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卷第6期
中華民國108年12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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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堅實數位基磐 建立有感智慧國土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之「基礎建設分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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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智慧國家 同享數位優勢國際數位轉型政策法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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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雯、黃子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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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智慧國家 同享數位優勢國際數位轉型政策法制初探

一、前言

國際電信聯合會(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Union, ITU)於2019年公布的「2018年全球ICT監理展望報告」(Global ICT Regulatory Outlook 2018)指出,各國在過去30年逐步擴展通訊傳播政策目標,從提升民眾接取市話比例、促進寬頻普及,逐步朝向推動通訊傳播事業邁向數位轉型(Digital Transformation),ICT政策已成為各國重要國家基礎政策。

各國雖尚未對數位轉型有明確定義,本文觀察到,通訊傳播事業持續升級,加速「平臺層」、「應用層」與「基礎層」的數位化,既有市場的界線因而更加模糊,各項創新應用服務突破既有的框架孕育而生,讓整體產業產生突破性翻轉,數位轉型驅動國家邁向數位經濟轉型,而數位經濟成為提升數位國力核心。

在此一趨勢下,世界行動通訊論壇(Mobile WorldCongress)也視加速數位經濟為關鍵議題,尤其在各家通訊傳播業者致力向上推動垂直應用服務,或是新創業者透過成熟的資通訊基礎建設,跨進泛通訊傳播服務,均創造出嶄新的應用服務,並帶動龐大的市場商機,各界均思考在下一波數位浪潮下獲得利益,促成數位經濟的蓬勃發展。

鑑於數位轉型為數位經濟帶來無與倫比的助益,普及的寬頻與無所不在的網路,連結了數據、服務與內容,跨平臺、跨市場、跨國境的流動,使國家的經濟、社會與政策轉變,驅使產業轉型。可以預期未來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仍將持續肩負國家重大資通訊政策推動、以及通訊傳播產業監理兩項重責大任。目前,先進國家逐步推動數位轉型,調整國內政策方向與規範制定,因應未來數位經濟可能帶來的挑戰,並強化國家經濟實力。基此,本文將觀測國際先進國家之數位轉型前瞻政策,供政府做為政策規劃參考。

二、國際數位經濟前瞻政策推動

為加速數位轉型驅動數位經濟,主要國家如新加坡、韓國與英國,透過具前瞻性的政策或是法規之研擬,加速通訊傳播產業之革新與轉型。新加坡與韓國主要透過數位政策之調整,不僅成立跨部會的主責機構,也定調下階段國家資通訊(ICT)政策方案,奠基數位經濟之環境。而英國則是透過法規的制定,建立數位經濟管理架構,並調整既有管制措施。

新加坡國家競爭力在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 WEF)「2018年全球競爭力報告」(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8)中於全球排名第二名,其中在基礎設施建設的推動以及利用ICT推動數位創新,均是新加坡維持國家競爭力之關鍵1。從2018年起,新加坡為實踐從2014年起所推動的「智慧國家計畫」,陸續公布「數位經濟行動架構」(Digital Economy Framework for Action)、「數位政府藍圖 」(Digital Government Blueprint)與「數位能力整備藍圖」(Digital Readiness Blueprint),並透過產業、政府與社會面的革新,帶動新加坡數位轉型與創造數位經濟環境。

韓國的資通訊產業在國際一向是名列前茅,曾在ITU的「資訊社會評量報告」(Measuring the InformationSociety Report)高居世界第二2。在2019年4月,韓國政府提出「韓國5G+革新成長策略」(혁신성장 실현을 위한5G+ 전략),積極透過5G技術引領創新應用服務的發展,以及藉由放寬通訊事業的管制,促進5G創新服務發展。

相較於新加坡與韓國,英國則是透過制定「2017年英國數位策略」(UK Digital Strategy 2017)與通過「2017年數位經濟法」(Digital Economy Act 2017),為英國數位經濟建立基礎架構,致力將英國產業導向數位經濟發展。基此,本章節將針對新加坡、韓國與英國的數位經濟政策進行研究與分析。

()新加坡智慧國家數位經濟政策

為成了完成智慧國家(Smart Nation)的願景,新加坡政府在2014年成立「智慧國家與數位政府工作小組」(Smart Nation and Digital Government Group, SNDGG)負責指揮、監督與協調同年啟動的「智慧國家計畫」(Smart Nation Initiative)

「智慧國家計畫」聚焦對新加坡公民與社會有重大影響的5項關鍵領域,分別是交通、居家環境、商業生產力、健康與促進高齡者數位化,以及公共服務。為實踐上述5項關鍵領域,「智慧國家計畫」以「數位經濟」、「數位政府」與「數位社會」為施政主軸,向下推動多項國家級政策計畫(Strategic National Projects),包括於2018年公布的「數位經濟行動架構」(Digital Economy Framework for Action)、「數位政府藍圖」(Digital GovernmentBlueprint)與「數位能力整備藍圖」(Digital Readiness Blueprint)。其中「數位政府藍圖」為偏向國家政府部門導入數位化服務的政策,本文為聚焦國際通訊傳播事業進行數位轉型,將著重於介紹「數位經濟行動架構」與「數位能力整備藍圖」。

1.數位經濟行動架構

新加坡資通訊媒體發展管理局(Info-communications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以下簡稱IMDA)於2018年公布「數位經濟行動架構」(圖1),做為新加坡產業進行數位轉型與數位經濟發展之主要政策。數位經濟行動架構之政策內涵為加速(Accelerate)、競爭(Compete)與轉型(Transform),分別又有相關子項政策做為推動方針,例如中小企業數位轉型發展方案(SMEs Go Digital)、產業轉型發展地圖(Industry Transformation Maps, ITMs)、提供開放創新平臺(Open InnovationPlatform, OIP),並確認人工智慧(ArtificialIntelligence, AI)、大數據、物聯網(Internetof Things, IoT)與沉浸式媒體(ImmersiveMedia)為國家重大推動技術,實踐新加坡的數位經濟發展計畫。

新加坡現行數位經濟政策發展架構
圖1新加坡現行數位經濟政策發展架構
資料來源:IMDA,電信技術中心整理

同年,新加坡政府預期在服務數位化後,相關產值將會佔新加坡國內生產總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72%,成為數位經濟的成長引擎。因此,IMDA同年公布「服務與數位經濟科技藍圖」(Services and Digital Economy Technology Roadmap, SDE TRM),研擬新加坡未來3至5年數位技術趨勢,如AI的普遍採用(Pervasive Adoption of AI)、更具人性化的AI(More Empathic Cognitiveand Affective AI)、加強人機協作(Greater Human machine collaborations )、更自然的技術界面(More Natural Technology Interfaces)、大量使用無碼發展工具(Greater Use of Codeless Development Tools)、Xaas支持更多無縫服務(More Seamless Services Enabled by Xaas)、混合和多雲部署成熟(Deployment Matures With hybrid and Multi-cloud)、區塊鏈分散信任(Blockchain Decentralises Trust)與應用程式介面經濟(API Economy Takes off),以促進產業邁向「服務4.0」(Services4.0)為目標。

「數位經濟行動架構」的範疇相當廣泛,施政方向為「人才」、「研究與創新」、「政策管制與標準」與「實體與數位基礎設施」,其中又有多項內涵與通訊傳播事業息息相關。而「服務與數位經濟科技藍圖」又為「數位經濟行動架構」的ㄧ環,可視為補充「數位經濟行動架構」之補充性政策,以檢視新加坡未來發展「服務4.0」,其法規與基礎建設之調整方向。為聚焦核心,下述分別介紹「數位經濟行動架構」施政方針與「服務與數位經濟科技藍圖」,並以通訊傳播政策、法規與技術為核心。

(1)數位經濟行動架構施政方向

如同上述,為加速產業全面數位轉型,以提高企業生產力與效能,強化競爭能量為發展重點,新加坡行動架構的施政方向包括「人才」、「研究與創新」、「政策管制與標準」與「實體與數位基礎設施」。在「政策管制與標準」方面,新加坡政府以2018年通過「網路安全法」(Cybersecurity Act)為基礎,持續強化保護關鍵資訊基礎設施,與建立網路安全服務的法制規範架構。同時新加坡政府亦以「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PDPA)為立基,針對科技發展與管制趨勢、促進數位經濟發展的法制環境,持續進行資料創新發展與資料可攜相關修法的公開諮詢,以適應創新發展環境。政策方面,IMDA除推動資料保護信賴認證標章(Data Protection Trustmark Certification),促進資料分享活動發展。同時,IMDA亦與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PDPC)設立資料共享監理沙盒機制(Regulatory Sandbox for Data Sharing),強化新加坡的資料保護信賴環境,促進資料創新發展,提升新加坡數位經濟發展之競爭力3

在「實體與數位基礎設施」的推動上,IMDA將會持續發展下世代連網基礎設施的布建,包括持續推動無線網路計畫(Wireless@SG)與國家寬頻網路計畫,持續優化既有固網與行動寬頻。另,IMDA將會積極推動5G政策,增進數位經濟的基礎實力。此外,新加坡將針對重要數位科技如數位支付(e-Payments)、AI(AIas-a-service)、資料共享(Data Sharing)與超級運算(Super-Computing)的基礎建設發展,持續建構與鼓勵業者投資4

(2)服務與數位經濟科技藍圖

IMDA於2018年11月公布「服務與數位經濟科技藍圖」( 以下稱數位藍圖),做為未來3至5年數位科技發展的具體方向。「數位藍圖」以「服務4.0」概念為基礎,界定發展數位經濟之關鍵科技趨勢,為產業部門數位轉型提供建議指導5。所謂「服務4.0」,係指運用新興科技滿足消費者之需求,透過企業、工作者及資通訊產業生態系的發展,提供高品質體驗的無縫服務,使新加坡產業成功轉型邁入「服務4.0」,將新加坡推向數位經濟發展之樞紐6。為達成「服務4.0」,在「數位藍圖」規劃以新興科技滿足民眾對服務需求之轉變,促進企業創造新價值並提高生產力,使創新科技普及於所有產業及工作者。

「數位藍圖」在政策與法規的規劃上,以持續檢討通訊傳播政策與法規,推動具有共通性的資料分享標準與數位平臺,帶動跨領域資料共享、促進資料自由流通,做為跨境資料流通與協同合作的信任樞紐中心。另一方面,IMDA所推動的「原生雲端架構」(Cloud Native Architecture),足以促進新興科技進化與整合所有構成元件,讓各界均得接取使用,使政府、企業與民眾都能享受「服務4.0」所帶來的益處7。惟避免既有法規造成原生雲端架構產生的障礙,IMDA規劃相關單位應持續檢視現行管制規範與措施,確保其適於創新生態系統與新興科技的發展。

鑑於新加坡的通訊傳播基礎建設相當成熟,IMDA除了強調實體與數位基礎設施的推動,也規劃持續強化高速寬頻基礎設施普及發展,奠基發展服務4.0的基礎。同時,IMDA認為新加坡未來在基礎建設的推動上,應提升數據資料中心與超高規模數據運算的能量,以發展原生雲架構的服務與改善新興科技的接取,活絡科技發展8

2.數位能力整備藍圖

藉由厚植深化國家數位人力資源儲備,奠基國家數位轉型能量,為帶動數位經濟方式之ㄧ。為培育國民的數位能力,帶動經濟推動與資通訊政策產業發展,新加坡通訊與資訊部(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MCI)在機關內建置「數位能力整備工作小組」(Digital Readiness Workgroup),並於2018年公布「數位能力整備藍圖」(Digital Readiness Blueprint)做為發展數位社會行動計畫。此計畫期望藉由政府公部門與民間私部門共同協力合作,強化全民數位近用能力、培育其數位技巧及素養,增進其數位參與能力。

(1)數位能力整備藍圖政策方向

所謂數位能力整備(Digital Readiness),其內涵為數位近用(Digital Access)、數位素養(Digital Literacy)與數位參與(Digital Participation)9,使民眾得以普遍性接取數位科技,並具備使用數位科技來提升、創造或是參與各項活動的能力。MCI期望透過國民數位能力的提升,讓民眾在國家邁向智慧化階段時,能共同融入數位轉型之成果,掌握科技帶來的機會與利益。同時,MCI也期望藉由提升民眾的數位能力,解決諸如網路霸凌、社會隔離等因科技造成的負面衝擊10

為提升民眾之數位能力,「數位能力整備藍圖」之政策目標為11

  1. i. 民眾均得使用數位交易。
  2. ii. 民眾均有使用科技之技巧、自信與動機。
  3. iii.民眾均能運用科技享有更好之生活品質。
  4. iv.所有數位服務之設計均讓民眾得簡易、直覺性之使用。

(2)數位能力整備藍圖之施政策略

「數位能力整備藍圖」具體施政策略有四,分別是「擴大與加強民眾的數位使用與增進數位包容」,「數位素養內化至公民意識」,「透過企業與社區提升科技的普及使用」與「設計促進數位包容」(圖 2)

新加坡「數位能力整備藍圖」政策
圖2新加坡「數位能力整備藍圖」政策
資料來源:MCI,電信技術中心整理

在「擴大與加強民眾的數位使用與增進數位包容」方面,主要重點項目為普及基本數位元素(BasicDigital Enablers)與客製化提供具特殊需求民眾的網路接取方案。前者係讓每位新加坡民眾,尤其是老年、經濟弱勢族群藉由政府補助數位設備,或是鼓勵業者以免費、或給予相當優惠資費等方式,取得行動聯網裝置、寬頻網路接取、與免費取得銀行帳戶等服務,減少數位落差衍生之問題。此外,基於許多服務與產品均以數位化提供,建立安全的數位交易與授權機制,將是相當重要的議題。新加坡政府正積極發展國家數位身分(National Digital Identity)平臺計畫,提供以單一數位身分認證,可安全地、無縫地用於政府部門與私部門服務12,增加民眾申請數位身分的意願。至於「客製化提供具特殊需求民眾的網路接取方案」,係以對於需要特別輔助的民眾,提供基本的數位套餐服務外,業者應進一步因應其特殊需求,提供客製化的接取促進協助方案13

在「數位素養內化至公民意識」方面,其重點為精進民眾進階的數位能力,如資訊管理或數位交易等。同時,為強化國民的資訊與媒體素養,建立民眾辨識線上不實訊息的能力,包括如何使民眾得判斷線上不實訊息,且讓這些資源應可立即取得,而取得之內容應容易理解,並確保這些資源均以新加坡4種官方語言提供與傳達14;另為讓兒少能有良好的網路能力與環境,新加坡政府建議應培養兒童、少年具有良好的網路認知態度與價值判斷能力,讓新加坡的兒童與少年在網路時代能夠有良好的身心發展與成長15

「透過企業與社區提升科技的普及使用」方面,新加坡政府除鼓勵民營企業、或民間組織培養員工數位素養與能力,增加競爭力。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新加坡政府亦鼓勵協助,使所有人民均得普遍使用數位科技。尤其對於未具有數位使用基礎經驗之年長者或是弱勢族群,鼓勵提供一對一協助,例如在重要公共場所如社區中心、公共圖書館提供數位設備並安排教學,加速具備數位科技能力16

最後在「設計促進數位包容」方面,MCI鼓勵所有政府單位與企業提供的數位化應用服務,其組織設計應簡易、友善、通用、多元語言與無障礙,以創造公平的數位參與環境17。例如新加坡對於政府機關提供的數位服務,均有訂定相關標準,例如數位服務標準(Digital Service Standards)以及政府部門數位化指導原則(Ministry Family Digitalisation Guide),讓政府所提供的服務為簡易、友善與具備無障礙接取。

()韓國數位經濟政策

為掌握發展高科技終端設備新產業,開拓創新整合應用服務之契機,帶動國內數位經濟發展,科學技術情報通訊部(과학기술정보통신부)與文化體育觀光部(문체부)、產業部(산업부)、國土交通部(국토부)、財政部(기재부),以及金融委員會(금융위)等相關部會,共同於2019年4月提出「韓國5G+革新成長策略」(혁신성장 실현을 위한 5G+ 전략)18(以下稱5G+策略)。為有效落實5G+策略,韓國相關部會共同組成「5G+策略委員會」,藉由跨部會合作推動國家重大資通訊技術,以5G技術驅動通訊傳播升級,帶動各項服務具備智慧化,促使新興技術帶動產業創新,引領國家經濟起飛。

韓國政府透過結合公部門、或是以公私合作之方式,包括建立5G+策略產業核心支援體系培育創新產業,使產業進行革新,或是導入及拓展創新服務與設備,建立促進「市場活化」(시장 활성화)之良性循環生態體系,使各界均得共同推動5G+策略。

1.5G+策略重點推動方針

5G+策略推動共有五大重點工作,分別是「公部門帶動投資」、「擴大民間投資」、「整備法規制度」、「奠定產業發展基礎」與「輔導產業進軍國際市場」,每項重點工作又有多項辦理情形,每項辦理情形至少有一個主責機關,以利政策推動。

進一步檢視各項辦理情形並扼要說明核心重點,在「公部門帶動投資」方面,韓國將會透過5G+策略向下之「5G+創新計劃(2021-2025)(Innovation Project),開發5G融合服務產業與拓展5G+核心服務19,並選定世宗、釜山等城市做為優先推動之城市;另韓國將透過導入5G之優勢,擬於2020年推動「5G+智慧型SOC(Security Operation Center)計畫」,提升基礎設施與老舊設備之安全與效率管理20、以及建立車輛、道路、行人連結之智慧交通或物流環境等方式,增加國家公共基礎設施,改善既有社會或是環境問題。

在「擴大民間投資」與「整備法規制度」方面,前者為鼓勵民間擴大投資,藉由實施相關稅制免優惠、或是推動如「推動5G內容旗艦計畫」等國家計畫,豐富創新應用服務發展,使消費者更願意採用5G商用服務21,增加業者布建5G,加速覆蓋率成長;後者則在韓國將全面推動5G與相關創新應用服務之下,為避免政策與法規產生障礙,因而進行多項調整。首先,韓國擬調整通訊資費方案與制度與實施彈性資費方案,讓民眾與相關產業得充分應用5G服務。另外韓國將在2019年實施「5G+頻譜計畫」,透過調整屆期頻譜、簡化頻率分配與無線電基地臺建設相關程序、或是導入臨時執照與地區執照等制度,減少新進業者進入市場障礙。除了資費與頻譜調整外,韓國預計將放寬進入電信事業之門檻,擬採由登記制,降低新進業者進入市場門檻,加強市場競爭性。預期在各項創新應用服務蓬勃發展之情況下,韓國將會針對5G新創應用導入法規沙盒制度,使5G匯流服務在適當的實驗場域成長22

至於在奠定產業發展基礎方面,韓國將會著重開發投資AR、VR、穿戴式裝置或雲端機器人等5G次世代裝置核心技術。同時,韓國也會研析核心網路資安應對方案,並建立因應5G融合服務之資安產業基礎,提升5G資安產業競爭力。為維持韓國影視音於國際保持領先地位,韓國將針對文化內容產業提供技術支援,並積極培育產業人才,提供新創產業5G技術支援,鼓勵青年創業與企業內部創意培育23

最後,在輔導企業拓展海外市場方面,韓國將會積極整合國內電信業者,設備與裝置製造商及服務與內容產業等,共同組合企業聯盟進軍海外市場,並與全球領先企業合作,強化國內技術,將韓國5G產品及服務推展至全球市場24

2.5G+策略核心產業與核心服務

在5G+策略框架下,韓國政府公布5G+策略產業(草案)25,透過評估應用性、全球市場性、國內競爭力、政策支援必要性與可能性等因素,選出26個5G+策略候選產業。

此5G+策略產業(草案)共有十大核心產業與五大核心服務,核心產業包含網路設備、次世代5G智慧型手機、AR/VR裝置、未來式無人機、5G車聯網、資訊安全等設備、終端、裝置、資訊安全領域之產業。至於核心服務則是包含智慧工廠、自動駕駛車、智慧城市與數位醫療等26

韓國政府期望透過5G+策略培育十大核心產業、五大核心服務,為韓國在2026年創造出180兆韓圜(約新臺幣4.75兆元)、出口達730億美元之產值。同時,韓國政府亦期望透過5G帶動的新產業得創造60萬個就業機會,引領國家革新成長27

()英國數位經濟策略

隨著數位經濟持續開展,使產業數位化程度不一,民眾數位素養具有差異,以及網路資訊安全等問題一一浮現。因此,英國「數位文化媒體及體育部」(Department for Digital, Culture, Media and Sport,DCMS)於2017年3月公布「2017年英國數位策略」(UK Digital Strategy 2017),針對英國的數位經濟提出7項發展主軸。同年4月,「2017年數位經濟法」(Digital Economy Act 2017)也隨之通過,並針對電子通信服務關鍵議題訂定數項管制與修訂多部法律。為充分了解英國數位經濟發展情形,以下分別介紹「2017年英國數位策略」與「2017數位經濟法」。

1.2017年英國數位策略

在「2017年英國數位策略」的政策規劃上,DCMS期望奠基英國具備有利數位經濟發展之環境,確立國家基礎設施投資架構,提供國民使用基礎設施技能,協助產業數位創新以提高生產力與競爭力,打造安全的英國網路空間。因此,DCMS羅列七大主軸(圖3),其中與通訊傳播產業相關且與「2017年數位經濟法」呼應之項目為:「建立世界級的數位基礎設施」,「成為國際上最安全的網路生活與工作地區」以及「提高公眾對使用數據的信心」。本文就此3個政策內容分述如下。

「英國數位策略」七大主軸
圖3新「英國數位策略」七大主軸
資料來源:DCMS,電信技術中心整理

(1)建立世界級的數位基礎設施

英國政府認為發展數位經濟的前提,數位基礎設施均勢必需要成熟,且相關效益應擴散至所有民眾。因此,DCMS規劃英國至2020年應完成布建4G超高速寬頻,以及實施普及服務義務,讓民眾得在所有場合取得足以負擔的高速寬頻服務。為與國際通訊傳播服務接軌,DCMS亦加速推動數位基礎建設,例如5G行動寬頻與全光纖固網等。此外,DCMS將持續訂定鼓勵投資數位基礎設施之條件與規範,並以英國通訊辦公室(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Ofcom)做為主責機關,促進競爭保護消費者利益28

(2)成為國際上最安全的網路生活與工作地區

為創造安全可靠的網路空間,英國近年已透過政策或法規進行指引,包括2016年公布的「國家網路安全策略」(National Cyber Security Strategy 2016 to 202129)與2018年通過的「2018年資料保護法」(Data Protection Act 2018),使英國網路安全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

在英國的數位策略政策下,英國持續注意網路防禦安全,並創造市場發展機會。目前英國許多產業單位之網路安全已受保護,但對於應用領域更廣之數位經濟體系,未來將發布施行之資料保護規範會引入對不合規的企業給予高額罰鍰手段。

另一方面,為保護孩童線上安全與免於性剝削(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避免孩童被拍攝不雅圖像、免於接觸極端或不適當年齡之有害內容,英國政府透過與科技公司合作,直接由網路平臺上移除兒童不雅圖像30

(3)提高公眾對使用數據之信心

英國認為數據衍生之相關應用,將會是數位經濟持續成長要素,因此除了通過「2018年資料保護法」,使數據應用與個人資料保護之間達到平衡。同時,英國政府建立新的法律架構,使新型數據科技同步適用,允許產業以創新方式使用數據,以及給予人民隱私權高度之保護。同時,英國政府將會確保相關部會使用之數據發揮最大效用,提供更有效率應用於公共服務31

2.2017年數位經濟法

英國制定「2017年數位經濟法」,就關於數位經濟之議題進行管制,藉此強化數位服務與基礎設施投資,擴大設施之近用與政府服務數位化。「2017年數位經濟法」修訂議題涵蓋近用數位服務、數位基礎設施、線上色情、智慧財產與數位內容等議題32,本文就此相關議題介紹如下。

(1)近用數位服務

在英國,寬頻普及服務不僅為電信業者的普及服務義務,也已逐漸被視為新的國民法定權利,國民有權利要求提供可負擔價格之寬頻最低速率服務。經「2017年數位經濟法」第1條第4項修訂原「2003年通訊法」(Communication Act 2003)第65條普及服務之規定,使英國任何人均有權向業者請求提供最低下載速率10Mbps的寬頻服務。

在同條第7項,英國政府新增「2003年通訊法」第72A條33,賦予內閣大臣請求Ofcom就普及服務行報告之權,內閣大臣得命令Ofcom檢視並向其報告任何普及服務命令中,有關寬頻接取或服務之所定或可能訂定的條款;而內閣大臣依本條規定提出指導前,必須先向進行Ofcom諮詢,且內閣大臣必須依據此條發布指導34

(2)數位基礎設施

「2017年數位經濟法」第4條至第6條以提高投資現代化數位基礎設施為目標,經由修正英國土地權利之估價模式以降低基礎設施佈建成本,並擬以修訂「電子通訊規則」(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Code),刺激投資並提高數位服務之涵蓋範圍與速率。

同法第8條則是規範動態頻譜接取,即Ofcom後續將會提出相關業者必須遵守動態頻譜接取資料庫(Dynamic Spectrum Access, DSA)之具體規範,包括供動態資料庫服務之業者應遵循之程序、Ofcom課與處分以及罰則三部分。英國政府期望透過數位經濟法第8條之制訂,提升國家頻譜使用效率,並強化Ofcom對頻譜的管制。

(3)線上色情

「2017年數位經濟法」在線上色情的防制,制訂在第15條至第25條,其內涵以增訂線上成人網站年齡驗證機制,以及對英國國內外具色情內容之營利性網站進行管制。同時,在「2017年數位經濟法」中,將會要求業者以傳統分級標準做為成人網站內容分級依據,業者必須設置年齡驗證機制,使管制更為明確。同時,線上成人網站業者被規定應與金融業者合作,若有網站違反時,金融業者得撤回其服務,防止成人網站對兒童造成潛在的危害35

(4)智慧財產

基於智慧財產權涉及的層面相當廣,除以「2017年數位經濟法」第32條、第33條分別修訂原「1988年智慧財產權法」(The 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of 1988)與「1949年註冊設計法」(Registered Designs Act 1949),解決長期以來公眾播送與設計註冊衍生之實務爭議36

同時在有線電視方面,在同法第34條廢除「1988年著作權、設計及專利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第73條規定有線電視事業(如 VirginMedia等)在必載義務(Must-Carry Obligations)37,免支付核心無線電視頻道(如 ITV1、Channel 4、Channel 5、S4C、BBC等38)著作授權費,即可再傳輸該等頻道。

(5)數位政府

為提升政府數位轉型,除了要求服務朝向數位化發展,另一重點是賦予政府得運用數據之權限,以及政府機關在「公共服務」目的相同時,得共享資訊至他人,藉此打擊違法行為,而上述均規範至「2017年數位經濟法」第48條、第49條、第56條與第57條39

(6)有害犯罪內容

「2017年數位經濟法」第92條主要以協調Ofcom對各種無線電執照之執法權力為目的,分別就強化Ofcom於管制衛星電視服務之「1990年廣播電視法」(Broadcasting Act 1990),與管制數位無線電視「1996年廣播電視法」下的數位電視附加服務(Digital Additional Services)播送有害犯罪內容時之處置權力,以達盡快將有害內容下架並維護社會秩序40

英國政府希望透過修訂此法,解決歐盟「視聽媒體服務指令」(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 Directives,AVMSD)修訂後,無線電視臺以OTT TV技術播送節目時,Ofcom是否被賦予相關權利的問題。

(7)線上社交媒體平臺

為因應線上社群媒體平臺使用的普及,「2017年數位經濟法」第103條第1項之規定,規範英國內閣應提出「線上社交媒體平臺提供者行為規則」(Code of Practice for Providers of Online Social Media Platforms),針對網路上特定人為欺凌、辱罵、恐嚇或其他侮辱行為,社群媒體平臺業者應為相對應之處置41

同條第5項則是要求社交媒體業者應遵守4項措施指導原則,分別是:A.維持使用人可通知業者其使用平臺有第3項情事發生;B.維持業者處理使用人所發通知程序;C.包含有關第1款與第2款條款及平臺使用條件;D.向公眾提供平臺業者處理其他使用者有第3項所規定之行為時,業者所採應對措施的訊息。

(8)身心障礙者隨選視訊節目的可近用性

「2017年數位經濟法」第93條與第94條修正「2003年通訊法」第303條規定,進一步要求隨選(On-demand)視聽媒體服務業者應確保視障、聽障或雙重障礙人士可得近用其服務。此外,服務之節目應附有字幕、特定節目應有口述影像、或附有手語服務,提升視障與聽障用戶近用隨選視訊的機會42

(9)隨選視訊節目的分級規範

依據「2003年通訊法」第368E條的規範,原則上隨選視訊服務不得含有特殊限制內容(Specially Restricted Material),但業者如能確保18歲以下使用者不會收看到或聽到含特殊限制內容的節目,則可例外允許43。所謂「特殊限制內容」是指:1. 由影音產品主管機關核發R18級證書的影音著作;2. 可合理假設該影音著作題材如提交主管機關審核,可能核發R18級證書的影音作內容;3.其他可能嚴重損害18歲以下使用人身心發展的題材。

「2017年數位經濟法」第94條修正「2003年通訊法」關於「特殊限制內容」的定義,即修法前的特殊限制內容僅及於「R18級」,但修法後擴大至「18級」影音著作44

三、結論

觀測國際趨勢,在數位經濟的浪潮下,通訊傳播產業持續扮演數位轉型的關鍵角色,極大化的連結政府與人民、跨越不同領域的產業,整合了多元服務平臺,串接了人流、物流與金流,交織出具突破性的嶄新商業模式。於此同時,新興科技如5G、AI、IoT與大數據之發展,通訊技術的「連結(Connectivity)」與新興科技的「智慧(Intelligence)」相互激盪,為數位經濟帶入更為前瞻與創新的思維,衍生的數位應用更為全民帶來全新的生活面貌。

我國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已邁入第三年,通訊傳播業者以垂直整合向上推動創新應用服務、而各行業也受惠於成熟的通訊傳播基礎建設,使服務逐漸具備數位化,我國的通訊傳播產業確實邁向數位轉型,而整體經濟環境具有明顯性的向上翻轉,符合數位經濟態勢。可以預期未來在各部會共同努力下,我國將擁有成熟的數位經濟環境,進一步邁向智慧國家,讓民眾均同享數位匯流帶來的優勢。

(作者為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數位匯流專案辦公室 組長及助理研究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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