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卷第3期
中華民國108年6月出刊

關閉章節選單
頭條故事HEADLINE
NEWS
網路攻擊無所不在 食衣住行當心被駭通訊傳播網路資通安全防護之策略與整備(上篇)
人物專訪FOCUS
INTERVIEW
在不疑處有疑 資安攻防永無休止我國國家資通安全之願景及推動情形―專訪行政院資通安全處首任處長簡宏偉
會務側寫NCC
LOCOMOTION
委員會議重要決議
108.4.1-108.5.31
上一章

委員會議重要決議

108年4月3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68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686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22件。


核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報108年光世代電路業務及國內數據電路、網際網路雙方互連批發價業務X值資費調整案,並自同年4月1日起實施。


審議通過「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及「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等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108年4月10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82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687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42件。


審議通過指定補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執行「3.5GHz中頻段改善措施建置與潛在干擾評估及處理作業計畫」。



審議通過「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後續辦理函洽財政部同意、送請立法院備查及法規發布事宜。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系統未經核准以使用他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異質網路(UMTS系統)方式提供漫遊服務,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異質網路(UMTS系統)提供他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為漫遊之使用,均與本會所核各該事業計畫書不符,違反電信法第14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0條第5項規定,依電信法第63條規定各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並應於限期3個月內完成改善。


審議通過本會107年度個案計畫評核結果,並依規定於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GPMnet)辦理評核結果公告等事宜。

108年4月17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28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688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8件。


審議通過本會109年度單位及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主計室並彙整各單位之預算書表辦理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等事宜。


下列頻道於107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指定時段播送指定類型節目比率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8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各核處如下:
一、LS TIME電影台,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二、華藝MBC綜合台,處罰鍰新臺幣80萬元。


  1. 一、壹電視新聞台107年9月6日「1800晚間新聞 」、「新聞八九點 欣新說新聞」、「10點上新聞」及107年9月7日「新聞夜PRO」等節目播送關西機場事件新聞報導案,其內容涉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虞,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
    1. ()應慎選、查證消息來源,並持質疑態度客觀檢視事件訊息正確性,針對消息來源、訊息內容正確性進行嚴謹查證,尤其是網路新聞。以間接消息來源做為報導依據時,須善盡查證責任,即便時間急迫,仍應具體說明其消息來源,事後也必須持續進行平衡報導。
    2. ()對於播送之內容應力求證據充足、避免無根據猜測,以確保內容正確性。
    3. ()對於網路上來源不明之影片,應注意其是否經過變造、拼湊及修改。
    4. ()網路消息如來自個別(境外)民眾或不明單位,應適當做資訊交叉查證;引述民眾意見時,切勿偏頗選擇,僅呈現單一觀點。
    5. ()主播用詞需精確中立,切忌夾議夾敘,煽情浮誇。
    6. ()若涉外事件無法即時求證政府消息來源時,亦應多元查證政府以外或國際之消息來源。
    7. ()於3個月內,針對引用網路訊息及涉外事件之事實查證流程標準作業程序(SOP)進行檢討後送本會。
  2. 二、三立新聞台107年9月6日「1100整點新聞 」、「正午新聞 」節目播送關西機場事件新聞報導案,其內容涉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虞,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
    1. ()應持質疑態度客觀檢視事件訊息正確性,並針對消息來源、訊息內容正確性進行嚴謹查證。對於消息或影片來自(境外)個人或不明單位,本地媒體更應為民眾把關,適當完成資訊交叉查證後方為報導。
    2. ()網路消息如來自個別(境外)民眾或不明單位,應適當做資訊交叉查證,針對所有消息內容均應多方查證,避免單一消息來源;尤其涉公共事務及涉外事件新聞,應至政府澄清專區及具公信力之第三方查核中心查證。
    3. ()應落實執行自律委員會之結論;爭議新聞應特別落實多元並呈及平衡報導。
    4. ()主播用詞需精確中立,切忌夾議夾敘,煽情浮誇。
    5. ()若涉外事件無法即時求證政府消息來源時,亦應多元查證政府以外或國際之消息來源。
    6. ()於3個月內,針對引用網路訊息及涉外事件之事實查證流程標準作業程序(SOP)進行檢討後送本會。
  3. 三、TVBS新聞台107年9月6日「晚間6、7點新聞」、「最前線新聞」、「九點熱話題」、「十點不一樣」、「新聞夜視界」、「2100整點新聞」節目播送關西機場事件新聞報導案,其內容涉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虞,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
    1. ()應慎選、查證消息來源,並持質疑態度客觀檢視事件訊息正確性,針對消息來源、訊息內容正確性進行嚴謹查證。對於消息或影片來自(境外)個人或不明單位,本地媒體更應為民眾把關,適當完成資訊交叉查證後方為報導。
    2. ()網路消息如來自個別(境外)民眾或不明單位,應適當做資訊交叉查證,針對所有消息內容均應多方查證,避免單一消息來源;尤其涉公共事務及涉外事件新聞,應至政府澄清專區及具公信力之第三方查核中心查證。
    3. ()對於來自網路來源不明之影片,應注意其是否經過變造、拼湊及修改。
    4. ()引述民眾意見時,切勿偏頗選擇,僅呈現單一觀點。
    5. ()爭議新聞應確實落實多元並呈及平衡之報導;應於錯誤報導後即時更正,並落實自律委員會之結論。
    6. ()若涉外事件無法即時求證政府消息來源時,亦應多元查證政府以外或國際之消息來源。
    7. ()於3個月內,針對引用網路訊息及涉外事件之事實查證流程標準作業程序(SOP)進行檢討後送本會。
  4. 四、東森新聞台107年9月6日播出「關鍵時刻」節目,其內容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之規定,函請促其針對事實查證未臻周延部分啟動自律機制,改進事項如下:
    1. ()針對所有消息內容均應多方查證,避免單一消息來源;尤其涉公共事務及涉外事件新聞,應至政府澄清專區及具公信力之第三方查核中心查證。節目製作單位應善盡查證責任,主持人評論應以事實為基礎。
    2. ()談話性節目之製播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不宜過度演繹、揣測,對於播送之內容應力求證據充足、避免無根據之猜測,以確保內容正確性。
    3. ()若涉外事件無法即時求證政府消息來源時,亦應多元查證政府以外或國際之消息來源。
    4. ()於3個月內應就新聞性政論節目訂定製播準則並送本會。
    5. ()有關新聞事實查證製播規範之參考原則應列為員工教育訓練教材。
    6. ()談話性節目之新聞評論應與頻道新聞內容同步更新。
  5. 五、中天新聞台107年9月6日播出「新聞深喉嚨」節目,其內容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之規定,函請促其針對事實查證未臻周延部分啟動自律機制,改進事項如下:
    1. ()節目製作單位應善盡查證責任,評論應以事實為基礎,對於播送之內容應力求證據充足、避免無根據之猜測,以確保內容正確性。
    2. ()談話性節目之製播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不宜過度演繹、揣測,針對所有消息內容均應多方查證,避免單一消息來源;尤其涉公共事務及涉外事件新聞,應至政府澄清專區及具公信力之第三方查核中心查證。
    3. ()若涉外事件無法即時求證政府消息來源時,亦應多元查證政府以外或國際之消息來源。
    4. ()於3個月內應就新聞性政論節目訂定製播準則並送本會。
    5. ()有關新聞事實查證製播規範之參考原則應列為員工教育訓練教材。

同意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在完成相關建設義務下,並依法完成事業計畫書變更後,始得於偏遠地區提供國內漫遊服務,並辦理政策公告事宜。


同意本會各委員參與督導會務,並於試行3個月後視需要再行檢討。

108年4月24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413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689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37件。


審議通過因應一九oo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終止廢止相關法令,有關法規命令部分,續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事宜;至於其他行政規則,隨上揭法規命令一併辦理法令廢止發布作業。


審議通過本會「108年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107年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刊登公報成果」,並依本會法制作業要點辦理公告及管考等事宜。

108年5月1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74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690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5件。


核定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7年度決算書,並依規定函送立法院審查,及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另其107年度工作報告書(含財務報表)予以備查。


核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7年度決算書,並依規定函送立法院審查,及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另其107年度工作報告書(含財務報表)予以備查。


審議通過辦理108年度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方案公告。


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9年度工作計畫及概算,並辦理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等事宜。


審議通過「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審議。

108年5月8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431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691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3件。


許可幸福空間數位匯流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幸福空間居家台」換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其補正資料列為營運計畫一部,並通知該公司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審議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事業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續發布事宜。


許可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其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並通知該公司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1. 一、三立新聞台108年1月20日播出「0900整點新聞」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規定,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核處罰鍰新臺幣80萬元。
  2. 二、中天新聞台108年3月3日播出「新神秘52區」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
    1. ()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2. ()報導或評論社會重大公共議題,宜依事件所涉之事實證據及可能因果關係權重,就多元不同觀點給予適當之平衡報導,不宜著重以命理或風水之說解釋臆測,俾利公共事務之釐清,提升媒體公信力,發揮媒體公器功能。
  3. 三、中天新聞台108年3月14日播出「大政治大爆卦」節目,函請業者針對新聞政論節目來賓之言論,善盡守門責任並建立自律規範。

108年5月15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55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692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7件。


審議通過同意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申請本會108年「IoT設備與eSIM管理機制及規範之研究」補助計畫案。

108年5月22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84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693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2件。


審議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收費標準」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草案預告事宜。


審議通過同意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申請本會108年「5G異質網路下號碼監理政策及規範之研究」補助計畫案。

108年5月29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92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694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21件。


審議通過「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及「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續發布事宜。


審議通過「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草案預告事宜。


第一章
調整文字大小 回 NCC 首頁 瀏覽其他期 NCC NEWS 列印本章節 分享本頁面

搜尋本期

關閉搜尋

分享本文章

關閉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