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網路接續費係指電信業者使用另一電信業者之行動通信網路進行通話服務時產生之「網路接續服務」費用,行動通信接續費用有支付接續費法(End to End)、雙方付費(Separated)及業者間不清算接續費(Bill and Keep)等3種1,我國電信法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互連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定義接續費為「網路互連時依使用網路通信時間計算之費用」,接續費由通信費歸屬之一方負擔;又互連管理辦法第14條第3項第2款明訂「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接續費,應按使用之中繼、傳輸及交換設備依下列原則計算,並每年定期檢討之……二、前款成本應按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為基礎計算之。」接續費之計算方式與原則。
國際上行動通信費用支付慣例可分為雙方付費及發信方付費2種,歐盟、日本及我國皆為發信端付費,對受話用戶而言行動通信受話網路是不具替代性,不論其規模大小,多數國家均認定其為獨占市場,皆將接續費納入管制,避免價格擠壓,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引導產業技術進步與兼顧產業成本回收,同時確保消費者權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民國99年委託野村總研對於國內行動網路成本模型及接續費進行研究,並參考該模型試算結果,於102年公告102年至105年行動通信網路接續費率,又於106年9月再公告106年至109年行動通信網路接續費率。基於技術中立概念,本會已不再限制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行動業者)網路技術(容許異質網路),國內行動業者將其4G頻譜續留3G UMTS網路,以電路切換回退(Circuit Switched Fallback, CSFB)技術提供所屬4G用戶之語音通話服務。
鑑於109年底行動通信接續費即將屆期,本會108年再次委託野村研究行動通信網路接續費成本模型,參考標竿國家接續費管制情形及國內現況與行動業者意見,重新檢視與調整模型情境,以接續費模型試算行動通信接續費,並提出110年至113年之行動通信接續費2(以下簡稱本次行動通信接續費)。
標竿國家之行動接續費模型係以前膽性概念與長期成本概念,假設以現有技術水準的最有效率方式所計算出合理變動成本,並將此變動成本以長時間分攤,長期增支成本法(Long Run Incremental Cost, LRIC)係平均增支成本法所發展,各網路構成因子以現今的技術水準為基礎,以增加1個單位的接服務所需要追加的成本,目前多數國家以此法設計行動通信網路接續費模型。
我國於99年委託野村總研建立我國行動網路成本模型,經參考相關標竿國家與我國行動通信市場現況後,於102年修正互連管理辦法規定採用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Total Element LRIC, TELRIC),並以此模型試算結果,於102年公告行動通信接續費。本次行動通信接續費係參考英國、葡萄牙、韓國等國家行動通信接續模型(LRIC Bottom Up)與106、107年標竿國家接續費率調整趨勢(整理如下表),進行模型修正、參數更新及情境假設。
類型 | 長期增支成本法 | ||
---|---|---|---|
國家 | 英國 | 葡萄牙 | 韓國 |
初次導入 | 2003年 | 2010年 | 2008年 |
實際作法 | 以 Pure Bottom Up Hybrid LRIC 模型計算接續費 | ||
近況更新 |
|
|
|
本會於102年10月進行4G第1次頻譜(900 MHz、1800MHz,2G頻率)競標,106年11月進行4G第3次頻譜(1800 MHz,2G頻率;2100MHz,3G頻率)競標,106年底國內第二代行動通信網路(2G)屆期關閉,亞太電信先於107年6月底提前關閉3G網路,107年底國內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3G)執照屆期。亞太電信網內語音服務採用VoLTE技術提供所屬用戶服務,其餘4家國內行動業者續留3G UMTS網路,以電路切換回退(Circuit Switched Fallback, CSFB)技術提供所屬4G用戶之語音通話服務。
為確認本次行動通信接續費率,本會再於109年3月洽詢行通信業者意見,除亞太電信外之4家行通信業者表示3G UMTS網路仍將續存,且網路無VoLTE互連規劃。
鑑於第二代行動通信網路(2G)關閉,國內行動業者3G UMTS網路仍將續存,及參考標竿國家接續費調整趨勢、國內3G/4G用戶平均話務量比例持續下降(2018年後3G下降9.1%,4G下降14.3%)與國內3大行動業者推出網外免費贈送通話量600分鐘(50分鐘/月)資費,本次模型僅微調項目與相關參數,以不再計算2G網路接續費率、下調每名用戶最底年通話量為600分鐘、國內3G UMTS網路存續(119年關閉)與VoLTE服務互連(114年)情境等,依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TELRIC)及國內行動通信接續費模型,並採取平滑導入方式,試算出本次行動通信接續費(新臺幣0.525、0.482、0.443、0.407元/每分鐘)。
為減少對行動寬頻業者影響,本會亦參考國內行動寬頻網路現況、市場現況、技術發展、行動通信業者意見等,依電信法暨互連管理辦法公告本次行動通信接續費,以達成促進市場競爭、確保消費者權益、引導產業技術進步、帶動產業創新服務、兼顧產業成本回收之監理政策。
為提供4G用戶更佳的通話品質,本會於109年9月間再次洽詢3G業者關閉網路之意願,3家業者正式回復於113年底前規劃關閉3G UMTS網路,4G語音話務可經由閘道交換機透過互連點傳送至受信網路,惟國內4G用戶VoLTE手機滲透率(46.05%)及使用VoLTE服務比率(5.21%)偏低,當務之急應提升4G用戶VoLTE手機滲透率及使用VoLTE服務比率,同時維持電路切換回退(CSFB)方式,以確保4G用戶語音服務不受影響3。
電信管理法已於109年7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83條第5項規定本法施行之日起3年電信法管制過渡期間內,尚未登記之行動通信事業應依電信法規定管理;已登記者依電信管理法管理。目前本會並無公告行動寬頻業務( 4G )市場主導者,本次行動通信接續費可依電信管理法(下簡稱本法)第83條第5項及電信法授權訂定之互連管理辦法第14條第6項規定進行公告,本會採行之監理措施如下,以確保行動通信網路於電信法過渡期間平順運作:
本次行動通信接續費公告方式得視電信法與本法分列適用期間與對象,分述如下:
本次行動通信接續費係參考英國、萄葡牙、韓國、日本、澳洲接續費模型與市場現況,及韓國、科威特、日本VoLTE語音互連推動情形,參考電信管理法與電信法、國內行動寬頻網路現況、市場現況、技術發展、行動通信業者意見等,考量行動寬頻業者提前關閉3G UMTS網路,採用平滑導入方式調降行動通信業務接續費,以減少對業者衝擊。
對尚未登記之行動寬頻事業,本會得依電信法暨互連管理辦法公告110年1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接續費(新臺幣0.525、0.482、0.443元/每分鐘),在市場產生爭議時,業者可參照本次行動通信接續費逕行協商;對已完成身分轉換之行動寬頻業者,本會得按電信管理法第27至28條界定行動通信語音接續市場及認定市場顯著地位者,並檢視本法第33條暨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規定,可參考本次行動通信接續費內容,宣告為行動通信語音接續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資費管制措施期間自宣告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以維持國內行動通信業務市場競爭,提升更好的通信品質及更優惠的通信費率,並提升頻率使用效率及釋放3G基地臺空間,俾利行動寬頻業者加速5G網路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