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3月6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36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37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5件。
核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電信事業於本(113)年6月30日前關閉3G語音網路。其消費者保護措施及後續相關營運計畫與網路設置計畫變更應依委員會議意見補充資料並調整,以供後續審議。
審議通過「113年公告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及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之主要資費項目、價格調整係數及實施年度期間」(草案)預告結果,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公告事宜。
113年3月13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93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38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6件。
審議通過本會112年度個案計畫評核結果,並依規定於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GPMnet)辦理評核結果公告等事宜。
審議通過「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預告事宜。
113年3月20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74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39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4件。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提送本會前附期限許可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涉國家地理頻道等5個頻道變更,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規定,附附款予以許可。附款內容如下:
- 一、申請人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基本頻道變更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1款規定,延長本會112年12月27日通傳平臺字第11200554840號函所附加附款期限3個月,許可期間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 二、申請人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於113年5月31日前檢具變更頻道之頻道收視率、滿意度調查報告,向本會申請營運計畫中「頻道規劃與類型」變更。
- 一、許可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終止經營之申請,不予許可該公司所報「訂戶權益保障計畫及轉接計畫」中僅列由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訂戶承接乙節,以尊重原訂戶自主選擇收視管道之權利。
- 二、函請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辦理如下:
- (一)訂戶權益保障
- 通知訂戶:該公司應於終止經營前3個月以網站公告、地方頻道播送訊息、電話、寄發通知書等方式通知訂戶,並將執行情形每兩週陳報本會。
- 退費:該公司應備足額資金以辦理訂戶退費事宜或依訂戶意願協助轉訂,並將執行情形每兩週陳報本會。
- 訂戶爭議處理:該公司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並公布客服專線,指派專責單位或專人處理訂戶爭議,並將爭議緣由、後續處理方式等資料每兩週陳報本會。
- (二)纜線清整:該公司應確實執行纜線清整計畫,並將執行情形每兩週陳報地方政府並副知本會。
- (三)員工權益保障:該公司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妥處員工資遣等相關事宜,並將執行情形陳報地方政府並副知本會。
- 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1條等規定辦理「新彰生活台」及「新彰歡樂台」終止經營事宜。
- 四、依電信管理法第7條及第10條等規定辦理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終止經營及廢止電信事業登記等事宜;依同法第45條等規定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審驗合格證明。
113年3月27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50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40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2件。
- 一、同意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營運改正計畫之改善內容,其補正資料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該公司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 二、該公司應就所提改正計畫中有關頻道授權爭議、提供訂戶以網頁登入查詢合約方案辦理進度、轉虧為盈改善公司財務體質及降低負債比等項目,分別於113年6月30日及9月30日前提報評鑑限期改正計畫執行情形到會,以作為下次評鑑(113年11月7日)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 三、另該公司應定期向本會提報營運現況項目如下:
- (一)應每半年向本會函報其主動聯繫各大頻道代理商或督促其所屬頻道代購商與各大頻道代理商之年度議價簽約情形及協商進度。
- (二)應每半年函報有線電視訂戶收視收入、寬頻上網服務收入、頻道版權費用支出及降低負債之改善執行情形。
- (三)除依本會109年3月4日通傳平臺決字第10941006150號函應每月函報訂戶數資料外,並應依該公司所推出之各種收視優惠組合方案分類前揭訂戶數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市府核定收視費收取、寬頻上網綑綁銷售或其他優惠方案),以及各方案訂戶提前解約之計算方式,並檢附前揭收視方案之具體實施內容。
- (四)應每月函報民眾陳情案件彙整表(須包含當月案件數、申訴內容、處理過程、辦結時間等項目)及財務改善計畫執行情形至本會備查並副知臺北市政府。
113年4月3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65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41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7件。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依廣播電視法第12條第6項規定,評鑑結果為「合格」,該公司應依委員會確認之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其執行情形並列為下次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 一、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東森財經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以附加附款方式予以許可,補正資料視為營運計畫之一部,該公司應依附款確實辦理,總評意見並列為下次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規定,附加負擔如下:依本次換照資料、113年3月13日到會陳述意見及113年3月25日補正說明,「東森電視新聞部編輯室公約」第9條規定,已明確規範公司不得以人事獎懲等不利新聞部員工之處分,干預或影響新聞部員工對新聞處理之不同觀點。而為落實新聞專業自主與新聞部門獨立性,該公司應修正編輯室公約,並納入「本公約為本公司製播新聞同仁基本勞動條件之一,並應視為勞動契約之基本構成要件,本公司不得因製播新聞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之規定;公約完成修正並簽署,應於公司官網公開,並應於文到之次日起3個月內報送本會。
-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2款規定,附加停止條件如下:案揭頻道換照資料有關未來6年營運計畫節目規畫「藝文活動及表演活動之轉播(具有新聞性的表演活動,如演唱會、跨年晚會、頒獎會、表演會等,視情況進行全程轉播)」部分,俟本會另為審理決議後,始生效力。
113年4月10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19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42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4件。
113年4月17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87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43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5件。
審議通過「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草案預告結果,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4年度概算,並辦理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事宜。
審議通過「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預告事宜。
113年4月24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72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44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9件。
修正通過本會114年度單位及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並彙整各單位之預算書表辦理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事宜。
審議通過「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一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附件一修正草案預告結果,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修正發布事宜。
113年5月1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29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45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5件。
- 一、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規定附附款許可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變更董事長,並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6條規定准予換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
- 二、為利本會適時掌握申請人實際股權狀況,本案許可附款(保留許可廢止權)內容為: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屆董事任期內每年股東常會開會前15日內提供股東名簿予本會,並向本會說明該公司股份之實質受益人。該公司如未履行,或有具體事證顯示該公司上層股東涉有代持或借名情事,本會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廢止原處分。
審議通過「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並依法制作業程序與數位發展部辦理會銜發布事宜。
113年5月8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01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46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8件。
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之數量限制」修正草案預告結果,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113年5月15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42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47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4件。
審議通過「電信管理法」第47條、第95條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展延本會112年1月18日通傳平臺字第11100079040號函核准合併行政處分之超額頻寬處理附款履行期限案,不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予以駁回申請。
113年5月22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88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48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4件。
審議通過「114年至117年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之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事宜。
113年5月29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53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949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92件。
核准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報之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
原則同意「中嘉案改善計畫執行情形」中有關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之潛在投資人名單,並附加附款如下:
- 一、該公司應於113年6月30日前補齊投資意向書、切結書及AB Value 安橋資本美元基金前十大基金持有人名單等相關文件。
- 二、該公司如未依限補件,或其所提名單有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等規定之虞,本會得另案重審。
- 三、該公司應確保案內投資人、法人確實履行本會107年第833次委員會議中嘉案負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