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0月7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90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63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9件。
許可洄瀾有線電視、東亞有線電視、東台有線電視事業及東台有線播送系統等4家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營運計畫中「頻道規劃及其類型」之基本頻道變更。
許可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基本頻道分組規劃變更。
審議通過「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部分條文暨附件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109年10月14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35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64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9件。
許可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其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該公司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許可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變更,並就該公司檢送之「新聞編輯室公約」予以備查。
- 一、以附負擔許可財團法人澎湖社區廣播事業基金會換發廣播執照,負擔內容為:針對營運虧損情形,該基金會應進行財務改善或增加捐助財產,於下次評鑑(112年)前,其基金及累積餘絀合計須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 二、請該基金會依下列行政指導事項確實辦理,其執行情形將列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 (一)電臺員工人數較少,請確實評估人力員額配置與電臺營運及節目製播需求之關係,宜於財務情形改善後,適度增加製播人力或有相關妥適規劃,強化與聯播網於人員專業教育之合作,以因應電臺經營及節目製播需求。
- (二)請加強財務管理,拓展廣告來源,善用網路平臺與數位媒體應用,提昇營運利潤,以確保穩定營運。
- (三)未來計畫有關節目規劃與製作,請製播具在地特色或符合當地聽眾需求之自製節目,增加與社區互動之相關節目或活動,並宜製播反映地區時事或符合當地聽眾需求之新聞,以持續發揮社區性電臺之在地特性。另建議釐清義工與來賓在節目製作上之角色與功能,進行職能訓練,以及善用當地大學資源,進行實習或是產學合作,以製播貼近在地需求之節目,並培養廣播人才。
有關本會王委員維菁針對中天新聞台換照案是否應迴避,因無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王委員維菁依法無須迴避中天新聞台換照案。
有關本會林委員麗雲針對中天新聞台換照案是否應迴避,因無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林委員麗雲依法無須迴避中天新聞台換照案。
109年10月21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85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65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1件。
核准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自109年12月31日起終止市內網路業務語音服務。
- 一、以附負擔許可財團法人蘭嶼廣播電臺換發廣播執照,其負擔內容為:針對營運虧損情形,該電臺應進行財務改善或增加捐助財產,於第2次評鑑(115年)前,其基金及累積餘絀合計須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 二、請該電臺依下列行政指導事項確實辦理,其執行情形將列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 (一)員工人數僅3人,請確實評估電臺人力員額配置與節目製播需求之關係,並於財務改善後,適度增加製播人力或有相關妥適規劃,以因應電臺經營及節目製播需求。另建議與學校建立實習管道進行人才培育訓練,以舒緩人力不足困境,並增加節目的多元性與豐富度。
- (二)為利語言及文化之傳承,未來計畫有關節目規劃與製作,宜增加與社區互動的相關節目或活動,提高原住民語發音節目,以強化電臺的在地特性,並建議進行收聽眾調查及搭配網路與數位科技運用,使在地文化節目製作得以觸及年輕族群。
- (三)宜加強電臺與聽眾交流,確實彙整聽眾意見及改善相關節目製播等事宜,以加強聽眾服務。
- (四)請加強財務管理並適度結合商業資源以穩定經費來源,或尋求可行具體措施並加以改善。
- (五)電臺獲得政府補助案多屬活動執行,建議也可爭取節目內容產製相關的補助案,除可增加收入外,也能豐富節目內容的多元性。
- 一、審議通過「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草案) 預告結果及發布事宜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且同步辦理電信法授權訂定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廢止事宜。
- 二、有關電信法授權訂定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及「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技術規範」,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廢止預告事宜。
審議通過「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草案預告事宜。
109年10月23日
有關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照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程序主持人迴避案:
- 一、聽證會主持人之主要任務係維持聽證會秩序及相關程序順利進行,且本案當事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亦無提出具體事證證明王維菁委員及林麗雲委員無法公正中立執行聽證會主持人職務,經決議該2位委員無須迴避,爰駁回本案申請。
- 二、另神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非本案當事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不具申請資格,爰其申請不予受理。
109年10月28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55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66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29件。
審議通過「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草案)預告結果及發布事宜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併同「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及「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辦理發布事宜。
有關台固媒體公司提供花蓮縣數位影音服務是否屬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調查案,請平臺事業管理處邀請相關單位,就匯流發展趨勢與技術引發之競爭及法規適用等議題,舉辦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及召開公聽會,以廣徵各界意見。
- 一、審議通過「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廢止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會銜交通部辦理後續廢止預告事宜。
- 二、預告期間為60日,外界如無反對意見,預告期滿後,逕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廢止事宜。
109年10月29日
有關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神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請覆決109年10月26日聽證程序迴避案:
- 一、因行政程序法中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本有不同定義,就行政程序法第33條所稱之當事人是否包含利害關係人有不同見解,惟參酌法務部法律字第0960024953號函釋,為保障利害關係人參與行政程序之權利,以較為寬廣方式認定當事人,故將本案利害關係人神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亦認定為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得申請迴避之當事人。爰撤銷本會109年10月23日通傳內容字第10900559681號決定,重為決定。
- 二、考量聽證會主持人之主要任務係維持聽證會秩序及相關程序順利進行,且本案利害關係人神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亦無提出具體事證證明王維菁委員及林麗雲委員無法公正中立執行聽證會主持人職務,經決議該2位委員無須迴避,爰駁回本案申請。
- 三、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迴避事項為無理由,爰維持本會109年10月23日通傳內容字第10900559680號之決定。
- 四、後續請將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神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送覆決申請書,以及本會處置作為資料,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3項規定,提請上級機關(行政院)覆決。
109年11月4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89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67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9件。
- 一、台視(主頻)108年12月2日播出「午安您好台視新聞」節目,其內容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2款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規定,依同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核處新臺幣35萬元。
- 二、台視新聞台108年12月2日播出「午安您好台視新聞」節目,其內容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2款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規定,依同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核處新臺幣20萬元。
- 三、108年12月2日壹電視新聞台播出「1700整點新聞」、年代新聞台播出「12001300年代午報」、東森新聞台播出「東森大社會」等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規定,依同法第53條第2款各核處新臺幣20萬元。
- 四、108年12月2日中天新聞台播出「1200午間新聞」、TVBS新聞台播出「午間12. 13新聞」等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規定,依同法第53條第2款各核處新臺幣40萬元。
- 五、108年12月30日台視(主頻)播出「台視晚間新聞」、台視新聞台播出「台視晚間新聞」等節目,其內容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3款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規定,依同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各核處新臺幣20萬元。
- 六、中視綜合台108年12月30日播出「中視午間新聞」節目,其內容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3款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規定,依同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核處新臺幣35萬元。
- 七、中視新聞台108年12月30日播出「中視午間新聞」節目,其內容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3款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規定,依同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核處新臺幣20萬元。
- 八、民視無線台108年12月30日播出「民視七點晚間新聞」節目,其內容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3款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規定,依同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核處新臺幣35萬元。
- 九、108年12月30日民視新聞台播出「民視晚間新聞搶先報」、壹電視新聞台播出「午間新聞」、年代新聞台播出「1200 1300年代午報」、東森新聞台播出「1200東森午安新聞」、中天新聞台播出「1200午間新聞」等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規定,依同法第53條第2款各核處新臺幣40萬元。
- 十、TVBS新聞台108年12月30日播出「1213整點新聞」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規定,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核處新臺幣80萬元。
- 十一、寰宇新聞台灣台108年12月30日播出「寰宇整點新聞」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規定,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核處新臺幣20萬元。
- 十二、東森新聞台109年1月6日播出「1200東森午安新聞」節目,其內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不得對兒童及少年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之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核處新臺幣3萬元。
- 十三、Star Movies HD台109年2月9日播出「殺手保鑣」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8條第3項所訂定「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規定,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予以警告。
- 十四、TVBS新聞台109年3月22日播出「晚間67點新聞」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本案報導過度仰賴當地居民口述此單一消息來源,即認定「排華事件頻傳」並以此為標題,致有查證未盡周延,考量報導內容事涉臺灣在東南亞外交與在地國人公共利益,日後於採訪時應多元交叉比對,並引用其他國際媒體或官方消息謹慎處理。
- 十五、幸福空間居家台109年5月16日播出「幸福空間」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之規定,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予以警告。
- 十六、東森財經新聞台109年5月30日播出「幸福空間」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之規定,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核處新臺幣20萬元。
- 十七、東風衛視台109年5月24日播出「幸福空間」節目、台灣綜合台同年5月25日播出「幸福空間」節目,函請該等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揭露置入者訊息應清楚明顯,應避免有鼓勵購買產品或服務之情形。
有關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中天新聞台衛廣事業執照案,本會已於109年10月26日辦理聽證會結束,並無再辦理聽證之必要。
109年11月11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72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68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2件。
核准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自109年12月31日起終止市內網路業務語音服務。
審議通過「強化防救災行動通訊基礎建置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審議通過「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ㄧ般頻道換照審查評分表」(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109年11月18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77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69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8件。
經本會委員投票表決,以6位贊成、1位反對,許可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其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該公司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經本會委員投票表決,以6位贊成、1位反對,許可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其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該公司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 一、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中天綜合台」衛廣事業執照案,經本會7位委員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第1項、第12條、第18條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第11條規定審查,經7位委員一致同意,予以換照,決議附負擔許可該公司所屬「中天綜合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換發,如未履行前揭負擔,本會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規定,廢止本處分。負擔內容為:
- (一)該公司應自110年起依營運計畫內容提升年度本國節目製播比例至75%。
- (二)該公司應確實依營運計畫內容強化本國綜藝及戲劇節目製播,每年度投入經費不得低於新臺幣151,580,000元。
- (三)針對週間黃金時段晚間8時至10時,1年至少排播2檔本國戲劇節目。
- (四)為追蹤負擔履行情形,該公司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將經會計師查核之報告等佐證資料,報送本會審查。
- 二、該公司相關補正資料及到會陳述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請通知該公司依下列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其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 (一)教育訓練應針對所需專業訓練外,亦應參酌民眾申訴及遭核處案件安排相關課程,強化及落實編審機制,以減少申訴及避免違規。
- (二)請提升本國節目製播,持續遵守本國節目比例規定。
- (三)旨揭頻道未來如欲製播特定類型節目(新聞、財經新聞、兒少節目、限制級節目),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條規定,另向本會申請變更營運計畫。
- (四)請確實落實綜合台屬性,與新聞台及娛樂台內容規劃需要有區隔。
- (五)就人員專業訓練部分,請與其他兩臺新聞台及娛樂台分開,因頻道屬性不同,其專業訓練目的與課程內容不一樣,需要分開舉辦。
- (六)請提高戲劇節目之新播及首播比率。
- 一、針對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1月16日向本會申請王維菁委員、林麗雲委員及蕭祈宏委員迴避乙事,經委員會議討論認該三位委員並無行政程序法第33條所定公務員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駁回申請。
- 二、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中天新聞台」衛廣事業執照案,經本會7位委員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第1項、第12條、第18條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第11條規定審查,經7位委員一致決定駁回申請,不予換照,爰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規定,決議駁回該公司申請換發「中天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其理由如下:
- (一)依本會受理人民陳情及申訴案件統計,中天新聞台執照效期內(103年12月12日~109年12月11日),民眾申訴案件由106年72件(占本會受理電視類人民陳情及申訴總量4.71%)增加至108年962件(占本會受理電視類人民陳情與申訴總量31.55%)。另統計截至決議日中天新聞台違規情形,共計違規25件,受警告處分2件,受罰鍰處分23件,核處金額共計1,153萬元。受核處事由: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裁處案件計12件,妨害公序良俗案件計5件、妨害兒少身心健康案件計4件、節目廣告不分案件計2件、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計1件、營運不當未依命令改正案件計1件。其核心節目每日新聞與政論節目卻屢屢違反法律規範,顯示該台的新聞專業難以落實。
-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該台制定之相關內控及自律機制與其他新聞台大同小異,尚稱完善,亦有節目獲得獎項的肯定,且該台前次評鑑期間亦查無違規紀錄,可見其有能力落實新聞專業,然自評鑑後該台即逐漸累積大量違規情事,又查其倫理委員會對觀眾大量申訴議題幾無實質有效討論,失去批判矯正功能,其教育訓練規劃亦未能有效連結民眾申訴、裁罰案件與倫理委員會建議。且過往內容相當比例甚與新聞專業無關,有淪為表面工夫之嫌;客服回應制式化,對大量或實質重要之申訴議題未被實際討論或落實於改善新聞產製,申訴制度流於形式。另該台無法遵守自訂之「中天專業倫理規範」及「中天涉己事務新聞製播規範」,且有新聞部總監長期未予補實之情事,顯見其內部控管與自律機制運作失靈,未能維護新聞專業。
- (三)中天公司於109年6月申請換照,經本會109年8月21日申設及換照諮詢會議第142次會議審議,並作成建議不予換照之初審決議,基於前述情形,本會為使該公司能充分與本會及社會展開對話,召開聽證會,並提供書面陳述意見機會,就其內控與自律失靈之原因及如何排除上層股東不當干預,提出有利之說明及解決機制,惟依聽證會中中天公司董事林柏川先生與大股東蔡衍明先生之陳述,證實大股東蔡衍明先生直接或間接介入中天新聞台製播之事實,並有非中天公司人員邱佳瑜女士介入中天新聞台新聞製播之情事,明顯違反該公司所訂「中天電視新聞自主公約」及未能落實公司治理,新聞部相關主管均未表示異議,亦未啟動自律內控機制拒絕外界不當介入,事後亦未見自律內控機制對此提出檢討與反省,喪失新聞獨立專業自主,爰此印證該台營運不善。
- (四)中天公司提出10次補充意見陳述及相關承諾,包括:1.增加1名「專職編審」、2.確實落實新版教育訓練計畫、3.強化新聞台考核制度、4.確實履行評論性節目的風險控管、5.強化申訴案件的處理、6.確實執行倫理委員會決議及增加倫理委員會的成員、7.配合主管機關的行政指導,繼續執行「獨立審查人」的制度、8.落實中天新聞台人事由中天電視董事會及總經理管理的制度。惟此8項措施仍多為既有機制,與過往附款及原有制度相仿,且自上次換照附款履行狀況,中天公司是否能完整落實其承諾,不無疑問,且未能有效說明其如何排除上層股東或外界不當干預。
- (五)本會於該台前次103年換照時即予以警示,包括1.應確實遵守其「涉己事務製播規範」,以維護新聞媒體之客觀與公正性。2.應落實執行「中天電視新聞自主公約」及維護新聞自由之相關規範。3.對觀眾申訴應建立完整處理機制並加以分析,且應依分析結果確實改善,以減少申訴,希冀其能積極改善營運情形,並附加附款要求其設置獨立審查人,輔助其落實新聞專業自主。惟獨立審查人遲至108年7月1日始設置,且僅有建議權,對新聞產製建議之實踐無法確認,並未發揮其功能,甚難確信其能改正過往違規情事,及落實未來6年營運計畫可有效運作。綜上可知,中天公司未遵守自訂之新聞製播規範,申請人多次虛偽陳述,選擇性執行自訂之相關自律規範,且未對過去重大營運問題提出有效制度性規畫,爰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規定駁回其申請,不予換照。
109年11月25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65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770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22件。
許可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其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該公司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本會原109年8月19日通傳內容字第10900230890號函許可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賴瑞徵及解任臨時管理人林瑞成部分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6條規定予以轉換,其行政處分如下:
- 一、許可林瑞成解任臨時管理人職務。
- 二、許可賴瑞徵經選任為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