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卷 第4期
中華民國113年12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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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網際網路傳播辦公室

創新治理模式  兼顧平衡當責 多方利害關係人夥伴關係:對iWIN召開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之觀察

(113)年年初,「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以下簡稱iWIN)1突然受到網民關注,就連看動畫片刷個彈幕2,都會看到「你今天WIN了嗎?」、「會不會win」等網友留言。原來,今年1月中旬,有網友在PTT上轉載一則網媒報導,內容涉及一款日本電玩遊戲中,疑似描繪虛擬兒少角色有性暗示動作圖畫,隨後有民眾向iWIN申訴此事。iWIN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與第38條第1項規定,以及衛生福利部對於虛擬人物/圖畫亦屬該法納管之見解,轉請PTT及網媒自律處理相關內容。此舉卻引發了廣大網友對法規擴大解釋、限制言論自由的質疑。由於反應強烈,相關單位十分重視,為了傾聽各方的看法,iWIN召開數場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邀請相關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代表等,共同討論網路虛擬兒少內容的處理標準、程序及申訴機制。

看到這裡,相信很多人心中一定會對這陌生的名詞感到疑問:什麼是「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它在國內、外發展的狀況為何?iWIN的「多方利害關係人」如何運作?

PTT的iWIN相關推文
圖1|PTT的iWIN相關推文(文字內容係經整併處理,ID、日期及時間資料已屏蔽)
資料來源:PTT網站

一、多方利害關係人為什麼對網路治理如此重要?

所謂的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為針對某一個議題,盤點權益受到影響之團體或個人,並邀請這些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討論、協商,尋求共識。多方利害人關係之概念,最早在1960年代應用於企業管理中。隨著全球化發展,環保、勞工等各式議題日益複雜,非單一國家、單一組織可以解決,於是多方利關係人概念也應用至這些議題上,由各方共同尋求解決之道。

面對開放、無國界的網際網路議題,更需要多方利害關係人集思廣益,尋求解決方案。網際網路最早在1960年代以軍事聯繫為目的發明,至1990年代期間,才逐步發展成為全球人民廣泛使用的資訊交流與分享管道。然而,錯假資訊與非法內容也透過網路快速傳播,甚至對民主政治造成威脅,為網路治理帶來挑戰。國際間針對如何治理這種「前所未有的溝通科技應用服務」,進行了大量討論,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往往成為各項討論的共同程序。

在民主法治國家,基於保障言論自由,通常由公部門、私人企業與公民團體共同參與網際網路治理。為保障有效且有意義的參與,目前國內外所踐行的多方利害關係人網路治理模式,為政府機關、民眾及企業提供了重要工具,以維護網路開放、去中心化的特性,並保障各方使用網路的權益。

網際網路議題常以召開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研究解決方案,理由可大致歸納如下:

()民主法治政府難以透過高權管制網路內容

網際網路具開放、互動、去中心化、無國界等特性,是各方資訊與意見交流的重要場域,孕育了許多新科技與新想法。若過度依賴法律規管,可能會限制這些科技與創意的發展。另一方面,網際網路的跨域性使得各國政府即使對網路行為訂下規範,亦難以有效執行罰則,反而可能削弱規範的效力。相較之下,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提供公共參與、公私協力的契機,並以由下而上(bottom-up)方式制定決策。

()避免強勢單方面決策

雖說網際網路是相對自由開放的空間,但其賴以維持的傳輸管道主要來自各國政府基礎建設,而網路上的服務與體驗等則主要由跨國企業所提供;因此,網際網路事務的決策權容易集中在少數單位手中,例如掌握網路平臺企業為自身平臺訂定社群守則,或各國政府透過法律加以管制。在這種情形下,民眾的權益可能受到侵害。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則可提供各方平等的發言機會,確保程序的透明度與正當性。

()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可擷取各方所長

網路上發生的問題影響各方權益,往往沒有標準答案,但其影響範圍與爭議隨著時間發展,可能會越來越大。為此,應該儘可能考慮更多的意見、容納多方的智慧,並依據適當的程序提出方案。因此,多方利害關係人網路治理模式的引入與執行,就變得非常重要。

二、國際網路治理方式: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之實例

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能夠結合政府、私營企業、技術社群、公民社會及其他相關方共同參與,促進更全面和包容的討論與決策;在網路治理領域中,確實視為是一種符合全球趨勢且具有效力的方式。這種模式特別在網際網路治理領域獲得廣泛支持,諸如:

世界資訊社會高峰會(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WSIS)由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ITU)舉辦3,其主張之網際網路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內涵,即強調多方利害關係人之多元、自由及平等,以自律優先之自我約束機制。

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字位址分配機構(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4是一個負責協調全球網際網路域名系統(DNS)的非營利組織,採用多方利害關係人模式,將政府、私營企業、技術社群和公民社會聚集在一起,共同討論和決策網路資源的分配。

網際網路協會(Internet Society, ISOC)5是一個非營利的國際性組織,其認為網際網路是公部門、私部門、學術界和民間團體共同發展的成果,網路的基礎架構皆仰賴全球利害關係方共同運作,因此網際網路的管理營運方式,也與網際網路本身開放、分散、相互連結、跨國境及互通等特性一致。

全球網路倡議(NETmundial Initiative)6:全球網路大會是一個全球網路治理的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於西元2014年在巴西舉行,2024年再次舉行了 NETmundial+10。該會議匯聚了來自各界的利害關係人,其發表的《網路世界多方利害關係人聲明》強調了多方利害關係人模式在網路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以上有些起源於一個組織,有些則是以論壇或會議為起點;以網際網路治理為目標,因應網際網路的多樣性、迅速性,是責成一個長期存在的組織?或是營造一個隨時因應變化的論壇或會議團隊?何者較能應對全球性網路無處不在的挑戰,目前尚無定論,但共通點為:多方利害關係人模式是這些組織或論壇的基調,透過促進更廣泛的參與及共識,從而制定出更具包容性與持久性的解決方案,如此循環往復,更加強了網際網路治理參與群體對於多方利害關係人模式的倡導。

三、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的原則與精神7

全球網路大會發表的《網路世界多方利害關係人聲明》(2014)的主要原則與精神是「所有利害關係人有意義且負責地參與」、「流程完全公開且文件化」、「建立透明度,決策應易於理解」及「獨立審查與制衡」等。

網際網路協會列出多方模式的4項屬性(attributes):包容與透明、集體責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有效決策與實施,以及透過分散與互通治理實現協作。網際網路協會指出,唯有確保多方模式流程包含上述4屬性,方能促進多方流程進化、鼓勵協作並增加影響力。

依據前述各多方利害關係人倡議團體或會議,我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aiw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TWNIC)在網站上整理出需要注意之會議原則:「包容、平衡、當責、有意義的參與、由下而上的過程、採共識決、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討論過程與決策」等,以下就用這些原則來檢視iWIN召開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的實踐情形。

四、我國網際網路治理的現有機制:以iWIN為例

在臺灣,有關網路內容的處理部分,行政院在民國101年訂定了「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原則」,其後陸續隨科技進展修正,其基本原則為網路問題應由對應之實體世界主管機關處理,如遇到網路詐騙,應撥打165反詐騙電話或透過165網站報警。但是保護兒少網路安全事項涉及跨部會執掌,非單一主管機關可完全處理,爰自102年起,iWIN應運而生,並成為我國至今發展較為完備的網際網路防護機制之一。

由於iWIN要處理的是兒少網路安全,應採用網際網路治理方式,如前所述,目前國際各網際網路議題相關組織及會議,多採納多方利害關係人模式研議此類問題。iWIN為落實多方利害關係人協處機制,於106年5月籌組成立「iWIN多方利害關係人諮詢會議」,並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內容涉及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重大網際網路內容爭議案件處理、申訴案件處理等級、分案標準及推動產業自律等建議。

五、iWIN多方利害關係人有哪些?

iWIN行之有年,平時因應網路申訴處理及網路平臺自律輔導等工作,常與各網路平臺業者、使用者接觸。在多次的事務性聯繫、多方探詢、共同受邀與會或輔導講座中,會遇到一些意見具有代表性、表達清晰、觀點容易引起同一群體共鳴的意見領袖或重要團體,這些都是iWIN邀請參加會議的對象,而各方如有任何想法或回饋,iWIN也鼓勵他們可與其討論。

iWIN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的代表,透過各參與者充分貢獻知識、表達意見,蒐集對網路安全、業者自律,受理申訴處理標準等不同議題的相關寶貴建議。諮詢會議代表成員區分為專家學者、社會團體、產業界、政府機關及兒少代表,共5個領域關係人,隨著社會變遷、產業調整等因素,每年代表名單都會做適度調整,希望儘量達到包容與平衡。

六、iWIN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議題

為擴大參與基礎,iWIN每半年召開一次「多方利害關係人諮詢會議」,並邀請全體成員與會,iWIN「多方利害關係人諮詢會議」議題主要以當下熱門的兒少相關案件爭議問題討論,包含各界對於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網際網路內容重大爭議案件、申訴案件處理、分案標準及推動產業自律等之建議,通常會選擇現階段適合解決的問題,並預先由專家學者討論各議題的預期目標,並訂出各議題應該邀請名單中的哪些人與會;因應議題的特殊性,或是預定與會者的特殊要求,有時可能會邀請名單外的機關團體、學者專家或個人與會。

為確保有意義的參與,會議採邀請制。決定會議日期及議題後,會議前會先確認開會者是否涵蓋各種觀點,以及代表性是否足夠。為了確保每位與會者都了解會議目的與重要性,以及收到相同的資訊,iWIN會以電子表單的方式展示會議資訊,同時接收報名資訊。

另為兼顧聚焦專題,因應iWIN的法定工作事項8,亦成立申訴小組、問卷小組、宣導小組等專題,定期召開會議就其專業事項討論交流並凝聚共識,稱之為「小型」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小多方),對於多方利害關係人眾多,可能影響決策效率的情形,如果特定主題的利害關係人範圍明確,小多方是一種平衡性的做法。

七、iWIN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過程

會議規則於會前訂立完成,為確保每位想發言的人都有公平發言機會,除主題報告時間,另訂定回饋與發言時間上限,發言內容應與主題相關,在發言偏離主題時,主席適當介入制止。

為確保會議中所有人都認識、或者至少知道與會的其他人及所代表的團體、單位或利害關係,會議開始時主席在確認議程、待討論事項後,就要介紹所有的與會者。

在報告事項之後,就是與會者發言的環節。如果與會者發言踴躍,主席需要維持發言順序、掌控時間;另因應報告事項主題或會議當下氣氛,若會議現場主動發言的人不多,此時主席可安排相關意見的團體、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發言。對於始終沒有發言的與會者,也要適當營造促進其參與的機會,一個個唱名請與會者發言是一種常用的方法。此外,可以視情況透過彈性方式給予與會者發表意見的機會,比如預先或現場蒐集書面意見等。

當會議中需要決定出方案,NETmundial(2014)建議盡可能透過共識決定,ICANN也有對共識決提出相關參考工具9。截至今日,iWIN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過程中常有意見分歧,所幸討論後都能夠產出各方能接受的共識方案。在113年年初的「虛擬兒少」事件中,曾經發生過無法達到共識的情形,在這樣的情況下,各方不斷嘗試增加溝通聯繫、多開幾次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甚至換一個會議舉辦方、會議主席,以增加包容性與平衡性,並延長各方討論時間、增加互動機會,最後仍然達成了各方尚能接受的方案。

八、代結語:iWIN多方利害關係人夥伴關係(multi-stakeholder partnerships, MSP)之管考與聯繫

iWIN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與會者團體,並不單是為了會議而存在。iWIN在平時執行網路兒少保護事項時,時時都在進行諮詢與討論。長久發展下來,iWIN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更接近多方利害關係人夥伴關係(multi-stakeholder partnerships, MSP),也只有在這樣彼此互相熟悉,資訊充分公開的情形下,每一次多方利害關係人諮詢會議才會達成既定的目標,如因應時事滾動式調整有害兒少身心內容的例示框架及處理流程等。

會議所討論出來的方案,其可貴之處在於每一次執行都是與方案的互動,回饋能夠看見。在這樣的夥伴關係下,內部的管考與聯繫持續進行,至於外部管考,則落實在統計數據與報告上,並公開在iWIN官方網站10,隨時供各方瀏覽。

美國民間組織電子前哨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EFF)11指出,不同國際平臺實行多方模式的方式有所差異,建議僅聚焦於多方模式的基本原則:包容、平衡、當責。借鑒EFF的論點在以基本原則檢視現有平臺的同時,大眾應維持開放心態,期待嶄新、更符合這些基本原則的創新網路治理模式,而iWIN機制正是符合這些基本原則的創新網路治理模式之一。

  1. 1iWIN係依據衛生福利部主管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會)邀集衛生福利部、內政部、教育部、文化部及數位發展部等相關機關,共同成立並委託民間團體執行之保護兒童與少年網路安全之機構。
  2. 2「彈幕」是某些影音平臺(如ニコニコ動画與bilibili)上的一種網路留言、評論功能,使用者在平臺上觀看動畫片時,可以即時對動畫發出評論,並讓其他使用者看到;其他使用者在同一平臺觀看同一動畫片時,如果選擇「開啟彈幕」,就能夠看到已觀看者在動畫播放到這時間點的評論,也可以針對其他使用者的評論內容,發表評論。因為許多使用者會多次觀看同一動畫,開啟彈幕觀看他人彈幕,甚至以彈幕與他人互動,儼然成為觀看動畫的樂趣之一。第二次觀看同一動畫即稱為「二刷」,如果開啟彈幕觀看,亦稱為「刷彈幕」。
  3. 3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ITU),官方網站:https://www.itu.int/
  4. 4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字位址分配機構(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官方網站:https://www.icann.org/
  5. 5網際網路協會(Internet Society, ISOC),官方網站:https://www.internetsociety.org/
  6. 6全球網路倡議(NETmundial Initiative),官方網站:https://netmundial.br/
  7. 7資料來源:https://www.twnic.tw/mps/page6.html,最後閱覽日期113.8.16.。
  8. 8《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
    1.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
      • 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
      • 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
      • 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
      • 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
      • 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
      • 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
      • 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2.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
    3.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4. 前三項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
  9. 9資料來源:https://www.twnic.tw/mps/page29.html,最後閱覽日期113.8.16.。ICANN GNSO工作小組的主席會負責指定每一個決策共識形成的立場,包括以下五種:「完全共識」、「達成共識」、「強力支持,但仍有重大反對意見」、「分歧或無共識」及「少數人觀點」。
  10. 10iWIN官方網站:https://i.win.org.tw/
  11. 11電子前哨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官方網站:https://www.eff.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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