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卷 第1期
中華民國113年03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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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區監理處

打擊非法  遏阻數位侵權 探討各國對OTT TV網路影音內容侵權之監理方式及我國現況分析

一、引言

近年來網路視聽多媒體發展快速,民眾的收視聽管道多元化,透過網際網路、OTT TV平臺皆可取得過往須經傳統廣電媒體才能收看之視聽內容。基於網際網路之便利性、可取得性,不法集團透過技術截取有線電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節目訊號,再經由中繼機房將節目訊號提供至特定OTT TV機上盒或是APP,使得民眾能夠無償收看未經授權之影音內容,嚴重侵害相關視聽著作權人及合法取得播放授權業者之權益,也分食合法授權之收視市場,深深影響相關產業及市場之健全發展。OTT TV侵權事件非僅只發生在我國,亦猖獗廣泛盛行於國際之間,影響相關產業甚鉅,因此各國也衍生出應對政策及監理手法。茲就具代表性之國家或區域組織在防治OTT TV網路影音內容侵權之政策或案例,概略整理及介紹於本文中,並於文章後段分析我國現況及提出實務上的建議。

二、其他國家或區域組織在防治OTT TV網路影音內容侵權之政策或案例

()【美國】政策及案例

  1. OTT產業合作、國際合作打擊非法
    1. (1)超過50家的媒體與娛樂公司包含Apple TV+、迪士尼、Fox、Netflix、Amazon、BBC studios等共同組成創意與娛樂聯盟(The Alliance forCreativity and Entertainment, ACE),宣稱採用三個方法來解決盜版問題如下:
      1. ① 與世界各地的刑事執法部門合作。
      2. ② 對大規模、以營利為目的之數位內容竊取行為,採取針對性的民事執法行動。
      3. ③ 採用策略性溝通來阻止全球數位侵權。
    2. (2)其合作伙伴,包含美國政府之智慧財產權中心、美國貿易代表、司法部,也擴及歐洲刑警組織、歐盟執委會,以及國際刑警、美國國土安全部和新加坡政府。
    3. (3)除了ACE,國際廣播公司反盜版聯盟(The International Broadcaster Coalition Against Piracy, IBCAP)也是一個由美國主要廣播公司組成,防止未經授權串流或非法傳播國際電視內容的產業聯盟。他們同樣和美國與其他國家政府主管機關合作採取執法措施,也為了識別與阻止未經授權之影視內容傳播,和網路服務提供商(ISP)、支付處理代理、內容傳遞網路(Content Delivery Network, CDN)、跨國科技公司,以及硬體與軟體製造商合作。
  2. OTT TV機上盒監理
    1. (1)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對機上盒之定義較為狹隘,認為是消費者訂閱多頻道視訊節目的主要設備,這樣的解釋,造成如同OTT TV平臺因不符多頻道視訊節目傳輸事業之定義,而不適用廣電相關規範,對於現今播放OTT TV的第三方機上盒設備相關規範,也較為缺乏。
    2. (2)近年來,線上直播和視訊串流已成為消費者接收影音媒體的主要方式,但隨著合法串流市場的增長,也帶動非法串流的增加。目前美國針對網路盜版和保護智財權之相關法規,包括於西元2020年通過的「保護合法串流法」(Protecting Lawful Streaming Act),在美國法典第18章新增第2319C條,目的是為了打擊非法串流的盜版行為。該法案增加了對非法串流的刑事處罰,並使提供非法串流服務的供應商(而非用戶)面臨重罪指控。
  3. 案例
    1. (1)案由:2022年United King Film Distribution、DBS Satellite Services、Hot Communication在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分別向盜版串流網站Israel-tv.com、Israel.tv和Sdarot.tv起訴著作權侵害。
    2. (2)結果:原告勝訴,除了如一般侵權判決獲得賠償金及對被告禁止侵權外,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對ISP及其他第三方之以下禁制令:
      1. ① 對ISP之封鎖禁制令:禁制令中指出命令所及之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所列之100家業者,意即可觸及所有已知違法域名之ISP業者皆適用。禁制令要求ISP業者「應透過其系統中可用的任何技術手段,封鎖今天已知任何域名地址的網站接取,或是未來由被告使用的域名地址」。
      2. ② 阻止第三方公司和非法營運商有任何業務往來:法院進一步命令所有為被告運營提供服務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ISP業者、CDN服務提供商、DNS服務提供商、VPN服務提供商、銀行等,均被永久禁止向該網站提供服務。

()【歐盟】監理政策

  1. 無線電設備指令(RED)
    OTT TV機上盒屬於2014年「無線電設備指令」(RED)定義的無線電設備,該指令除了規範健康及安全要求、電磁相容性、無線電頻譜之有效使用、互操作性、獲得緊急服務,以及無線電設備和軟體組合的合規性之外,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該指令也規範了隱私、個人資料保、防止詐欺措施與網路安全。
  2. 海關扣押
    載有非法收視應用程式的機上盒,依據「智慧財產權執法指令」及「智慧財產權海關執法條例」得被海關扣押。但如果銷售的是純淨版機上盒,在歐盟稱為「香草設備」(Vanilla Devices),未經更動仍保留預設設定,即「尚未配置為接收非法串流媒體的機上盒」,但最終「使用者將按照經銷商提供的說明,或在論壇和社交討論群組上找到的說明,自行設置它們」,機上盒則無法在海關被扣押。此時,海關扣押機上盒必須另外找到法律依據,例如,該設備欠缺「無線電設備指令」(RED)所規定製造商或貿易商應備之合規評定、技術檔,或產品上未標示合規性聲明、CE標記、製造商資訊,同時啟動對於成員國市場監督當局的快速通知程序。
  3. 國際合作打擊犯罪
    例如西班牙足球甲級聯賽採用自行開發的反盜版平臺,與西班牙國家警察總隊(National Police Corps)及歐洲刑警組織聯合行動,逮捕非法OTT網站營運商,這網站包含超過2,600個電視頻道和23,000部電影、電視劇,在世界各地設有超過95家經銷商。
  4. 公布盜版觀察名單
    歐盟定期發布假冒和盜版觀察名單(Counterfeit and Piracy Watch List),用意在於鼓勵市場、地方執法機構和政府採取行動制止或防止智慧財產侵權行為,也期望提高歐盟公民向有問題的市場購買產品的安全考量及其他風險的認知。
  5. 採用詐欺洗錢刑罰
    歐洲刑警組織支持荷蘭財政資訊和調查局(Fiscal Information and Investigation Service, FIOD)於2023年5月23日以詐欺洗錢罪取締了非法IPTV服務,此服務在歐洲有超過100萬用戶,用戶只要透過零售購買串流媒體設備,加上每個月大約10歐元的訂閱費,就可觀看迪士尼、Netflix、Viaplay、Videoland、ESPN,以及超過一萬個電視頻道的電影和電視節目。在取締過程中,歐洲刑警組織的歐洲金融和經濟犯罪中心提供了數據分析,協助鎖定非法IPTV目標和犯罪活動。

()【英國】動態禁制令

當服務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實際知悉另一個人利用他們的服務來侵犯著作權時,英國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有權對其發出禁制令:

  1. 英格蘭與威爾斯高院在2017年英超聯盟判決中,即採用動態封網方式,也就是動態封鎖伺服器、變更目標IP和URL,以阻斷OTT TV機上盒的視聽服務。
  2. 原告英格蘭足球超級聯賽(FA Premier League, FAPL)是足球比賽組織機構,擁有包含所有英格蘭足球超級聯賽的電視鏡頭影片及出現在其中作品的著作權,被告是英國6家主要的網路服務提供商(ISP)
  3. FAPL依據英國「1988年著作權、設計和專利法」第97A條規定向被告提出禁制令,要求被告採取措施封鎖或至少阻礙其客戶造訪串流媒體伺服器,如果它們向英國消費者提供侵權直播的英超聯賽鏡頭。
  4. 禁制令的主要目的是解決未經授權在網路上直播英超聯賽影片的問題,直播串流的關鍵是串流媒體伺服器,該伺服器將未經授權的影片傳輸給消費者。
    FAPL聘請的承包商在當前英超賽季的幾週內,使用專有視頻指紋(Video Fingerprinting)技術監控侵權串流,透過這種方式已經識別了大量侵權串流媒體伺服器所在的IP地址,並要求被告每週更新封鎖名單,而被告的封鎖系統也允許他們在比賽期間自動封鎖和解鎖IP位址。
  5. 動態禁制令的有效期為2017年3月18日至2017年5月22日,為期短暫,這是為了讓ISP有時間準備遵守,它只會持續到英超賽季的結束,並根據賽季的經驗進行調整。

()【韓國】公私協力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及線上監控

  1. 公私協力的跨部門工作小組
    韓國政府召集文化體育觀光部、通訊傳播委員會(KCC)、警政署、智財權保護局(KCOPA)、通訊審議委員會(KCSC),以及韓國三大網路服務供應商(ISP),包括韓國電信(KT)、LG電信、SK通訊等,共同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主要任務包含:
    1. (1)立即措施:刑事情報共通、加重處罰要求、DNS(網域名稱系統)封鎖。
    2. (2)相關法規與科技改善:改善網站封鎖程序處理時間,減少已封鎖網站規避可能的科技工具發展。
    3. (3)大眾教育:透過名人、社群廣告、社群分享及廣播電視等置入方式,強化民眾對於著作權保護的認知。
  2. 線上監控
    KCOPA成立線上監控小組,僱用弱勢群體做為家庭監測工作者,對國內外網站的非法複製行為進行監控,以應對國內外廣泛的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主要工作內容有:24小時監控、分析智財權侵權資訊、進行糾正建議(警告和刪除、暫停傳輸等)、公私合作應對措施、提供必要資訊、阻止非法網站搜尋、阻止廣告等以消除收入來源、調查非法傳播韓流內容之海外網站,以及向權利公司提供資訊支持自救等。

()【日本及中國】跨國聯合取締動畫盜版網站

  1. 因應六家日本動漫公司(Aniplex、Toei Animation、Toho、Namco Bandai Filmworks、TV Tokyo、NHK)的要求,日本內容産品海外流通促進機構(CODA)向中國相關部門投訴日本動畫盜版網站B9GOOD的侵權行為,這是日本查處海外運營者跨國合作的首例。
  2. 2023年2月14日至3月21日,中國江蘇省公安廳對相關人員進行拘留並搜查違法者之住所,經營者為重慶男性,透過盜版發行的不法獲利約人民幣600-700萬元;另外有兩名上傳盜版內容的經營者,以及架設其他盜版內容分布伺服器並賺取廣告費的經營者,也同樣受到中國當局的審訊。

()【新加坡】銷售許可制及查緝販售非法OTT TV機上盒

  1. 從事新加坡本地使用的電信設備進口和銷售公司必須持有新加坡資通訊媒體發展局(InfoComm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 IMDA)核發之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之業者不可任意銷售相關機上盒設備。
  2. 新加坡刑事調查部門官員於2022年,突擊搜查設於森林電子購物廣場(Sim Lim Square)的幾家零售商店,共查獲超過2,500套非法OTT TV機上盒,其中價格較高的機型提供了英超聯賽等體育內容。這次的打擊行動,是在封鎖了99個網址之後才進行的,這些網址允許用戶非法瀏覽韓劇內容和體育賽事。

()小結

各國皆關注影音盜版侵權問題,並提出多種監理、行政措施進行規範,包含處理違法機上盒問題。主要可以分為三種模式,行政措施、司法措施及市場機制,茲整理說明如表1:

表1|各國對影音盜版侵權提出監理、行政措施
行政措施
採取措施 國家
事前設備檢驗 英國、歐盟、日本、韓國、中國、新加坡、臺灣
公布觀察、封鎖名單 美國、歐盟、臺灣
邊境管制、海關扣押 美國、英國、日本
國際合作 歐盟、英國、日本、韓國、中國
通報與資訊分享 英國、韓國、日本
禁止無執照販賣 新加坡、中國
司法措施
採取措施 國家
著作權民刑事規範 各國皆有
規避技術措施的設備和服務處罰 美國、英國、新加坡、中國、日本、韓國、臺灣
安全港條款1 美國、歐盟、中國、臺灣
禁制令 歐盟、英國、美國、新加坡、臺灣
動態封鎖 歐盟、英國
詐欺、洗錢規範 英國
市場機制
採取措施 國家
金流及廣告機制合作 美國、英國
自律措施 日本、新加坡
技術過濾 韓國、Netflix
消費者政令宣導、教育 歐盟、英國、臺灣
※註1:安全港條款,網路服務提供商之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所為的侵權行為,主張免負共同侵權責任。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託研究案整理

三、我國現況分析

()販售純淨版OTT TV機上盒不涉違反著作權法

  1. 民國108年通過修正「著作權法」第87條
    我國於108年5月公布「著作權法」增修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1)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2)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3)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依前開規定,店家販售之機上盒只要不預載、內建侵權影音程式,且店家不指導、不協助民眾安裝該等程式,就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此舉已根除販售預載、內建侵權影音程式機上盒之情形。
  2. 純淨版OTT TV機上盒應運而生
    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著作權法」增修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後,全臺實體店面及網路販售平臺充斥著宣稱販賣時無預載、內建任何侵權程式之「純淨版」機上盒。業者打著絕無侵害著作權的名號,光明正大地販售起該類機上盒,同時在YouTube、Facebook等社交影音平臺或境外網站上,提供侵權程式載點並輔以教學影片,只要業者在民眾購買機上盒時,告知其可自行上網搜尋教學影片,民眾便可成功觀看侵權影音,此舉成功規避了「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之責任。
  3. 侵權影音程式皆有綁定特定廠牌機上盒之情形
    經長期觀察,是類侵權影音程式皆無法在安卓Play商店或蘋果App Store中上架供民眾下載,如民眾自身手機或平板想安裝該程式,需自行搜尋程式載點安裝(皆位於境外網站),但即使成功安裝,亦無法收看。惟是類侵權影音程式若安裝在特定廠牌的機上盒上,卻可順利收看,足代表該等程式與特定廠牌機上盒存在綁定關係。

()現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規定

  1. 本會為電波秩序之主管機關,因機上盒往往具有射頻、無線通訊功能(WiFi、BlueTooth),故屬本會所轄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電信管理法」第66條第1項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外,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依前開規定,販賣具有射頻、無線通訊功能之機上盒,應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
  2. 本會雖非智慧財產權之主管機關,但仍於器材審驗時,要求申請者須切結3點相關事項如下:
    1. (1)保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申請書之製造廠商,與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產品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之生產廠場相符,且所申請型式認證之無線網路多媒體機上盒或影視棒內,無提供未經授權影視音節目及頻道之韌體或APK等程式之預載或下載連結。
    2. (2)保證無代理或經銷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TT TV)及其中間投入服務或相關商業服務(如「預載」大陸地區OTT TV應用程式)情形。
    3. (3)保證於每一上市銷售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本體明顯處,標示「為尊重智慧財產權,不接取未經授權影音節目及頻道或安裝相關韌體、APK等程式」之正體中文警語。
  3. 上述切結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事項,皆在「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第1至3目規定之授權範圍內,如查有違反者,本會可據以廢止審驗證明,惟此舉仍無法處理市面上販售純淨版機上盒的問題。

()問題現況

比對我國與其他國家之行政措施、司法措施及市場管理機制,可發現我國對網路影音侵權之相關規範及行政措施並未較他國少,但仍被美國2023年特別301報告點名為「非法網路協定電視」猖獗的國家。茲整理我國打擊機上盒盜版相關措施之細部問題分析如表2:

表2|分析我國打擊機上盒盜版相關措施之細部問題
行政措施
問題描述 事前監理之規範要求不足
變化和發展推估 強化事前監理
利害關係人 主管機關
機上盒設備商
主要原因 可參考、對應歐盟RED之規範要求。
行政措施
問題描述 技術過濾
變化和發展推估 增加技術過濾機制
利害關係人 主管機關
機上盒設備商
主要原因 可透過事前技術規範要求設備業者具一定技術、規格,降低盜版侵權之可能性。
行政措施
問題描述 後市場管理不足,回收機制仍待強化
變化和發展推估 增加回收機制之細節性規範
利害關係人 主管機關
機上盒設備商、經銷商
使用者
主要原因 可參考、對應歐盟RED之規範要求。
司法措施
問題描述 法律仍有不確定性(智財法)
變化和發展推估 明確相關規範解釋
利害關係人 主管機關
立法機關
相關業者
使用者
主要原因 司法適用仍有解釋不同之處,以至於效果不確定。
司法措施
問題描述 禁制令之範圍及時效
變化和發展推估 基於法官保留原則,於法制規範內實行
利害關係人 司法機關
OTT TV業者
ISP業者
TWNIC
主要原因 目前法院扣押裁定未能產生動態封鎖之效果。
市場機制
問題描述 宣導教育不足
變化和發展推估 強化宣導、增加不同面向之說明(例如:資安、防詐騙等)
利害關係人 主管機關
司法機關
主要原因 目前宣導反盜版對於使用者無法產生共鳴及嚇阻效力。
市場機制
問題描述 產業合作仍待強化
變化和發展推估 鼓勵產業合作、增加廣告商之配合
利害關係人 相關業者
廣告商
公協會
主要原因 透過市場力量禁止相關違法行為。
資料來源:本會委託研究案整理

四、因應建議

()修正著作權法及建立第三方審核機制

  1. 販售純淨版機上盒,因其內無安裝非法、未授權影音內容之電腦程式,也無預設非法連結,販售人員基本上也不會指導觀看非法影音,故屬合法販售。但消費者往往可以自行透過網路搜尋方式安裝上開侵權電腦程式,導致號稱純淨版卻可供專屬侵權影音程式播放之機上盒仍於市面上流通。
  2. 為杜絕綁定專屬侵權影音程式之純淨版機上盒,建議可於「著作權法」將製造、輸入或銷售專供、綁定侵權影音程式之設備或器材列為違法態樣。惟在此之前,應先建立一套公正的第三方審核機制,經由專業的鑑識流程,確認機上盒為專供侵權影音程式使用之事實。

()研議扣押裁定之彈性

  1. 對於「行政封網」之修法,往往會遭受民眾之強烈反彈。102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表新聞研擬修法,將由該局直接下令ISP業者,以IP位址或DNS技術等方式封鎖「一望即知重大侵權的境外網站」,後來因外界強烈批評而撤案。由於「重大明顯的侵權行為」難以認定,由國家行政機關自行界定恐有濫權之可能,引起民眾對行政封網認定的質疑,更引發網路輿論譁然,甚至被解讀為102年臺灣網路的白色恐怖,網友群起串聯抗議,原本預計於102年第二立法院院會期間審查,後來停止推動修法,故行政封網在我國之修法推動往往會受到極大反彈。
  2. 我國司法及執法單位透過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執行「聲請法院扣押域名並執行DNSRPZ(停止解析域名)」,成功扣押域名並停止解析非法視聽來源網址。故藉由法院核發扣押裁定,對於域名實施DNS RPZ用以阻斷訊號接取的方式,讓侵權內容無法繼續由造訪者透過該網站取得,在法制面及執行面上係屬有據且可行,在我國司法實務上業已獲得肯認。
  3. 依據現行實務作法,檢警按「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及第133-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並於取得法院核發之裁定後,透過目前DNS RPZ的運作框架,TWNIC得以根據法院判决、裁定,將預計停止解析之網域名稱,載入DNS RPZ資料庫後,同步更新至國內電信業者DNS資料庫,全國統一停止解析。惟執法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實沒有辦法採取類似英國「動態封網」的作法,就目前司法實務上而言,沒有辦法不斷的變更同一個扣押裁定上的被扣押標的。
  4. 承上,故建議我國法院可參考國外動態禁制令之作法,依個案性質(以OTT TV機上盒所使用之侵權程式及其接取之CDN伺服器為主,OTT平臺網站、論壇、串流平臺則不適用),「得」下達範圍較大之扣押裁定,在一定期間內,經過第三方驗證機構認證後,對侵權程式所接取提供侵權影像的CDN伺服器IP,可向ISP、TWNIC提出扣押裁定。而為使法院判決有所依循,建議可於「著作權法」中,參考上揭作法並進行相關修法。

參考文獻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路電視機上盒(OTT TV機上盒)監理法規與技術之研究」委託研究案期末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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