就沒有超過底線的疑慮。

然而,如果製播團隊操作不夠細膩,其置入部分「必定不自然呈現」,結果會跨過底線來到了紅色部分,形成管理辦法第2章第4條所稱之「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等三大廣告化效果。這也是第3章第10條規定會規定接受置入性行銷的廣播節目不得直接鼓勵購買商品或服務、誇大商品或服務及其效果(包括過度呈現商品或服務)的原因。因為不同於「節目廣告區隔」的相關規定,置入性行銷允許商品或服務進入節目內容。然而,在允許產品或服務進入節目內容,但又不得違反「節目廣告區隔原則」的大前提下,接受置入性行銷的廣播節目唯有以「自然、間接和淡化」的表現方式,才能達到「依節目內容所需,融入節目情節,自然呈現」的要求,否則節目若直接鼓勵購買、誇大相關效果或過度呈現置入的商品或服務,這種行為就是管理辦法第2章第4條所禁止的針對特定商品或服務宣傳促銷、鼓勵或影響消費之行為。綜前所述,節目廣告化與置入性行銷雖本質相同,但實際上仍存在不少差異,因此我們可以透以下圖表進一步瞭解兩者之別:

節目廣告化 置入性行銷
廣義(本質)上藉由特定商品或服務出現於節目內容之方式,提升其知名度。相同
狹義(表現)上
  1. 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
  2. 鼓勵消費。
  3. 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
依節目內容所需,融入節目情節,自然呈現。
廣告效果刻意、直接、強烈自然、間接、淡化
適法性違法合法

此外,若要進入實際操作的層次,則可借用「主配角/情節主體與背景」的概念來加以掌握。以「節目廣告化」的角度觀之,節目內容所推介的產品或服務就是「主角/情節主體」,因為它是該段內容亟欲突顯的情節重點,所以相關談話才會呈現出「促銷宣傳、鼓勵購買和影響消費」的意涵與效果。至於「配角/情節背景」,原本應該是節目單元正常進行的情節如點歌、叩應聊天、單元主題相關內容等,不是被邊緣化,就是淪為包裝「商業促銷訊息」的形式。綜前所述,被推介的商品或服務才是該段節目內容的「主角/情節主體」,其他情節都是為了突顯主角的「配角/情節背景」。

再以前述「節目廣告實質未區隔」案例為例,該段內容皆以「所推介之商品(活力鈣、冬蟲夏草)」為情節主體,相關談話都在突顯這兩個產品的商業價值,例如「裏面有蟲草素、蟲草酸、蟲草多醣體、麥角固醇都是有效」、「我們在藥廠做時會做監測品質表,没人在做這個」及「我合起來賣1罐1300元,你買5罐送3罐半剩700-800元算非常便宜」等言論,且最致命的是,主持人亦自承在賣產品(我合起來賣1罐1300元……)。至於節目實質內容,別說處於配角/背景地位,幾乎是蕩然無存。這也是為何節目廣告化的廣告化效果是「刻意、直接、強烈」的緣故。

若以「置入性行銷」的角度來看相同案例,依照前述「主配角/情節主體與背景」的原則,假設該節目只置入「活力鈣」這個商品,那節目(或單元)內容必定聚焦於「骨質疏鬆的相關成因、影響和預防或治療辦法」,其呈現或可透過「專訪該商品的研發者」的方式為之。因此,該商品的受訪者等於是以「相關問題的專家」的身分向聽眾介紹相關知識。這麼一來,節目情節的主角/主體即是「骨質疏鬆相關知識」,而置入的商品(配角)則是在某些時刻以「融入情節」的方式「被動地」帶出來,且不得有鼓勵購買、誇大成效或刻意突顯的言論(明示暗示皆不可),如此置入商品便可處於「配角/情節背景」的地位。

另外,本會曾有3個電視置入案例或可供廣播事業參考。第一個案例為「攝影競賽類型」節目,置入Canon相機,參賽者皆穿著印有Canon商標的T-shirt,且評審手持的麥克風也貼有Canon商標的字卡,以及最終優勝者的獎品就是Canon相機。但整體內容除了畫面會看到Canon商標及最後頒獎的獎品Canon相機之外,其他部分完全針對參賽作品的理念抒發與講評,對話完全不提及任何置入的商品,因此節目主題(攝影作品競賽)是「主角」,而置入的Canon相機是「配角」。

其次,有關第二個案例,則是某電視臺戲劇節目,置入藻類保健食品,甚至也提及效用,惟該段情節是主角即將接手該公司,而以經理人身份前往視察自家公司產品的製造過程。編劇很巧妙將該段情節與對白鎖定在「與劇中另家公司的商業競爭」方面,所以「商業競爭(的對話)」成了該段情節的「主角/主體」,然後再「適時」提及自家公司產品的效用。重要的是,提及效用時,並未刻意突顯或誇大,因為在對話中,商業競爭相關臺詞仍占「主體地位」,產品效用僅是「點綴」之用,所以並未喧賓奪主成為對話臺詞的主體,亦沒有鼓勵購買的暗示,因此恰如其分地扮演了「配角/背景」。

最後,第3個案例是某家電視臺播送生活資訊型節目,置入了倒立機,並邀請該器材的代言人擔任節目來賓,然而該節目將主題定位為「倒立對肌肉放鬆、脊椎矯正所帶來的健康益處」。因此,主持人與來賓的對話集中在「肌肉酸痛、脊椎相關問題」、「對健康產生的影響」以及「倒立對人體健康的好處」,其內容完全是「保健知識」的資訊介紹。之後在實際示範如何正確倒立時,才帶出置入的倒立機。看到這裡,想必有人會說 :「咦?這不就是前面說的先鋪陳後推介的廣告化模式嗎?」沒錯,表面看來確實很像,但其中「眉角」的差異可不小。

如果該節目違反「節目廣告化」相關規定的話,其情節呈現必定是當倒立機出現時,節目內容一定「刻意」強調該器具的功能、效用、特色、價格、優惠或某個科學實驗、專利取得等重點,以突顯該倒立機的商業價值,且談到使用方式時,一定「直接說明」。例如 ,首先,你必須先把這裡打開,那裡撐住你的腳;這個地方是調節倒立高度,那個地方是控制倒立帶的鬆緊;這裡的功能是幫助你在倒立時達到預防某某毛病的效用,那裡可以促進血液循環等等。

這樣便形成「直接、刻意、強烈」的廣告效果。這麼一來,便和前面「倒立有益於人體健康的保健知識介紹」形成了情節脈絡上的斷裂感,因為前面原本在討論健康知識,但後面卻歪到「商品促銷」,造成前後情節格格不入。此外,若再回歸「主配角/主體背景」的概念,這種呈現倒立機的方式讓「促銷商品」成為這段情節的主角/主體,而前面也說過,當商品成為情節主角/主體時,就是「節目廣告化」。綜前所述,情節主角/主體由「倒立保健知識」換成「推介倒立機商品」,即可證明「倒立保健知識」的情節只是為了強化「倒立機商品」的促銷效果而已。

然而,若以「置入性行銷」的角度來看,當倒立機出現於節目內容時,其情節仍扣連著「正確倒立姿勢」,因此「倒立相關保健知識」仍處於情節主角地位。重要的是,不但不會出現「價格、優惠或某個科學實驗、專利取得」等屬於「強烈、刻意、直接性」促銷要件;即便提及「效用、使用方式」時,也是以「融入情節」的間接方式為之。說白話就是,來賓在示範「正確倒立姿勢」時,相關說明一定是「這部分肌肉要放鬆」、「腿部要怎麼抬、擺」、「呼吸要怎麼調節」、「軀幹部分要維持」等等,並輔以前述身體姿勢所產生的健康益處與醫學原理予以說明,完全不提及倒立機的功能與使用方式 。但來賓在示範正確倒立姿勢和說明其健康益處時,必定搭配倒立機示範,所以其功能和使用方式會無形中融入「正確倒立示範和相關健康益處」的情節裡。

基於上述,廣播事業若想操作置入性行銷,針對第一個案例,廣播事業或許可以考慮於置入某商品或服務時,將節目設計成一個「全程與聽眾互動式的主題單元」,並採取「有獎徵答」方式,讓節目內容在質量兩方面聚焦於節目主題(主角/主體),置入的商品或服務當作獎品(配角/背景);關於第二個案例,廣播事業則可考慮以廣播劇的型態進行,但重點一樣擺在該集劇情的核心情節,置入商品或服務皆融入情節,而處於配角/背景的地位。至於第3個案例,廣播事業或可於透過訪談方式,讓節目來賓提供某方面的專業意見(情節主角/主體),在過程中將置入商品或服務相關特色「無形中」融入前述訪談的內容中(情節配角/背景),並注意不可讓配角「喧賓奪主」,讓「專業訪談的知識呈現」全程處於節目內容的主體地位。重要的是,置入標的出現時,不得有鼓勵購買、誇大或刻意突顯等情事,「配合劇情即點到為止」即可。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除了第10條規定之外,管理辦法同章亦有其他針對置入性行銷所制訂之規定,第7至9條規定是禁止特定置入情形,差別在於:第7條是禁止特定電臺(公營);第8條即禁止特定節目(新聞及兒童);第9條則為特定商品或服務(菸品、酒類、跨國境婚姻媒合……或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者)。因此,只要符合前述要件者,皆不得接受置入性行銷。

另有關第11條規定,第1項則參考歐盟原則,廣播事業於接受置入性行銷時,須於節目前、後揭露置入訊息,此係為平衡保護視聽眾權益之故;第2項則規定揭露前述置入訊息時間不計入廣告時間,但其揭露訊息不得含有廣告內容;第3項強調廣播事業若未揭露置入訊息,且亦呈現廣告化內容者,則依前章第3~6條規定處理之。

伍、結語

面對數位匯流時代的衝擊,傳統媒體的網路化轉型勢在必行,惟受限於廣播產業的資源相對弱勢,網路化轉型所需的創意和技術亦非一蹴可及,加以法律既已開放置入性行銷,因此在轉型過程中,透過置入資源的獲取,為廣播事業挹注營運活水,作為過渡時期的因應方式,倒不失為良方一帖。重要的是,不同於廣告化的節目,操作置入性行銷的廣播節目,專屬於該節目的主題與相關情節仍為「內容主體」,且若操作得愈細膩的節目,聽眾在意識到其置入商品或服務存在之時,但仍能享受品質出色的廣播內容而毫無違和之感。如此一來,操作置入性行銷的廣播事業不但能同時在「合法範圍」內達到間接促銷效果,亦可相當程度撕下「廣播節目沒啥實質內容,全都在賣東西」的標籤。

(作者為電臺與內容事務處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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