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2月7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403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74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8件。
核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報固定通信網路接續費,實施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審議通過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之評鑑結果為「合格」,並通知該公司依總評意見確實辦理,相關執行情形將列為未來評鑑及換照之重點審查項目。
審議通過「特定電信服務市場SMP認定及特別管制措施」公開諮詢文件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諮詢文件發布事宜,及規劃舉辦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
111年12月14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400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75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3件。
修正通過「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結果,為求程序完備,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重新辦理修正草案預告事宜。
許可凱擘集團所屬金頻道等12家、台固集團所屬永佳樂等5家、大新店民主、屏南及新彰數位共20家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基本頻道變更涉第52頻道替補案。
不予許可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變更案,理由如下:本案涉及申請人前經本會核准變更實收資本額,並以發行普通股辦理現金增資。吉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翔公司)為取得資金向申請人認購增資股份而向銀行貸款,惟考量本案申請人之董監事人選變更申請案件(下稱董監變更案),擬任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所擬議之經營模式(含財務計畫),不利公司正常營運及市場競爭,董監變更案如經許可後,申請人除將成為吉翔公司為取得股份所為貸款之限額連帶保證人外,申請人尚須將所取得之逾七成增資款,存入貸款銀行指定之備償存款專戶,導致原可用於挹注公司經營規劃、投資建設之增資資金,其運用將受嚴格限制,難謂與申請人增資目的相符,且不利於未來正常營運所需之財務運用。
111年12月21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41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76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4件。
許可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因履行本會許可「鏡電視新聞台」申設案之附款所提出之實收資本額變更申請。
111年12月28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96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77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2件。
審議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第五點、第十二點修正草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下達事宜。
核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報光世代電路及HiNet光世代上網服務(固定制與非固定制)新增速率300M/150M資費;300M/100M升速為300M/150M;光世代電路雙向100M及HiNet光世代上網雙向100M固定制速率下架;調降雙向100M、500M/250M及1G/600M資費,其範圍為光世代電路、HiNet光世代上網固定制與非固定制。
112年1月4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59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78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0件。
112年1月11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12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79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4件。
審議通過並函復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有關函詢模里西斯商ABSOLUTE PERFECT CO., LTD.申請將所持有之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全部轉讓予本國自然人之案件,經檢視尚無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
審議通過112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計畫」案,並循行政程序辦理公告事宜。
112年1月18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94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80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3件。
審議通過:
- 一、有關台灣大哥大申請合併台灣之星案,本會依據電信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26條第6項審查後,基於資源合理分配、有助於產業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及國家安全,經7位委員一致決定附加附款予以核准本合併案,理由及附款內容如下:
- (一)按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在1GHz以下不得逾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經查申請人若獲准合併後,其於1GHz以下實際可使用頻寬將超出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上限達10MHz(以下簡稱超額頻寬),申請人在申請合併前,對於超額頻寬並未轉讓予他電信事業使用,或為其他處理,致合併後持有總頻寬將違反前揭規定,此項情節申請人於申請時即已明知,並經數位部於聽證會中所提鑑定意見確認合併後將產生超額頻寬在案。
- (二)本會考量資源合理分配、增進市場競爭、維護用戶權益及網路整併需求等因素核准本申請案,為改正核准合併案後將產生之超額頻寬違法狀態,申請合併之兩公司及存續公司應履行下列負擔:
- 應在113年6月30日前,完成法規規範之終端通信功能、緊急電話、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及備援系統切換功能,以及核心網路強韌性等行動通信網路性能之整併或調整。
- 應於前述期間內,採取下列改正方式之一,並經數位部核准,完成超額頻寬之處理:
- (1)自主繳回超額頻寬。
- (2)轉讓予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
- (3)與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交換。
- 若未於前述期限內完成前述改正措施,且違反本法第52條第2項未經主管機關數位部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依據本法第74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三)為維繫市場競爭、促進行動寬頻服務應用發展、增進公共利益、提升整體基地臺數量、人口涵蓋率、網路性能及行動寬頻服務品質,申請合併之兩公司及存續公司應履行下列負擔:
- 經本會核准營運計畫與網路設置計畫變更後,即可辦理無線接取網路及核心網路之整併或調整,該整併或調整期間及整併或調整後之網路,應優於既有之網路性能及行動寬頻服務品質,並應依合併計畫建置基地臺數量及達成人口涵蓋率。
- 應依合併計畫全方位拓展5G生態圈,促進智慧工廠、遠距醫療、智慧交通等垂直場域應用服務。
- 存續公司應於113年6月30日前關閉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偏遠地區之4G網路漫遊服務。
- (四)為保障並維繫消費者權益、關懷特殊族群通信服務需求及增進多元資費方案供消費者選擇,申請合併之兩公司及存續公司應履行下列負擔:
- 應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用戶契約及權益,提供無差別之電信服務。
- 應依合併計畫對於消滅公司終身方案下簽訂4G行動上網專案合約之用戶,繼續提供專案同意書所載之方案內容。
- 本處分送達時,申請合併之兩公司之既有定期或不定期契約用戶,得依契約原訂資費、內容及條件使用至113年12月31日;但契約超過此期限者從其約定。
- 應依合併計畫就關懷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清寒學生等族群,於合併基準日後提供至少5年優於所提之資費方案。
- 應依合併計畫就學生、65歲以上銀髮族群,於合併基準日後提供至少2年優於所提之資費方案。
- 應依合併計畫就一般用戶,提供多元資費方案。
- (五)鑒於本案核准合併後,行動寬頻市場家數減少,參考國際間對於合併案件之作法,為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引入未來其他電信事業提供服務之可能,存續公司與他電信事業合作時,應履行下列負擔:
- 於合併基準日後3個月內提出公開之受理程序及相關資訊並明定合理協商期程。
- 提供他電信事業之服務等級協議(Service Level Agreement, SLA)及其品質,不得有不合理或無正當理由之流量管理差別待遇。
- 提供多種批發服務及計價方式( 如依網路容量計價、依用戶數計價、依數據量計價、依通話量計價及其他可行計價等)予他電信事業選擇採用。
- 不限制或不干預他電信事業之行銷、費率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並不得限制該電信事業與其他電信事業簽訂批發服務契約。
- 提供他電信事業與自身用戶之具相同等級行動語音與數據服務、漫遊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
- (六)為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申請合併之兩公司及存續公司所設置之電信網路設備均不得採用中國廠牌設備。
- (七)申請合併之兩公司及存續公司應履行合併計畫中關於關閉UMTS異質網路之承諾事項。
- (八)申請合併之兩公司及存續公司應於本處分送達後5年內,每年7月1日前提報本處分附款之執行狀況及次年度規劃。
- 二、下列針對台灣大哥大申請合併台灣之星案行政指導項目,將列為本會未來電信監理重點事項:
- (一)建議存續公司自112年起6年內投入20億元,落實合併計畫中對社會公益項目之投入,以扶植本土數位內容產業、環境永續發展、推動數位共融( 包含但不限於偏遠地區學童程式教育專案、數位苗圃專案、數位學習中心及智慧循環用愛再生)等計畫。
- (二)提升聽障語障服務,配合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推動手語視訊轉譯服務(Video Relay Service, VRS)。
- (三)存續公司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履行與消滅公司勞方代表所簽署之「台灣之星員工安置計畫」。
- (四)為維護用戶之方便性,存續公司應審慎考量經銷門市據點之增設或合併,並維持繼受消滅公司與各加盟店間之有效合約,以維持提供優質服務。
- 三、有關遠傳電信申請合併亞太電信案,本會依據電信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26條第6項審查後,基於資源合理分配、有助於產業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及國家安全,經7位委員一致決定附加附款予以核准本合併案,理由及附款內容如下:
- (一)按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在3GHz以下、6GHz以下分別不得逾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及在24GHz以上不得逾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五分之二,經查申請人若獲准合併後,其於3GHz以下實際可使用頻寬超出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上限達13MHz;6GHz以下實際可使用頻寬超出規定上限達3MHz;24GHz以上實際可使用頻寬超出規定上限達160MHz(以下簡稱超額頻寬),申請人在申請合併前,對於超額頻寬並未轉讓予他電信事業使用,或為其他處理,致合併後持有總頻寬將違反前揭規定,此項情節申請人於申請時即已明知,並經數位部於聽證會中所提鑑定意見確認合併後將產生超額頻寬在案。
- (二)本會考量資源合理分配、增進市場競爭、維護用戶權益及網路整併需求等因素核准本申請案,為改正核准合併案後將產生之超額頻寬違法狀態,參照本會111年5月30日通傳資源字第11000784630號函所示意旨,超額頻寬未達本會歷次釋照單位頻寬,如繳回該等頻寬,該等頻寬亦未能釋出再予利用,反而不利於頻率使用效率及公共利益,基於此等考量,申請合併之兩公司及存續公司應履行下列負擔:
- 應在113年6月30日前,完成法規規範之終端通信功能、緊急電話、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及備援系統切換功能,以及核心網路強韌性等行動通信網路性能之整併或調整。
- 應於前述期間內停止共用中華電信2100MHz頻段(1960MHz至1965MHz、2150MHz至2155MHz)及採取下列改正方式之一,並經數位部核准,完成超額頻寬之處理:
- (1)自主繳回28GHz頻段100MHz。
- (2)轉讓28GHz頻段100MHz予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
- (3)將28GHz頻段100MHz與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交換。
- 若未於前述期限內完成前述改正措施,且違反本法第52條第2項未經主管機關數位部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依據本法第74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 (三)為維繫市場競爭、促進行動寬頻服務應用發展、增進公共利益、提升整體基地臺數量、人口涵蓋率、網路性能及行動寬頻服務品質,申請合併之兩公司及存續公司應履行下列負擔:
- 經本會核准營運計畫與網路設置計畫變更後,即可辦理無線接取網路及核心網路之整併或調整,該整併或調整期間及整併或調整後之網路,應優於既有之網路性能及行動寬頻服務品質,並應依合併計畫建置基地臺數量及達成人口涵蓋率。
- 應依合併計畫全方位拓展5G生態圈,促進智慧工廠、遠距醫療、智慧交通等垂直場域應用服務。
- 存續公司應於113年6月30日前關閉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偏遠地區漫遊使用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4G網路服務。
- (四)為保障並維繫消費者權益、關懷特殊族群通信服務需求及增進多元資費方案供消費者選擇,申請合併之兩公司及存續公司應履行下列負擔:
- 應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用戶契約及權益,提供無差別之電信服務。
- 本處分送達時,申請合併之兩公司之既有定期或不定期契約用戶,得依契約原訂資費、內容及條件使用至113年12月31日;但契約超過此期限者從其約定。
- 應依合併計畫就關懷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清寒學生等族群,於合併基準日後提供至少5年優於所提之資費方案。
- 應依合併計畫就學生、65歲以上銀髮族群,於合併基準日後提供至少2年優於所提之資費方案。
- 應依合併計畫就一般用戶,提供多元資費方案。
- (五)鑒於本案核准合併後,行動寬頻市場家數減少,參考國際間對於合併案件之作法,為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引入未來其他電信事業提供服務之可能,存續公司與他電信事業合作時,應履行下列負擔:
- 於合併基準日後3個月內提出公開之受理程序及相關資訊並明定合理協商期程。
- 提供他電信事業之服務等級協議( Service Level Agreement, SLA )及其品質,不得有不合理或無正當理由之流量管理差別待遇。
- 提供多種批發服務及計價方式( 如依網路容量計價、依用戶數計價、依數據量計價、依通話量計價及其他可行計價等)予他電信事業選擇採用。
- 不限制或不干預他電信事業之行銷、費率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並不得限制該電信事業與其他電信事業簽訂批發服務契約。
- 提供他電信事業與自身用戶相同等級之行動語音與數據服務、漫遊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
- (六)為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申請合併之兩公司及存續公司所設置之電信網路設備均不得採用中國廠牌設備。
- (七)申請合併之兩公司及存續公司應履行合併計畫中關於關閉UMTS異質網路之承諾事項。
- (八)申請合併之兩公司及存續公司應於本處分送達後5年內,每年7月1日前提報本處分附款之執行狀況及次年度規劃。
- 四、下列針對遠傳電信申請合併亞太電信案行政指導項目,將列為本會未來電信監理重點事項:
- (一)建議存續公司自112年起6年內投入20億元,落實合併計畫中對社會公益項目之投入,以推動偏遠地區教育的資源( 軟硬體兼顧)「提升偏遠地區教師數位力系列課程」、環境永續發展、社會共融(包含但不限於智慧城市、淨零智慧校園、弱勢關懷及青年培力)等計畫。
- (二)提升聽障語障服務,配合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推動手語視訊轉譯服務(Video Relay Service, VRS)。
- (三)存續公司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履行與亞太電信工會代表簽訂之員工安置計畫。
- (四)為維護用戶之方便性,存續公司應審慎考量經銷門市據點之增設或合併,並維持繼受消滅公司與各加盟店間之有效合約,以維持提供優質服務。
審議通過臺灣希望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未經核准製造兩款含射頻模組無人機,屬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違反電信管理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80條規定分別核處新臺幣30萬元。
審議通過:
- 一、東森幼幼台111年1月27日播出「YOYO點點名」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製播兒童節目宜考量整體節目調性,安排適當主題,避免有為特定服務推介或置入特定服務之虞。
- 二、非凡新聞台111年2月20日播出「新聞Talk show 」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插播之廣告區隔之規定,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萬元。
- 三、年代新聞台111年2月21日播出「年代1800晚報」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
- (一)主播發言內容有欠妥適,不應使用性別歧視之用語,以免引發兒童及少年模仿。
- (二)節目內容涉及族群、性別、年齡、性取向等議題時,應注意用詞,避免造成刻板印象、引發社會族群對立,及影響節目之公正性與客觀性。
- 四、TVBS台111年3月16日播出「FOCUS全球新聞」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
- (一)節目涉及其他國家形象時,應以價值中立、平等尊重,或正反並陳之態度處理相關內容。
- (二)應對編審流程,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以強化內控機制和新聞品質。
- (三)請將本案納入教育訓練,課程內容應涵蓋國際多元文化差異之相關主題。
- 五、111年4月15日中華電視台播出「華視晚間新聞」節目,以及華視新聞資訊台播出「1800晚間新聞」、「華視晚間新聞」、「2000整點新聞」、「華視最國際」、「華視夜間新聞」等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
- (一)倘採訪所得之數據或資訊超乎常理,或未能充分確定,應再三求證,以維持新聞正確性。
- (二)請將本案提送自律諮詢委員會討論,其決議及具體改善措施函送本會備查,並納入教育訓練。
- 六、寶島新聲廣播電台110年6月29日播出「新聞放鞭炮」節目,其內容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3款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規定,依同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新臺幣9,000元。
審議通過:
- 一、民視新聞台111年9月22、23日播出「辣新聞152 」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3、4款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製播新聞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從一重處斷,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3條第2款規定,分別核處新臺幣80萬元。
- 二、民視台灣台111年9月22、23日播出「辣新聞152 」節目,其內容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3款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從一重處斷,依廣播電視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核處新臺幣20萬元。
- 三、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製播之111年9月22、23日「辣新聞152 」節目,其內容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未善盡監督之責,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0條規定,分別核處新臺幣5萬元及15萬元。
- 四、民視新聞台111年9月21日播出「辣新聞152 」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3、4款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製播新聞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萬元。
- 五、民視台灣台111年9月21日播出「辣新聞152 」節目,其內容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3款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規定,依同法第43條第1項 第2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萬元。
- 六、民視新聞台111年9月20日播出「辣新聞152 」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製播新聞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萬元,並函請業者就以下事項予以改進:
- (一)製播新聞談話節目時,應中立客觀,不宜過度引申或影射、揭人隱私,致有妨害公序良俗之虞,並落實新聞內控機制與新聞編審標準作業程序,以免誤導或引發爭議。
- (二)主持人宜站在促進公共議題理性討論與對話的立場導引節目進行,來賓也應力求在事實基礎上提出客觀評論,避免出現過多情緒性、歧視用語。
- 七、民視台灣台111年9月15、19、20、26日播出及民視新聞台111年9月15日播出「辣新聞152 」節目,函請業者就以下事項予以改進:
- (一)製播新聞談話節目時,應中立客觀,不宜過度引申或影射、揭人隱私,致有妨害公序良俗之虞,並落實新聞內控機制與新聞編審標準作業程序,以免誤導或引發爭議。
- (二)主持人宜站在促進公共議題理性討論與對話的立場導引節目進行,來賓也應力求在事實基礎上提出客觀評論,避免出現過多情緒性、歧視用語。
- 八、民視新聞台111年9月19、26日播出「辣新聞152 」節目,函請業者就以下事項予以改進:
- (一)製播新聞談話節目時,應中立客觀,不宜過度引申或影射、揭人隱私,致有妨害公序良俗之虞,並落實新聞內控機制與新聞編審標準作業程序,以免誤導或引發爭議。
- (二)主持人宜站在促進公共議題理性討論與對話的立場導引節目進行,來賓也應力求在事實基礎上提出客觀評論,避免出現過多情緒性、歧視用語。
- (三)新聞評論與政論節目,應呈現多元意見,注意公平原則與善盡事實查證義務;涉及公眾人物或公共議題的討論,應提出證據,對於未詳加查證並證實的內容,應予保留,避免違法及侵害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之權益。
- 九、民視新聞台、民視台灣台111年9月16日播出「辣新聞152 」節目,不予處理。
審議通過:
- 一、三立新聞台111年1月25日播出「早安新鮮聞」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
- (一)新聞事件引用相關法規進行報導,應落實查證工作,求證具可信度之多元管道,以提升報導正確性。
- (二)不同觀點之報導,其內容篇幅或邀訪對象應合乎比例原則,完整呈現各方資訊以求新聞客觀。
- 二、壹電視新聞台111年5月6日播出「透早新聞」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疫情資訊涉及民眾權益,應多方管道查證及加強查核流程,發現錯誤後應立即更正澄清,避免閱聽眾誤解及錯誤訊息持續散播。
- 三、東森新聞台111年5月17日播出「東森午安新聞」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播報防疫相關公共議題應審慎處理,強化內控機制,節目字幕力求正確;應予強化員工教育訓練,並落實誤報及誤植防範機制。
- 四、111年3月28日三立台灣台、三立戲劇台播出「一家團圓」節目,其內容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同法第28條第3項所訂定「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規定,從一重處斷,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分別核處新臺幣60萬元。
- 五、寶島新聲等廣播電台111年9月2、5、6、7、15、21日播出「新聞放鞭炮」節目,不予處理。
- 六、寶島新聲等廣播電台111年9月14日播出「新聞放鞭炮」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
- (一)依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新聞節目內容均應客觀、公正、確實、完整。
- (二)新聞報導及節目製播如涉及政治事務或政治人物,不宜為特定候選人宣傳,並注意議題面向,內容客觀,以及時間長度等公平與平衡問題。
- (三)請注意評論觀點之衡平,以維護聽眾收聽權益。
- 七、寶島新聲等廣播電台111年9月19、23日播出「新聞放鞭炮」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
- (一)依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新聞節目內容均應客觀、公正、確實、完整。
- (二)新聞報導及節目製播如涉及政治事務或政治人物,不宜為特定候選人宣傳,並注意議題面向,內容客觀,以及時間長度等公平與平衡問題。
- (三)主持人用詞應避免人身攻擊及注意評論觀點之衡平,以維護聽眾收聽權益。
- 八、寶島新聲等廣播電台111年9月27日播出「新聞放鞭炮」節目,函請業者就下列事項予以改進:
- (一)依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新聞節目內容均應客觀、公正、確實、完整。
- (二)政論節目主持人評論公共事務或公眾人物時,應注意其遣詞用字避免情緒性發言、偏激、聳動、激化對立或人身攻擊。
- (三)節目內容應符合事實查證之基本要求,並注意評論觀點之衡平,以維護聽眾收聽權益。
112年2月1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49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81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9件。
修正通過本會「111年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案及「112年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於本會全球中、英文資訊網站公告。
112年2月8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283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79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2件。
112年2月15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60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83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5件。
審議通過附加附款許可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變更,附款為:「如有違反廣播電視法第5條、第5條之1、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第3條、公司法關於董事及監察人選任之相關規定,或違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相關規定致股東身分不合法者,本會得廢止本案之許可。」
審議通過「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結果,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112年2月22日
照案通過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5點、第7點所列案件清單計364件及第4點、第6點所列業經本會第884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案件計14件。
審議通過112年至115年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案,並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