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2月6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416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25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7件。
審議通過本會「112年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報告案及「113年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討論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於本會全球中、英文資訊網站公告。
112年12月13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48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26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件。
112年12月20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19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27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2件。
審議通過113年公告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及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之主要資費項目、價格調整係數及實施年度期間監理架構公眾意見諮詢結果暨預告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草案預告事宜。
境內衛星頻道111年指定時段播送本國四類型節目查核結果案,下列頻道於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指定時段播送指定類型節目比率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8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核處如下:
- 一、狼谷育樂台,予以警告。
- 二、好消息二台,予以警告。
112年12月25日
審議通過凱擘、台固、中嘉、台數科集團所屬與大新店、屏南、天外天、大台中數位、新彰數位、聯維、寶福、北港、世新及國聲共45家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中基本頻道變更涉國家地理頻道等5頻道下架及頻位替補案,決議如下:
- 一、申請人申請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頻道變更,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附附款予以許可。附款內容如下:
- (一)申請人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1款規定附期限許可,許可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本會認有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 (二)申請人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於113年2月29日前,檢具播送之頻道表、本次變更頻道之頻道收視率及滿意度調查報告予本會。
- 二、行政指導內容如下:
申請人辦理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申請時,申請內容除需符合區塊化原則外,亦請加強說明擬變更替代原衛視中文台、原衛視電影台頻道之本國節目製播比率、本國人才進用或合作、本國自製節目比率、投資金額與本國節目內容規劃方向及項目。
審議通過TBC及大豐集團所屬共8家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中基本頻道變更涉國家地理頻道等5頻道下架及頻位替補案,決議如下:
- 一、申請人申請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頻道變更,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附附款予以許可。附款內容如下:
- (一)申請人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1款規定附期限許可,許可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本會認有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 (二)申請人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 應於113年3月31日前將替補第31、61及69頻道位置之頻道使用方式變更為基本頻道。
- 申請人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於113年2月29日前,檢具播送之頻道表、本次變更頻道之頻道收視率及滿意度調查報告予本會。
- 二、行政指導內容如下:
申請人辦理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申請時,申請內容除需符合區塊化原則外,亦請加強說明擬變更替代原衛視中文台、原衛視電影台頻道之本國節目製播比率、本國人才進用或合作、本國自製節目比率、投資金額與本國節目內容規劃方向及項目。
審議通過三大等10家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中基本頻道變更涉國家地理頻道等5頻道下架及頻位替補案,決議如下:
- 一、申請人申請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頻道變更,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附附款予以許可。附款內容如下:
- (一)申請人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1款規定附期限許可,許可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本會認有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 (二)申請人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於113年2月29日前,檢具播送之頻道表、本次變更頻道之頻道收視率及滿意度調查報告予本會。
- 二、行政指導內容如下:
申請人辦理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申請時,申請內容除需符合區塊化原則外,亦請加強說明擬變更替代原衛視中文台、原衛視電影台頻道之本國節目製播比率、本國人才進用或合作、本國自製節目比率、投資金額與本國節目內容規劃方向及項目。
- 一、審酌各區域有線電視歷年之收視費用、系統業者經營環境、網路建設、收視服務品質、服務內容、提供頻道數量及財務(含財務結構、各項收入、成本)之合理性,並綜合考量整體經濟環境、人口密度、城鄉差異情形及客戶服務品質與上一年度作出對所經營區來年之承諾事項達成情形及訂戶權益落實等因素,並參考縣政府相關建議,有關澎湖等3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113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決定如下:
- (一)核准金門縣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新臺幣585元、澎湖縣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新臺幣555元、連江縣祥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新臺幣540元。
- (二)3家公司共同行政指導事項如下:
- 請持續提供低收入戶、預繳收視費用訂戶及申裝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用戶等相關優惠方案。
- 請持續提升公用頻道與地方頻道之使用效能及內容多元性,並提升與地方公益團體或學校合作製播內容之比例,以落實公用頻道及地方頻道設置之宗旨與精神。
- 應具體規劃並落實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上架之優惠機制,以促進多元傳播需求及弱勢族群傳播權益。
- 應落實訂戶個資、收視行為及加值應用之相關資料蒐集、儲存、處理、利用及保護等作業之明確標準作業辦法及措施,應妥善處理並符合資訊安全相關法規。
- 建議以官方網站或社群媒體等多元之資訊宣傳管道,積極經營與更新網際網路社群傳播內容,並善用各種溝通管道,進而滿足民眾對節目品質和多樣性的需求,以提升民眾對頻道方面的滿意度。
- (三)3家公司個別行政指導事項如下:
- 金門縣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請持續製作本國優質節目,積極投入在地文化並保留地方特色,並建立在地新聞網,以強化傳播在地資訊與本國文化。
- 澎湖縣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1)請持續製作本國優質節目,積極投入在地文化並保留地方特色,並利用在地新聞網強化傳播在地資訊與本國文化。
- (2)宜持續向訂戶推廣4K數位機上盒,以提高訂戶訂閱有線電視之黏著度。
- (3)宜規劃提供分組付費方案之可能性與期程,以提高消費者訂購意願。
- (4)建議年度獲利優先保留作為次年度營運及資本支出所需,並擬定具體經營規劃,以提高消費者訂閱意願。
- 連江縣祥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1)請持續製作本國優質節目,積極投入在地文化並保留地方特色,以強化傳播在地資訊與本國文化。
- (2)應積極向本會申請有線基金補助,以彌補營運上財務虧損。
- (3)應與訊號傳輸相關單位溝通協調,擴充頻道容納頻寬,並積極與頻道供應事業洽談,俾利未來更多優質頻道上架,以增加消費者收視意願與多元選擇。
- (四)前揭3家公司之裝機、復機、移機費予以維持。
- 二、應提供與申報113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時檢附相同品質之頻道數量及內容,如節目頻道及內容足以影響或增進收視戶權益時,除應依「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辦理外,本會並得重新審核其頻道收視費用。
- 三、113年度各項收視費用生效日期前,如已與訂戶訂有契約,原收費低於前開各項收視費用者,應依原契約所定價格收視至契約期限屆滿;原收費高於前開各項收視費用者,113年度各項收視費用生效後,收費不得高於本會核准之上限。
112年12月27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14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80次及第928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3件。
審議通過公告受理113年度「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補助申請案,並循行政程序辦理公告事宜。
113年1月3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00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29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2件。
審議通過「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一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附件一修正草案,並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續預告事宜。
113年1月10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08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30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2件。
審議通過「申請電信事業登記注意事項」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事宜。
113年1月17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34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31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20件。
修正通過「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預告事宜。
113年1月24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23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32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1件。
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未經申請變更「鏡電視新聞台」營運計畫,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1條規定核處警告,該公司並應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本會得按次處罰。
審議通過107年中嘉案近期股權異動及利害關係人承諾事項執行情形後續辦理規劃案:
- 一、就泓順公司上層股權變動一事,該公司行為已涉及違反107年中嘉案附負擔附款相關規定,泓順公司應於113年5月31日前尋得有意受讓股權之對象後,向本會陳報受讓對象並取得本會同意。並於113年8月31日前完成股權處分程序。前述期間內泓順公司應按月向本會申報前項尋得有意受讓股權之對象及後續股權轉讓兩項目之執行情形。俟上述股權處分程序完成後,泓順公司應按季向本會申報股權架構至最終自然人。
- 二、有關中嘉集團所屬12家系統經營者規避提供資料義務一事,已涉及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4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68條規定分別核處中嘉集團所屬12家系統經營者各新臺幣120萬元罰鍰,且該12家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季向本會申報股權結構時,一併揭露其股權架構至最終自然人名單,如有股權異動時亦同。
審議通過本會112年度決算案,並依規定程序辦理後續陳報行政院主計總處等事宜。
審議通過有關「樞紐設施」草案預告結果及發布事宜案,並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公告事宜。
113年1月31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35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33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4件。
許可杰德創意影音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Paramount Network」頻道。
審議通過「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第五點修正草案預告結果及發布事宜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113年2月6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59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34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6件。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寰宇新聞台」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4條第1項準用第17條規定,評鑑結果為「合格」,該公司應依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其執行情形列為下次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變更暨執照換發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條第3項、同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擬任人范瑞穎部分之申請,並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規定附保留許可廢止權許可其他部分之申請:
- 一、本案擬任人(董事、董事長)禾豐傳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范瑞穎同時兼任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董事)及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董事),本會多次溝通後認為本案本會倘許可,渠將可參與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7衛廣頻道(含東森新聞台、東森財經新聞台2新聞頻道)、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1衛廣頻道(超視)、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所屬8衛廣頻道(含寰宇新聞台、寰宇新聞台灣台2新聞頻道、寰宇財經台1財經新聞頻道)及國內12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營運決定,對我國逾三分之一以上之境內衛廣新聞頻道及財經新聞頻道之營運具一定影響力。考量此類經營型態對產業整體發展之不利影響,爰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條第3項及同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此部分之申請。
- 二、為利本會適時掌握申請人實際股權狀況,就本案申請變更董事為禾豐傳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以下代表人黃東烈、祝藝、陳建甫、林輝煌、申請變更監察人為沈承豐、申請變更總經理為周欣怡部分,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規定為附保留許可廢止權之許可,附款內容為: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屆董事任期内每年股東常會開會前15日內提供股東名簿予本會,並向本會說明該公司股份之實質受益人。該公司如未履行,或有具體事證顯示該公司上層股東涉有代持或借名情事,本會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廢止原處分。
113年2月16日
審議通過「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預告事宜。
審議通過「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告結果及發布事宜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113年2月21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436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35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9件。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董事及董事長兼總經理變更案,附加附款許可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董事長及總經理變更,附款為:「如有違反廣播電視法第5條、第5條之1、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第3條、公司法關於董事、董事長及總經理選任之相關規定,或違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相關規定股東身分不合法者,本會得廢止本案之許可。」
113年2月27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27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36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件。
台灣互動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所屬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SMART知識」營運計畫中節目規畫(新增特定類型節目︰新聞)變更,補正資料視為營運計畫之一部,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予以許可。
審議通過「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第2條暨「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預告結果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及刊登公報事宜。
審議通過「申請電信事業登記注意事項」修正草案預告結果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