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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度管制 調適實驗網路發展環境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
國際監理政策趨勢研究
文|呂國平鄭爲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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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為掌握國際監理政策趨勢,本文參酌國際電信聯合會(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ITU)之世界無線電頻率分配區域圖,選定第一區域(REGION1)之英國、第二區域(REGION2)之美國與第三區域(REGION3)之新加坡進行研析。實驗網路之監理包含頻譜管理、網路管理與申請主體認定,其中頻譜管理包含各實驗場域所申請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電波涵蓋範圍與干擾防制規劃等面向,網路管理包含穩定度、安全性、維運能力、通信方式、系統架構與資通安全等面向,而申請主體認定則為主管機關核配頻率時,需考量申請人與申請場域間分屬管轄者、所有者或使用者之關係,俾利主管機關管理全國實驗網路頻率之核配與廢止。

鑒於實驗網路涉及諸多規管面向,係未來開放商業應用之前哨站,爰本文聚焦於實驗網路之監理政策,研究我國、美國、英國與新加坡等主要國家在監理實驗網路電臺執照之異同,同時剖析我國實驗網路監理政策之修正與發展情形,例如電信法與電信管理法下實驗網路監理差異,以及不同部會對於實驗網路之發展與監理異同,以提供未來主管機關修法之參考依據。

二、國內外監理政策趨勢研析

我國實驗網路監理政策依設置規模與使用性質目的可分為「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與「具實驗研發性質網路管理」,前者供研發、測試或展示射頻器材之用途,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專案核准函,始得使用;而後者供研發或測試網路之用途,經主管機關核准即發給頻率使用證明與網路設置核准函,以及電臺執照與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我國主管機關對於實驗網路管理尚屬「低度管理原則」,只要確定非以營利為目的,實驗頻譜在和諧共用且不影響合法通信之前提下,法規並無明定允許範圍或禁止事項,期待能透過實驗網路的蓬勃發展,營造單純的實驗研發環境。為參考實驗網路之國際監理政策趨勢,本文以電臺執照類別與管理的角度,蒐集及彙整英國、美國與新加坡之電臺執照類別與現行管理制度。

()美國

美國實驗網路之法源係依據1966年「電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之實驗無線電服務(Experimental Radio Service, ERS),其實驗網路之設置與使用須經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核准始得設置。美國實驗網路之申請係依不同測試目的,申請不同應用類型之實驗無線電執照,主要分為一般實驗無線電執照(Conventional Experimental License)、廣播實驗無線電執照(Broadcast Experimental License)、研究計畫實驗無線電執照(Program Experimental License)、醫療設備測試實驗無線電執照(Medical Testing License)、相容性測試實驗無線電執照(Compliance Testing License)及高頻段實驗無線電執照(Spectrum Horizon Experimental Radio License),FCC實驗無線電執照類別與特點彙整如表1。

表1美國FCC實驗無線電執照類別與特點
執照類別 執照特點
一般實驗無線電執照 實驗目的須為電信技術射頻設備測試,或是與產品研發相關的商業實驗1項目,若實驗的範圍、頻率與功率等已核准項目需要變更時,申請人須重新提出申請資料。另若測試期間不超過6個月,則須申請FCC的臨時許可證(Special temporary authorization)
廣播實驗無線電執照 實驗目的為發展新廣播技術、設備、系統或服務所須申請之實驗無線電執照。
研究計畫實驗無線電執照 實驗目的係供學術研究計畫與創新實驗區之申請人進行實驗測試。
醫療設備測試實驗無線電執照 實驗目的僅限臨床醫學設備測試。
相容性測試實驗無線電執照 該執照僅限在FCC核可的實驗室中,進行產品及開放測試站(Open Area Test Site)的連線測試。
高頻段實驗無線電執照 FCC規劃95GHz至3THz清頻供實驗網路使用,以鼓勵資通訊產業能突破現有通信技術,提前為B5G/6G奠定基礎,並規劃開放21.2 GHz的可使用頻寬供未經型式認證設備測試使用。
資料來源:FCC(2013、2019、2021),本文研究彙整編製。

值得一提的是,FCC特別針對創新實驗區域之申請者,建置「OET線上實驗網路申請平臺」(OET's Experiments System Webpage),專供特定地理區域如猶他州鹽湖城區(Salt Lake City, Utah)、紐約曼哈頓區(Manhattan, New York)、北卡羅萊納州羅利區(Raleigh, North Carolina)與馬薩諸塞州波士頓區(Boston, Massachusetts)等申設實驗網路,惟須依各創新區所規定之地理範圍與技術規範架設整套實驗網路系統,並於正式使用前將相關細節上傳該平臺,以利FCC有效率地進行頻率干擾協調作業。

()英國

英國實驗網路之法源係依據2003年「電信法」及2006年「無線電信法」,其實驗網路之設置與使用須經英國通信管理局(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Ofcom)核准始得設置。為因應各類新興科技與應用之創新發展,Ofcom依活動涵蓋範圍,規劃創新研究實驗無線電執照(Innovation and Research licence)與展演測試實驗無線電執照(Demonstration and Trial licence),Ofcom實驗無線電執照類別與特點彙整如表2。

表2英國Ofcom實驗無線電執照類別與特點
執照類別 執照特點
創新研究實驗
無線電執照
申請人得於固定地點如學校、公共設施、工廠或實驗室進行設備測試、學術研究或科學研究,如電磁相容性(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測試或天線校準(Antenna Calibration)測試。
展演測試實驗
無線電執照
申請人所申請之實驗項目須為非已核准執照之應用或新技術參數測試、展覽測試、新興電信技術與應用服務測試等臨時性之短期測試。
資料來源:Ofcom(2020),本文研究彙整編製。

申請人申請實驗執照須建立在非長期且非營利的基礎上,參考Ofcom所發布之創新實驗無線電執照申請人指南(Innovation and Trial Licensing Guidance Notes for Applicants)提出實驗頻譜之申請。只要申請目的為非營利服務,Ofcom將放寬其所申請實驗頻譜僅供自己使用之限制,無論是創新研究實驗無線電執照,或是展演測試實驗無線電執照,皆得與合作之第三方共享實驗頻譜進行測試。值得注意的是,若申請人僅需臨時性之短期測試,則不得放寬其申請為創新研究實驗無線電執照。

()新加坡

新加坡實驗網路之法源係依據2000年增修之「電信法」及其無線電通信條例,其實驗網路之設置與使用須經新加坡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Infocomm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 IMDA)核准始得設置。IMDA依其實驗性質,規劃實驗無線電臺執照(Experimental Station Licence)、使用頻率之無線電信技術實驗執照(Technical Trial With Use of Frequency)、未使用頻率之有線電信技術實驗執照(Technical Trial Without Use of Frequency)、使用頻率之無線電信商業實驗執照(Market Trial With Use of Frequency)與未使用頻率之有線電信商業實驗執照(Market Trial Without Use of Frequency),IMDA實驗無線電執照類別與特點彙整如表3。

表3新加坡IMDA實驗無線電執照類別與特點
執照類別 執照特點
學術研究 實驗無線電臺執照 本執照係提供學術教育研究、培訓機構或研究人員等,以利其執行相關研發活動與通信連線測試計畫。本執照亦提供設備商、製造商或進口商進行測試、演示或其他研發等實驗項目。
技術實驗 使用頻率之無線電信技術實驗執照 本執照係供電信服務、系統測試與網路連線等需要使用頻率之無線電信技術實驗項目。
未使用頻率之有線電信技術實驗執照 本執照係供電信服務、系統測試與網路連線等無需使用頻率之有線電信技術實驗項目。
商業實驗 使用頻率之無線電信商業實驗執照 本執照係供電信經營者向參與者(如一般用戶)收費,以研發或測試各項設備連線與通信技術,或評估其他具有商業潛力之電信加值服務等需要使用頻率之無線電信商業實驗項目。
未使用頻率之有線電信商業實驗執照 本執照係供電信經營者向參與者(如一般用戶)收費,以研發或測試各項設備連線與通信技術,或評估其他具有商業潛力之電信加值服務等無需使用頻率之有線電信商業實驗項目。

資料來源:IMDA(2021),本文研究彙整編製。

有關新加坡之學術研究實驗申請流程,須依實驗無線電臺執照申請指南(Experimental Station Licence Application Guidelines)提出申請,而技術實驗與商業實驗申請流程,則依實驗無線電條款與條件(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Telecommunication Technical Trials)與商業實驗執照申請指南(Guidelines on Submission of Application for Market Trial Licence)所公告之規範辦理。值得注意的是,若申請人欲申請90天內用於展覽或表演的短期測試項目,則不得申請表3所列之實驗執照,須另依據臨時或突發性無線電頻率申請指南(Guidelines For Applying for the Temporary or Occasional Use of Radio Frequencies)所公告之規範申辦。

()我國

為因應電信管理法施行,以及強化我國電信網路發展之國際競爭力,依據該法於109年7月9日訂定「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在法規架構方面,原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併入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電信管理法之子法);在頻率申請方面,專用電信網路係指以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供自己使用之電信網路;在設置核准方面,原依電信法之網路設置使用執照、電臺執照者,轉軌至核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換發電臺執照,電信管理法與電信法下實驗網路監理之差異彙整如表4。

表4電信管理法與電信法下實驗網路監理差異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令依據 電信管理法第50條第7項 電信法第47條第5項
電信網路種類
  1.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2.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1.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
  2. 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電信網路(技術實驗、商業實驗)
設置核准證明 頻率使用證明() 頻率核准()
設置核准 架設許可證
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網路執照
持股限制 PoC及PoB資格規範限制陸資投資事業
資安要求 資通安全措施 資訊安全措施
國安要求 使用符合有關機關為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特定頻段要求 設置計畫書訂定申請使用4.8-4.9 GHz頻段範圍案件應另載明事項
審查事項訂定申請使用4.8-4.9 GHz頻段範圍案件應增加之審查基準
轉軌機制 訂定過渡條款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20),本文彙整編製。

時至今日,國際上主要國家的實驗網路仍蓬勃發展,而我國為驅動產業鏈結、引領數位轉型,只要申請人使用頻率範圍為非使用電信資源如行動通信、廣播電視及衛星通信等用途,且不干擾既有使用者,我國鼓勵不同的垂直場域及資訊與通信技術,得使用已公告之實驗頻率或空白頻率(White Frequency)進行一般實驗網路與創新實驗網路,透過各部會專家及研究機構持續研析並公告實驗網路可用頻率,協助國內各產業打造優質創新應用服務之發展環境,我國實驗網路之權責機關、執照類別與限制條件彙整如表5。

表5我國實驗網路之權責機關、執照類別與限制條件
一般實驗網路 創新實驗網路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網路
審查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以經濟部為主之聯合審查機制
法源依據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1. 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
  2.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核發執照
  1. 頻率使用證明與網路設置核准函
  2. 電臺執照
  3. 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1. 頻率使用證明與網路設置核准函
  2. 電臺執照
  3. 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創新實驗網路核准
區域限制 依其實驗目的規劃特定實驗場域 依交通部交郵字第10950148892號公告修正發布之地理範圍
資料來源:經濟部(2018)、交通部(2020)、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20),本文研究彙整編製。

三、結語

綜上所述,美國FCC建置線上實驗網路申請平臺,英國Ofcom放寬第三方共享實驗網路頻譜之限制,而新加坡IMDA則擬具短期測試申請規範,國際上主要國家之實驗網路監理政策,皆有值得我國依循之處。

國內技術實驗與商業實驗電臺執照之申設流程,無論走低度管制或是高度管制,只要符合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4條之設置目的,皆以鼓勵提升技術及商業實驗研發能力,提供創新應用技術與服務為實驗網路發展目標。

綜觀國際的實驗網路發展,主要以促進產業創新與技術研發為主,近年來我國效仿美國設立特區特頻之創新應用實驗網路申請管道,透過各部會專家學者聯審的方式,協助國內垂直場域與資通信業者厚植通信技術。惟近年來國內業者為了激盪跨產業正面交流,經常需要申請如會場展覽之短期測試,為加速業者申請流程,本文建議有關短期測試之申請程序能明訂於相關法規,以避免現行專案核准方式較無標準化審查程序及期限之情形。如此將有助於未來我國通信技術發展,並打造優於全球之實驗網路測試環境。

(本文作者為法律事務處專員、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副研究員)

  1. 1FCC商業實驗包含住宅區商業實驗(Residential Trials)、貿易展覽商業實驗(Trade Shows)、產品開發與市場銷售商業實驗(Product Development and Marketing Trials)等應用類型。

參考文獻

  1. FCC (2012), Report of the Unlicensed Devices and Experimental Licenses Working Group.
  2. FCC (2013), Promoting Expanded Opportunities for Radio Experimentation and Market Trials under Part 5 of the Commission's Rules and Streamlining Other Related Rules.
  3. FCC (2019), FCC Opens Spectrum Horizons for New Services & Technologies.
  4. FCC (2021), FCC Announces Two New Innovation Zones and Amends One Existing Innovation Zone for Program Experimental Licenses.
  5. Pedro Bustamante1, Martin Weiss, Douglas Sicker and Marcela M. Gomez (2020),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s Experimental Radio Service as a Vehicle for Dynamic Spectrum Access: an Analysis of 10 Years of Experimental Licenses Data.
  6. Ofcom (2018), Innovation and Trial licensing Guidance notes for applicants.
  7. Ofcom (2019), Enabling Opportunities for Innovation - Shared Access to Spectrum Supporting Mobile Technology.
  8. Ofcom (2020), OfW225 Innovation and Trial Licence Application Form.
  9. IMDA (2018),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Telecommunication Technical Trials.
  10. IMDA (2018), Guidelines on Submission of Application for Market Trial License.
  11. 經濟部(2018),《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
  12. 交通部(2020),《 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 》。
  13.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20),《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14.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2020),遙控無人機飛航管理。
  15. 交通部(2021),《 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草案總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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