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3月2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27件及第4點、 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34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7件。
台灣互動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經營「歡樂生活台」頻道案,經審查申請書及營運計畫,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條第3項規定,不予許可,理由如下:
節目多來自國內既有頻道,無明顯特色,且重播率過高,顯見其節目來源不足以支應申設頻道營運所需,與所屬既
有境內頻道亦較無區隔,無助於我國電視節目品質之提升。
111年3月9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30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35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2件。
審議通過本會111年度個案計畫評核結果案依初審結果,並依規定於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GPMnet)辦理評核結果公告等事宜。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經營「中天亞洲台」頻道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衛廣法)第6條第1項、第4項、第10條第1項第3款,以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以下簡稱申設辦法)第13條等規定,不予許可、駁回申請,理由如下:
-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查該公司之營運計畫,預計播出與大陸地區廣電媒體合作之節目,未具體說明合作方式,其營運計畫有衛廣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虞」之情形。
- (二)依申設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該公司申請經營之衛星頻道為綜合頻道,查其營運計畫規劃主要節目類型為綜藝節目、次要節目類型為新聞節目,惟擬製播新聞性節目超過50%(新聞報導占29%、時事評論占29%等),頻道定位與綜合頻道之申設意旨不符。
- (三)依申設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公司前經營「中天新聞台」頻道,業經本會作成不予換照、駁回申請之處分,其主因係該頻道自律與內控機制失靈致屢次違規且未能有效防免大股東介入新聞製播。經審視旨揭頻道規劃之經營團隊、內部控管及自律機制與所籌組倫理委員會與前「中天新聞台」組織多數雷同,難以確信其能有效落實新聞製播之專業自主。
- 一、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era news年代新聞」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評鑑結果「合格」,該公司應依負擔、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其辦理情形將列為下次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 二、本案負擔如下:
- (一)為落實新聞自主,該公司應修正編輯室公約,並納入「本公約為本公司製播新聞同仁基本勞動條件之一,並應視為勞動契約之基本構成要件,本公司不得因製播新聞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之規定;公約完成修正並簽署,應於公司官網公開,並應於文到之次日起3個月內報送本會。
- (二)為補強既有採、編、播體系缺失,該公司就旨揭頻道製播新聞及其他新聞性節目,應至少配置不擔任其他職務之專職編審2至3位( 不得與同集團「壹電視新聞台」共用),應確保其職務行使之獨立;並應於文到之次日起3個月內就旨揭頻道配置專職編審暨確保其行使職務獨立性之方式報送本會。
- (三)該公司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申設子法規定及內部自律組織章程設置並運作內部自律規範機制,討論案件時,應有合於背景之專家學者參與;並應逐字或詳細記載會議個別委員發言及討論過程,定期於官網公開。
- (四)該公司應適切處理觀眾對旨揭頻道之內容申訴,將申訴及處理情形統計整理後提交內部自律組織,俾提出改善措施、追蹤改善結果;並應每季於公司官網公布旨揭頻道受理公眾申訴之處理情形及回覆報告。
- (五)評鑑期間旨揭頻道計有1次違反廣電法令紀錄,請該公司落實內控機制及教育訓練,提升經營者及員工職能素養,如出現違規應立即召集相關人員檢討,並將案件提交內部自律規範機制討論。
- 一、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壹電視新聞台」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評鑑結果「合格」,該公司應依負擔、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其辦理情形將列為下次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 二、本案負擔如下:
- (一)為落實新聞自主,該公司應修正編輯室公約,並納入「本公約為本公司製播新聞同仁基本勞動條件之一,並應視為勞動契約之基本構成要件,本公司不得因製播新聞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之規定;公約完成修正並簽署,應於公司官網公開,並應於文到之次日起3個月內報送本會。
- (二)為補強既有採、編、播體系缺失,該公司就旨揭頻道製播新聞及其他新聞性節目,應至少配置不擔任其他職務之專職編審2至3位(不得與同集團「era news年代新聞」共用),應確保其職務行使之獨立;並應於文到之次日起3個月內就旨揭頻道配置專職編審暨確保其行使職務獨立性之方式報送本會。
- (三)該公司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申設子法規定及內部自律組織章程設置並運作內部自律規範機制,討論案件時,應有合於背景之專家學者參與;並應逐字或詳細記載會議個別委員發言及討論過程,定期於官網公開。
- (四)該公司應適切處理觀眾對旨揭頻道之內容申訴,將申訴及處理情形統計整理後提交內部自律組織,俾提出改善措施、追蹤改善結果;並應每季於公司官網公布旨揭頻道受理公眾申訴之處理情形及回覆報告。
- (五)評鑑期間旨揭頻道計有1次違反廣電法令紀錄,請該公司落實內控機制及教育訓練,提升經營者及員工職能素養,如出現違規應立即召集相關人員檢討,並將案件提交內部自律規範機制討論。
111年3月16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82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36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0件。
許可世新、國聲及天外天數位共3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基本頻道變更。
- 一、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民視新聞台」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評鑑結果「合格」,該公司應依負擔、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其辦理情形列為下次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 二、本案負擔如下:
- (一)為落實新聞自主,該公司應修正編輯室公約,並納入「本公約為本公司製播新聞同仁基本勞動條件之一,並應視為勞動契約之基本構成要件,本公司不得因製播新聞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之規定;公約完成修正並簽署,應於公司官網公開,並應於文到之次日起3個月內報送本會。
- (二)為補強既有採、編、播體系缺失,該公司就旨揭頻道製播新聞及其他新聞性節目,應至少配置不擔任其他職務之專職編審2至3位,並應確保其職務行使之獨立;該公司應於文到之次日起3個月內就旨揭頻道配置專職編審暨確保其行使職務獨立性之方式報送本會。
- (三)該公司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申設子法規定及內部自律組織章程設置並運作內部自律規範機制,討論案件時,應有合於背景之專家學者參與;並應逐字或詳細記載會議個別委員發言及討論過程,定期於官網公開。
- (四)該公司應適切處理觀眾對旨揭頻道之內容申訴,並將申訴及處理情形統計整理後提交內部自律組織,俾提出改善措施、追蹤改善結果;並應每季於公司官網公布旨揭頻道受理公眾申訴之處理情形及回覆報告。
- (五)評鑑期間旨揭頻道計有4次違反廣電法令紀錄,請該公司落實內控機制及教育訓練,提升經營者及員工職 能素養,如出現違規應立即召集相關人員檢討,並將案件提交內部自律規範機制討論。
- 一、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依廣播電視法第12條第6項規定,評鑑結果「合格」,該公司應依負擔、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其辦理情形列為下次評鑑之重點審查項目。
- 二、本案負擔如下:
- (一)為落實新聞自主,該公司應修正編輯室公約,並納入「本公約為本公司製播新聞同仁基本勞動條件之一,並應視為勞動契約之基本構成要件,本公司不得因製播新聞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之規定;公約完成修正並簽署,應於公司官網公開,並應於文到之次日起3個月內報送本會。
- (二)為補強既有採、編、播體系缺失,該公司就旨揭頻道製播新聞及其他新聞性節目,應至少配置不擔任其他職務之專職編審2至3位,並應確保其職務行使之獨立;該公司應於文到之次日起3個月內就旨揭頻道配置專職編審暨確保其行使職務獨立性之方式報送本會。
- (三)該公司應依內部自律組織章程設置並運作內部自律規範機制,討論案件時,應有合於背景之專家學者參與;並應逐字或詳細記載會議個別委員發言及討論過程,定期於官網公開。
- (四)該公司應適切處理觀眾對旨揭事業之內容申訴,並將申訴及處理情形統計整理後提交內部自律組織,俾提出改善措施、追蹤改善結果;並應每季於公司官網公布受理公眾申訴之處理情形及回覆報告。
- (五)評鑑期間該公司計有11次違反廣電法令紀錄,其中節目與廣告未明顯區分6件、違反電視置入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2件,違法情形嚴重,請確實改善,並應落實內控機制及教育訓練,提升經營者及員工職能素養,如出現違規應立即召集相關人員檢討,並將案件提交內部自律規範機制討論。
- (六)該公司應於下次換照前(115年6月10日)改正違反受外國人投資情事。
- 一、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負擔履行情形部分,併同110年執行情形追蹤並持續予以行政指導。
- 二、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變更負擔履行期限部分,查其所據理由及佐證資料難證有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之情形,與行政程序法中程序再開之規定不符,爰依同法第129條規定,駁回該公司之申請。
審議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事宜。
111年3月23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48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37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20件。
核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報111年光世代電路業務及國內數據電路、網際網路雙方互連批發價業務X值資費調整案,並自同年4月1日起實施。
審議通過「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核配有關事項」公告(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草案預告(期間為60日),及召開公開說明會徵詢外界意見。
審議通過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草案預告公開說明會意見研析及公告發布事宜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公告發布事宜。
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經營「康森嚴選」頻道案,經審查申請書及營運計畫,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4條第1項準用第6條第1項規定,不予許可,理由如下:
- 一、頻道經營規劃及市場定位無促進整體產業發展及增加消費者選擇多樣性。
- 二、該公司經營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其內控機制已有重大缺失,且查其申設購物頻道所陳報之營運計畫,有關商品品質、貨款收取金流控管及消費者保護等內控機制規劃均有欠完備,難謂具備實現營運計畫之執行能力。
- 三、該公司整體財務狀況不佳,欠缺對於購物頻道明確之財務規劃,財務能力顯有疑慮,難謂可實現其營運計畫。
- 四、雖有規劃取得ISO27001資安認證,惟未提出導入消費者隱私及個人資料保護認證機制之規劃,對於保護消費者之隱私及個人資料能力顯有欠缺,難以有效維護消費者權益。
- 一、「補助業者於偏鄉地區建置行動寬頻基地臺作業要點」- 111年定額補助金額調整建議案,決議不予調整。
- 二、關於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依「補助第五代行動通信網路建設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檢視定額補助金額部分,比照前項決議不予調整,並另依行政流程簽辦。
111年3月30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66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38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7件。
許可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換發「壹電視電影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其相關補正資料及到會陳述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之一部分,請該公司依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其執行情形列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本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條規定,許可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所屬「緯來電影台」、「緯來日本台」、「緯來體育台」、「緯來綜合台」、「緯來精采台」、「緯來育樂台」及「緯來戲劇台」等7頻道營運計畫中節目訊號傳輸方式自111年5月1日起變更為光纖傳輸,公司章程第2條併予變更,並因執照所載內容變更,依同法第16條規定准予換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 一、「Eleven Sports 1」110年3月11日播出「灌籃高手Play One」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
- (一)電競比賽節目雖會出現該款遊戲畫面,但為避免構成節目與廣告未區隔,應避免在遊戲畫面之後或之間,不斷插入具有遊戲商標的動態圖卡。
- (二)電視節目接受贊助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2條及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規定,於該節目播送前、後揭露贊助者訊息,且不得有介入節目內容編輯或影響視聽眾權益之情形。
- 二、「TVBS新聞台」110年5月30日播出「午間12.13新聞」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之規定,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予以警告。
-
三、「TVBS新聞台」110年4月13日播出「上午11點新聞」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4條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之規定,依同法第59條第2款予以警告。
- 四、「Cartoon Network」110年4月18日播出「少年悍將GO」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
- (一)播放外國卡通節目仍應視播出內容,依據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規定,將節目適當分級,若播出情節含有暴力、色情或不當言語行為等內容,亦應加註警語,提醒兒少觀眾或家長注意。
- (二)應辦理內部教育訓練,將本案列為教材,並制定兒童節目製播準則,以強化編審把關之責。
- 五、「東森新聞台」110年5月19日及6月17日播出「關鍵時刻」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製播新聞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規定,依同法第53條第2款分別核處新臺幣40萬元及80萬元。
- 六、「TVBS」110年6月18日播出「新聞大白話」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
- (一)政論節目對於討論主題所涉事件之事實基礎,應向當事人查證,並力求完善,以善盡法定義務。
- (二)對於主題事件所涉之不同利害關係人說法,其呈現比例應符合衡平原則,不應有過於偏向特定方說法之情形,以免降低事實基礎之客觀性。
- (三)節目參與者之評論,不應明顯偏離所查資料涵蓋之事實範圍,造成意見表達有過度推論或影射暗示之情形,以免有誤導認知之虞。
- (四)節目主持人應注意平衡原則及發言分際,不應有刻意引導來賓談話,以免有誤導閱聽大眾認知之情形。
- (五)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將本案列入教育訓練教材。
111年4月6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43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39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2件。
- 一、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東森新聞台」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評鑑結果「合格」,該公司應依負擔、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其辦理情形列為下次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 二、本案負擔如下:
- (一)為落實新聞自主,該公司應修正編輯室公約,並納入「本公約為本公司製播新聞同仁基本勞動條件之一,並應視為勞動契約之基本構成要件,本公司不得因製播新聞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之規定;公約完成修正並簽署,應於公司官網公開,並應於文到之次日起3個月內報送本會。
- (二)為補強既有採、編、播體系缺失,該公司就旨揭頻道製播新聞及其他新聞性節目,依該公司規劃及承諾應至少配置不擔任其他職務之專職編審6位(不得與同公司東森財經新聞台共用;新聞評論性節目至少配置不擔任其他職務之專職編審2人),並應確保其職務行使之獨立;該公司應於文到之次日起3個月內就旨揭頻道配置專職編審暨確保其行使職務獨立性之方式報送本會。
- (三)該公司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申設子法規定及內部自律組織章程設置並運作內部自律規範機制,討論案件時,應有合於背景之專家學者參與;並應逐字或詳細記載會議個別委員發言及討論過程,定期於官網公開。
- (四)該公司應適切處理觀眾對旨揭頻道之內容申訴,並將申訴及處理情形統計整理後提交內部自律組織,俾提出改善措施確實執行及追蹤改善結果;並應每季於公司官網公布旨揭頻道受理公眾申訴之處理情形及回覆報告。
- (五)評鑑期間旨揭頻道計有3次違反廣電法令紀錄,請該公司落實內控機制及教育訓練,提升經營者及員工職能素養,如出現違規應立即召集相關人員檢討,並將案件提交內部自律規範機制討論。
111年4月13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179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40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0件。
許可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其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該公司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洄瀾及北都數位等共10家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中基本頻道變更涉第52頻道替補之申請案件,由該等公司自行撤回。
審議通過「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審查作業要點」(草案),並辦理公開說明會蒐集各界意見後,再循程序辦理公告事宜。
111年4月20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435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41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4件。
- 一、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所屬「TVBS新聞台」及「TVBS」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評鑑結果「合格」,該公司應依負擔、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其辦理情形列為下次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 二、本案「TVBS新聞台」負擔如下:
- (一)為落實新聞自主,該公司應修正編輯室公約,並納入「本公約為本公司製播新聞同仁基本勞動條件之一,並應視為勞動契約之基本構成要件,本公司不得因製播新聞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之規定;公約完成修正並簽署,應於公司官網公開,並應於文到之次日起3個月內報送本會。
- (二)為補強既有採、編、播體系缺失,該公司就旨揭頻道製播新聞節目,應至少配置不擔任其他職務之專職編審2至3位(不得與TVBS共用),並應確保其職務行使之獨立;該公司應於文到之次日起3個月內就旨揭頻道配置專職編審暨確保其行使職務獨立性之方式報送本會。
- (三)該公司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申設子法規定及內部自律組織章程設置並運作內部自律規範機制,討論案件時,應有合於背景之專家學者參與;該公司並應逐字或詳細記載會議個別委員發言及討論過程,定期於官網公開。
- (四)該公司應適切處理觀眾對旨揭頻道之內容申訴,並將申訴及處理情形統計整理後提交內部自律組織,俾提出改善措施、確實執行、追蹤改善結果;該公司應每季於公司官網公布旨揭頻道受理公眾申訴之處理情形及回覆報告。
- (五)評鑑期間旨揭頻道計有5次違反廣電法令紀錄,請落實內控機制及教育訓練,提升經營者及員工職能素養,如出現違規應立即召集相關人員檢討,並將案件提交內部自律規範機制討論。
- 三、本案「TVBS」負擔如下:
- (一)為落實新聞自主,該公司應修正編輯室公約,並納入「本公約為本公司製播新聞同仁基本勞動條件之一,並應視為勞動契約之基本構成要件,本公司不得因製播新聞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之規定;公約完成修正並簽署,應於公司官網公開,並應於文到之次日起3個月內報送本會。
- (二)為補強既有採、編、播體系缺失,該公司就旨揭頻道製播新聞及其他新聞性節目,應配置不擔任其他職務之專職編審2至3位(不得與TVBS新聞台共用),並應確保其職務行使之獨立;該公司應於文到之次日起3個月內就旨揭頻道配置專職編審暨確保其行使職務獨立性之方式報送本會。
- (三)該公司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申設子法規定及內部自律組織章程設置並運作內部自律規範機制,討論案件時,應有合於背景之專家學者參與;該公司並應逐字或詳細記載會議個別委員發言及討論過程,定期於官網公開。
- (四)該公司應適切處理觀眾對旨揭頻道之內容申訴,並將申訴及處理情形統計整理後提交內部自律組織,俾提出改善措施、確實執行、追蹤改善結果;該公司應每季於公司官網公布旨揭頻道受理公眾申訴之處理情形及回覆報告。
- (五)評鑑期間旨揭頻道計有9次違反廣電法令紀錄,請落實內控機制及教育訓練,提升經營者及員工職能素養,如出現違規應立即召集相關人員檢討,並將案件提交內部自律規範機制討論。
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2年度概算案,並請主計室辦理後續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事宜。
審議通過「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事宜。
111年4月27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77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42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0件。
核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10年度決算書,並依規定函送立法院審查及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其110年度「工作報告書」(含財務報表、工作績效評估)予以備查;另核定TWNIC 110年度工作成果達成年度工作目標,視工作表現得另提撥平均每人1.85個月薪資之績效獎金。
審議通過本會112年度單位預算及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籌編情形案,請主計室彙整各單位之預算書表,依行政流程辦理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等事宜。
審議通過本會委託TTC辦理110年度行動寬頻網路效能速率量測結果暨公布內容案,並循行政流程辦理110年行動上網速率量測結果公布事宜。
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款項分配作業要點」(草案)公開說明結果及發布事宜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111年5月4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30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43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6件。
核定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10年度決算書,並依規定函送立法院審查及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其110年度「工作報告書」(含財務報表、工作績效評估)予以備查;另核定TTC 110年度工作成果達成年度工作目標,得另提撥平均每人1.31個月薪資之績效獎金。
- 一、本案以附負擔許可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許可執照,負擔內容如下:
- (一)應於111年8月30日前解除董事長李錫欽其董事長及董事之職務,並解除監察人楊德忠及陳浩發之職務,重新選任董事長及監察人,新任監察人應具有財務會計或法律專業背景。
- (二)應於三年內逐年降低負債比率至50%以下。
- 二、該公司之補正資料及面談承諾事項均列為營運計畫一部分,並通知其依委員會議意見確實執行,相關執行情形將納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審議通過「110年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及「111年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於本會全球中、英文資訊網站公告。
111年5月11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73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44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5件。
審議通過「電信消費爭議處理中心組織章程」(草案)。
- 一、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三立新聞台」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評鑑結果「合格」,該公司應依負擔、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其辦理情形將列為下次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 二、本案負擔如下:
- (一)為落實新聞自主,該公司應落實所簽訂之編輯室公約,並確保旨揭頻道新聞( 含談話性節目 )製播不受政府、政黨、企業、廣告商、股東或經營團隊等任何人不當干預;所簽署之編輯室公約應於公司官網公開。
- (二)為補強既有採、編、播體系缺失,該公司就旨揭頻道製播新聞及其他新聞性節目,依該公司規劃及承諾應至少配置不擔任其他職務之專職編審5位(不得與同公司三立財經新聞台共用),並應確保其職務行使之獨立;該公司應於文到之次日起3個月內就旨揭頻道配置專職編審暨確保其行使職務獨立性之方式報送本會。
- (三)該公司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申設相關法規及內部自律組織章程設置並運作內部自律規範機制,討論案件時,應有合於背景之專家學者參與;該公司並應逐字或詳細記載會議個別委員發言及討論過程,定期於官網公開。
- (四)該公司應適切處理觀眾對旨揭頻道之內容申訴,並將申訴及處理情形統計整理後提交內部自律組織,俾提出改善措施、追蹤改善結果;該公司應每季於公司官網公布旨揭頻道受理公眾申訴之處理情形及回覆報告。
- (五)評鑑期間旨揭頻道計有12次違反廣電法令紀錄,請落實內控機制及教育訓練,提升經營者及員工職能素養,如出現違規應立即召集相關人員檢討,並將案件提交內部自律規範機制討論。
- (六)評鑑期間旨揭頻道計有12次違反本會法令紀錄,顯見既有採、編、播指揮監督體制存有缺失,自律內控機制亦未能適切糾錯。為促旨揭頻道自律,請該公司於文到之次日起6個月內,建立公眾問責機制(例如公評人制度),邀聘熟悉新聞產學實務且具公信力之外部人士,專職協助該公司公眾問責,俾於本次執照效期間代公眾就近、密切關注該公司新聞及其他新聞性或評論性節目產製流程與內容表現。為向公眾問責,該公司公眾問責機制應自行受理閱聽眾申訴,定期就其機制執行成效對外說明暨報送本會;為使該公司公眾問責機制順利運作,該機制應有隨時調查之權限,該公司並應給予其必要資源與協助。
- (七)為促使該公司就旨揭頻道對公眾問責,請其於本次執照效期間建立收視聽眾會制度,制定相關辦法,並於文到之次日起3個月內運作,定期辦理,每季並將前一季運作情形於公司官網對外說明暨報送本會。
111年5月18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23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45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8件。
審議通過「數位有線電視頻位區塊化及編碼機制」座談會意見徵詢結果案,並循行政流程辦理公聽會事宜,進行對外意見徵詢。
- 一、核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無線電頻率共用、改配及網路設置計畫變更。
- 二、核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報營運計畫變更,案內申請人歷次補件資料均列為營運計畫之一部。
- 三、核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依電信管理法第37條所報網路漫遊協議,同意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戶於偏遠地區漫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網路。
- 一、核准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無線電頻率改配及網路設置計畫變更。
- 二、核准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報營運計畫變更,案內申請人歷次補件資料均列為營運計畫之一部。
111年5月25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49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46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6件。
許可大大寬頻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條變更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公司章程。
友量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經營境外「Fun 探索娛樂台」頻道,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駁回申請,理由如下:
申請人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未於經許可展期之期間開播,前經本會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4條規定,於111年2月9日廢止申設許可並註銷衛廣事業執照,構成同法第10條第1項第5款情形,爰應駁回其申請。
審議通過「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預告結果及發布事宜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審議通過「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架構,並即辦理產業交流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