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卷第2期
中華民國109年4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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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利益先行 生命安全至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限用頻道簡介及申請作業

文/王媛貞

一、前言

為避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干擾飛航安全,海上救難及重要通訊系統等通信業務所使用之頻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部分頻道必需經核准始得使用,以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用戶權益及頻譜和諧使用。因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線路發生障礙,除本身易受強電場干擾使用頻段,損害使用者權益外,其電波洩漏超過一定數值或區域,會影響行動通信訊號及飛航安全,海上救難等攸關人命安全之通訊,因此,各國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使用限用頻道大都訂定相關管制措施。

二、各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使用限用頻道管制措施1

(一)美國

美國規定限制的頻帶中電波洩漏,基本從54MHz和216MHz,在系統中任何距離3公尺的點,要小於至20 μV/m;當頻率落在航空頻率,海拔450m以上之平均地形區域,不得超過10μV/m(約為20dBμV/m)訊號場強指數規則的要求。

FCC(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對限用頻道之規定,主要確保航空及救難無線電通信頻段不受干擾,用科學方式確認洩漏之訊號是否超過標準,且要求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每年提供航空頻段系統的信號洩漏性能測試報告結果。

(二)英國

英國在通訊傳播管制上,主要依據2003年通過的通訊傳播法,1983年便出現第一個雙向系統的有線電視網路,1992年後更開放有線電視得以經營電話業務,在歐洲國家中,英國的有線電視網路政策最為開放。

英國顧慮有線電視與LTE訊號干擾影響,由歐洲電信聯合會(ETSI)聯合工作小組在歐洲提交簡要報告,表明DVB調諧器的輻射抗擾度在頻率範圍790 – 862MHz應盡可能低於1 V/m的場強。

(三)荷蘭

荷蘭獨立之有線電視和電信的管理監理機構郵政電訊管理局(Netherlands Inde-pendent Pos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簡稱OPTA),在2013年4月整合於荷蘭消費者暨市場管理局(Authority for Consumers and Markets,簡稱ACM)。OPTA於2009年11月通過Agentschap電信進行初步研究,在最壞的情況下LTE約75%之機率,會干擾數位有線電視機上盒,該研究並指出,LTE只能造成干擾電視接收的影響。

(四)新加坡

新加坡資訊通信發展管理局(Infocomm Devel-opment Authority,簡稱IDA)於2011年9月發布「同軸電纜的家庭網路解決方案」,與2013年5月發布「建築內通訊設備」中要求,有線電視任何安裝設備或系統造成干擾,執照持有營運商必須解決干擾,以確保在最小的干擾條件下,提供服務。

新加坡有線電視使用頻段為5-824MHz,IDA基於避免干擾救難、防災、航空及導航等無線電訊號,限制有線電視使用特定頻率,包括824MHz以上的頻率,但在家庭網路內,容許使用5-860MHz所有的頻寬。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使用限用頻道現況

我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訂戶約500萬戶,普及率約60%,根據107年度通訊傳播產業匯流發展趨勢調查,民眾最主要收視來源以有線電視為最高,達63.1%,其次依序為中華電信MOD(16.5%)以及無線電視台(13.2%),如圖1。

民眾影視節目收視來源
圖1民眾影視節目收視來源
資料來源:107年度通訊傳播產業匯流發展趨勢調查

有線電視仍是國人最主要的收視來源,全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共計64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要使用限用頻道15、16及20頻道應經核准,目前業者申請使用限用頻道情況如圖2、3。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使用15、16頻道比例圖
圖2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使用15、16頻道比例圖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使用20頻道比例圖
圖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使用20頻道比例圖

四、使用限用頻道申請規範

限用頻道須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0條第9項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1. 系統經營者申請使用第15頻道(127.2625MHz)、16頻道(133.2625MHz)及20頻道(157.25MHz),應敘明理由及營業區域範圍,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得使用。
  2. 申辦應備文件
    • (1)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許可證影本
    • (2)電波洩漏維護計畫
    • (3)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
    • (4)切結書
  3. 申請應行注意事項
    • (1)系統經營者使用第15或16頻道,應每半年自行辦理全區網路電波洩漏檢測,其次數至少1次,並將檢測結果陳報本會。
    • (2)核准使用第15或16頻道期間為1年。系統經營者於使用期滿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日之1個月前,重新申請核准。
    • (3)經審查合格使用第20頻道者,應嚴格遵守系統之最大電波洩漏量不得超過本會公告之限量值。
    • (4)核准使用第20頻道之期間為1年。經核准使用之系統經營者,於使用期間屆滿後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日之1個月前,重新申請核可。
  4. 申請作業流程如圖4: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使用限用頻道(第15、16及20頻道)申請作業流程圖
圖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使用限用頻道(第15、16及20頻道)申請作業流程圖
表1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申請使用限用頻道規費收費基準
收費項目 單位 收費金額
(新臺幣/元)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使用
第15頻道審查費
3000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使用
第16頻道審查費
3000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使用
第20頻道審查費
3000

五、結語

有線電視系統幾乎已全面更改為光纖同軸混和網路(Hybrid Fiber Coaxial, HFC),使用頻寬可擴大到1GHz。訊號洩漏問題,只有在同軸網路中發生,HFC建置將減少同軸的路徑,使訊號洩漏問題降低。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後,由於數位訊號將功率平均分攤在頻道內,因此,不會像類比集中在載波頻率點,與其他無線電頻率使用干擾程度較低,且有線電視DVB-C數位訊號,不會因為改變調變模式而影響在窄頻的解析頻寬下之載波功率,未來將更能確保其他通訊系統之服務品質2

隨著無線通信技術之迅速發展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積極推動數位化之加值服務,對頻率之需求日益迫切,為促進頻譜資源有效分配與利用,讓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能充分運用有線廣播電視頻率資源,提昇整體頻率使用效率及滿足各種技術發展對於頻寬的需求,本會除了考量及評估限用頻道現有使用情形外,在電波洩漏控制技術已確有改進與掌握之際,能確保整體網路服務品質,且在不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及人命安全前提之下,透過技術監理與相關法令研析、修訂等管理政策的調整,妥善規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的頻譜,增加頻道運用彈性,促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對有線電視網路頻寬做更有效率及妥適運用,開創更多元之應用服務,帶動數位經濟與智慧生活發展,共同迎接5G及數位匯流新時代。

(作者為本會中區監理處科員)

  1. 1本會102年委託辦理「有線電視干擾量測委託研究」、本會102年委託辦理「有線電視數位匯流平臺技術發展及規範委託研究」。
  2. 2參本會102年委託辦理「有線電視干擾量測委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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