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卷第1期
中華民國108年2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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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重要決議
107.12.1-108.1.31
上一章

委員會議重要決議

107年12月5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72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670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24件。


核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變更衛星固定通信業務事業計畫書。


  1. 一、以附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方式核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換發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特許執照。
  2. 二、前揭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為:行政院公告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如將3.4-3.61GHz頻段納入下一階段行動寬頻業務(5G)釋照之頻段,為避免干擾,本會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廢止上揭頻段供國內下鏈接收使用之核准,即不得再提供國內地球電臺接收使用。該公司案關事業計畫書所載衛星轉頻器及衛星固定地球電臺相關內容應予變更,並依規定重新向本會提出申請。

  1. 一、審酌各區域有線電視歷年之收視費用、系統業者經營環境、網路建設、收視服務品質、服務內容、提供頻道數量及財務(含財務結構、各項收入、成本)之合理性,並綜合考量整體經濟環境、人口密度、城鄉差異情形、推動數位化進展及客戶服務品質、多元付費情形等因素,並檢視其於上一年度作出對所經營區來年之承諾事項達成情形等,以達成「數位有線電視普及,寬頻影音多元選擇」、「回饋社區數位發展,縮短離島城鄉差距」及「有線電視產業頻道畫質提升」等政策目標,有關雙子星等6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108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如下:
    1. ()核准臺南市雙子星、三冠王等2家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
      1. A組:每戶每月新臺幣200元(22個頻道)
      2. B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35元(138個頻道)
      3. C-1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50元(141個頻道)
      4. C-2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65元(141個頻道)
      5. D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80元(144個頻道)
    2. ()核准臺南市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
      1. 好康組:每戶每月新臺幣188元(25個頻道)
      2. 基本頻道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40元(133個頻道)
      3. 基+A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60元(136個頻道)
      4. 基+B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60元(136個頻道)
      5. 基+C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90元(142個頻道)
    3. ()前揭臺南市所轄3家公司相關行政指導事項如下:
      1. 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及不得以不正當之方法促使頻道業者對其他平臺給予差別待遇。
      2. 為提升訂戶視聽品質,應於文到後1個月內提出「基本頻道全部高畫質播送期程計畫」,該計畫辦理情形列為下次費率審議、評鑑及換照之審查重點項目。
      3. 針對光節點、同軸電纜網路主幹線之放大器等設備,應優先安裝不斷電系統(UPS)之逐年提升計畫。
      4. 請持續提供低收入戶、預繳收視費用訂戶及申裝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與寬頻上網服務之用戶等相關優惠方案。
      5. 請持續配合地方政府等機關構,加速提供智慧城市等多元加值應用服務及內容。
      6. 應具體規劃並落實訂戶個人資料及收視相關資料之蒐集、儲存及利用等作業之明確標準作業辦法及保護措施。
      7. 應具體規劃並落實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上架之優惠機制。
      8. 應提升公用頻道與地方頻道之使用效能及內容多元性。
    4. ()核准澎湖縣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每戶每月新臺幣560元、金門縣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每戶每月新臺幣590元、連江縣祥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每戶每月新臺幣550元。俟108年度上揭3家公司於各該縣全區完成全面數位化,並關閉類比信號後,得依法向本會提出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之變更申請。
    5. ()前揭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所轄3家公司相關行政指導事項如下:
      1. 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及不得以不正當之方法促使頻道業者對其他平臺給予差別待遇。
      2. 針對光節點、同軸電纜網路主幹線之放大器等設備,應優先安裝不斷電系統(UPS)之逐年提升計畫。
      3. 請持續提供低收入戶、預繳收視費用訂戶及申裝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用戶等相關優惠方案。
      4. 請依所提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進程規劃確實執行。
      5. 應具體規劃並落實訂戶個人資料及收視相關資料之蒐集、儲存及利用等作業之明確標準作業辦法及保護措施。
      6. 應具體規劃並落實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上架之優惠機制。
      7. 應提升公用頻道與地方頻道之使用效能及內容多元性。
    6. ()前揭6家公司之裝機、復機、移機費予以維持與前一年度費用相同。
  2. 二、考量連江縣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建置不易,本會將促請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提供適當誘因機制,並持續運用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及相關配套措施,鼓勵離島業者完成數位化,以增進偏鄉、離島民眾數位人權。
  3. 三、對於前述行政指導事項及費率審核會議之意見,請平臺事業管理處持續注意及督導業者進行改善,相關應辦理事項將作為下年度費率審查之重要參考依據。

馬來西亞商EVERGREEN JADE SDN. BHD.及馬來西亞商GOODWILL TOWER SDN. BHD.申請轉讓安順、博康股權與吉隆等11家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投資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案,經踐行學者專家諮詢會議、公聽會及聽證程序、申請人、受讓人及利害關係人等書面說明及到會陳述,並提送委員會議審議。審酌本案交易安排、受讓人投資適格性、資金能力與規劃、經營團隊與其執行能力、產業發展及匯流應用、勞動權益保障、弱勢關懷,以及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消費者視聽權益及公共利益等整體考量,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0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3條第2項第3款、同條第4項、電信法第15條第3款、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32條第4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第123條第3款與第4款等相關規定,基於受讓人及利害關係人所為之書面承諾及同意遵行下列條件為前提事實基礎,以附負擔予以核准。其負擔及承諾事項如下:

()受讓人負擔部分:

  1. 促進市場競爭:
    1. (1)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讓人)及其所屬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不得與其他系統經營者為不當之聯合行為致生妨礙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情事。
    2. (2)受讓人應確保其所屬系統經營者對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
    3. (3)受讓人應確保其所屬系統經營者、其關係企業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方法,促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
    4. (4)受讓人與其關係企業,及其所屬系統經營者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總體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頻道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四分之一。
  2. 增進消費者權益:
    1. (1)受讓人及其所屬系統經營者應盡力提供消費者有利於市場競爭之寬頻上網及電路出租等服務。
    2. (2)受讓人及其所屬系統經營者應導入各種數位加值內容,以多元內容回饋訂戶,並讓訂戶自主選擇。
  3. 維護公共利益:
    1. (1)受讓人與其關係企業應致力維護市場健全,並確保頻道內容多樣性,不得基於自身利益考量而利用市場地位影響頻道言論與內容自由。
    2. (2)非經本會核准,參與投資受讓人事業之關係企業或自然人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控制新聞頻道。
    3. (3)為保障國民通信權益,受讓人應確保其所屬系統經營者於經營區域既有網路範圍內之偏遠或不經濟地區,積極推動寬頻普及服務。
  4. 未來營運規劃:
    1. (1)受讓人應確保108年底前其所屬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節目全面以高畫質(HD)播出。
    2. (2)受讓人應確保其所屬系統經營者應具有足夠頻寬並以DOCSIS 3以上、光纖到府(FTTH)或其他寬頻技術和商業運轉模式提供更高速寬頻上網服務,並引進最新網路設備以有效提升寬頻網路服務的速率與品質。
    3. (3)受讓人應將頻道自製率列入未來頻道上下架重要參考,提供優質頻道節目內容,並利用機上盒統計數據、地方政府或市場調查機構所做成具合理性之收視行為滿意度(收視率與收視質)調查,綜合考量以作為頻道上下架與異動,及頻道分潤之參考依據。
    4. (4)受讓人及其所屬系統經營者為因應未來營運需求及各種加值服務目的,對於訂戶收視相關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明訂使用目的及保護政策,並訂定管理辦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不論直接或間接之利用皆應確保訂戶收視行為之資料保護。
    5. (5)受讓人及其所屬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個資及收視相關資料之利用及資安維護,應成立專責單位,且提升組織層級,並挹注適當之經費;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及資訊安全保護相關規範。
  5. 健全公司財務:
    1. (1)受讓人應確保其所屬系統經營者未來之年度獲利,將優先保留作為次年度營運及資本支出所需。
    2. (2)為健全並強化監督受讓人及其所屬系統經營者之營運,並改善其負債比率,受讓人應每半年提出財務與資金運用計畫報請本會備查(包括投入金額、建設期程、還款規劃與方式,以及經會計師簽證之其所屬系統四大財務報表)
  6. 勞工權益及人才培育:受讓人應規劃優良人事及教育訓練制度,積極發掘並培育優秀員工。
  7. 企業社會責任:受讓人、關係企業及其所屬系統經營者應具體規劃傳播本國文化節目精進方案並予落實。
    1. (1)培植本土文化創意產業、提升內容多樣化及帶動數位內容產業之具體規劃。
    2. (2)地方頻道HD節目之製播計畫(包含節目財務規劃、節目製播內容等)
    3. (3)提升數位內容服務計畫(包含數量、內容、品質管理機制、規劃時程及其經費預算等)
    4. (4)滿足地方需求之節目提升計畫。

()受讓人承諾部分:

  1. 未來營運規劃:
    1. (1)受讓人應依承諾於109年完成所屬各系統之光纖涵蓋率提升至50%至73%。
    2. (2)受讓人應確保在本交易完成後二年內,將光節點平均訂戶數降低至200戶內;交易完成後一年內,提供最高可達1Gbps的寬頻上網服務,以及導入具備Wi-Fi功能的纜線數據機(Cable Modem)。長期目標為提供上、下行頻寬最高速率達10Gbps之服務。
    3. (3)受讓人應於東京奧運播送4K頻道訊號格式確定後5個月內完成開發新款4K機上盒,於109年4月前提供予用戶安裝,以作為收視東京奧運4K畫質之運動賽事,並於本案通過後三年內備妥至少5萬臺4K機上盒。
    4. (4)受讓人應依承諾推動各種類型的數位匯流服務及成立產學合作或文創專區。
    5. (5)受讓人應依承諾推出多元選擇付費方案組合及多樣化的隨選視訊產品,以提升訂戶自主選擇。
    6. (6)受讓人承諾以參與投資或合作方式,增加頻道業者收入。
    7. (7)本案通過後將與國內外網際網路上之應用服務(Over The Top,簡稱OTT)業者合作,增加消費者多元服務選擇。
  2. 健全公司財務:為健全有線電視之發展,受讓人應承諾本次交易之新銀行聯貸不會加重其所屬系統經營者之負債及未來不會加諸其所屬系統經營者不當之負債,以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
  3. 勞工權益及人才培育:受讓人應依下列承諾事項,維護勞動權益保障,促進勞資關係和諧。
    1. (1)保障吉隆等11家系統經營者及雙子星有線電視就業安定、提升勞動環境及條件,轉讓人應妥處勞動權益保障事宜,交易完成後,由受讓人賡續處理。
    2. (2)每年定期舉辦員工職能教育訓練、開放基層人才轉調機會提升薪資及給予優秀員工獎勵,以作為晉陞或加薪之途徑。
    3. (3)對於完成前項員工職能教育訓練之專業技術人員包含工程技術人員及內容製作人員,不低於新臺幣3萬元薪資水準。
  4. 企業社會責任:
    1. (1)對於縣市政府登記有案之中、低收入戶,受讓人應依承諾提供收視有線電視服務及寬頻上網之優惠。
    2. (2)受讓人所屬中嘉集團應確保所屬系統經營者未來的年度獲利,應優先回饋本國影視產業、資助媒體教育相關公益活動。
    3. (3)受讓人應依承諾創設中嘉學院,辦理產學合作課程及合作模式。
    4. (4)受讓人應依承諾發展地方自製頻道、辦理公用頻道推廣活動及推廣媒體識讀教育。

()利害關係人承諾部分:

  1. 同意將媒體識讀教育及媒體品質提升,納入公益信託從事教育文化之規劃。
  2. 宏泰公益信託基金履行10年公益總額至少新臺幣40億元,其前5年不低於新臺幣15億元,後5年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並將公益極大化。公益總額至少每年10%金額,投入前揭項目。
  3. 以上承諾事項,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每年向本會陳報辦理情形。
  1. 二、本案如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請該會核准函同時副知受讓人及中嘉集團,應依下列方式履行前揭負擔及承諾事項:
    1. ()除前項()受讓人負擔部分之第3及第5(2)外,中嘉集團後續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1條第2項第16款及同法第29條規定辦理營運計畫變更。
    2. ()除前項()受讓人承諾部分之第4外,中嘉集團後續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1條第2項第16款及同法第29條規定辦理營運計畫變更。
    3. ()除前項()受讓人負擔部分之第5(2)應於執照效期內每半年陳報外,其餘前項()受讓人負擔部分之第3及()受讓人承諾部分之第4應於執照效期內每年向本會陳報執行情形。
    4. ()另就前項()利害關係人承諾部分,請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向本會陳報辦理情形。
    5. ()受讓人所屬系統經營者應按規定變更董事、監察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或發起人、百分之五以上認股人,並載明於營運計畫書中。
  2. 三、本案本會審查意見請依行政流程簽辦回復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
  3. 四、針對本案,洪委員貞玲提出協同意見書。

107年12月12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31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671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32件。


審議通過廣播電視法涉事實查證相關修正條文草案,並函送行政院審議。


  1. 一、審酌各區域有線電視歷年之收視費用、系統業者經營環境、網路建設、收視服務品質、服務內容、提供頻道數量及財務(含財務結構、各項收入、成本)之合理性,並綜合考量整體經濟環境、人口密度、城鄉差異情形、推動數位化進展及客戶服務品質、多元付費情形等因素,並檢視其於上一年度作出對所經營區來年之承諾事項達成情形等,以達成「數位有線電視普及,寬頻影音多元選擇」、「回饋社區數位發展,縮短城鄉差距」及「有線電視產業頻道畫質提升」等政策目標,決議如下:
    1. ()核准臺南市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1. 基本200組:每戶每月新臺幣200元(21個頻道)
      2. 基本540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40元(130個頻道)
      3. 基本560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60元(132個頻道)
      4. 基本580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80元(134個頻道)
      5. 基本590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90元(136個頻道)
    2. ()有關該公司之裝機、復機、移機費予以維持與前一年度費用相同。
    3. ()相關行政指導事項:
      1. 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及不得以不正當之方法促使頻道業者對其他平臺給予差別待遇。
      2. 為提升訂戶視聽品質,應於文到後1個月內提出「基本頻道全部高畫質播送期程計畫」,該計畫辦理情形列為下次費率審議、評鑑及換照之審查重點項目。
      3. 針對光節點、同軸電纜網路主幹線之放大器等設備,應優先安裝不斷電系統(UPS)之逐年提升計畫。
      4. 請持續提供低收入戶、預繳收視費用訂戶及申裝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與寬頻上網服務之用戶等相關優惠方案。
      5. 請持續配合地方政府等機關構,加速提供智慧城市等多元加值應用服務及內容。
      6. 應具體規劃並落實訂戶個人資料及收視相關資料之蒐集、儲存及利用等作業之明確標準作業辦法及保護措施。
      7. 應具體規劃並落實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上架之優惠機制。
      8. 應提升公用頻道與地方頻道之使用效能及內容多元性。
  2. 二、對於前述行政指導事項及費率審核會議之意見,請平臺事業管理處持續注意及督導業者進行改善,相關應辦理事項將作為下年度費率審查之重要參考依據。

審議通過「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八點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下達事宜。


審議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草案)」,並函報行政院核定後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1. 一、許可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東森洋片台、東森電影台、東森戲劇台、東森綜合台、東森新聞台換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效期溯自屆期換照起始日生效;並請該公司依改善建議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2. 二、附附款許可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所屬緯來綜合台、緯來日本台及緯來體育台換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上揭附款為:該公司應自核准換照之日起3年內改正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第1項規定情事;本會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規定,保留本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如未於期限內改正完成,本會得依同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廢止許可並註銷執照。

107年12月19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79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672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6件。


  1. 一、中天娛樂台107年8月25日「中餐廳康寶鮮味炒手」節目,其內容應注意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等規定,請發函促其改進,以免違法受罰。
  2. 二、民視新聞台「民視晚間新聞」及TVBS新聞台「晚間6、7點新聞」於107年9月9日播送有關男虐貓致死之新聞,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8條第3項電視節目分級規定,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分別核處罰鍰新臺幣40萬元。
  3. 三、台視新聞台「2100整點新聞」於107年9月9日及臺灣電視台「早安您好 台視新聞」於同年9月10日播送有關男摔貓砸地之新聞,其內容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6條之1第1項電視節目分級規定,依同法第42條第3款規定,分別予以警告。

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審議通過「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與「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審查小組設置要點」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發布及行政規則下達事宜。

107年12月26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79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673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41件。


審議通過廢止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廢止發布事宜。


核發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業務E4頻段之特許執照。


審議通過「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預告事宜。


審議通過「政府捐助之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具體財務績效指標核定及評核要點」及「政府捐助之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獎金發放原則」2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108年1月2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56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674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58件。


審議通過公布107年行動上網速率量測結果。


不予許可金頻道、大安文山、陽明山、新台北、全聯、新唐城、北桃園、新竹振道、豐盟、新頻道、南天及觀昇等12家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營運計畫中「頻道規劃及其類型」基本頻道變更。

108年1月9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92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675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20件。


許可縱橫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天天購物台」,並通知該公司依諮詢會議之建議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許可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頻道變更。


審議通過「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108年1月16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72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676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28件。


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草案預告事宜,預告時間為60日,並於預告期間辦理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


  1. 一、東森新聞台107年12月13日「9點新聞」節目播送網傳消費送豬肉腸,建議煮熟食用或丟棄之新聞,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規定,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核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
  2. 二、東森綜合台107年9月18日「明星便利店」節目,其內容應注意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等規定,函請促其改進,以免違法受罰。
  3. 三、中天新聞台107年11月12日「1200午間新聞」節目播送「陳其邁回防大旗美“邱議瑩大家麥離開”打悲情牌」新聞,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不得有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規定,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核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
  4. 四、中天新聞台107年8月18日「週末大爆卦」及三立新聞台7月14日「正午新聞」等2節目播送有關離婚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訴訟之新聞,其內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之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各分別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及4.3萬元。
  5. 五、台視中視華視等28個頻道107年11月1日至11月24日播送「下一代幸福聯盟-愛家公投11/24 」廣告、大眾廣播電台107年10月22日播出「愛家公投」廣告及台南知音廣播電台107年10月29日播出「愛家聯盟A寇牧師篇」廣告,請電臺與內容事務處發函相關公()會轉知廣電業者,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並安排於本年度電視內容規範暨營運管理交流研討會及廣播內容製播暨營運發展研討會召開時,廣邀業者、公()會以及廣告公會、託播業者代表等,就此爭議廣告案例審慎討論應以何觀點及立場來看待涉多元價值節目或廣告內容,以及廣告製播如何平衡社會多元意見。
  6. 六、中視綜合台107年11月3日「萬秀豬王尚讚」及11月4日「MIT台灣誌」等2節目冠名贊助一節,因其無違反現行法規,爰不予處理。

審議通過研訂「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並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審議。

108年1月23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45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677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6件。


審議通過「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審議通過「廣播電視節目接受置入行銷、贊助及冠名贊助相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等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報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營業規章變更案,除第16條、第25條第7項及第30條第2項不予核准外,其餘予以核准。

108年1月30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13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678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1件。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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