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卷第1期
中華民國108年2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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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三防線 建構兒少健康生活改變中的媒體與童年 ― 談兒少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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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重要決議
林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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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三防線 建構兒少健康生活改變中的媒體與童年―談兒少權益保護

一、前言

通訊傳播科技日新月異,現代的兒少生長在一個全電子、數位化的媒體環境,很容易接觸到電視、電腦網路、行動電話等科技產品。兒少是社會進步的原動力,亦是國家發展與競爭的堅實基礎,故維護兒少健全發展,保障兒少權益是家庭、社會及國家共同的責任。為避免兒少接觸到不適宜的資訊內容,保護兒少通傳權益,為兒少建構寓教於樂、健康安全和平等近用的通傳環境實屬重要。

二、改變中的媒體與童年

隨著通訊傳播科技及產業發展趨勢,通訊傳播技術從類比走向數位化,不僅提高了網路傳輸容量,更帶動數位通訊傳播的跨網服務,寬頻與行動終端及網際網路的結合,改變了全世界產業秩序與社會溝通模式。在各式媒體蓬勃發展,科技日新月異的環境下,兒少接觸與使用電子產品的管道及頻率大為增加。電腦網路、電視、手機等對成長發展中的兒少而言,已是不可或缺的娛樂與資訊來源,且有所謂的「3C保母」之稱。然而媒體內容與環境良窳,深深影響兒少的身心發展,包括不當資訊內容、手機及網路成癮、各式各樣的成人媒體管道、兒少節目成人化、數位近用落差等問題與潛藏的風險,深深影響著改變中的媒體與新一代的兒少童年生活模式。

根據兒童福利聯盟公布的「2018年兒少交友App調查暨網路交友離家現況報告」1發現,上網滑手機已成為現代兒少日常。除了玩遊戲打發時間,自拍分享生活心情外,一般的社交平臺及各式推陳出新的交友App,更成為兒少方便使用的交友管道。有高達八成六學童曾透過網路認識陌生網友,較4年前增加32.7%;其中有近四成的兒少曾使用交友App。然而,虛擬交友App其使用者多元且複雜,未必有把關之機制,涉世未深的孩子恐難具有過濾這些危險的能力。

調查中發現,孩子使用交友App恐陷三大危機,第一是「個資揭露無所謂」:約一成使用者在註冊時不隱藏個資,揭露自己的年齡、社群或LINE帳號、真實姓名等,甚或告知網友自家住址;第二是「網友要求無極限」:超過一成曾遇過網友要求單獨外出,甚至要求提供裸露照片或影片,或是「去旅館」等「限制級」的要求;第三是「單獨外出無畏懼」:近兩成孩子曾單獨赴約,大膽行徑令人捏一把冷汗。交友App使用者背景複雜,若孩子沒有危機意識,讓自己陷入危險,後果恐不堪設想。

因此,家長和親師作為兒少權益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防線,應當注意兒少的媒介使用行為及使用內容;負責廣電、通信與推廣網路分級等業務的主管機關,應深刻瞭解通訊傳播的內容,以及環境對兒少成長發展具有廣大且深遠的影響,基於關心兒少身心健康、維護兒少視聽權益,積極提出相關政策及配套措施,各界共同攜手協力,提升我國兒少通訊傳播權益。

三、兒少權益保護具體措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完善兒少通訊環境下的權益保護,近年實施相關具體措施如下: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廣播電視法2、有線廣播電視法3及衛星廣播電視法4均明文規定電視節目不得有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情形。為維護視聽眾權益,保障兒少身心健康發展,建構兒少友善收視環境,本會依廣播電視法第26條之1第1項5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8條第3項6規定訂定「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下稱分級辦法),並視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修正調整。其中,電視事業應依分級辦法規定,將節目分為下列五級,標示分級標識(圖1),並依規定時段播送。透過電視節目分級的方式,為兒少的視聽環境把關,避免不適合的內容影響兒少身心發展。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18歲之人不宜觀賞。

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15」級):未滿15歲之人不宜觀賞。

三、輔導十二歲級(簡稱「輔12」級):未滿12歲之兒童不宜觀賞。

四、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6歲之兒童不宜觀賞,6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五、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另外,為了避免兒少接觸到不符年齡收看之節目內容,分級辦法規定就未滿18歲之人不宜觀賞之限制級節目應鎖碼播送。實務上使用親子鎖的方式,即經系統鎖定後的電視節目或頻道,收視前需輸入個人認證密碼(即親子保護鎖),經系統認證後,始可收視。藉此方式,落實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以發揮實際作用運用於親子日常生活,保護兒少視聽環境。

()適齡兒少電視節目標章

為鼓勵電視業者提升節目製播品質,提供兒童更好的觀看節目環境,本會從101年下半年開始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辦理「適齡兒童電視節目」評選,每半年進行一次「適齡兒童電視節目」評選作業,針對新播或新製且已經持續播出超過2個月或8集以上(含8集)之兒童節目(觀看年齡層設定在12歲以下),由專家學者、基層教師、家長與非營利組織工作者等四大領域組成評審小組,評選出適合12歲以下兒童觀賞之電視節目,並給予「適齡兒童電視節目標章」。在評選結果報告書完成後,製作「適齡兒童電視節目標章」節目單,作為父母、兒童選擇收視之參考。

為使兒少健康安全收視的權益獲得更大的保障,本會從107年度將適齡節目推薦範圍擴大,從原先的12歲提升至15歲,並更新適齡標章(如圖2),將推薦節目收視之年齡層的數字融入標章中,重新設計,使標章識別度更高,家長及兒少能更快速辨別標章,讓家長瞭解家裡的兒少觀賞的節目是否適合他們年齡。透過適齡兒少電視節目標章,將所有普級兒少節目再依年齡區分,以符合不同年齡層的兒童及少年收視,提供兒少適齡又優質的節目,使兒少安全健康收視的權益獲得更完整的保障。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由本會召集衛生福利部、內政部、教育部、文化部及經濟部共同委託民間成立的「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除受理民眾申訴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網路內容案件,並進行兒少使用網路行為觀察,網路安全教育宣導,推動內容分級制度及過濾軟體等法定義務,並積極協助促進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以多管齊下的方式,守護兒少上網安全。另外,網路內容問題最難處理的就是跨境問題,iWIN也積極拓展國際合作,例如與大型社群平臺Facebook合作,透過建立聯繫窗口提升案件處理成效,避免兒少不宜接取內容持續擴散。期許能從培養民眾網路素養著手,讓每個使用者都能具備基本的網路素養,才能從根本改善網路安全環境。

四、結語

新世代的小孩普遍是螢幕族,愈來愈多的兒童與少年日常生活已離不開電視、手機、網路等新興媒體,螢幕儼然成為兒少學習、娛樂、與社交生活的重心;然而,這些螢幕內容帶給孩子們的是良藥、還是毒藥?如何為我們下一代創造一個更健康、更快樂、更安全的通傳媒體環境,讓兒少看得開心、家長充分放心,有賴國家、學校、家庭共同攜手合作,為下一代而持續努力7

(作者為法律事務處專員)

電視節目分級標示
圖1電視節目分級標示
適齡兒少電視節目標章
圖2適齡兒少電視節目標章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官方網站
圖3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官方網站
  1. 1兒童福利聯盟(2018)。2018年兒少交友APP調查暨網路交友離家現況,兒童福利聯盟(2018),取自:https://www.children.org.tw/research/detail/67/1404
  2. 2廣播電視法第21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3. 3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5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播送內容不得有妨礙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情形。
  4. 4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5. 5廣播電視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依電視節目內容予以分級,限制觀看之年齡、條件;其分級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電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播送節目。
  6. 6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就其播送之電視節目予以分級。同法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節目級別、限制觀賞之年齡,第二項之廣告內容、時間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7. 7兒少通訊傳播權益政策白皮書,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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