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視是指以數位方式處理電視節目信號,從發送端節目源匯集、製作、壓縮、調變、發射並傳輸至用戶端接收者。無線電視可分為高畫質電視(HDTV解析度為1920×1080P或1920×1080I或1280×720P)、標準畫質電視(SDTV解析度為720×480P或720×480I)及其他數據廣播服務。我國目前有5家無線電視事業,分別為臺視、中視、華視、民視及公視,共有22個節目頻道,提供新聞及政令宣導、教育文化、公共服務及大眾娛樂等節目。5家電視事業依核配之無線電頻率,透過分布各地的無線電視電臺發送電視訊號,供公眾使用天線接收訊號以收看電視節目。
無線電視電臺以無線電播送電視節目訊號,依發射機輸出功率的大小分為主發射站、改善站及簡易型改善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無線電視電臺主管機關,依電信管理法第36條第8項及第37條第9項規定訂定「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依同法第39條第4項訂定「無線電視電臺審驗技術規範」;另為改善收視不良問題,依廣播電視法第11條規定訂定「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本文將簡介無線電視電臺之設置申請作業及審驗工作。
無線電視主發射站是指提供主要收視區域收視,且發射機功率為800瓦特(W)以上之無線電視電臺,其申請設置依「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設置者依廣播電視法取得籌設許可及頻率核配後,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且經本會發給設置核准證明後,始得設置電臺:
設置核准證明有效期間為2年,必要時設置者得於期滿30日前敘明理由,繳附原設置核准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延期間為1年,並以1次為限。
設置者完成電臺設置,自行對電臺內部系統運作、電波涵蓋範圍及干擾評估進行測試完成後,依無線電視電臺審驗技術規範申請審驗,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無線電視改善站是指為改善收視不良地區之收視,發射機功率為小於800W且大於5W之無線電視電臺;無線電視簡易型改善站是指為改善收視不良地區之收視,發射機功率為單一頻道5W以下之無線電視電臺。其電臺申請設置,依「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第4條規定,應由電視事業或由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填具設立電視增力機申請書敘明下列事項,送本會核發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
架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自核發之日起,滿1年為止,必須在該期限內裝設完成;其因特別事故未能在有效期間內完成者,應於期滿前1個月內申述理由,附繳原架設許可證,向本會申請展期3個月。但以1次為限。
電視增力機裝設完成,申請經本會查驗其機器設備合格並發給執照後,始得操作轉播。
無線電視電臺審驗工作依「無線電視電臺審驗技術規範」辦理。該規範第3點規定,無線電視電臺之設置除應符合本規範外,並參採歐洲電信標準組織(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 ETSI)EN 300 744,EN 302 755,TR 101190,TR 101290和TS 101 154有關數位電視之規範。規範第5點規定,無線電視頻道之寬度規定為6MHz。
無線電視電臺審驗程序,依無線電視電臺審驗技術規範第4點規定,無線電視電臺設置完成後,申請人應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審驗並繳納審驗費:
無線電視電臺申請審驗流程如圖1。
無線電視電臺依發射站之功能及性質,區分為主發射、改善站及簡易型改善站,該規範依據站臺不同,有關發射機特性規定項目如表1。
站別 | 發射機特性規定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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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發射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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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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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型改善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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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電臺審驗實務作業依規範所訂之審驗紀錄表核對電臺及發射機基本資料,按審驗項目逐項審驗。除表1發射機特規定項目(圖2~8)外,主發射站需審驗視訊及音訊壓縮標準(圖9);並對各電臺主要服務區進行電場強度量測(圖10);且檢視各電臺發射機天線、塔臺應符合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天線高度超過地面60公尺者須依民航相關法規設置航空障礙物標誌及障礙燈(圖11)。
無線電視以地面無線電進行視訊之播送,擔負大眾傳播與促進公益之責任,使用者只需有收訊裝備,無須付費便能收看由發射站播送的電視訊號,為國民多元訊息與休閒娛樂的來源管道之一;而無線電頻率為珍貴的在地有限資源,藉由電臺設置後審驗,減少電臺間干擾,避免產生影響飛航安全、海上救難及重要通訊系統等之妨害性干擾,以維護公共安全、增進頻率使用效率。期望藉由無線電視電臺設置及審驗管理,確保無線電視電臺與其他電臺之頻率和諧使用並兼顧訊號品質,提供公眾良好收視環境,保障公眾收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