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卷第1期
中華民國110年3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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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01-110.02.28委員會議重要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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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2月2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21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71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2件。


審議通過「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告廢止之結果及後續發布事宜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廢止事宜。


審議通過110年至113年行動通信網路接續費上限預告結果及公告發布事宜案,實施期間自110年1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止,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公告事宜。

109年12月9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73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72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7件。


  1. 一、許可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設「愛爾達奧運1台」、「愛爾達奧運2台」、「愛爾達奧運3台」等3境外頻道,該公司應依總評意見及到會陳述承諾事項確實辦理。
  2. 二、許可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設境外頻道「CNA」,該公司應依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執行情形並列為下次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3. 三、許可友量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設境外頻道「Fun探索娛樂台」,該公司應依總評意見及承諾事項確實辦理,執行情形並列為下次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1. 一、許可未涉及第52頻位替補之陽明山等計12案、永佳樂等計5案、屏南、大新店、中投、大屯、新永安、佳聯、大揚、台灣佳光、洄瀾、東亞、東台有線、東台播送、北都、祥通、南國、澎湖、全國數位、天外天、新彰數位、聯維、寶福、北港、三大、大台中、名城等共計42案(42家)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中「頻道規劃及其類型」之基本頻道變更。
  2. 二、另涉及第52頻位替補之吉隆等12案、南桃園等計5案、大豐(含原經營區及擴增經營區,共2案)、新高雄、台數寬、世新、國聲等共計23案(22家)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中「頻道規劃及其類型」之基本頻道變更,則續循本會既有相關作業程序,賡續辦理審查事宜。審查期間,第52頻位保持空頻。

有關花蓮縣有線電視服務競爭爭議案,修正通過平臺事業管理處所擬之專家學者諮詢文件。


許可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經營「Travel Channel」頻道,並通知該公司依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執行情形並列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109年12月16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77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73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8件。


  1. 一、審酌各區域有線電視歷年之收視費用、系統業者經營環境、網路建設、收視服務品質、服務內容、頻道數量及財務(含財務結構、各項收入、成本)之合理性,並綜合考量整體經濟環境、人口密度、城鄉差異情形、推動數位化進展及客戶服務品質等因素,並檢視其於上一年度作出對所經營區來年之承諾事項達成情形及訂戶權益落實等,有關新永安等7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110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決定如下:
    1. (一)、核准臺南市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
      1. 好康組:每戶每月新臺幣188元(24個頻道);
      2. 基本頻道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40元(138個頻道);
      3. 基+A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60元(141個頻道);
      4. 基+B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60元(141個頻道);
      5. 基+C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90元(147個頻道)。
    2. (二)、核准臺南市雙子星、三冠王等2家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
      1. A組:每戶每月新臺幣200元(23個頻道);
      2. B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35元(144個頻道);
      3. C-1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50元(147個頻道);
      4. C-2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65元(147個頻道);
      5. D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80元(150個頻道)。
    3. (三)、核准臺南市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
      1. 基本200組:每戶每月新臺幣200元(22個頻道);
      2. 基本540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40元(130個頻道);
      3. 基本560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60元(132個頻道);
      4. 基本580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80元(134個頻道);
      5. 基本590組:每戶每月新臺幣590元(136個頻道)。
    4. (四)、前揭臺南市所轄4家公司相關行政指導事項如下:
      1. 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及不得以不正當之方法促使頻道業者對其他平臺給予差別待遇。
      2. 應加強舖設4K雙向數位機上盒,並搭配4K節目播送。
      3. 針對光節點、同軸電纜網路主幹線之放大器等設備,應優先安裝不斷電系統(UPS)之逐年提升計畫。
      4. 請持續提供低收入戶、預繳收視費用訂戶及申裝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與寬頻上網服務之用戶等相關優惠方案。
      5. 請持續配合地方政府等機關(構),加速提供智慧城市等多元加值應用服務及內容。
      6. 應具體規劃並落實訂戶個資收視行為及加值應用之相關資料蒐集、儲存、處理、利用及保護等作業之明確標準作業辦法及措施。
      7. 應具體規劃並落實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上架之優惠機制,以促進多元傳播需求及兒少、弱勢族群傳播權益。
      8. 應提升公用頻道與地方頻道之使用效能及內容多元性。
      9. 應檢討客服能量及服務流程,改善客服接聽率,提升服務品質。
      10. 應思考規劃有線電視結合寬頻服務、OTT TV及其他多元加值服務,強化異業結盟,以提高有線電視收視戶數。
    5. (五)、核准澎湖縣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每戶每月新臺幣560元、金門縣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每戶每月新臺幣590元、連江縣祥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每戶每月新臺幣550元。
    6. (六)、前揭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所轄3家公司相關行政指導共同事項如下:
      1. 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及不得以不正當之方法促使頻道業者對其他平臺給予差別待遇。
      2. 針對光節點、同軸電纜網路主幹線之放大器等設備,應優先安裝不斷電系統(UPS)之逐年提升計畫。
      3. 宜具體規劃寬頻網路建置,以提供數位加值及寬頻上網服務。
      4. 請持續提供低收入戶、預繳收視費用訂戶及申裝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用戶等相關優惠方案。
      5. 宜具體規劃並落實訂戶個資、收視行為及加值應用之相關資料蒐集、儲存、處理、利用及保護等作業之明確標準作業辦法及措施。
      6. 應具體規劃並落實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上架之優惠機制,以促進多元傳播需求及兒少、弱勢族群傳播權益。
      7. 應提升公用頻道與地方頻道之使用效能及內容多元性。
    7. (七)、前揭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所轄3家公司相關行政指導共同事項如下:
      1. 澎湖縣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討客服能量及維修服務流程,改善客服接聽率、縮短到府維修時間,以提升服務品質。
      2. 連江縣祥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基本頻道全部高畫質播送期程計畫辦理,如頻道商無法提供訊號升級作業,請另以其他優質HD頻道替代。
    8. (八)、前揭7家公司之裝機、復機、移機費予以維持。
  2. 二、應提供與申報110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時所檢附相同品質之頻道數量及內容,節目頻道數量及內容之調整足以影響收視戶權益時,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本會並得重新審核其頻道收視費用。
  3. 三、對於前述行政指導事項及費率審核會議之意見,請平臺事業管理處持續注意及督導業者進行改善,相關應辦理事項將作為下年度費率審查之重要參考依據。

審議通過110年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公告事宜案,並循行政程序辦理公告事宜。


  1. 一、東森新聞台109年2月6日播出「關鍵時刻」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
    節目使用單一來源之數據或統計資料,應確實查證,引用日期宜求精確,並註明數據來源及精算結果,避免誤導視聽眾。
  2. 二、中視新聞台109年3月19日播出「2020庶民大頭家」節目,不予處理。
  3. 三、TVBS台109年3月31日播出「少康戰情室」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
    節目對於疫情之討論,若涉及事實,如地區、數據等訊息,仍應盡查證之責,以提升製播品質與避免造成恐慌。
  4. 四、TVBS台109年4月4日播出「TVBS戰情室」節目,不予處理。
  5. 五、三立新聞台109年4月9日播出「新台灣加油」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
    來賓評論雖有言論自由,惟仍應避免過於激烈之人身攻擊或侮辱性言語;另主持人應適時提醒來賓注意言論尺度,強化並落實節目之倫理規範。
  6. 六、中視新聞台109年4月21日播出「2020庶民大頭家」節目案續行審議。
  7. 七、民視新聞台109年3月12日播出「八點晨間新聞」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8條第3項所訂定「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11條新聞報導之畫面,應符合「普」級規定,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核處新臺幣20萬元。
  8. 八、ELTA體育2台109年3月26日播出「體壇最前線」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之規定,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予以警告。
  9. 九、民視新聞台109年4月23日播出「民視午夜新聞」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1條第2項不得於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為置入性行銷之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核處新臺幣70萬元。
  10. 十、109年5月5日壹電視新聞台播出「壹手報」、年代新聞台播出「12001300年代午報」等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規定,依同法第53條第2款各核處新臺幣60萬元。
  11. 十一、TVBS新聞台109年5月4日播出「晚間6 7點新聞」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規定,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核處新臺幣80萬元。

109年12月23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47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74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6件。


許可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換發廣播執照,該電臺近三年評鑑期間多次獲得廣播金鐘獎等獎項肯定,值得嘉許;另請該電臺依下列行政指導事項確實辦理,其執行情形將列為未來評鑑之重點審查項目:

  1. 一、宜持續依法規及電臺定位,強化國際服務,善用節目多語等優勢,輸出臺灣價值,成為世界認識臺灣的窗口。
  2. 二、教育訓練成果豐富,分部門進行所需課程培訓,參加人數亦眾多,惟近3年有本會核處紀錄,且較缺乏性別平等與兒少保護教育訓練,建議增加相關教育訓練課程,提升人員法遵意識及職能素養。
  3. 三、聽眾服務件數較多,宜建構系統性的聽眾回覆及互動平臺,以處理海外龐大的聽眾意見回饋及申訴意見,並確實蒐集聽眾意見,作為改善相關節目製播及加強聽眾服務之參考,以製播符合聽眾需求之節目。
  4. 四、持續進行聽眾服務調查,以瞭解聽眾之需求,並宜持續搭配網路與數位科技運用,以加強聽眾服務。
  5. 五、請加強財務管理,增加財務自籌來源,並妥善運用各樣軟硬體及空間資源,以確保穩定營運。

許可華人全球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換發「ELTV 生活英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其補正資料及相關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之一部分,並通知該公司依下列行政指導事項確實辦理,其執行情形將列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1. 一、截至108年底累積虧損達新臺幣5,544萬元,公司已達負淨值,為確保永續經營,應依109年12月21日補正之財務改善計畫於110 年第一季前完成現金增資,以改善財務。
  2. 二、應依所提承諾事項,提升相關節目製播比率,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3. 三、指定時段播送本國節目比率及新播比率,應符合「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規定。

  1.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以附負擔及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許可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如未履行下列附款,本會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廢止許可並註銷執照:
    1. (一)、負擔事項:應落實履行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無線電視事業之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依該規章實施,若有違法情事本會將依法裁處。
    2. (二)、保留廢止權事項:應自核准換照之日起3 年內改正違反黨政軍條款情事。
  2. 二、該公司之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其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預告結果及發布事宜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審議通過「電信事業參與垂直應用服務折扣頻率使用費審查作業要點」(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109年12月30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54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75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46件、同類型併案審查案件計29件。


  1. 一、高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高點電視台」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之評鑑結果為「合格」,並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附加負擔,如未履行,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廢止本處分,附加負擔內容如下:
    1. (一)、該公司應於評鑑合格行政處分函文到3個月內,將該公司修正後之節目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暨遴聘之外部專家學者成員名單於公司官網公布。該委員會應依組織章程規定召開會議,處理該公司所屬頻道之自律案件及視聽眾申訴案件,會議紀錄應於該公司官網公布。
    2. (二)、下次換照前,該公司應注意節目廣告化及廣告超秒等違規情事,確實檢討改進並落實內控機制及教育訓練(特別是節目與廣告區隔的法遵意識),提升經營者及員工職能訓練,如有違規情事應立即召集相關人員檢討,並將檢討情形報本會備查。
    3. (三)、該公司應於評鑑合格行政處分函文到3個月內,就資訊型節目提交違規改善措施報本會備查。
  2. 二、該公司應依補正資料及到會陳述承諾事項確實執行,其執行情形列為下次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1. (一)、本頻道106年上半年指定時段播送本國節目比率及新播比率,違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規定,應持續改善以符合法令規定。
    2. (二)、該公司節目倫理委員會外部委員之組成,應由性平、兒少、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公民團體代表及/或專家學者擔任;該公司節目倫理委員會外部委員不宜由該公司顧問兼任。

審議通過「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草案)預告結果及發布事宜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審議通過「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草案)預告結果及發布事宜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審議通過「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草案)預告結果及發布事宜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審議通過「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草案)預告結果及發布事宜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110年1月6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28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76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8件。


許可鑫傳視訊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換發「中台灣生活網頻道」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其相關補正資料及到會陳述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之一部分,該公司並應依下列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其執行情形列為未來評鑑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1. 一、應開拓多元節目類型,新聞報導比例應逐年降低,並增加文化、教育、地方及調查報導等專題節目,以符合綜合頻道之定位與屬性。
  2. 二、建議新聞產製與內容編審人力予以區隔,建立專職編審制度。
  3. 三、指定時段播送本國節目比率及新播比率,應符合「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規定。

110年1月13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40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77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6件。


許可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其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該公司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許可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其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該公司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許可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三大一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其相關補正資料及到會陳述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之一部分,該公司應依下列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其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1. 一、應落實該公司自行制訂之新聞自律公約,落實涉己事務之相關新聞製播處理,以避免違反廣電法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2. 二、應加強公司人員及管理階層廣電法規及新聞製播、涉己事務等自律規範之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以提升專業職能素養。
  3. 三、為避免閱聽眾混淆,該公司應依到會承諾於110年3月31日前修改內部自律組織及自律規範名稱,並遴聘具法律背景之外部委員及公民團體代表擔任內部自律組織成員。
  4. 四、該公司應依到會承諾,逐年提升節目新、首播比例,於換照後3年內提升新、首播比率合計達20%。
  5. 五、指定時段播送本國節目比率及新播比率,應符合「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規定。
  6. 六、請於自律公約中增加新聞公平、公正、客觀報導等規範。

有關109年智慧型手機資安抽測作業報告暨智慧型手機資安疑慮之善後處理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36、38條及電信管理法第66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請平臺事業管理處及射頻與資源管理處分別要求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及力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召回計畫、賠償計畫及未來預防之改善計畫,並於處分送達之日起2個月內依上述召回、賠償計畫完成召回、賠償及善後處理作業。

110年1月20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73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78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0件。


審議通過「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一般頻道申設審查評分表」(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審議通過「電信服務品質項目及格式」公告(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事宜。

110年1月27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56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79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9件。

110年2月3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20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80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1件。


  1.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以附負擔許可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該公司應落實履行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無線電視事業之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上下架規章,並依該規章實施,若有違法情事本會將依法裁處。
  2. 二、該公司之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該公司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許可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其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該公司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許可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其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該公司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110年2月8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12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81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26件。


  1. 一、以附附款許可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附款內容如下:
    1. (一)、應確實執行所提報之股東身分審核作業,並每半年向本會函報相關執行情形。
    2. (二)、應於每季向本會提報股權結構時,同時檢核申報上層法人股東之董監事名單、股東名冊,並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自行計算以直接、間接方式持有該公司股權者,倘其配偶、二等親血親及直系姻親,具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身分,均須列示直接、間接方式持有該公司股權之比例。
    3. (三)、應針對「提升內控制度之股權結構改正」、「提升現有股務管理作業法規遵循有效性」、「股務管理作業實務演練」,每年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並每年向本會函報教育訓練場次、教材內容、講師資訊及員工參訓人次比例。
    4. (四)、應於文到6個月內完成董事長、總經理及股務單位主管參加上揭股務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並函報本會。
  2. 二、該公司之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其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1. 一、不予許可南桃園、北視、信和、群健、吉元、大豐(原經營區及擴增經營區)、新高雄、台灣數位寬頻、世新、國聲等10家(共11案)系統經營者所提營運計畫中第52頻道移頻之申請。
  2. 二、許可大豐(原經營區及擴增經營區)、新高雄及台灣數位寬頻等3家(共4案)系統經營者所提第159頻道新增靖天資訊台之基本頻道數量補實申請。

審議通過「補助業者於偏鄉地區建置行動寬頻基地臺補助作業要點」(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110年2月17日

審議通過「網站無障礙規範2.1版」、「行動化應用軟體無障礙檢測作業原則」及「行動化應用軟體無障礙檢測基準」(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110年2月24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54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82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9件。


  1. 一、以附負擔許可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該公司應落實履行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無線電視事業之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上下架規章,並依該規章實施,若有違法情事本會將依法裁處。
  2. 二、該公司之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其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許可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換發廣播執照,請該公司依下列行政指導事項確實辦理,其執行情形將列為未來評鑑之審查重點項目:

  1. 一、未來規劃聯播節目,請持續製播符合原目標聽眾需求及具在地特色與多元文化議題之節目或新聞,加強在地聽眾服務,以發揮廣播地方媒體之功能。
  2. 二、針對財務虧損情形,請依財務改善計畫確實加強財務管理及改善虧損,拓展營業收入來源,持續搭配網路與數位科技運用,提升營運利潤,以確保穩定營運。
  3. 三、請評估人力員額配置與電臺營運及節目製播需求之關係,宜於財務情形改善後,適度增加在地專職製播人力或有相關妥適規劃,以因應電臺經營及節目製播。
  4. 四、近3年有節目違反政府法規之紀錄,請持續強化自律與內控機制、加強員工教育訓練,納入電臺管理階層、外製單位及主持人進行節目內容及食品衛生管理等法遵意識教育課程,並落實節目控管,以確保節目製播品質。
  5. 五、教育訓練請包含性別平權與兒少保護議題,提升電臺人員及主持人之法遵意識及性別平權意識。
  6. 六、因泰武轉播站設置於偏遠山區,過往曾發生疑似遭破壞影響收聽品質事件,應強化電臺安全防護,以確保聽眾權益。
  7. 七、新經營團隊宜加強新媒體運用,如數位影音、臉書直播、Podcast等媒體管道,並請妥適考量如何讓目標聽眾能藉新媒體收聽符合其需求之節目。
  8. 八、事業內部私權爭執嚴重,請加強內部經營法遵意識,如公司法、民法等,並請致力內部和諧經營,以維持聽眾權益。

  1. 一、許可杰德創意影音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營「HITS」頻道,請該公司依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執行情形並列為下次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2. 二、否准靖洋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經營「靖天軍事台」,其理由為:依營運計畫本頻道預計製播新聞節目,其中軍事新聞與評論涉及國防、外交、民心與軍心,影響國家社會發展至鉅,但申請企劃書之頻道規劃、經營者之專業能力,以及相關人力編制,均不足以實現其營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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